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信訪情況分析報告(市)
時間:2022-04-03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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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20*年*市婦聯系統共接待各類信訪1775件,其中市婦聯接訪932件,縣(市)區婦聯接訪843件。政治權利類3件,占信訪總數的0.2%。婚姻家庭類1355件,占信訪總數的76.3%,其中家庭糾紛46件,占2.6%;干涉婚姻10件,占0.6%;配偶外遇、重婚、包二奶、同居511件,占28.8%;離婚問題300件,占16.9%;家庭暴力427件,占24%,其它61件,占4.5%。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類163件,占信訪總數的9.2%。其中勞動權益38件,占2.2%;社會保障57件,占3.2%;社會保險50件,占2.8%;性別歧視和其它18件,占1%。人身權益類32件,占信訪總數的1.8%。財產權益類66件,占信訪總數的3.7%;文化教育類12件,占信訪總數的0.7%;綜合類144件,占信訪總數的8.1%。
二、情況分析
1、婚姻家庭類信訪居高不下,女性主動維權意識明顯增強。*年,婚姻家庭類1355件,占信訪總數的76.3%。一是離婚咨詢人數上升。信訪數據顯示,離婚咨詢185件,占婚姻家庭類問題的13.65%,在總體信訪量下降的情況下,比去年增加了7件,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普法宣傳活動的不斷深入開展,群眾的法律意識已深入滲透到各個領域,女性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當婚姻出現問題后,她們已經開始習慣隨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是財產權益維權操作的復雜性增加。離婚問題案件中,財產分割、住房判決、子女撫養糾紛及財產的執行問題174件,占婚姻家庭類信訪的12.8%。造成離婚問題中財產分割問題多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家庭收入的增加,使夫妻雙方離婚時分割共有財產的范圍擴大。如存款、房產、股票、家庭企業資產等。其二房產分割后執行難。收入水平低的家庭,由于收入低夫妻共有財產少,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范圍小,多數都是房產分割問題,房產經法院分割后,女方難以實現所得房產的居住權。因這種情況而上訪的婦女增多。其三很多婦女在離婚訴訟中拿不出有力的證據支持自己分割財產的要求。婦聯組織在今后的普法和法律咨詢服務中要及時調整服務重點,為婦女及時提供更加用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引導她們從要維權變為會維權。
2、家庭暴力仍是投訴重要內容。信訪中家庭暴力案件427件占婚姻家庭類信訪的31.5%,主要是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很多婦女可能礙于面子,不愿意家丑外揚。認為夫妻之間吵架、打罵是正常現象,從而使家庭暴力進入惡性循環,變得一次比一次頻繁,一次比一次嚴重。很多婦女就是在被打了多次,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才來婦聯投訴。所以實際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可能遠遠大于31.5%。主要原因:一是婚外情。家庭成員中一方有外遇而引發家庭暴力,這一原因引起的家庭暴力在近年來的家暴案件中越來越多,因婚外情引發的暴力約占家暴總數的1/2以上。二是經濟因素。因失業、下崗、經濟不獨立等經濟原因而引發家庭暴力。在我礦區、正在改制的企業和經濟效益較差的企業這樣的現象較多。三是不良生活習慣。家庭成員中有人賭博、酗酒和性格脾氣較壞等引發家庭暴力。此外,還有婆媳關系緊張、家庭瑣事等原因引發家庭暴力。
3、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要求維權的范圍逐步擴大。一是土地權益問題有所上升。來訪中,土地權屬糾紛、土地補償費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和繼承權等財產權益糾紛,占總信訪量的3.7%。近年來隨著經濟迅速發展,爭、占土地不斷增加,許多農村以“村規民約”為由剝奪出嫁女和離婚婦女合法的土地權益案件還是屢見不鮮。在農村主要是外嫁女無法分得應得的集體收益或土地補償金。在城鎮與農村接壤地區,主要是征地拆遷過程中離異婦女的土地補償款、安置費和房屋賠償等方面權益被侵占問題。市婦聯對這類案件的法律援助也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效,即使官司打贏了,執行起來也很困難。二是婚姻家庭糾紛及婚外情、未婚同居等難以進行事實認定的糾紛維權難。如鄰里糾紛傷害案、家庭暴力傷害案、未婚同居期間女方因流產所造成的傷害案件、尤其是通過網上認識而同居的女性,對男方一點不設防,因種種原因被男方拋棄,騙了感情又騙了錢財。因對方住址不清、身份不明,這類案件也成為婦聯組織維權的難點。三是女職工勞動權益糾紛的案件較為突出。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增加,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不與就業婦女簽定勞動合同,當其勞動權益遭到侵害時婦女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在企業改革轉制過程中,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等因素,導致一些女職工在企業轉軌過程中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很多下崗失業女工的養老保險問題、醫療保險問題等得不到解決,個別企業仍然存在對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時期權利的侵害。
4、信訪婦女的自身素質亟需提高。在接訪中,我們也遇到一些知識貧乏、個人素質低的來訪婦女。她們在婚姻家庭出現的矛盾糾紛中,負有一定的責任,讓人既“怒其不爭”又“哀其不幸”。一是法盲。很多婦女面對感情、婚姻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茫然無措,不知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這種現象在農村婦女婦女中較多。還有很多時候事情發生后,當事人由于不懂法律什么證據都沒留下,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和維權帶來很多被動。二是知法違法。有的婦女明知對方有家庭而與其長期同居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同居等,這樣的情況逐年升高。三是自卑依賴、不通情達理。有些婦女缺乏自強自立的精神支柱,挺不起腰桿,不僅自己的訴求表達不清而且自己有啥要求也不知道,只想依賴別人的幫助和扶持。接訪中常聽到這樣的話:“我的權益受到侵害了,我不管了,你們要給我維權”。懦弱、依賴、自卑、甚至愚昧、無知的心理弱勢,至今還明顯地表現在這些女性身上,在很大程度上潛移默化影響著婦女的進取心和對環境、困難等方面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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