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收制度改革論文

時間:2022-12-06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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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收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形成的我國農業稅收制度,越來越顯露其根本的弊端。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但是,鑒于目前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現狀,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而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分步實施。

關鍵詞:農業稅;稅制改革;城鄉稅制

黨的十六大提出實現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農村小康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為此,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稅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我國農業發展的現代稅收制度,是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農業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缺乏理論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的稅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生產經營凈所得為征稅對象征稅,或者以企業或居民擁有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征稅。我國現行農業稅則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征收的流轉稅,也不是按農業生產凈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更不是針對農民自有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它針對的是農業生產用地,不論農民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論農業生產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須繳稅。而且,農業稅在計算中不扣除農民投入的生產成本和自食口糧,連農業簡單再生產都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實質上,這種農業稅就是地租。按照憲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種地租式的農業稅缺乏征稅的理論根據。

另外,在國家工商稅制體系之外,單獨對農民開征農業稅在國際上實屬罕見。這實質是在稅收制度上對農民實行了非國民待遇,形成了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它阻斷了社會資源向農業領域的投入,已成為我國農業實現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制度障礙,這是農民收入提高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個重要原因。

2.農民稅負過高,違反稅收公平原則

從流轉稅稅負進行比較,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稅及其附加征收率統一規定最高8.4%,而我國農產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將其換算為進入市場而成為商品的流轉稅稅負則最高會達到21%,顯然要比一般工業商品的增值稅負(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隨著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銷售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不繳納增值稅,以此標準來衡量,一般農戶根本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都應在免稅之列。從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如果將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按應稅所得的計算口徑扣除其消耗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自身提供的勞務成本計算凈收入,絕大多數農民根本沒有應稅所得,則不須納稅。如果從個人所得稅稅負進行比較,絕大多數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收入,根本達不到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也不應該納稅。所以城鎮職工盡管平均收入是農民的3倍多,很多人還是無須納稅的,而農民則必須人人納稅。一些經濟學家指出,人均僅有2000余元純收入的農民根本就不具備納稅的條件,應該停止征收農業稅。

3.國內外稅收制度的差異,降低了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不單獨設立農業稅這一獨立面向農業的稅種,而是設置統一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制度安排方面,給農業和農民以充分的稅收優惠,發達國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國農業稅不屬規范的商品流轉稅,對進口的農產品,國家除征收增值稅以外,無法再征收相當于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負的某種形式的進口環節稅。對于我國出口的農產品,國家除給予農產品增值稅退稅外,無法將國產農產品承受的農業稅款退還給農民。這樣在農產品進出口制度上打擊了本已脆弱的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我國政府目前對農業提供補貼很低的情況下,農業稅這種“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勢顯得尤為突出。

在全球經濟日趨一體化背景下,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競爭手段之一體現在制度上。我們和發達國家在加入WTO談判中極力討價還價要爭取更大的政府對農業的保護空間,將農產品貿易補貼列為一項重要內容,最后確定補貼率不大于8.5%。在農業發達國家紛紛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的國際背景下,我國的農業稅制度實質上卻在不斷把我國的農業推向“高價農業”,這樣豈不等于給自己設置農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障礙嗎?

二、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

針對現行農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鑒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徹底改革農業稅收制度,取消現行的農業稅,構建城鄉統一的稅收制度,是新形勢下對農業稅收制度改革的客觀需要,是解決農村深層次問題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我國農業稅收發展和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在農業稅制的改革上,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統一稅制是一個漸進的演化過程,從各國的實踐看,統不統一稅制,什么時候統一稅制,至少應考慮以下幾點:一是一國農業的商品化程度或農村經濟發展程度如何,征稅機關在技術上能否準確核定農民的收支情況;二是農業的經營方式和農民的素質如何,設計的稅制和征納方法能否在實踐中適用以及稅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達到國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現有制度資源還是制度變革更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筆者認為,目前統一城鄉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稅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首先,根據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現在還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以上所說的統一城鄉稅制的“三個條件”;其次,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民的收入已進入一個緩慢的增長階段,農民應當享受國民待遇的時機已基本成熟,這要求現在對農村的稅收政策取向應當主要是“穩中減負”,而不是進行復雜的制度變革;第三,在我國加入WTO后,長期落后的農業不僅現在,而且將來都將長期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我們在稅收政策上對農業不僅不能“加壓”“設障”,而且應當“松綁”“鋪路”,對農業和農民確定長期的輕稅政策;最后,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協調,農業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決定了農業稅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則會帶來新的不公平。

三、中國農業稅制改革的現實選擇:分兩步走

(一)過度性措施:深化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

1.規范稅費制度。規范稅費制度就是實行法制化、規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徹底改變農民負擔模式,將以“費”為主或“稅、費”并重的農民負擔模式轉變為以稅收為主,少量或基本沒有收費的模式,確定農業稅收在農村分配關系中的主導地位,隨著國家財力的增強,逐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2.加大減免農業稅的力度。長期以來,農業稅作為國家的財力保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工商稅收穩步增長,農業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經濟發達省、市農業稅不足稅收收入總額的1%,已經具備減免農業稅的基礎。

3.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作為農業稅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是必要的選擇。其一是精簡機構和人員,降低鄉鎮行政費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制,增加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在農村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上,應當比照城鎮,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由國家來承擔和提供。這既是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確保改革后農民負擔不反彈、穩步取消那些不應該由農民負擔的稅費項目的基礎所在。

(二)目標模式:徹底廢除農業稅,實現城鄉稅制的統一

1.推行大范圍的增值稅,實施對農業部門流轉稅的稅收調節。依照“區別對待,簡化征管”的原則,對進入流通領域的農產品統一課征增值稅。課稅對象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增值額。納稅人為生產銷售農林特產的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收購人為扣繳義務人。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的銷售,應改變一律免稅的做法,按低稅率課征,實行簡化的征收方法。對農產品加工、銷售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為了解決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中的增值稅的轉移負擔問題,可以采取對農業生產資料實行零稅率的政策,在農業生產資料進入農業生產環節退還各加工環節的增值稅,使農業生產資料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農業生產領域,以體現對農業生產的扶持和優惠。為了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對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國農業將面臨嚴峻考驗,針對WTO允許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發達國家給予農業生產高額補貼以及我國農產品出口退稅率較低的實際情況,我國應在上述農業增值稅政策調整的同時,對出口農產品實行零稅率的政策。

2.取消農業稅,統一實行所得稅制度。將按常年產量征收的農業稅,改按農業凈所得征收所得稅,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所得稅制度,允許將勞動力成本、生產資料成本等各項農業生產投入從農業生產經營收入中扣除,僅對農業凈所得征稅,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所得稅延伸到農業其難點是如何客觀、科學地核定農民的年收入所得,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其所得稅的設計應采用“粗放”的過度性做法,將起征點定得高一些,如核定年收入人均在2000元~3000元以上的開始納稅,為了適應當前農民分散經營的特點,在所得稅運行的初期,其納稅環節可以選擇在采購或加工環節征收,其征收方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總之,作為稅制改革的一部分,農業稅的改革有其特殊性,既要橫向比較又要縱向分析,不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還要分析其可行性,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穩步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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