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互聯網商務立法概況論文
時間:2022-08-24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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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電腦和網絡技術的發源地,也是到目前為止最為發達的國家;同時,美國是法治發展、富于法律思維的國家。然而,對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而言,美國并沒有象新英格蘭最早的移民那樣,先在船上簽好五月花公約,后上岸組織社會。而是相反,先是任其發展,后逐漸加以規范。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一部全面調整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立法。
立法概況
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會陸續對互聯網及互聯網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網絡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電子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納稅人互聯網幫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電子信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電子信箱使用者保護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聯網上禁賭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紹與互聯網商務密切相關的幾個法案:
1997年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統一的聯邦政策,反對州和地方政府干預電子商務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由國會統一管轄電子商務。法案確立暫免網上交易的稅收,明確規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對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和使用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者直接、間接征稅。但此項免稅規定不適用于對基于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的收入所課征的所得稅等情況。
要求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和國務卿咨詢國會有關委員會,咨詢消費者和商務組織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國和其它各國互聯網的稅務情況,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個月內向總統提交政策建議。總統將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兩年內將該建議提交國會有關委員會。
要求總統通過WTO、經合組織和亞太經合理事會的雙邊和多邊談判確立和免除網上交易的關稅。
網絡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
以促進互聯網的發展為基本指導思想,確立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各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對互聯網和與互聯網有關的服務課稅。成立一個名為“互聯網稅務與規則委員會”的專門機構,研究對互聯網和與互聯網有關的服務的稅務與規則的狀況,提出在這個領域的聯邦立法建議,并草擬一個“統一互聯網商務法典”的模范立法。
1999年網絡免稅法案
修訂1997年同名法案,確立長期免除網上交易稅收。1999年9月30日,兩院通過聯合決議,敦促總統努力在世界范圍內免除互聯網交易的關稅,禁止各國對電子商務和互聯網制定多重的或歧視性的稅收政策。
電子信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
指導思想:促進電子商務和通信,保護消費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免受垃圾郵件(unsolicitedelectronicmail)的困擾。法案禁止各種可能妨害電子信箱正常通信功能和損害電子信箱使用者正當權利的行為。法案還規定了電子郵箱侵權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電子信箱使用者保護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
本法案對1997年的電子信箱保護法案作了相應的修改。
數字簽名和電子印鑒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
本法案旨在許可金融機構使用電子印鑒技術,并相應地對1968年銀行法的相關內容做修正。
基本特點
1.鼓勵互聯網商務發展,確立聯邦管轄權。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在經濟領域有很大的自主立法權。但十九世紀后半期以來,國會以
憲法規定的有權對州際貿易和對外貿易立法為依據,不斷擴大解釋,強化了聯邦在某些經濟領域的管轄權,如反托拉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會再次借助這一憲法規定,強化其對互聯網的立法權。互聯網免稅法案中陳述聯邦立法管轄互聯網的理由包括:互聯網不尊重州界,不獨立在州內運行;互聯網上的地址在地理上沒有意義;互聯網上信息包的分組交換傳輸方式無法確定具體的路由,也無法將州內、州外分別開來等等。所以該法案明確規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對互聯網和計算機互聯服務直接、間接地立法予以課稅。
2.平衡利益關系,優化資源配置。
互聯網的發展,產生一些新的社會問題,如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兒童受網上不健康內容污染,網上賭博等。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互聯網發展的同時,美國也對相關的負面問題逐一立法予以調整。
聯邦確立互聯網長期免稅,必然侵蝕州和地方政府的稅基,損害地方利益,國會注意到了這一點。據Erst&Young審計和咨詢事務所的研究,各州和地方政府從電子商務中應收而未收的銷售和使用稅收入僅占其稅入的千分之一。所以國會立法免稅考慮到了這一事實。將來,如果互聯網商務免稅致使稅收流失極其嚴重時,國會定會做相應的立法調整。
美國鼓勵互聯網商務發展的另一個理由是,小企業和個人經營者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市場上,比在現實市場上更有可能與大企業具有同等的機會和條件進行競爭,這符合美國反對壟斷、保障競爭的經濟立法原則。
3.注重全球戰略,借網絡領先技術,使美國利益最大化。
根據美國政府電子商務工作組首次年度報告,全世界1995年有1000多萬人使用互聯網,1998年上升到1億4千萬人。在下世紀未來的十年里,將有十億人使用互聯網。1998年IT產業占美國GDP凈增長的三分之一強,該產業就業人數超過700萬,至2006年,全美將有一半的勞動力就業于IT或與IT密切相關的行業。
IT產業如此重要,美國努力借助于在這一產業的技術優勢建立全球市場。1999年美國國會兩院通過決議案,敦促總統尋求全球一致,長期免除電子商務關稅,禁止對電子商務和互聯網制定特別的、多重的和歧視性的稅收,敦促總統反對由任何國家、聯合國或任何多邊組織對電子傳輸確立稅收的動議。
國會在1998年網絡公平法案中就要求總統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經合組織、亞太經合理事會等進行雙邊和多邊談判,確立互聯網交易關稅豁免體制。1999年美國已與澳大利亞、歐盟、法國、愛爾蘭、日本和韓國分別發表聯合聲明,對電子商務實行中立和非歧視性稅收。在美國的推動下,1998年5月,WTO部長級會議通過宣言,所有132個成員國堅持對電子傳輸免征關稅。經合組織和工業集團在1998年10月全球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上,聯合宣言,支持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上的中立和非歧視原則。1999年6月,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敦促世界各國政府對電子商務少征稅收。
美國互聯網商務發展的程度和規模其他各國難以望其項背。確立在線國際關稅豁免制度和各國不得對互聯網商務制定歧視性稅收政策,受益最大的無疑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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