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高利貸理論啟示

時間:2022-04-03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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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高利貸理論啟示

摘要:運用馬克思高利貸理論解釋當代經濟生活中的信用借貸關系時,應當注意高利貸產生的前提條件。單純通過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取消或限制具有高利率的民間金融,不僅不能解決民間借貸問題,反而會增加民間借貸的風險,使利率更高。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消除產生高利率的社會經濟條件。

關鍵詞:馬克思;高利貸;民間金融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間金融的出現和活躍,民間金融的高利息率引起學術界的普遍重視,馬克思的高利貸理論重新得到關注和爭論。馬克思對高利貸做出了明確的界定,而且高利貸資本有其產生的前提條件,在運用馬克思高利貸理論解釋當代經濟生活中的信用借貸關系時,應當注意這些前提條件。否則,要么得出“馬克思理論已過時”的錯誤結論,要么危言聳聽,認為高利貸已經相當嚴重。

一、高利貸產生的前提條件

在中世紀經院經濟思想中,任何放貸取息的行為都被視為高利貸(Usury)并被禁止。雖然馬克思沒有對高利貸資本做出量上的規定,而且提出高利貸利率相差很懸殊,但可以看出馬克思認為相對于資本主義借貸資本低微的利息率,洪水期前的古老的生息資本即高利貸資本(德文版Wucherk-apital或英文版的Usury)是高利、暴利的。馬克思指出:“除了歸國家所有的部分外,高利貸者的利息會占有全部剩余價值,而現代的利息,至少是正常的利息,只是這個剩余價值的一部分。”[1]資本主義階段的借貸資本利率要低得多,“在發展過程中,生息資本已從屬于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這一點已經表現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馬克思把高利貸資本稱作古老的生息資本即洪水期前的資本形式,并不是對高利貸資本做出的定義,而是從高利貸資本所產生的社會形態來看,它很早就產生了,甚至在古羅馬,高利貸資本和商人資本以及貨幣經營資本已經發展到最高點。[3]并且,高利貸資本出現在各個社會經濟形態中,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形態如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高利貸資本是占主導地位的,資本主義社會雖然也存在高利貸資本,但已經不占主導地位,占主導地位的是從屬于產業資本的借貸資本。馬克思并沒有僅僅停留在對高利貸量以及所處社會形態等外延的界定,也沒有象紐曼那樣只從借款人的貧富來區別銀行家和高利貸者,而是從高利貸產生的前提條件———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制度來分析的。

前提條件之一: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不發達。把馬克思關于高利貸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僅僅理解為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出現以及貨幣職能特別是支付職能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多次提到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越不發達,高利貸越是發展和興盛,“生產要素越是不作為商品進入生產過程和不作為商品離開生產過程,由貨幣轉化為生產要素的行為就越是表現為個別的行為。流通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貸就越是興盛。”[4]“一個國家生產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實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價值,該國的高利貸資本就越是發展。”[5]所以,高利貸產生于商品的產生和貨幣職能尤其是支付職能的出現,但高利貸更是和商品生產、商品交換沒有充分發展天然地聯系起來。因為,商品經濟充分發展依賴于貨幣轉化為生產要素的行為不再是個別的而是普遍的行為,而貨幣轉化為資本的前提條件是勞動力成為商品,勞動力成為商品的條件是勞動者擺脫了人身依附關系,成為喪失生產資料和商品的自由人,但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這些前提條件都不具備,勞動者不是有人身依附關系的奴隸和農奴,就是擁有少量生產資料的小生產者,貨幣轉化為資本還沒有成為普遍現象,謀取利潤渠道還很少,高利貸者只有以“貨幣索取權”的形式占有生產者全部剩余勞動甚至必要勞動才是有利可圖的,才能謀取高利,正如吉爾巴特在《銀行業的歷史和原理》中描述的“在中世紀,純粹是農業人口。在這種人口中和在封建統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潤也是很小的。……貸款人雖不是合法的壟斷者,卻是事實上的壟斷者。”[6]中國解放以前的高利息率也印證了這點,“中國農村(指解放前———引者加注)的地租率和利率,高得使自己經營收益率低于收租和高利貸,高得讓地主不愿意進化為資本家;產業利潤也低于收租和高利貸。”[7]同時,商品交換是商品具有價值的前提,商品交換只有在產品有剩余時才得以進行,如果一個國家生產的大部分越是限于使用價值,說明該國商品交換越不發達,可用于交換的產品也就越少,勞動者所擁有的僅僅是必要的生活資料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生產資料,消費或生產的選擇范圍很小,一旦勞動者缺乏必要的生活資料以及簡單再生產的鏈條斷裂,勞動者只能借高利貸來維持。僅有的剩余沒有被用于生產,反而被奴隸主和地主用于揮霍性消費,為了維持寄生性的生活消費的巨額開支,奴隸主和封建主也向高利貸者借貸,無論是小生產者必要的生活消費或生產支出,還是地主的揮霍消費,他們都是把借來的貨幣作為單純的貨幣來使用,即當作單純的購買手段或支付手段來使用而不是作為資本來投資。所以,商品經濟越不發達,高利貸越盛行。這在現代許多學者的研究中得到了驗證。如陳志武(2005年)根據1934年民國政府中央對當時全國22個省所作調查顯示,人均耕地面積越多的省份,如中西部,借貸利率越高,人均耕地面積越多的省份說明農業占主要地位,商業不發達,高利貸現象越嚴重。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對現階段新疆農村高利貸現象所作的調查(2004年)顯示,偏遠農村和貧困農村高利貸較多,城鄉結合部和經濟較發達的農村高利貸較少。

至于商人向高利貸者借入貨幣進行商業經營,或者用貨幣購買奴隸、土地等進行生產,這里的貨幣是作為資本來使用的,但這不是資本主義以前社會的高利貸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屬于從屬地位的,馬克思引用達德利。諾思的《貿易論》,以英國為例說明了這點,“我國為生息而放的債款,其中甚至不到十分之一是借給商人營業用的。”[8]在資本主義以前占主導地位的、具有特征的形式是對地主和小生產者主要是農民的消費性借貸和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借貸,這種借貸必然是高利貸。

前提條件之二:小生產方式及其影響。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的高利貸和資本主義社會的借貸資本的區別在于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制度。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生產者對勞動條件的所有權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個體小生產,是高利貸產生的根本前提;與這種小生產者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方式相適應的生產方式是勞動者分散在各自的土地上,用各自的生產工具進行分散的生產。生產方式的分散性和孤立性使生產和交換處于分割狀態,統一的商品市場和資本市場難以形成,平均利潤率則難以形成,從而使各地區利率相差很懸殊,馬克思引用休耳曼《中世紀城市》歐洲各城市存在的從200%到10%的利率差異證明各地區利率相差懸殊。而陳志武(2005年)也證明,美國從1880年直到1890年,不同地區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差別也很大,其主要原因是市場的分割。生產和市場的分割使高利貸資本處于壟斷地位,高利貸者能自行決定利息率,并維持利息率居高不下。高利貸資本直接占有剩余勞動和一部分必要勞動,使小生產者時刻處于“水深齊頸”的孤立狀態,只要涌來一陣細浪,就會陷入滅頂之災(斯科特,1976),生產的風險很大,勞動者沒有任何保障,生產條件的任何變化都可能使勞動者喪失生產條件,再生產鏈條發生斷裂,正如馬克思描述的:“對小農民來說,只要死一頭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規模來重新開始他的再生產。這樣,他就墜入高利貸者的擺布之中,”[9]勞動者在高利貸的擺布下,要么自己全部的剩余勞動甚至必要勞動都被高利貸者占有,要么喪失對勞動條件如房屋、土地等的所有權,成為奴隸或農奴。所以,就剝削方式(即占有剩余甚至占有一部分必要生活資料)來看,高利貸資本和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借貸資本沒有兩樣,甚至占有的更多,剝削的更重,但高利貸資本是天然地同小生產者聯系在一起,即使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小生產者也不例外。盡管馬克思認為高利貸本身不改變生產方式,反而使再生產每況愈下,但它對生產關系具有破壞和解體作用,它一方面把貨幣財富集中起來,使貨幣轉化為資本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使生產者和生產條件分離,但只有具備其他各方面條件的情況下,這些才能成為資本主義產生的前提。“在亞洲的各種形式下,高利貸能夠長期延續,這除了造成經濟的衰落和政治的腐敗以外,沒有造成別的結果。”[10]正如中國解放以前的高利貸摧毀了農業生產,但并沒有為工業提供積累,也沒有可能使中國進入資本主義充分發展階段,反而越來越衰落。

前提條件之三:教會和法律的禁止。中世紀的教會是禁止任何放貸取息行為的,法律也沒有給予借貸活動任何保障,但對貨幣的需求并沒有減少,而提供貨幣并索要利息者會冒著被教會譴責和被法律制裁的風險,“因此,在個別場合,利息率就更高。”[11]可見,教會和法律的禁止不但沒有把高利貸排除在經濟生活之外,反而使利息率更高,事實上,“一再重申禁止高利貸這一點反映了這樣的事實,許多人可能并不拒絕這種誘惑。”[12]反對高利貸的教會卻是高利貸的主要貸放者,虔誠的教徒慷慨捐獻給寺院大量貴金屬器皿,這些器皿融化后可以從造幣廠換回鑄幣用以放貸,古代中國的寺廟也是重要的放債者,他們很可能是為了維護他們放貸的壟斷地位,防止新的競爭者進入而反對高利貸。所以,當產生高利貸的經濟基礎以及生產方式沒有發生相應變化時,單純地依靠人為的手段加以禁止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正如馬克思諷刺英國為使貧民擺脫高利貸的盤剝而設的公立當鋪一樣,“虔誠的愿望在實現時正好走向它的反面”,[13]這個當鋪不僅沒有降低利息率,反而高達100%.現代學者的研究同樣印證了這點,陳志武(2005年)在分析1934年我國部分省份的民間借貸利率時,發現寧夏的借貸利率是最高的,高達30%,其原因之一是寧夏以回民占多數,而伊斯蘭教的古蘭經明確禁止有利息的借貸:所有的回民都是兄弟,兄弟之間借貸是不應該償付利息的。

前提條件之四:現代銀行信用制度的缺失。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高利貸者處于壟斷地位,可以決定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決定利潤率的高低,同時,資本主義以前社會也是貴金屬貨幣流通階段,可供借貸的貨幣有限,而對貨幣的需求卻很大,決定了高利貸的利息率很高。現代銀行信用制度是在適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反抗高利貸的壟斷中形成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提是勞動者不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而成為失去生產條件的自由被雇傭者,由分散狀態變為被資本集中在工場內,使用機器而不是工具進行既有分工又有協作的生產。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變化使產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對投資于生產和經營的貨幣資本的需求不斷增加,他們一方面要求公開承認借貸取息的合理性,一方面要求降低高利貸高昂的利息率。隨著資本主義商業、工業的發展,對高利貸的譴責和禁令以及壟斷被取消,適應資本主義生產的現代銀行制度產生。現代銀行一方面把閑置的貨幣集中起來,一方面打破了貴金屬的壟斷,開始發行銀行券,這樣大大增加了可供借貸的貨幣,使得銀行家即使降低利息率也能和職能資本家分享剩余。

前提條件之五:缺乏穩定的經濟運行環境和社會保障制度。馬克思認為無論資本主義以前具有特征形式的高利貸資本還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高利貸形式都和小生產以及消費需求有關,事實上,小生產者的生產也是直接或間接為了滿足消費需求,但這并不能得出“凡是和消費有關的借貸都是高利貸”的結論,更不能以現達資本主義社會廣泛存在的以及在我國現階段已經出現的消費信用來懷疑馬克思關于高利貸理論的正確性,因為兩者的前提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用并不是僅僅為了滿足消費需求,任何商業性信用的目的都是追逐利潤,消費信用也不例外。它是以消費者有較高的穩定可靠收入為前提的,而消費者的收入是以平穩的經濟運行環境以及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基礎的。平穩運行的經濟環境保證了就業的連續性,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我們看到,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廣泛存在的消費信貸正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國家實行了宏觀調控以及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的。而馬克思所處時代以及之前,這些條件并不具備,無論小生產者的生存性消費需求還是富者揮霍性消費需求都是缺乏彈性的,必然求諸于高利貸資本;而正因為用于消費的貨幣是作為貨幣使用,而沒有作為資本使用,進一步加劇了貨幣需要者的負擔能力,甚至使貨幣需要者陷入高利貸的盤剝而無法自拔。所以,高利貸被認為具有剝削性,尤其對小生產者、消費者以及農戶。

二、馬克思高利貸理論對我國當前民間金融發展的啟示

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馬克思認為高利貸這一古老的資本主義以前的生息資本,是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不發達為前提的,是和小生產方式天然地聯系在一起的,是在沒有紙幣流通、缺乏現代銀行信用制度以及完善的社會保障情況下出現的,人為地以各種形式限制或取代高利貸并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現代學者如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經濟學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特聘教授陳志武的研究得出了和馬克思相同的結論。只不過在“如何對待高利貸”即經濟增長和金融發展關系上,陳志武認為只有放開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才能更好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的增長。馬克思認為生產方式的變化起根本作用,只有小生產方式被現代生產方式所取代,商品經濟獲得高度發展,高利貸資本才能轉變為從屬于產業資本的借貸資本。本文認為資源尤其是資本的最優配置是以資本自由流動以及統一資本市場的形成為前提的,而只有在現代生產方式基礎上才能實現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在小生產的孤立和分割狀態下,即使取消對高利貸的禁止,也不可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的發展。

當前我國的民間金融利息率一般高于甚至遠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如國有銀行和信用社)的利率,但不能簡單地把它們稱為高利貸。因為我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建立,商品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沒有出現經濟的大起大落,且人們對我國經濟發展預期樂觀,紙幣流通條件下的銀行信用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產生普遍高利貸現象的條件并不具備。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區或一定階段出現局部的、暫時的民間金融高利息率的現象,民間金融的出現不能僅僅從金融抑制、正規金融機構的缺點和缺位以及民間金融的優勢來解釋,而應從產生高利率民間金融的經濟社會條件尋找根本原因。

從眾多對民間金融的研究來看,民間金融主要活躍在經濟發展的兩個極端地區———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這兩種現象應區別分析。第一,發達地區對民間金融的需求主要來自生產經營的需要,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借入的貨幣是作為資金(或資本)使用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在交易前都充分對利潤率和利息率作了比較,只有在利潤率大于利息率的情況下,交易才能進行,利息率即使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但也會受利潤率的制約,所以當投資需求旺盛、經濟發展迅速甚至過熱,需要宏觀調控時,旺盛的投資需求只有尋求民間金融的支持。這種受利潤率制約的民間金融并不屬于高利貸的范疇,只要對其進行合理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會成為現代金融市場的補充。第二,貧困地區尤其貧困農村對民間金融的需求主要來自小生產、必要的生活消費以及支付的需要,借入的貨幣是作為貨幣使用的,是為了維持生活或簡單再生產的持續進行,當商業化經營的現代銀行信用退出落后地區,社會保障還沒有覆蓋這些地區時,民間金融就會出現,除了基于友情的零利率或低利率,民間金融有可能發展成為高利貸,其利息率只限于借款人的負擔能力和抵抗能力,而不是受利潤率的制約,小生產者、農戶、消費者很容易陷入高利貸的盤剝。

單純通過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取消或限制具有高利率的民間金融不僅不能解決民間借貸問題,反而會增加民間借貸的風險,使利率更高,試圖通過設計一種低利率的金融機構擠出高利貸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高利貸問題,正如馬克思所說“虔誠的愿望在實現時正好走向它的反面”。如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的目的是為農村融資服務,但農村信用社實際上卻在盈利動機的驅使下大量轉移了農村金融剩余,把資金投向獲利機會較大的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發達地區,和為“三農”服務的目標相矛盾。根本出路在于消除產生高利率民間金融的社會經濟條件,當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小生產方式被現代生產方式所代替,伴隨現代生產方式的現代信用就會建立起來,社會保障覆蓋面擴大,勞動者擺脫了脆弱的生產和生活條件,高利貸自然會失去其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