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教師勞動權的救濟

時間:2022-01-14 1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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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教師勞動權的救濟

本文作者:王工廠工作單位:華中科技大學

樣本選取說明和變項建構1.樣本選取說明樣本選取說明和實證研究假設是判例實證統(tǒng)計與分析的基礎。本文在樣本選取時考量了以下因素:首先,為保障樣本選取的統(tǒng)一性,減少地區(qū)間司法實踐差異化對研究結果的影響,本文用于進行研究樣本的205個判例,均來源于河南法院網,同時,河南法院系統(tǒng)裁判文書上網工作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樣本選取的周延性。其次,本研究選取樣本的時間范圍,以裁判文書上傳時間為依據,具體范圍界定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再者,樣本選取時訴訟主體的考量,主要是以學校和從事教師職業(yè)的當事人為訴訟雙方主體,這里的學校和教師主要以《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所界定的學校和教師的內涵作為選取樣本范圍的依據,同時本研究所稱教師還包括在學校從事教師職業(yè)的其他人員,主要指民辦教師、代課教師。最后,本研究選取裁判文書樣本時,對訴訟文書程序考量了審級、文書類型等因素。審級包括一二審和再審,另特別要說明的是,在許多判解實證研究中,一個案件無論經歷經過幾個審級,均按一個樣本進行研究,本研究則是按司法實踐的要求,一個案件每經歷一個審級均按一個獨立的案件對待,是一個獨立的樣本。文書類型則涵蓋了司法文書的全部類型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但沒有涉及執(zhí)行文書。另外,就爭議內容而言,在現有法律對教師勞動權規(guī)定不足的背景下,勞動權訴訟內涵的界定較為困難。依學校公立、民辦的性質差異,教師基于其是否在編的職業(yè)身份形成之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勞動和人事爭議訴訟,與勞動爭議訴訟涉及范圍較為廣泛相比,人事爭議訴訟范圍較為狹窄,也有極個別的行政訴訟案件符合樣本選取要求,本研究也加以選取并作出說明。據此,本研究將教師勞動權訴訟內涵范圍界定為學校與教師間的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本研究的假設在于,河南法院網的裁判文書在上傳時不存在故意的篩選,樣本的隨機性能得到保證,以體現實證研究結論的客觀性;同時,所選判例均是以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司法為前提的結果。2.變項建構基于上文的樣本選取說明和研究假設,筆者將從教師勞動權訴訟裁判文書的五個方面分別進行變項建構。本分析所建構的變項包括如下內容:其一,教師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數量在以學校為一方當事人的勞動人事訴訟中之比重變化狀況,可以發(fā)現教師行使勞動權的積極性與受保護的程度。其二,學校和教師雙方提出訴訟的情況,有助于了解教師對勞動權行使與保護現狀的認同程度。其三,勞動人事爭議訴訟內容。一方面可以考察教師對勞動權內容的認知程度;另一方面,也可發(fā)現現行法律對教師勞動權的確認、保護狀況。其四,教師勝訴比例。這將會影響到教師是否愿意提出訴訟的意愿。其五,教師身份。以是否具有編制為標準,涉訟教師分為在編教師與不在編教師,進而分析編制對教師勞動人事爭議訴訟勝訴敗訴的關聯,考量不同身份的教師所面臨的勞動權行使與保護的不同困境。3.研究問題通過對教師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統(tǒng)計分析,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問題有三:一是關于教師勞動人事爭議司法訴訟案件的基本現況,如學校與教師雙方提出訴訟的情況,教師的勝敗訴情況,教師勞動權訴訟救濟發(fā)展趨勢。二是探討學校與教師雙方提出的訴訟類別,以考察訴訟中教師勞動人事爭議的主要內容及勞動權訴訟救濟的局限。三是探討影響勞方勝敗訴的變項有哪些,尤其是教師敗訴原因和教師勞動權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關聯,由此提出教師勞動權救濟途徑完善的方向和路徑。(二)實證研究發(fā)現基于前述實證分析基礎,筆者對裁判文書進行了歸納整理,綜合整個統(tǒng)計分析過程,本分析有如下發(fā)現:就上表整體而言,可以發(fā)現,發(fā)生在學校的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案件呈增加趨勢,但以教師為一方當事人的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數量比重卻呈下降趨勢,二者呈現背離狀態(tài)。盡管和企業(yè)相比,發(fā)生在學校的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案件絕對數量很少。但學校勞動人事爭議絕對數量增加的同時,涉及教師的勞動人事爭議數量比重卻呈下降趨勢。這一反常現象形成的原因值得深入探討。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一方面表明學校內非教師人員(主要指明確界定適用勞動法律的相關人員)勞動權行使較為活躍,而教師勞動權的實現處于較為沉悶狀態(tài)。如果說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使得勞動者之勞動權保護力度空前,這可以從勞動者行使勞動權的積極性大幅攀升(各地勞動人事爭議數量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呈井噴增長)表現出來;但這似乎與作為勞動者的教師沒有關系,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成為教師維護勞動權的利器,學界曾一度熱議教師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但這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實現。這一背離狀況更多反映了相關法律虛位和缺位狀態(tài)下教師法律身份界定困難的尷尬境地。2.教師勞動人事爭議訴訟基本情況分析表二是以教師為一方當事人的勞動人事訴訟整體狀況。從中可以發(fā)現如下問題:首先,就訴訟案件的提起觀察,教師是發(fā)動訴訟的主體。這一現象符合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特征,就勞動關系的從屬性本質而言,學校和教師形成的勞動、人事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相對主導地位,處于從屬地位的教師面臨更多權利受侵害的境地。學校作為提起訴訟的一方,主要是以反訴方或上訴方的被動方式參與到訴訟當中來的。這也表明,教師集體勞動權制度安排缺位,教師勞動權的維護與救濟仍處于個體維權時代。另外,以提起訴訟的教師是否具備編制身份為分類標準進行觀察,可以發(fā)現,三年間有編制教師提起訴訟的比例為39.6%,盡管這小于無編制教師提起訴訟比例的60.4%,但就三年比重變化反映的發(fā)展態(tài)勢而言,在編教師提起的訴訟逐年增加,而不在編教師提出的訴訟案件卻呈下降態(tài)勢。對這一現象筆者將在下文中結合教師在訴訟中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情形加以分析。表三內容集中反映了教師訴訟請求獲得司法機關支持的情況及變化。嚴格來講,籠統(tǒng)地說個案的勝訴和敗訴并不準確,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全部為法院支持,固然可以勝訴或敗訴劃分,但實踐中主要的情況往往是部分訴請或抗辯獲得法院支持,難言勝負。所以,本文即選擇以個案中的訴訟請求作為分析對象以求更為細致的觀察結論。實踐中,當事人的訴訟和法院的審判都是圍繞訴訟標的進行的。三年間,個案訴訟請求的總量為136項,獲得法院支持的是47項,教師訴請的平均獲支持率為34.5%,由于現有司法統(tǒng)計鮮有以訴請為對象的,與其他主體相比這一比重是高還是低較難判斷。但縱向比較后,值得關注的是,2011年教師訴請獲支持率為48.1%,較以往年份提升幅度較大。在學校與教師形成的法律關系中,學校與教師所處實際地位并不完全對等,作為勞動者的教師居于從屬的不利地位,訴訟所需證據也大多掌握在學校一方,同時,相關剛性法律極為匱乏等被動情形并無明顯改觀,但獲支持率能夠有大幅提升,可以判定是司法機關的傾向發(fā)生變化,就個案具體案情而言也確實如此,例如以往基于特別權利義務關系下的內部管理行為爭議,教師訴請很難獲法院支持,但這一現象已有改觀。這表明,司法機關對學校與教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定位正在發(fā)生轉變。綜合表二、表三統(tǒng)計,結合變項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可以發(fā)現教師訴請獲支持率的連續(xù)上升趨勢伴隨著訴訟案件絕對數量的下降。同時,教師的身份對訴請獲支持率的上升產生了影響。利用數據交叉觀察,在編教師提起訴訟的變化和教師勝訴率的變化方向是一致的。就此關連性可以發(fā)現:在編教師提出訴訟,教師方獲得勝訴的比例在增加,這證明教師身份對教師訴請是否獲得法院支獲具有顯著的關聯性。就教師身份而言,依我國教師管理體制而言,有在編和不在編的區(qū)分,一般而言,民辦學校教師和公立學校無編制的教師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有編制的教師則和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有編制的教師和沒有編制的教師在法律適用、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別。如表二中所示,不在編制教師的訴訟三年呈連續(xù)下降趨勢,與有編制教師相關的訴訟卻呈現連年上升的趨勢,并在2011年在數量上成為主體。這一現象表明,勞動合同法生效以來,學校在和無編制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越來越完善,無編制教師的勞動權也得到了愈加廣泛的尊重和維護,訴訟案件出現下降趨勢。而另一方面,由于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安排的缺位,司法實踐中,有編制的教師發(fā)生勞動權糾紛以后,在法律適用上處于混亂狀態(tài),同案不同判現象突出,教師在勞動權受侵害后,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不暢,嚴重挫傷教師維權的積極性。隨著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體制改革,以及司法實踐中對教師勞動權糾紛問題認識的趨同,隱藏的勞動權糾紛逐漸顯現,有編制教師的訴訟案件逐漸增多。可以判定,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后,必將出現此類案件的迅速增加情形。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即在編教師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的增加是與教師訴請獲支持率的大幅提升相伴隨的;這也和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發(fā)展趨勢基本一致。3.教師勞動權訴訟請求內容整合分析對訴訟請求內容的梳理困難在于訴訟的發(fā)動者對內容的把握是具體、繁雜而零散的,例如原告要求法院判定恢復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訴請,又如請求法院判定學校某處理文件無效的訴請,還如恢復工作崗位的訴請等,諸如此類內容用準確的法律語言較難統(tǒng)一表述,同時也存在多項訴請實質為一個法律關系的多角度表現之情形。“法律作為一種秩序特重分類,借以顯示其價值的統(tǒng)一性,因此分類是否精密,足以反映對研究客體的認識程度、邏輯思想嚴密與否,不可等閑視之。”[4](P320)本部分的梳理和分類沒有也不可能完全按照訴請的具體內容展開,而是對具體訴請內容抽象整合認識后的分類。如前文所言,訴請內容直接反映了教師對自身勞動權內涵及范圍的認知,較為客觀地體現了我國教師勞動權實現的廣度和深度。綜合分析表四內容發(fā)現,首先,勞動報酬的爭議在勞動權司法救濟中占有很大分量,為教師首要關注對象。其次,社會保險爭議的數量居高不下,充分說明對于作為勞動權重要內容的社會保障權,教師和其他勞動者一樣在社會轉型期面臨因制度安排帶來的缺失。再者,勞動關系確認及屬性認定成為教師勞動權救濟的重要內容,表現出教師對自己所處法律關系認知的迷茫,訴請內容表述的紛繁雜亂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這實質上是教師與學校、政府間關系定位混亂、有效法律缺位的表現,足見立法規(guī)范的緊迫性。最后,教師作為勞動者的特殊性沒有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體現。教師作為實施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其尋求司法救濟的勞動權內容應當體現特殊勞動者的法律身份和職業(yè)要求,而訴請內容幾乎對教師職業(yè)勞動權的特有內容無任何表現,可以說教師法規(guī)定的有關專業(yè)自主等法定職業(yè)權利并未真正進入到司法救濟的層面,換言之,教師特有的與體現職業(yè)內容的勞動權仍是尚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利。4.教師勞動人事爭議訴訟中不予支持訴請表五內容顯示,教師自認為受侵害的勞動權不能獲得法院救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兩類,一類是因為勞動關系的變動產生爭議形成的訴請未獲法院支持,包括勞動關系的確認、恢復以及法律關系屬性的界定等;另一類是訴請內容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例如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問題,均被認為屬于政策問題未獲法院支持。這兩類情形占據了不予支持訴訟請求的70%以上。筆者認為這兩類情形實質上表現的是同一個問題即有效法律規(guī)范的缺乏,法院裁判時相關法律依據不足,例如恢復教學崗位、享有正式編制待遇等訴請,盡管理論上可將其認為是教師個體勞動權的重要內容但法律上卻無相關規(guī)定,訴請自然難獲法院支持。

綜合前述實證研究的內容,我們可將教師勞動權司法救濟的瓶頸問題歸納為有效法律規(guī)范的不足。法律權利是規(guī)定或隱含在法律規(guī)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判斷權利(或義務)存否之要件,并不關心利益之存否,而側重于是否存有法律保護[5]。沒有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極富實踐品格的教師勞動權仍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利。另一方面,司法訴訟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渠道,法院如何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權,適當選擇適用法律也是完善教師勞動權司法救濟的較為現實的路徑,同時亦為正在進行的事業(yè)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修訂中的教育法律提供相應的支撐。畢竟“具體的權利作為權利,其生命由法規(guī)獲得,同時其獲得物又返還給法規(guī)”[6](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