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會計的監督思索
時間:2022-12-10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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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變會計監督工作的觀念
第一,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實行宏觀經濟調控。但是,財政部門不能因為主要任務是抓財政收支而放松對會計工作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必須重視抓好會計這項基礎工作,這也是維護財經紀律,搞好增收節支的重要措施。會計秩序混亂,財經法規得不到有效執行,必然會造成財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終給財政工作帶來不利影口自。因此,財政部門決不能輕視會計基礎工作,而應當將會計工作的監督與管理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法律賦予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權、監督權和行政處罰權,對財政部門來講不只是一種權力,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如果財政部門無所作為,對會計工作疏于管理與監督,或者濫用職權,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甚至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第三,加強會計的基礎管理工作,從教條式的定期檢查或突擊性的監督檢查轉變到經常性的日常監督管理上來。
第四,樹立服務觀念,把加強會計監管與幫助企事業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結合起來,寓監管與服務之中。
二、明確會計監督工作的內容
根據《會計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包括以下四項:
(一)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具體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是否設置賬簿;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其設置會計賬簿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違法行為等。
(二)監督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具體包括:各單位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各單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三)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體包括:各單位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各單位采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成本費用、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會計檔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監督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具體包括: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接受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等。同時規定,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時,如果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加強會計人員的素質培養
會計信息失真導致會計誠信的普遍缺失與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不無聯系,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是規范會計行為的前提,也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與管理,最根本的還是要從提高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入手。
(一)要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財政部1996年實施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一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在第七條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還作了特別要求,即應當“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修訂后的新《會計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證上崗,這是我國會計法規的明確規定,也是我國會計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并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制度。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的監管,發現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可以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讓不誠信的人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財政部1998年頒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中,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時間及管理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近年來我國會計法規不斷出臺,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2007年1月1日剛剛實施的38項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會計人員必須不斷學習,不斷充電,才能與時俱進,適應工作需要。財政部門應充分認識時代與形勢所賦予的這一重要使命,采取有效措施和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強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要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財政部2001年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與《貨幣資金規范》,以及2003年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銷售與收款規范》、《購貨與付款規范》,為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提供了依據。筆者認為,財政部門在督促各單位按照上述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外,應重點督促建立如下內部會計控制:
1實行會計崗位回避制度。各單位配備的會計人員除必須取得會計上崗證外,還必須符合會計崗位回避制度的要求。實踐證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違紀行為,與單位負責人利用同在一個單位的親屬關系串通作弊有很大關系。所以,在任用會計人員時,應實行回避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規定:“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2不相容的會計崗位嚴格分離。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必須符合內部牽制的要求,使不相容的會計崗位嚴格分離。經濟業務的授權與執行;經濟業務的執行與記錄;經濟業務的記錄與稽核;財產物資的保管與記錄、清查:總賬的登記與日記賬、明細賬的登記等等,都屬于不相容職務,都應當嚴格分離。特別是“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工作崗位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俗話說,“流水不腐”。對會計人員實行有計劃地崗位輪換制度,有利于加強相互監督,減少會計工作中錯弊的發生;有利于發現會計違法行為,及時杜絕財務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進會計人員盡快全面地熟悉本單位的各項會計業務,提高其業務素質。
(四)要建立會計人員的業績考評與誠信記錄制度。財政部門應建立會計人員的業績考評與誠信記錄制度,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對考評不合格、誠信記錄不佳的會計人員,應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甚至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改進會計監督工作的方法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應改進方法,規范監督檢查的手段,逐步運用計算機網絡管理,擴大財政監控范圍,提高財政監督的效率與效益。建議各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管轄區的會計網站,措建一個財政部門與會計人員交流、溝通的平臺。這樣既為財政部門加強會計管理、監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又為廣大的會計人員了解最新法規政策、通知,相互交流學習提供了便利。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會計監督的關鍵。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已日趨健全,但會計造假仍屢禁不止,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監管乏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作為實施會計監督的財政部門,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嚴肅查處會計賬目的弄虛作假行為,對會計人員的違規造假嚴懲不貸。可以通過會計網上通報、會計誠信檔案記載等辦法,使會計人員明白如果違規成本將會很高。
五、搞好會計監量工作的協調
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社會審計監督和政府部門監督三個方面,三者的有機結合,為規范會計工作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當指出,多頭監督必然帶來職責交叉、重復檢查的問題,因此,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必須搞好與其他會計監督部門的工作協調。
(一)要理順財政部門與社會審計組織的關系。我國現行的新《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法》第五條也規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審計組織還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但應注意,這種監督指導不能干預社會審計組織獨立、公正地開展審計業務。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審計組織在市場經濟的地位與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財政部門借助社會審計組織對各單位會計資料的審計,必將成為防范會計造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在社會審計能夠滿足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時候,財政部門就沒有必要事必躬親地直接檢查單位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的職能就可以轉變為通過對社會審計組織的監督檢查而間接地履行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要理順財政部門與其他政府監督部門的關系。實施會計監督職能的其他政府部門主要包括審計部門、稅務部門、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在對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部門中,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普遍監督權,其他部門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和部門的職責分工,從行業管理、履行職責的角度,實施會計的監督檢查權。上述政府監督部門中,特別是同屬于一級政府的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更需協調好相互關系。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財政與審計在監督職權的規定上還沒有完全理順,比如對國有企業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社會審計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審計機關與財政機關都有權實施,而且都有相應的法規依據。但在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兩者的關系如何協調則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我國《審計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審計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實施審計監督的職權。因此,筆者認為,財政部門履行的是會計的管理與監督職能,更體現了政府的管理與服務職能,是在管理中實施監督;審計部門履行得是獨立的審計監督職能,表現為一種專職的監督部門,是對會計監督實施的一種再監督。從這個意義上劃分財政部門與審計部門的監督職權是協調兩者關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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