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監督論文
時間:2022-09-01 06:02:00
導語:財務總監監督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文摘要:財務總監制度的設立,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要求,一般說來,財務總監的監督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本文分析和探討了財務總監的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機制,認為,應該將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機制配合運用,并輔之以切實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經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以保障所有者權益。
Keywords:thechieffinancialsupervisor;pre-supervision;post-supervision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systemofthegeneralfinancialsupervisionmeetstherequirementofthedevelopmentofmodernenterprises
system.Generallyspeaking,thesupervisionofthechieffinancialsupervisorisdividedintothepre-supervisionandthepost-
supervision.Thisarticleanalyzesthesystemofthepre-supervisionandthepost-
supervisionandputsforwardthattheyshouldbecombinedwiththesupplementarypracticalrestrictionmethodsinordertochecktheopportunism
actionofmanagersandguaranteetherightsandinterests.
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所有者或全體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體現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總監制度的設立,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要求,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所有者權益受損,約束經理人經營行為降低財務風險。考察跨國公司及國外大公司的財務總監制度的發展,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以及決策權、監督權、執行權的無數次博弈,財務總監的監督機制逐漸趨向均衡: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的地位和作用漸趨均衡。
一、事前監督機制
顧名思義,事前監督是指對企業財務活動實施以前的準備階段所進行的監督,事前監督能防止和避免企業重大財務決策出現失誤,提高資金效益。財務總監的事前監督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以下分述之。
事前監督機制首先表現為經營者經營責任的自動履行機制。經營者自我履行既是普遍的,又是有限的。經營者對剩余權的控制是自我履行的核心,經營者的工作努力程度與剩余控制權相關,即經營者為自己工作,不需要他人監督,而經營者為所有者工作就存在監督,增加交易成本。經營者履約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聲譽,聲譽的損失有損于經營者的今后利益,因此,聲譽是一項無形資產,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市場投機行為帶來的費用。
經營者的自動履行機制是保障所有者權益的基礎,但在我國卻嚴重缺乏。究其原因,是自我約束機制和聲譽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問題。嚴格的自我約束一般很難成為經營者的首要選擇,有些情況下,他們甚至鋌而走險放棄自我約束,造成經營失敗。而現行的法律中,投資者難以起訴經營者的經營失敗,并且在破產法中投資者是風險的主要承擔者。鑒于此,有必要從法律上規范經營者自我約束機制。
在當前,聲譽機制尚未起到約束作用,經營者往往不顧聲譽受損,甚至以犧牲聲譽為代價,換取私利。我國企業目前對聲譽并不重視,有體制原因,也有市場不規范的原因,還有企業產權方面的原因。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程度低,也使得經營者不重視聲譽資產,國有企業不如集體、私營企業的原因之一是經理人的聲譽機制不完善。因此,目前通過財務總監的監督,使聲譽機制發揮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是財務預警分析(EarlyWarninganalysis)機制。企業營運穩,財務風險低的經營者,即使提出的利潤率較低,通常也比企業營運冒進、財務風險高的經營者有利,這樣才會使經營者的履約有可靠的保障。財務總監可以根據企業所處的行業、類型等不同實施監督,求得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營運順暢、風險最低、收益最大。財務總監不但要對企業進行財務風險評估和財務預警分析,而且要對企業主要經營項目及經營項目組合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分析。
財務預警分析,在我國沒有作為一項監督機制運用,可以說是監督中的空白。對于未來,無論是投資者,還是經營者,往往都持樂觀態度,缺乏預警,一旦財務失敗,要么讓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極高。財務總監根據企業實力,進行財務預警分析是必要的,也是有前途的。財務預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償債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Model)等。由于財務預警分析在事前進行,因此,預警的財務失敗并不意味著企業破產,而可根據其程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營運資金、債務重組及財務改組等,以此來保障所有者利益。
第三是限制經營期限。一般而言,經營期限的長短,對企業而言意味著經營風險的大小。因此,對經營期限做出限制,可以控制經營風險,如果經營期限短,經營者考慮的是流動性強的資產投資,風險就比較小,而且在一定時期內,企業的資本結構和資產價值不至于發生很大的變化,有利于財務總監對履約風險的掌握。而經營期限超過一定的限度,往往意味著財務總監對履約風險的失控。
第四是對經理人的目標控制和年薪制。目標控制也叫隨動控制,目標控制中的目標確立及控制系統建立屬于事前監督機制,可以有效促進經理人自我履約,其實施結果與目標比較為事后監督奠定了基礎。在目標控制中,系統行動的方案,是按系統當前所處的狀態而決定的,受控系統可以根據干擾的作用,不斷改變行動方案,它具有在變化著的環境下發揮最佳功能的適應性。
年薪制與目標的實現程度相結合,是隨動控制的關鍵。年薪標準的確立既是目標的組成部分,又是按績效兌現的尺度。年薪的形成可以由工資、津貼和股權等構成。
在我國,業績與年薪并非密切相關,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業績與年薪掛鉤更為復雜,業績平平,甚至業績差的經理得到留任甚至提升者為數不少。這一現象并非中國特有,美國學者的研究表明,盡管總經理本人在公司業績差時自動離開公司的可能性會增加,但當公司的業績表現很差時,董事會解聘總經理的可能性并不高,最佳的10%的公司每年解除總經理職務的比例為3%,而業績最差的10%的公司中,每年解除公司總經理職務的比例也只有6%。為什么業績差的企業中,經理人被解聘的情況也比較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難以找到一個更合適的繼任者。解決的方法是提高和推動總經理創業沖動,實行業績與年薪相聯系的辦法,果斷開除業績差的經理人等。在年薪形式上,股權應占有一定的比重。
第五是限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限制經營者條款的基本內容包括:(1)對提供貸款保證、債務擔保、資產抵押的限制;(2)對大額現金提取的限制;(3)對轉賬支付款數額的限制;(4)對處置不良資產的限制;(5)資本性支出的限制;(6)對經理人收入的限制;(7)對特殊事項的限制等。當然,對經營者行為的限制作為一種所有者權益的保障機制,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經營者博弈的基礎之上的,特別是一些苛刻的限制條款,并不是所有者單方面就能確定,都是經過精心設計后,再通過艱苦的談判而形成的。財務總監限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介入企業治理,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者權益,另一方面促進了經營管理層的職業化、市場化。
從所有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大一點,而從經營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小一點。在公司內部,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各機構相互制衡的機制遠沒有發揮作用。股東大會所實施的所有者監督由于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的虛設而嚴重缺乏,使得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名無實;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使得董事會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董事會不懂事”;監事會由于監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勵等原因也形同虛設。在這樣的特定條件下,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把所有者的監督及時傳遞給經營者,把經營履約的情況反饋給所有者,對經營者產生制約,運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構建權力制約的機制。從上述五個方面看,財務總監的事前監督,其目的可以概括為:避免和減少決策和經營失誤,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提高企業效益。
二、事后監督機制
事后監督是指對企業的業績進行評價和考核、衡量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事后監督機制首先是履約評價機制。財務總監從財務角度通過一系列財務指標來評價履約情況。履約情況可分為履行、基本履行、不履行和極不履行等。一般認為履行是指完成各項財務指標,而基本履行是完成主要財務指標,部分次要指標未完成,不履行是絕大部分指標未完成,極不履行是從財務上看已處于解散或破產的情形。財務總監將履約情況向其委派者報告,并視其履約程度改變監督方式及監督力度。若評價中發現失職、違紀等,應分別不同強制性程序,失職按約定懲罰,而違紀是依法裁決。
在中國企業的業績評價中,存在著重財務指標評價,輕非財務指標評價,并且以對企業的業績評價代替對經營者評價等缺陷。由于評價指標以財務指標為主,被評價者就在財務指標上做文章,粉飾業績,導致財務信息失真(這其實是中國各行業的通病,而政府尤甚)。這是業績評價機制必須注意的問題。在評價對象上,應區分對企業業績評價和對經營者的業績評價。另外評價指標也不可一成不變,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化,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國有企業評價主要指標應包括利潤指標、投資報酬率、現金流量等。
其次是清算與重組機制。現代企業解散或破產具有高度風險,相比而言,企業破產而產生的風險要更強于企業解散而產生的風險。在企業解散時,投資者只能以其投資份額參與企業剩余資產的分配,以獲得投資的一些補償。在企業破產時,投資者只能按順序最后參與企業剩余資產的分配,有時會造成血本無歸,遭受巨大的損失。因此,相對于解散或破產而言,重組可以減少損失,保障投資者利益。財務總監從監督結果產生的清算與重組,能夠比較有效地保障投資者權益。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評價發現業績差、產品前景暗淡的企業,要實施破產制度。要克服對經營處于臨界的企業先拯救、后找重組,如找不到重組的企業再破產的現象,其主要原因是擔心破產帶來的就業、首次流失等問題。財務總監應根據評價結果,預警分析,運用破產清算重組,直接制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再次是對逆向選擇和敗德行為的監督機制。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公司中,經理人掌握著很大的決策權,由于所有者與經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和經理人的經營行為的難以觀察性進一步增加了經理人對企業的影響力,所以指望經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務于投資者目標,履行契約是不現實的。相反,經理人會憑借其經營權優先考慮自身的利益,導致經營效率低下,財務狀況惡化。經理人的逆向選擇和敗德行為,必然會影響公司財務情況,并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抑制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在我國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在經營者年薪有限的情況下,存在著經營者占有、使用資產的過度化,甚至揮霍浪費,轉移資產等,導致經營失敗,企業破產。因此財務總監必須要能夠有效地監督經營者逆向選擇,這也是保障所有者權益的一個重要機制。
財務總監的監督機制,無論是事前監督,還是事后監督都能產生相應的作用。但是不能采用單一的機制,應該將機制配合運用,并輔之以切實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經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保障所有者權益。
- 上一篇:企業財務風險管理論文
- 下一篇:和諧社會建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