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貿制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2 0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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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貿制度分析論文

1我國現行外貿現狀

我國的外貿制度歷經二十多年的歷史演變,在摸索中不斷吸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制度的精華,在坎坷發展中不斷充實。八十年代以前,我國對外貿易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經營、統負盈虧的高度集中的對外貿易體制。這種外貿體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利于避免貿易逆差,有利于將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中各種不穩定因素隔離,起到保護國內尚處于幼稚的民族工業。我國的外貿制度與我國外貿改革實踐密切相關而頗具中國特色,其不同于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種法系的制度,但同時又體現了兩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趨勢。

2我國現行外貿制度的缺陷

(1)政策法規的滯后嚴重阻礙了外貿制的推廣。我國外貿是以外貿經營權的審批制為基礎而制定的,長期形成的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壟斷以及不透明的貿易政策,與國際上貿易的一般要求有較大差距,不利于推行制。同時我國也缺乏推行外貿所要求的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有關規范外貿制的法律、法規、規章相互之間缺乏統一和協調,甚至發生矛盾和沖突。在外貿實踐中就表現為行為很不規范,國內糾紛頻繁,對外則難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造成索賠困難。

(2)市場體系不夠完善影響外貿制的推行。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系還不夠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還未普遍建立起來,部門、行業壟斷還未有效清除,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不夠理想,推行制的配套服務(信貸、稅收、結匯、商檢等)也不完善,使外貿機制難以真正建立起來。

(3)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對推行的意義認識不夠。外貿企業普遍認為進行外貿自己利少責大,只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出口指標,有的還把推行看成是在目前資金緊張、退稅滯后、出口下降、虧損嚴重局面之下的一種擺脫困境的權宜之計。這種偏差認識實質上是工貿雙方對權利義務設定失衡的反映。

(4)外貿企業本身實力不強直接阻礙了外貿制的推行。由于我國外貿企業都是外貿壟斷下的產物,計劃經濟色彩濃厚,存在不少問題:自有資金比例較小,企業基礎薄弱;業務范圍狹小,經營模式單一;企業管理者素質不高,管理水平低,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經營成本大,效益差;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差;再加上長期以來的政策性虧損及經營上的盲目性,相當多的外貿企業的經營已非常困難,有的已經資不抵債。

(5)外貿中的行政干預性強。實踐中表現為: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的合作大都不是自主選擇。外貿企業尚未普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政企未完全分離,產權不清,企業無經營自主權;行政部門嚴格限定的收費標準,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不顧外貿企業經濟效益,對其規定硬性出口創匯指標,使其經營的非理性化現象更加突出。

3改善我國外貿制度的建議

3.1統一外貿法律法規

雖然目前調整外貿制的法律法規、規章有《民法通則》、《對外貿易法》、《合同法》及《暫行規定》,但在規范方面它們存在沖突,這嚴重影響了外貿制的推行。具體可作如下處理:

(1)先制定《民法典》。針對《民法通則》立法滯后的實際情況,首先,應擴大民法的法律概念,立法時要有前瞻性,針對種類越來越多,的特征越來越復雜,須為給出一個更廣的定義,并對其基本特征加以明確界定。其次,要實現外貿制度和其它制度的統一。

(2)廢止《暫行規定》并刪去《對外貿易法》中的條款。目前《暫行規定》從其內容來看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從其效力來看,層次太低,也不能適應推行制的要求,應予廢止。而《對外貿易法》為行政法,外貿屬民商法效力范圍,按照西方國家法律體制,《對外貿易法》是貿易管制法,不涉及私法條款,而且其規定不僅簡單,甚至連“”字樣都未出現,沒有民商方面實質規范作用。

(3)制定《合同法》實施細則。《合同法》的制定,借鑒了大陸法系國家的行紀制度和英美法的隱名、身份不公開的規定,也吸收了《公約》的合理成分。相對《民法通則》而言,其對制度方面的規定有了較大的完善,不僅彌補了原外貿制法律效力的不足、拓寬了的內涵同時也平衡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2擴大內涵,引入新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借鑒了大陸法中的直接制度,但因為沒有引入行紀制度,因此概念太窄,無法適應實踐的需要。鑒于我國法的現狀,擴大我國的內涵確有必要,只有擴大的內涵,才能為制度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與擴大內涵相適應,我國應重新調整法律體系,并引入新的制度,比如可以直接采用大陸法的直接制、引入行紀制度(間接)、吸收英美法中委托人身份不公開的合理部分等。

3.3增強外貿企業自身實力,促進制的健全和推廣

我國外貿公司應以國際上通行意義上的以合理分工為原則、以追求效益為動因的工貿雙方長期的穩定的外貿為依據,不斷提高創新技術,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提高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3.4減少政府干預,完善市場體系

(1)逐步取消外貿審批制。

目前我國的出口仍以審批制為基礎,外貿經營權的取得,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政策需要及考慮各方面因素進行審批的,政府通過行政手段來確定有權經營外貿的公司,無形中保證了其業務,確立了外貿企業的壟斷地位,這與市場經濟要求公平競爭環境不一致,這樣也會使行為不是從經濟角度來運作,仍然籠罩著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但是根據我國國情應隨著時機的成熟逐步取消外貿審批制。

(2)進一步強化政企分開,排除行政干預。

目前我國很多國有企業仍是產權不清、權責不明,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仍是政府的附屬物。很多地方對出口企業和外貿企業下達了出口創匯的硬性指標,這使企業不能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選擇經營方式。造成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在經營方式的非理性選擇,不惜成本和不講效益的盲目追求自營出口。政府不合時宜、不切實際地對費的限制性規定,也影響了外貿企業出口的積極性。因此政府應加快外貿企業的改制,以法律、稅收為主要手段加強宏觀管理,排除政策性干預。

(3)完善市場經濟體系,加強政府的服務功能,塑造統一市場。

①完善市場經濟體系。政府應在逐步放開外貿經營權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為企業發展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

②加強政府的服務功能。如政府應利用已有的貿易促進機構、貿易中心、駐外經貿處,建立有效的國際商業信息網絡和國內商業網絡,為企業提供服務;利用政府的影響力和地位與企業聯合開發國際市場;盡快落實出口退稅政策,提高出口退稅率;在稅收、信貸、外匯等方面對企業進行扶持,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鼓勵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除傳統傭金形式外,允許開展商標、保險、抵押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