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學人文精神
時間:2022-07-23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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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興盛,離不開濟濟人才的前仆后繼,高素質的人才出自于高質量、高層次的教育,而高等教育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校如何來構建它的人文精神.中國高等教育在經歷了市場經濟負面效應的沖擊后,如何重建高校人文精神,已成為高校教育工作者面臨的重要課題。作為一名法學教師,我有很強的人文教育使命感,同時也認為法學教育蘊涵了很大的人文教育的空間.法學作為一門古老的科學,它的產生、發展、變革和完善無不折射出燦爛的人文光輝.
人文精神是歐洲“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的產物,表現為對人的尊嚴、價值、命運的維護、追求和關切,對人類遺留下來的各種精神文化現象的高度重視,對一種全面發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我們今天提倡的人文精神,既不能照搬文藝復興時期所追求的個性解放,也從根本上超越了傳統儒家思想中的“仁義禮智信”,而應該是一種帶有鮮明時代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文精神.我們尊重人的權牙」,但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們創造價值,但應將誠信視為絕對至高準則;我們講求效率,但不能以打破和諧作為代價.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同時也是人民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重要任務.
法學是一門兼容并蓄的開放型學科,從中我們不難發現道德規范、經濟原理的蹤跡,即使是平時認為與法學毫不相干的自然科學,也有所涉及.《法律基礎》是我國大學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課.該課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對大學生進行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的教育.學習該課程,旨在使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因此,教師應當從課程內容中充分展示法學的理性光輝,提煉人文精神的折射點,適時、主動地進行人文教育.
1.增強稱,權利的法律憊識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法律意識已成為新時代優秀公民的基本素質,也是《法律基礎》這門課的教學宗旨.我曾經在課上給學生舉過這樣一個事例:一位美國老太太在某餐廳就餐,無意中被熱飲燙傷,結果她運用法律武器獲取了該餐廳的賠償.而理由很簡單,那就是餐廳沒有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我清楚地記得當時學生對于這個結果的強烈反應,他們一方面驚訝于老太太的“強詞奪理”居然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感嘆原來法律離我們如此之近.在大部分學生的慣性思維中,法律只是一種懲治犯罪的工具,而對于遵紀守法的人,法律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按照這種理解,人無疑成了體現法律權威的工具,處于被動的地位.這無疑是與當代人文精神相悖的.人文精神的起點是對人的價值的草重,注重人的本體性.康德說過:“人是目的,永遠不可把人用作手段.”
要扭轉這種誤解,就必須使學生透徹地理解“權利義務”這對概念.法律上所言的權利和義務密不可分,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她們構成了法學上的一對基本范疇.法律是以權利義務雙向機制來引導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并且是在權利和義務的互動中運行的.權矛.J以正向的利益引導人們的行為,義務以負向引導人們的行為.由于義務具有較強的強制性,如若不履行,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義務往往被誤認為法律的“獨生子”.那么義務是不是法律賦予人的全部內涵呢?當然不是!人文精神強調人的主體性,權利無疑成為這種主體性的重要象征.不難發現,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中充滿了時于權利的呼喚.但要引導學生注意,這并不意味著權利是絕對的,權利的實現應以履行義務作為前提,而履行義務是為了更好的行使權利.
高等教育培養的是高素質的建設人才,而在這樣一個法制社會中,缺乏法律意識的人才是完全不符合社會需要的.所謂意識,是一種自覺的認知,是人們行為的指導.法律意識不僅僅指導人們遵紀守法,更要求主張自己合法的權利.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勢必應該作為《法律基礎》課的一個重點.在中國人的傳統思維中,“權利”二字一直是被壓抑著的,或盲目地將“權利”等同于單純的“利”而羞于啟齒,甚至曲解成權力.我國古代有“王權”、“官權”、“父權”、“夫權”等特權,但這些都不是法律意義上所講的普遍的“權利”.
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大聲喊出“天賦人權”,“人生來是平等的”,即真正的“權利”基于人的主體性而產生。民法中明確規定,人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即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這種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決不因人而異.對于權利的認識,實際上是對自己的一種客觀的審視;對權利的主張,則是對于自己人格的草重.韓愈在(()幣說》中寫到:“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者也”.作為教師,尤其是高校教師不能僅僅滿足于“傳道授業”,即告知學生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更應該為學生“解惑”,即解決在實際生活中如何行使權利的疑惑.要讓學生懂得不僅應該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既有權利,同時還應該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屬于自己的法定權利,樹立一種年重權利、崇尚權利的新風尚.
2.誠實信用的人文精神
在講解民法的基本原則時,為了加強學生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我舉了這樣一個案例:何某有一棟可以眺望海景的別墅,當他得知有一棟大樓將要建設,從此別墅就不能眺望海景了,就將別墅賣給想得到一棟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張某,請同學們評價這一行為.一位同學在回答問題時,競全然不提誠信,而是從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角度表示贊同這一行為.作為一名法學教師,面對這樣的答案,我深感憂慮.雖說這表明他具備很強的經濟意識,但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他在波濤洶涌的經濟大潮下,已經淡忘了還有比利益更為寶貴的誠信.這不禁讓人聯想到當下關于“學術腐敗”、“考試作弊”等焦點問題,這些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進程中的不和諧之音歸根結底都是由忽視誠信、道德滑坡導致的.
誠信是一種道德規范,也是一種人文精神.和人的物質性需求相比,人文精神更看重人的精神性品格,它基于社會經濟生活,而又高于社會經濟生活.誠信的人文精神首先表現在人的茸嚴上.我國自古就有孔子“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的至理名言.19世紀德國著名歷史學家蒙森也說:“人性的年嚴與光榮不在精明而在誠實.”由此可見,誠信體現了一個人的價值.講誠信,則有卑嚴;有年嚴,才可言人的價值.否則,無從談起.其次,誠信還表現為對他人的關懷,即在講究自身年嚴的同時,也要茸重他人的羊嚴.這種尊重,實質上就是對他人價值存在的一種認同.
你講誠信,別人首先感到在人格上得到你的尊重,這就是人文關懷的最明顯的效果.同時,誠信還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始于羅馬法,后來被民法所繼承和發展.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知道和統領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可見其并非一般的、普通的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在《證券法》、《保險法》等經濟法律規范中,對于誠信原則也有同樣的規定。并且,在《刑法》的有關條文中,對于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還規定了相關的罪名,例如各種作騙罪等.
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性原則,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之本.
3.樹立和諧發展的科學理念
在我國法制化進程中,平等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特權思想、行政干預、人情世故等仍屢見不鮮.在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經濟利益被一些人無限夸大成無所不能的怪物,而社會利益被拋至一邊,不聞不問;自然資源被無度開采,環境被肆意破壞.借助于日新月異的現代科技,人的主觀能動性得以無限發揮,但是否人類就可以志意妄為呢?人文精神強調人的主體性,但人的身份是復雜的,同時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人是國家的公民,是社會的成員,同時也是自然界中的一分子.所以,人們在實現自身價值的同時,還必須最大限度地追求一種和諧發展,包括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
人們常常用天平作為法律的象征,這形象地說明了法律是公正無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因為有了這種平等關系,人與人之間才是和諳的;權利的天平一旦失衡,矛盾、沖突便會取代和諧.而平等又是源于對人的價值的認識和肯定.法律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平等是其最顯著的特征,公民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平等的權利,只有這樣每一個人才能在同一平臺上行使權利,及行義務,實現自己的價值.
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應當體現人文式關懷.如《憲法》中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明確規定了“特定人的權利”,以此保護諸如婦女、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等在社會上相對處于弱勢的特殊群體.在如《合同法》提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人與義務人應當相互協作.這樣才能形成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法律強調“權利義務”,遵循“法無禁止竟自由”,這都為體現人的主體性、獨立性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法律是公正無私的,但是,我們并不認為法律是冰冷無情的.法律本身是沒有感情色彩,但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或人的集合(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定會時于法律有著感悟與期待,我們希望那是一種溫暖的、能夠照亮人的心靈的色彩.生活中,我們經常發現不少人以一種冷眼旁觀的姿態對待法律,他們畏懼法律的強制性,“順民”一般地被動地服從法律.因此,我認為應該將學生培養成有思想的法律主體,而不是被動的服從者;應該引導學生關注社會生活中的種種法律現象,形成自己的法律觀點,積極主張權利、樂觀履行義務.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融入我們的生活.同時,我們也應該對“義務”有一個廣義的理解,它不僅僅指對于法律關系相對人的具體責任,還應該推廣至人對于社會、對于自然的責任,謀求人的和諧發展.例如《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政策,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民法將“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明確列為特殊使權行為等,這些都體現了個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
人文精神的培養,為當前社會所必需,為學生成長所必需,因此,理所當然也應為學校教育所必需.作為高校的必修課,《法律基礎》不僅是一門法學基本內容的介紹性課程,同時也是一門必不可少的德育課.雖然該課程學時較短,但其作用,我們卻不可輕視.在授課過程中,不僅應向學生介紹法學的總體結構、基本原理以及各部門法的主要內容,同時還應該對課程內容作深層次的挖掘,結合社會科學的自身特點,努力開辟出一片廣闊的人文教育的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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