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懲戒權法律規制

時間:2022-12-21 0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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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懲戒權法律規制

摘要: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依法擁有的懲處學生過錯行為,促進學生合范行為以及維護良好教學環境的一種權責。教育懲戒權在行使過程中出現了權限不明確,與體罰混淆概念,執法機關處理不得當,宣傳過少等問題,造成了這一領域教師和學生都存在不規范行為。因此,我們應準確厘清教師懲戒權與體罰之間的關系,實行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以及提升老師、家長、學生的法律觀念等有效措施,以期更好地規制教師懲戒權的運用。

關鍵詞:教育懲戒權;規制現狀;體罰;完善路徑

1問題緣起

中國自古即有“嚴師出高徒”這一諺語,這揭示了中國自古以來對教育懲戒權合法性的承認與贊同。教育懲戒長期實體性存在更是其持久生命力的體現。但是,目前中國教育懲戒權的行使狀況卻并不能體現其維持教學秩序、保障教學質量的目的。對此,應當盡快從觀念和制度上著手改變,具體而言,應當從觀念厘清、完善立法、構建機制及樹立法治觀念等方面促使教育懲戒真正發揮其制度功能。

2教師懲戒權法律規制的前置性問題探究

2.1教師懲戒權的內涵和特征。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依法擁有的懲處學生過錯行為,促進學生合范行為以及維護良好教學環境的一種權責,是從教師的教育管理權中演化出來的教師的職權之一。關于教育懲戒權的特征,主要如下幾個方面:(1)其行使主體主要為教師,它的存在是與教師息息相關的,教師作為教學工作的具體實施者,具體管理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因而教師是教育懲戒權的直接行使主體;(2)使用對象主要為學生。其主要針對違反學生行為規范的特定行為;(3)不能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原則。主要表現為在懲戒過程中不能采取侮辱、打罵等方式;(4)具有法律依據。懲戒權的主要依據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中學生守則》等多項具體法律規范和規章守則。這就使得懲戒行為的方式方法、程序手段等都必須依法依規,不得作出逾越法律規范的行為。2.2教師懲戒權的類型和種類。教師懲戒權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集中于中小學教師懲戒行為。就目前來說,主要公認的懲戒形式有8種:(1)言語責備;(2)隔離措施;(3)剝奪某種權利;(4)沒收;(5)留校;(6)警告;(7)計入學生檔案的處分;(8)停學和開除。勞凱聲教授在他主編的《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一書中,又對其表現形式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說明,列舉了8種類似的懲戒形式。此外,還對什么是正確懲戒手段進行了定義,具體是指那些遵循教育規律、利于學生身心發展且合法的懲戒形式,具體有以下幾種:(1)口頭懲戒。即對學生的不合范言行采用語言批評,以改正學生的不良作為的方式。(2)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指的是就學生違背校規校紀的不合范言行,教師或學校按照相應條款進行懲戒,以教育學生改正不合理言行的一種懲戒方式。(3)教育性懲罰。教育性懲罰指的是教師或學校,合理運用教育懲戒方法,對學生的不良言行進行懲戒,使學生認識并改正不良行為的一種懲戒方式。相比之下,錯誤懲戒形式則有顯著特點,多指違背教育規律、不利于學生身心發展并且違法的懲戒形式,是將正確懲戒形式的錯誤運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體罰或變相體罰,精神罰,經濟罰。2.3教師懲戒權與體罰的區別。體罰與教師懲戒因為具體目的相同而實行方式不同,常常被大家當作分析比較的對象,法律以此為基礎從理論和道德上對教師懲戒做出應有的規定。(1)教師懲戒權與體罰概念的異同:所謂體罰具體是指以被罰學生身體為目標,造成被罰學生肉體上感到痛苦或不適,如長時間站立等。所謂懲戒,為維持教學秩序和環境,教師或學校對于違反學校學生規范的學生所采取的管教措施。(2)教師懲戒權與體罰的區別表現:在學校和教師運用懲戒權的過程中,手段和目的———“懲”和“戒”,是相輔相成的。懲戒要基于師生身份關系,目的是為了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而對不良行為學生所采取的管教措施。此外,教育懲戒還能幫助學生認識錯誤,使學生明白自己過錯的后果,增強其責任感。教育懲戒可以分為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懲戒。其中,事實行為懲戒是指對違反學校行為規范的學生所進行的懲罰,如言語批評等,實施主體主要是教師;法律行為懲戒涉及學生身份的變更,如記過、警告、留校察看等,實施主體是學校。總體來說,懲戒措施適用于學生違反學校紀律和社會規范,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對其他學生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并會影響到其自身發展的越軌行為;而體罰不過是教育者不良情緒的外在表現,這種表現是以被罰學生的身體為目標,希望以造成被罰學生肉體痛苦的方式糾正學生的不良行為。體罰的目的雖然和懲戒在很多時候是等同的,但是其具體實施是以侵犯學生人格為代價,也就是說,忽略了學生獨立自我糾正的能力,而只是期望通過試圖以行為條件反射的方式,以痛苦的方式強迫學生從表面上改正不良行為。總之,必須厘清關于教師懲戒和體罰的具體概念及具體實施措施之間的差別,這樣有利于懲戒與被懲戒雙方對象更好的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而加深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更好地規范自身的行為。

3教師懲戒權的法理支撐和規制實踐

3.1教師懲戒權的法理支撐。教師懲戒權的法理支撐應從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以及人權維護三個方面具體展開分析。(1)理性精神。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源于對教育理性的追求。學生違紀難以避免,學校對其進行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就是在行使教育懲戒權,也體現了教育理性。教師對學生的懲罰應該基于這種理性精神,因為教育要求理性,所以要確立理性精神。(2)權利維護。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為了保障教學秩序,盡可能避免違規學生或者某幾個學生出現違規行為。學校是公共場所,要求學生在課堂上遵守課堂紀律,否則課堂很難繼續進行,也會損害那些想認真上課的學生的受教育權。(3)秩序追求。社會秩序的產生就意味著對個人自由的適當限制。學校是一個典型的小型社會,有它的“社會”秩序,任何教與學的行為都應遵守一定的教學秩序和規則。一方面,懲戒行為可以維護教學秩序和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保障教學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教師懲戒權的行使也遵循一定秩序,不得濫用。3.2教師懲戒權的現實必要性。因為社會各界對教師懲戒的誤解與體罰行為的猖獗,在現實中,教師懲戒權形同虛設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比如“學生不好管,教師不敢管”的現象也頻頻出現于全國范圍內,而由此引發的教師不負責任與工作積極性下降等現象也導致了一系列不好的后果,如學生打架老師不作為,學生亂紀老師不批評,等等。相應的,學生便會更加肆無忌憚的違反學生行為規范,極大地影響教學環境的良好維護。此外,家長與社會輿論對當前教師懲戒權行使現狀的不滿情緒,造成了教師的不堪重負,這導致教師極易走向亂懲罰或不懲罰的兩個極端。總體而言,教師懲戒權的存在是維持教育教學秩序、營造良好教學環境及促使學生形成良好行為習慣的必要手段,教師懲戒權存在的合理性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3.3教師懲戒權的規制實踐。就目前而言,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懲戒權的使用有兩種突出情況:(1)懲戒權被濫用,教師和學生不能正確區分體罰和懲戒之間的異同,導致變相體罰情況的時有發生,這種情況在經濟落后地區尤為明顯,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維權意識較弱,很多教師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諸多體罰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會輿論的一片嘩然,如因采用不當體罰手段使學生致殘等,給學生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極大創傷;(2)教師不愿使用懲戒權。這種現象多發生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學生和家長一般都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并且對于體罰的不當之處有清晰了解,對于教育懲戒行為反應過激的情況非常多,使得教師不敢懲戒學生,懲戒機制形同虛設。如何正確區分懲戒和體罰,發揮正當而必要的懲戒權,在當今追求教育民主的大潮流下,是一個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

4教師懲戒權法律規制路徑之完善

4.1厘清教師懲戒權與體罰之間的關系。從教師懲戒權和體罰的概念出發,上文已經具體論析過兩者的異同之處,對此,教師、家長與學生都應在實踐中明確區分二者的關系:一是學生應正確認識教育懲戒與體罰之間的異同。目前來說,學生對兩者認知存在較大誤區,難以正確區分兩者之間的異同。對此,學生應當加強自身法律知識的學習,正確認識教育懲戒的必要性,規范自身的行為。二是教師與家長應糾當正錯誤觀念。教師應當正確認識教育懲戒的必要性,正確運用教育懲戒,規范學生行為,維護良好的教學環境,不得以各種方式推脫行使懲戒權,同時也不得以違法手段懲罰學生;家長應當尊重教育懲戒,在維持教學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不得無禮阻撓教師以合法手段懲戒學生。4.2完善有關教師懲戒權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法律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確教師懲戒權的法律地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等義務。由此可知,法律賦予學校和教師懲處學生違反行為規范的權責。但是,法律規定的權責范圍過于籠統概括,并沒有具體規定讓教師以什么形式行使懲戒權,大部分教師無法明確或正確認識教師懲戒權。為解決這個問題,有關部門應加快對法律的完善,在法律中列明相關具體措施,從而讓法律具有較好的指導性。4.3完善教師懲戒權的監督機制和救濟途徑。首先,從學校層面,對于規范教師懲戒權的行使,有必要對其做一定的監督和引導。鼓勵教師樹立正確的教育懲戒思想,督促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權力。此外,為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學校應建立起相應的申訴機制,接受學生的匿名舉報,并客觀公正地評判教師的懲戒行為。其次,從教育主管部門層面來說,作為教育事業的主要鼓勵者,教育主管部門應與學校建立長效的工作聯動機制,以應對教育懲戒中產生的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應明確教育懲戒的合法手段和行為方式。在保障教育懲戒合理發揮效能的同時,確保教師與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教師與學生申訴渠道的暢通,正確處理因教育懲戒引發的師生糾紛問題。4.4提升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法治觀念,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教師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方式對于教師適當實施懲戒權、依法保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意義非凡。在實踐中,教師和學校既要把法律作為準繩、把學校紀律規范作為依據、把教育學生和營造良好教育氛圍作為目的、以合法合理為原則行使懲戒權,遵循教育規律。在這一過程中,家長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這就要求家長應當重視教育懲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了提升教師、學生和家長的法治觀念,學校可以組織家長參加一系列普法活動。通過舉辦法制培訓活動,上法律課,開法律講座等,舉辦知識競答,組織學生討論等形式,提升學生和教師的法律觀念。使得教師與學生互相達成諒解。

5結語

教師懲戒權對于維護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完善立法、建立協調工作機制、樹立正確觀念等方式,解決教師懲戒權有效行使的一系列問題,確保其真正發揮制度功能。

參考文獻

[1]孫月鵬.教師懲戒權的表現形式和分類[J].中國校外教育(下旬刊),2008,(5).

[2]勞凱聲.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J].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2003,(1).

[3]解立軍.如何界定教育懲戒權和體罰[J].中國民族教育,2007,(3).

[4]朱春英,張玲玲.教師懲戒權的法學基礎探討[J].青年與社會,2014,(29).

作者:孫揚清 單位:浙江省富陽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