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06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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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探究論文

【摘要】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中的重要稅種。當今世界,個人所得稅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越來越發揮著“調節器”作用。本文聯系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其影響,進而從個人所得稅制、稅率、課征范圍以及稅收政策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建議與設想。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差別課征;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孫仁江.《當代美國稅收理論與實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版.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