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理股票期權使用研討論文
時間:2022-10-25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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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企業在經歷了一系列的丑聞之后,正在反思如何更有效的使用期權,對期權在薪酬體系中的作用、地位重新評估成為一種趨勢。微軟的做法只是其中的一例。微軟已于2005年7月初宣布,從9月起將放棄原定賦予執行經理和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制。作為行業巨頭,這一做法引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公司是否也考慮放棄執行股票期權制?
經理股票期權是現代企業中剩余索取權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的一種在一定的期限內按某一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該公司股票的權利。經理股票期權通常規定,給予公司內以首席執行官為首的高級階層按某一固定價格購買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力,而且這些經理人員有權在一定時期后將所購入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但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二、實施經理股票期權的意義
經理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措施,其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不僅公司用于分配的現金可以大大壓縮,還能避免繳納過高的稅收。與年薪制更多地照顧經營者的短期利益相比,股票期權具有長期報酬的特點。據資料統計,全球排名前500位的大型工業企業中,1986年已有89%的公司實行了經理股票期權制。目前,全美企業用作認股權配額的總股值已由1985年的590億美元猛增到1萬億美元,獲得股票期權的人員也由高級經理人員擴大到普通員工。英特爾公司財務總監預言:總有一天,美國每一名雇員都將獲得所屬公司的股票期權。
經理股票期權的優點主要表現在:(1)股票期權制可以有效解決經理人長期激勵不足問題。(2)股票期權對經理人而言具有所有權激勵功能。(3)股票期權制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委托—成本。(4)股票期權制可以低成本不斷吸引并穩定吸引人才。
既然經理股票期權有如此多的好處,為何微軟會放棄使用經理股票期權制度而改發限制性的股票和現金呢?因為每個事物都具有自己的兩面性,而且它作為一種工具,被不同的人使用就具有不同的作用。最近,在美國發生了轟動全球的安然公司和世界電信公司財務欺詐事件。人們在反思中發現,股票期權的收益正在變成經理不擇手段抬高股價的目標。所以,股票期權的應用一直受到各種爭議,但其在公司中的激勵作用又是顯而易見的。
三、經理股票期權在我國的應用情況
我國自1993年起,在深圳、上海、杭州、武漢等地試行企業“股份期權”激勵方式,迄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其發展勢頭如何?我們是否也要考慮取消股票期權制?
1、現金期權激勵模式。一般以凈資產利潤率作為企業經營者業績的考核指標。如果到年末凈資產利潤率為零,企業經營者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追加個人風險抵押金繼續經營企業,也可以不追加風險抵押金,但放棄對企業的經營權,離開企業經營者崗位;當企業年末凈資產利潤率大于零時,契約約定可以按實際利潤數額的一定比例以現金形式獎勵給經營者個人。
2、股份期權激勵模式之一:經營者出資購買企業股份或期權。激勵方式為購買國有股權或期權。這種在經營者任期內不上市、不交割的期權,將根據企業的盈利情況,采取現金直接購買或預付定金方式來獲取。
3、股份期權激勵模式之二:經營者以部分收入購買企業股權。
4、股份期權激勵模式之三:對經營者進行期股獎勵。根據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企業從當年未分配利潤中提取不同金額的獎金,按一定的股價折成等值的股權獎勵給經營者。
5、股份期權激勵模式之四:崗位股激勵。經營者的崗位股為虛設股,只享有紅利分配,不具有所有權,也不出資購買。當經營者離開經營崗位,就喪失崗位股的股權。
6、績效掛賬式期權激勵。主要內容是:國有資產投資方與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明確經營績效指標和相應的獎勵額度:當企業超額完成投資方規定的經營績效指標后,其超額盈利部分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歸經營者,但經營者不能直接拿走,而是“記賬掛著”,對掛賬部分經營者可享受類似企業股的紅利收益,如果第二年經營不善,完不成投資方規定的績效指標,其受罰部分應從上年紅利中扣回,不足部分再扣“掛賬”部分。當經營者在合同經營期滿,且完成經營績效,要求離開經營崗位的,“掛賬”部分可按規定折扣分期支付給經營者。
可以看出,股票期權在我國得到了比較好的發展的,發揮了其應有的激勵作用。通過微軟公司事件,我們首先要考慮的不是取消股票期權而是怎樣完善我國的市場環境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努力避免經理人利用經理股票期權作怪,而是更好的發揮其長期激勵作用。我們不應盲目的跟風,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認為我國不應取消股票期權制,而應繼續發揮其有利的作用。當然,如果股票期權想在我國有更好的發展,幾個大問題亟待解決。
四、幾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由于期權激勵機制是一種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尚處于試行中,因此,也存在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規范。
1、規范運作問題。《公司法》的有關條文規定,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上市公司更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而在部分實行期權激勵機制的公司中,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獎勵企業經營者群體,盡管有的公司是以職工個人的名義回購本公司股票,但仍屬違背或規避《公司法》規定的情況。
2、激勵對象問題。目前的試點企業絕大多數僅對董事長、總經理實施期權激勵,是否要擴大到經營者群體,不同的企業怎樣擴大,也需要研究和探索。
3、期權的流動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么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后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4、納稅問題。經營者持股所獲紅利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5、經營者績效考核問題。各類企業經營者績效考核體系如何確定,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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