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治理論文
時間:2022-09-01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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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財務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而有其獨特的理論體系。財務治理是一種制衡機制。而財務管理是一種運行機制,二者構成了公司財務的兩個不同的方面。財務治理是對傳統財務管理理論與財務戰略理論的整合,財務戰略是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聯結的紐帶。財務控制偏重價值管理,財務治理則偏重利益調整,財務治理是廣義公司財務制度的一部分。本文就財務治理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
一、財務治理界定
關于公司財務治理(Corporatefinancialgovernance),國內各學者的觀點不一,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伍中信(2001)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一種企業財權的安排機制,通過這種財權安排機制來實現企業內部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同時還指出,企業財務治理作為企業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經濟利益沖突。楊淑娥(2002)認為,所謂公司財務治理,是指財權通過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張敦力(2002)認為,財務治理是界定與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所處地位和作用,最終實現各主體在財權上相互約束,相互制衡關系,促使企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衣龍新(2002)認為,財務治理涵義可概括為: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林鐘高(2003)則認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制度安排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饒曉秋(2003)認為,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國內學術界對于財務治理的定義并無很大分歧,都認為財務治理是以財權合理配置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不同在于對財務治理主體的界定不同。筆者認為,只要涉及到財權的配置,均可歸屬于財務治理的研究之中,但是財務治理是否僅僅局限于一種“制度安排”。公司財務治理是指通過財權在企業內部的合理配置,并在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財務約束、財務評價等機制以達到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從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行為和規范。
二、財務治理與相關概念關系辨析
(一)財務治理與公司治理財務治理是從財務的角度來研究公司治理,主要是界定與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治理主要是界定和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講,財務治理結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公司治理的靈魂。財務治理總體上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其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方面,必然要遵循、借鑒公司治理理論。應該說公司治理理論對財務治理理論的指導是最為直接的、重要的,公司治理理論的出現是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前提,沒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成熟與發展,就不可能有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發展和成熟,而財務治理理論的不斷充實、發展也必將促進公司治理理論的不斷拓展、完善。如果用財務治理涵蓋公司治理,則夸大了財務治理的范圍和作用,限制了公司治理的范疇。公司治理除包含財務治理內容外,還包括人事、經營等方面的治理。應當說財務治理本質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和根本體現形式,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治理效果也最終要落實到財務利益上加以體現。如果用公司治理定義、替代財務治理,則更為偏頗,局限了財務治理內涵和外延,除從屬于一般公司治理共性外,財務治理還具有自身獨特的個性。可見,財務治理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的聯系:一是公司治理是財務治理的基礎,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發展和深化。二是公司治理的模式決定財務治理的模式,財務治理的模式反作用于公司治理的模式。三是公司治理的目標影響財務治理的目標。四是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都根源于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五是從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角度來看,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都隨著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的發展而發展,其內容也逐漸由只發生在公司內部所有者、經營者以及相關權利機構之間的狹義的活動擴展到廣義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六是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不僅僅是一種靜態的管理方式,更應該是一種動態的管理活動,因而不能將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僅僅理解為一種制度安排,更應該從治理活動的動態含義來理解。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的區別主要有:一是制衡的著眼點不同。二是激勵的側重點不同。三是約束制度的側重點不同。四是機制涉及主體不同。五是保障實施主體不同。六是財務治理
比公司治理更為深化。
(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是基于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財務治理主要是對財務資源和財權的安排機制,以形成利益相關者之間財權的戰略聯盟,提高企業財務運作效率及公司治理效率。由此可見,公司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構成了公司財務的兩個不同的方面,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聯系表現在:一是兩者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公司財務系統,都是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因素。二是兩者對公司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的處理,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和一貫性。如財務治理對公司財務戰略的擬定,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服務與發展方向;財務管理對公司財務的全面調控,決定了財務管理中財務控制的力度和手段;財務治理對公司財務政策的選擇,決定了財務管理中具體財務制度的基調。三是財務治理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框架和軌道,財務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財務管理的模式特征。如果說財務治理是從財務角度對企業內外部人與人之間利益分配的關系所做的協調和配置,那么財務管理就是這種協調和配置的應用。四是財務治理、財務管理與公司績效之間有著密切的邏輯關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財務治理狀況的優劣直接影響財務管理,進而對公司績效產生影響,而財務管理和公司績效又受到財務治理的根本性制約。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主要區別為:一是從公司運營角度看,財務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財務治理則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區別也就決定了兩者分別屬于不同的范疇。財務治理主要從宏觀上對財務管理中所產生的財務關系進行指導、監督、控制和制衡,保證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一種制衡機制;財務管理則是在財務治理框架下,具體進行財務運作和經營活動,基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一種運行機制。二是財務治理從制度性層面規定了公司財務運作的基本網絡框架;而公司財務管理則著重研究在這樣的框架下如何通過科學的財務決策實現具體的財務目標,主要集中在“操作性”財務領域,具有鮮明的“技術性”特征。三是財務管理著重于對財務主體的財務行為控制,表現為上層財務主體對下層財務主體的財務行為的一種單向規制活動。財務管理的效率性主要體現為公司財務成本總額的減少,即公司凈資產值的增加;財務治理則著重于財務主體的財務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結構性安排,以及財務權力運作方式的優化,表現為財務主體之間財務行為的雙邊或多邊相互協調與控制活動。財務治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為公司各層級財務主體的財務權力總成本的降低。四是財務管理是從定量角度論證企業價值,探討企業財富是如何產生的,是財富創造的源泉和動力;而財務治理則是從定性方面研究企業價值,確保這種財富創造能夠合乎各方利益要求的一種制度安排,是企業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三)財務治理與財務戰略財務戰略是戰略理論在財務管理方面的應用與延伸,財務戰略的本質既反映其“戰略”的共性,又揭示著其“財務”的個性。財務治理包括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包括財務戰略,財務治理是對傳統財務管理理論與財務戰略理論的整合,財務戰略是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聯結的紐帶。財務戰略的制定與執行是公司治理中一項牽涉面甚廣的工作,財務管理部門乃至財務總管或財務副總經理往往是組織而非完全獨立地承擔企業的財務管理任務,這就需要財務治理理論的指導,從制度上保證企業最高決策層有效行使最終決策權,同時其他部門也能按制度積極配合,共同實現財務戰略。任何大類意義上的財務活動,事實上都同時包含著戰略與非戰略的成分,其差異只是何者為主、何者為輔的不同而已,因此財務戰略在財務管理中,進而在財務治理中的突出作用不可小視。
(四)財務治理與財務控制從公司財務治理的角度看,財務控制基于公司的財權安排,控制主體通過委托鏈在公司內部不同組織結構上分層實施財務控制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財務監督權),以達到經營決策的科學化,提高公司經營運行的效率,協調所有者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財務控制偏重價值管理,而財務治理則偏重利益調整,兩者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考察企業的財務活動,兩者互為前提,相互促進。財務控制為財務治理提供依據和條件,而財務治理為財務控制提供制度和機制保障。財務治理不是一般的財務控制,其主要作用在于有效抑制成本,解決財權合理安排的制度及機制問題,從而實現財務科學化決策,并不涉及公司財務控制的具體業務。
(五)財務治理與財務制度財務制度是關于財務關系的規范。一般認為,廣義的財務制度體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作為現代企業共性特征的財務法律與制度(公共契約);二是某一類公司所遵循的財務法律法規制度(準公共契約);三是作為與某一企業特征相適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治理是廣義公司財務制度的一部分,財務治理機制研究的目的就是要通過財務契約的形式來為規范公司內部各產權主體之間的財務關系提供一個指導性框架。因而它區別于財務制度的特征在于:更多的是以公司章程、制度、政策、程序這些形式對公司內部各產權主體間的財務關系進行規范;是第一類和第二類財務制度的補充,是公司內部各產權主體博弈的結果,與第一類和第二類財務制度相比,契約性要強于強制性。當然,兩者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公司財務治理機制本身包含著一定財務公共契約與財務準公共契約的內容,而財務治理機制中被證明了的有效的部分也可以上升為財務公共契約或財務準公共契約,從而上升為國家法律。而財務制度的程序化控制和規范化操作可以控制經理人員的“自違規”、“超法規”意識,避免經理人員由于頭腦發熱引發的非理性決策而損害企業利益相關者利益行為的發生,從而保證財務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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