服務貿易壁壘特點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31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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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壁壘特點畢業論文

當今國際貿易中服務貿易的地位正日益上升。80年代中期,全球服務貿易出口約占貨物出口的1/5,而到90年代初,服務貿易額已占貨物貿易額的1/4。1993年12月結束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又正式將服務貿易納入了全球多邊貿易體制的框架,從而標志著全球貿易結構的深刻變化和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全面推進。

然而,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畢竟在內容和形式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首先,由于服務產品的非實體性,服務貿易的發生往往是“無形的”,它不象貨物貿易那樣可以確切地“看到”貨物跨越邊境的過程,并且可由海關記錄下來。許多時候,人們都難以了解是否有服務貿易在發生,特別是當服務與貨物的貿易同屬一份合同時,服務的價值就往往被視為貨物成本的一部分而不再單列。其次,由于服務產品的非貯存性、非轉移性,服務貿易的發生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服務的提供者須存在于“進口國”內;或服務的購買者須轉移到“出口國”中;或供需雙方各自居于本國內,但須借助于先進的電訊傳輸技術,使服務得以直接到達購買者所處的地方。

服務產品的特性決定了當今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的基本方式,即(1)人員流動,指自然人到別國境內提供服務,如建筑承包、勞務輸出等;(2)實體存在,指通過在別國境內建立商業提供服務,如開辦百貨商店、律師事務所等;(3)消費者移動,指在本國境內向外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最典型的如旅游業;(4)過境貿易,指服務提供者從其本國境內向在另一國境內的消費者直接提供服務,如電訊服務,以及借助于電訊手段實現的跨國的咨詢、信息、金融、設計等。以這四種方式從事的經營活動即為“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所定義的服務貿易。如果說貨物貿易主要是凝結的勞動跨越國境流動,那么,服務貿易則基本上是以勞動的提供者(或購買者)跨越國境實現的;與此相適應,服務貿易的政策壁壘必將與貨物貿易的有所不同。

服務貿易政策的一般特征

首先,由于服務貿易多要涉及人員過境,并在一國境內發生,因此,服務貿易的政策也以國內政策為主,有較多關于“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的資格與活動的限制規定。其中包括有關接受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移民政策以及國家電訊服務方面的管理法規等。這類政策本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貿易政策,并且有些內容涉及國家的主權與安全。因此,盡管服務貿易已被納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制框架,但要在這些敏感的國內政策問題上取得突破仍困難重重。實踐中許多服務貿易的壁壘都是以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名義制定的,而真實的目的與作用卻是保護本國的服務市場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此外,服務貿易包含150多個具體的服務行業,涉及第三產業的各個層次。如在流通部門有跨國商業批零服務、國際運輸與倉儲服務等;在生產與生活服務部門,有國際旅游、跨國銀行、國際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國際保險與再保險、國際租賃、維修保養及技術服務、國際訊電服務、廣告、設計及管理咨詢服務、醫療服務、法律咨詢服務等;在提高居民文化生活素質的服務部門,有教育、科研、衛生及文化藝術的國際交流等。對于這當中的每一具體項目,都可能存在各國的發展水平不一、所實行的制度規則不同、對外國進入的開放程度與限制措施各異的情況。因此,服務貿易的壁壘深深融入國內政策領域,龐雜繁復,在靈活性、隱蔽性、選擇性及保護力等諸方面比之貨物貿易的非關稅壁壘都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又由于存在著政策透明度要求,有可能違反各國的主權與安全原則,以及各國國內規章制度缺乏可比性這兩大難題,致使協調統一各國服務貿易政策制度的前景不容樂觀。

概括起來,服務貿易壁壘有以下幾方面主要特點:(1)以國內政策為主;(2)較多對“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資格與活動的限制;(3)由國內各個不同部門掌握制定、龐雜繁復,缺乏統一協調;(4)靈活隱蔽,選擇性強,保護力強;(5)除了商業貿易的利益外,還強調國家的安全與主權利益等作為政策目標。

服務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

1.限制“貿易”的壁壘

服務貿易的過程,即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務而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報酬。限制“貿易”的壁壘就是阻礙這一過程實現的政策措施。又因為服務貿易的客體即一定的服務行為—“賣”者因提供了服務而獲取一定報酬,“買”者則付出一定的代價取得某種滿足或效用。于是可把服務行為類比于貨物貿易中的商品,從而服務貿易中這類限制“貿易”的壁壘,在某種程度上便可與主要針對商品而設置的貨物貿易壁壘相類比。其主要手段有:

——稅收歧視。對外來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服務或購買的服務征收過高或額外的稅。這實質與貨物的進出口稅相同,只是國內稅費比起關稅遠遠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并多由不同的服務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稅率不穩定,地區差別大,可預見度低。因此稅收歧視對服務貿易的預期利益能否實現影響較大,成為一種較有力的服務貿易壁壘而被廣泛地運用。例如,規定對外國在本國設立的銀行及其他金融保險機構征收較高的稅率;又如,在外國服務提供者獲準進入和使用本國的公共電訊傳送網及其服務時,通過征收較高的稅費加以限制調整。

——補貼。即國家通過直接撥款或稅收優惠等手段,對本國的某些服務行業進行補貼,扶植其發展,增強其國際競爭力。盡管不論是發達的還是發展中的大多數國家,補貼措施都被廣泛地運用在運輸、通訊、供水、供電、技術推廣、醫療衛生、教育、廣播等基礎和公共事業部門,其首要目的多為實現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以及國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補貼在客觀上可以形成對外國服務業的歧視,阻礙其進入本國。當然,如果單純靠補貼,而不適當地引入競爭的動力機制,服務業的發展也會停滯落后,從而阻礙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

——國家壟斷與政府購買。一方面,許多服務業,包括民航、郵政、電訊、鐵路、廣播等,在大多數國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國家壟斷,使得這些行業的進入壁壘特別高,甚至根本不可能進入。另一方面,政府作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組織者與管理者,是服務產品的一個很大的購買者,而其在“購買”時,常常會偏向于優先購買本國的服務產品,從而形成對外國服務產品的“歧視”。例如,世界各國都有為本國航空公司或海運公司保留貨源及航線的做法;又如我國的法律規定,三資企業的保險業務一律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實際上,政府購買與國家壟斷反映了某些服務部門中的買方壟斷和賣方壟斷特征,而這并不一定須由國家或政府壟斷。在美國等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電訊、民航、鐵路等服務行業被一些實力雄厚的私人壟斷公司所把持,這同樣能有效地阻礙外國服務業的滲透與進入。

——外匯管制。這主要指一些發展中國家采取控制外匯在本國境內的持有、流通與兌換,以及對外匯的出入境實行管制的政策,限制了本國居民及各類組織團體對外國服務產品的消費與支付能力,同時也可限制外國服務業在本國的業務量與獲利張力。例如,對外匯持有、流通、兌換的管制,對旅游業這類以消費者移動方式進行的服務貿易影響較大;而以實體存在方式進行的服務貿易則受到利潤匯出的限制較多。

2.限制“主體”的壁壘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這個領域產生了獨特的貿易壁壘。服務貿易壁壘多針對人員的過境移動以及一國人員到另一國境內從事服務經營的資格與具體活動能力條件等。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資格的限制。這一般指對外國個人與組織在本國經營某種服務業的權利進行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禁止外國銀行及其他金融保險機構在本國設立分支機構,有的雖允許建立分支機構,但要求其必須與母行中斷業務上的直接聯系。又如,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建筑工程服務方面較有優勢,但一些發達國家拒絕在這方面提供開業權。阻止這類服務的“進口”。此外,許多國家不允許國外經營者在本國開辦旅行社、廣告公司、零售和批發商業網點等服務經營實體。對在外國注冊或取得的醫生、律師執業資格的歧視也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國醫生、律師等在本國開業。

——股權的限制。這是指雖然允許外國服務經營者在本國開業,但東道國要求必須參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數控股權,以此維持本國對該行業的控制。如有的國家要求在外來保險公司中占多數控股權。

——經營的限制。這是通過對外國服務實體在本國的活動權限進行規定,以限制其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甚至干預其具體的經營決策。例如,對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禁止其經營某些業務;對外國銀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儲蓄率的地區開業,或通過信用額度限制、儲備金要求、資本控制等手段進行調控以確保國內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以及本國國際收支的安全和國內資本市場的健康發育,對外國咨詢公司,要求其必須與本國相應的機構合作經營業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逐步推進,以開業權限制等為表現形式的絕對的進入壁壘正面臨越來越大的國際壓力,而對具體經營權限的限制則既體現了適度的對外開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國服務經營者在本國的競爭力和獲利能力。因此,這將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十分重要的壁壘形式。并且,這還是一種“可調性”較強的壁壘,各種經營限制的內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的要求和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推進的要求而不斷做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

——信息的限制。信息是許多服務產業的戰略資源。如果不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所需的信息資料,往往意味著一個服務經營實體將陷入癱瘓。現代電訊技術的發展已經極大地改變了金融、保險、商貿等國際服務領域的發展面貌。一國公共電訊傳輸網及其服務(如數據交換、視頻通訊等)在何種程度上對外開放,即允許外國服務者進入使用,甚至再售或分享,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外國的金融、保險、商貿等基于電訊傳遞技術進行國際信息交流的服務業進入該國的可能性。最后,一國的服務產業及至社會經濟生活的其他相關領域的規章、制度、慣例等,因其缺乏統一協調,透明度與可預見度差,也往往形成“信息的鴻溝”,阻礙國外服務業的進入。盡管由于信息障礙所形成的服務貿易壁壘已經受到關注,但出于國家機密安全的考慮,不論是電訊服務的對外開放,還是政策規章的透明公開化,都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上述服務貿易的壁壘和特點,我們可以看到,服務貿易壁壘固然分割了國際服務市場,阻礙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并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降低其本國經濟效率與國民福利的水平;但同時也為維護其本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世貿組織關于服務貿易所追尋的目標宗旨也并不是要將服務貿易中的壁壘全都鏟除,而是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此類貿易,并作為一種有利于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手段。因此,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應該利用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機遇,通過引入國外的先進管理與技術,以及必要的競爭壓力,推動我國服務業的發展,以促進經濟的效益型增長;同時,要建立起合理的服務貿易壁壘,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重要的社會與經濟利益,扶植我國的服務業迅速趕超國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