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經濟發展趨勢

時間:2022-08-23 05: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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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經濟發展趨勢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為了謀求、維護和改進其共同利益,規避經營風險,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則建立起來的經濟組織,它彌補和解決了農戶家庭分散經營的小規模和大市場間的矛盾。在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興起的初期,學術界主要側重對國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經驗與失敗的借鑒。近年來,隨著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及農村經濟的發展,中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逐漸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有關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研究日益豐富。本文梳理了近年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相關研究,從其內涵界定、功能定位、產權安排、農民參與意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了歸納評述,尋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新方向,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壯大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涵及類型

(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涵

目前,理論界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定義并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李瑞芬(2004)指出,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是:由從事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戶(專業戶)自愿組織起來,在技術、資金、信息、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以提高競爭能力、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的專業性合作組織。孫亞范(2006)將其定義為:我國農村市場化改革以來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上新發育成長的由農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而自發組織的、以為其成員的專業化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為宗旨、謀求和維護其成員的社會經濟利益的各種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2007年起正式施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從現有的文獻資料來看,學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定義的落腳點基本一致,即維護農民利益的、由農戶所有并管理的經濟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強調農戶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堅持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注重合作組織的整體協調性、組織性。隨著經濟的發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實踐中日趨完善。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類型

國內學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類研究較多,并且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孔祥智等(2006)、張曉山(2004)根據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功能,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分為生產型、采購型、銷售型、加工型、(技術)服務型、綜合型等六種基本類型。苑鵬(2001)根據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創辦者與政府的關系,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分為自辦型、官辦型以及官民結合型等三種基本類型。孫小燕(2012)根據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創辦者的身份,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分為能人牽頭型、龍頭企業帶動型、農服部門興辦型、政府發起型等類型。農業部則“按照農民合作的緊密程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分為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專業協會三種基本類型。黃祖輝(2008)則從三個不同的角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了分類:一是橫向合作和縱向合作;二是社區合作和專業合作;三是傳統合作和新型合作。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形成動因、功能定位與產權安排

(一)形成動因

早期國內多數學者從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角度來討論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必要性。如張曉山(2003)指出,在產業化經營中發育農民的專業合作組織有其經濟和社會的合理性:降低、減少農民進入市場的交易行為和獲取規模收益;提供服務;增加收入。黃祖輝(2000)則從理論上說明了農民合作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于農業生產的自然性、分散性和分散經營的家庭特性,描述了農民合作的新的變革態勢,進而提出在農業家庭經營基礎上,引導和推動農民的合作,盡快建立農業家庭經營制度與農民合作制度相融合的農業制度與組織體系,己是我國農業與農村發展的一個關鍵。苑鵬(2003)則提出,農業企業化是21世紀初農業基本經營制度創新的新亮點,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則是農業企業化的有效組織載體。陳阿興和岳中剛(2003),則通過分析農產品流通困境及其原因,認為在農產品流通環節建立高效率的流通合作組織是解決農產品流通困境的有效途徑。近年來有較多的研究以博弈理論為依據,研究農戶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動因,認為農戶主要受利益驅動,合作組織是其實現自身利益的產物。借助于不同的博弈模型,得出農戶實現自身利益的兩種方式:一是爭奪,張雪蓮、馮開文(2008)認為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管理者和普通社員資源稟賦的差異,現實中形成了決策權在他們之間的偏畸分割,不利于普通社員參與決策,不利于合作社的長期發展;二是合作,王孝瑩、張可成和胡繼連(2006))利用智豬博弈等模型分析了組織中合作各方的收益,認為農民合作是在各方需求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為了滿足相互各方的利益。農民的合作意愿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胡敏華(2007)進行了博弈分析,認為農民合作行為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收入水平、對公共產品價格預期以及政府補貼政策等因素有關;黃珺和朱國瑋(2007)指出組織成員合作受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在市場均衡條件下組織合作更容易實現。研究表明,農民基于保護自身利益而展開合作博弈,在各方不斷的重復博弈過程中,合作組織產生并得到了健康發展。

(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

就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當前主要體現出其顯著的經濟功能,即帶領社員通過農產品銷售、農業投入品采購或是農業服務的統一運營和規模擴展,以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和較高的市場地位,從而實現合作社成員收益最大化。在2008年召開的《新形勢下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變革———“中國農村改革30年: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國際研討會上,有專家詳細列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8個方面的功能,包括:規模集成功能、技術傳遞功能、智慧共享功能、信息整合功能、誠信培育功能、作業協同功能、成員能力互補功能、產業開發功能。有學者指出,實際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之所以陷入多重發展困境,其重要原因就在于過多地承載了非經濟功能,而目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則已經基本喪失了實現經濟功能的能力。也有學者認為,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也有這種問題。從合作社角度來看,政府的支持可能是其當前最現實的、低成本的、可期待的資源,因此,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資源往往就成為要求合作社承擔政府某些經濟或社會功能的交換條件。還有學者指出,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發展而言,還需要政府允許其拓展金融、保險等方面的功能。就政府支持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方面,學者們也進行了深入研究。黃祖輝(2002)從制度安排的角度,主張合作可以使農民形成一個集團,一定程度上影響政府的決策,獲得政府對農民合作組織較高質量的服務,保障農戶利益。二是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政府應轉變職能,從直接參與中逐步退出,注重從外部環境方面積極適度地引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合作組織的發展創造條件。應瑞瑤(2002)持同樣的觀點,認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政策扶持(資金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和管理監督。卓成霞(2009)、王藝瓊(2010)指出,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和農戶的政治參與水平影響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政府應做到“全力扶持,適當干預”。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對政府扶持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的研究主要在政府與合作組織關系的探討上,而對政府扶持合作組織發展是否合理的經濟性解釋、哪種扶持手段更有效率等問題涉及較少。

(三)產權安排

產權是指在社會經濟運行中,市場主體通過一定的方式對原始財產權利依法承受、使用、收益和處分流轉的結構性財產權利關系。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安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產權內容方面,周春芳和包宗順(2010)通過對江蘇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權結構的實證研究,論證了產權包括所有權、決策權和剩余索取權三方面要素。(2)產權主體方面,李彤和趙慧峰(2008)基于對社員資格和資本結構的理論分析,指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主體由少數核心人物和多數社員共同組成,少數核心人物以資本合作為主,少數農業大戶或相關農技部門的骨干人員出資入股,再吸收少量組織成員股金組建,實行按股分配,而多數的社員以勞動合作為主。馬彥麗、孟彩英(2008)提出我國以少數人控制為特征的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存在雙重的委托———關系,并用委托———理論解釋了中小社員與核心社員之間存在委托———的矛盾。(3)產權制度績效方面,王曙光(2010)基于契約———產權視角分析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演進特征與制度結構,用契約與產權理論解釋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績效,指出退出權實施的制度前提是合約締結過程中締約雙方自主平等的締約關系和社員受到完整保障的財產權利。產權制度明晰化使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成為了相對獨立的產權主體和利益主體,擁有了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和決策權,產品的剩余索取權和相應的處置權,以及加入或退出合作經濟組織的權利。

三、農戶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研究

(一)農戶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決定因素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根本是服務農戶,農戶是否愿意參加該類組織,其參加意愿受哪些因素的影響?對此,國內學者也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盧向虎、呂新業、秦富(2008)等以四川、山東、云南、河南、浙江、江蘇6個省169戶農戶的調研數據為基礎分析了影響農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決定因素。研究表明:主要農產品的價格波動程度、戶主文化程度、戶主年齡、家庭主要農產品商品化程度、主要表產品銷售半徑對農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影響顯著;家庭人口規模、戶主性別、農產品類型、主導農產品收人占家庭總收人的比重、家庭耕地面積、農產品生產經營面臨的困難程度對農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影響不顯著。農產品銷售半徑、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主導農產品收人占家庭總收人的比重對農戶參與意愿的影響相對復雜,其影響方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張廣勝、周娟、周密(2007)對沈陽市200個村的農戶調研發現農民的文化程度、農村貧富差距與農戶對專業合作社的需求之間存在著負相關關系,而有關部門提供的服務如組織農業科技學習、推廣農業科技、代銷農副產品等較積極的外部環境及現有的各種合作經濟組織,特別是生產同一種產品的農民組成的專業性合作小組的存在會對農戶需求產生正的、積極的效應。姜太碧、朱文(2009)等以四川省127戶調查農戶資料為樣本數據,分析了影響農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主要因素。結果表明,調查農戶戶主的文化程度、家庭勞動力數量、土地經營規模對農戶是否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都具有正向影響關系。其中影響最顯著的是調查戶主的文化程度;而外出打工勞動力比例和外出打工收入比例則對農戶是否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反向影響關系;性別和年齡的影響關系不明確。從事糧食、經濟作物和養殖生產的農戶對專業合作社需求是遞增的。張紅云(2009)對湖南的調查研究發現:農業生產經營困難、主要農產品商品率、資產專用性水平、政府支持專業合作社力度對農民的專業合作社需求具有顯著正影響;當地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對農民的專業合作社需求為顯著負影響;而戶主年齡、戶主受教育年限、家庭耕種土地面積、勞動力兼業程度、主要農產品銷售范圍、生產經營集中度對農民的專業合作社需求影響均不明顯。

(二)促進農戶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議

盧向虎、呂新業、秦富(2008)等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加大農村教育投人,重視農村人力資本建設;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服務質量和服務范圍;完善耕地流轉政策,促進耕地流轉。姜太碧、朱文(2009)等也認為要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必須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農民文化水平和適度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張紅云(2009)在對湖南省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建議:完善農地流轉政策,促進農戶專業化生產和適度規模經營;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完善治理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拓展服務領域。張廣勝、周娟、周密(2007)提出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農民積極參與專業合作社;加大對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突出“專業化”特質,增加農民收入;明確政府職責,引導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來發展趨勢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合作組織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提高競爭力,大批合作組織向深度和廣度發展,出現了橫向和縱向一體化的趨勢,國內學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方向進行了分析,為今后的農合組織發展提供了指導性建議。

(一)產業化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最初大多數是進行銷售方面的聯合,隨著國際農產品市場需求量的增加,一些合作組織開始向建立統一的儲存、加工和新產品開發體制的方向發展,產業化程度不斷提高。國內專家學者如黃祖輝(2002)、杜吟棠(2005)等在早期就圍繞農民合作組織的產業化經營組織和模式做了深入的研究,強調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受益為目標,結合近年來農業產業化經營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產業化經營對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戶競爭力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田永強、董煒娜(2006)針對合作組織的發展現狀,指出我國在農民組織產業化經營中存在著規模經濟性不強、科技水平低、發展環境差、管理機制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并提出合作組織產業化經營應著力解決規模、機制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問題,為今后農民合作組織產業化發展研究進程指明了方向。

(二)組織化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化是指個體農戶或是經營組織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加強聯系,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組織化的主體模式方面,張紅宇(2007)指出五種提高組織化程度的組織化模式,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模式、現代公司制企業模式、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模式以及提供組織化的生產服務模式;在組織化發展途徑上,多數學者主張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股份制合作,代海濤、曹彩杰(2006)指出在經濟發達地區,應適時地發展股份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實現產權清晰化,達到維護農民權利、保障農民利益的目標;馮海濱(2007)等探討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股份制因素日益滲入,所有權與經營權日趨分離,股權日益集中,產權關系逐漸明晰。根據不同合作組織的發展需要,引進外來資本,實行股份化改革,建立股份制組織,已成為合作組織的重要發展趨勢。

(三)信息化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農民合作組織不斷走向信息化,農業信息理論與技術蓬勃發展,相關研究相繼涌現,研究內容涉及農業信息技術、信息資源、影響因素及存在問題等眾多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趨于信息化是指采用信息、通訊技術的方法和手段,充分開發和利用合作組織的資源,提高組織運行效率,梅方權(2001)強調以信息化帶動現代化,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與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促進農業市場流通。張世忠(2005)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組織發展面臨網絡建設與維護、信息資源開發、傳播渠道、組織機構等方面的困難,對此政府需積極引導建立農業信息化的市場機制,加強農業信息資源的管理,同時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需要建立健全農業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等。同時,為更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在2008年召開的《新形勢下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與變革———“中國農村改革30年: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國際研討會上,與會者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1)要加大項目扶持力度,把合作社作為支農項目建設的實施主體;(2)要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對中西部地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生產國家和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給予優先扶持;(3)要加快出臺金融支持政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經營服務;(4)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加快制訂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特殊稅收政策;(5)要加大培訓力度,加快培養、造就一批合作社帶頭人和一支輔導員隊伍;(6)要加強示范指導和典型宣傳,營造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和氛圍;等等。

五、簡評

從目前的研究來看,經濟學與政治學方面的理論已經越來越廣泛地應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研究,促使合作組織在組織關系與制度安排等方面日趨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中國農村經濟穩定與發展中的核心中介位置基本確立,未來需要更好地扶持、引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壯大。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法地位及核心中介地位的確立不代表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效率的有效發揮,由于中國特定的國情導致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存在“先天”的弱勢,其組織規范化程度、內部運營機制、外部市場效率以及競合能力等還處于較低的水平,相關的研究也尚未系統完善,業已無法滿足當前市場的需求,像在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產品國際市場競爭等諸多方面難以發揮其有效的作用。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微觀主體,其經濟行為、經濟效率及與各方的競合關系都有待進一步探討研究,從而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其理論體系,引導和規范其市場行為,以適應和促進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