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賬戶敞開定義的思考
時間:2022-04-28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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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資本賬戶交易的復雜性,關于資本賬戶開放,國際上沒有嚴格統一的權威定義,對相關概念進行辯析后可以發現,常見的資本賬戶開放定義有一定的欠缺。資本賬戶開放可定義為“持續地避免對資本跨貨幣區邊境的交易進行各種直接和間接的限制”。
關鍵詞:資本賬戶,資本賬戶開放,定義
對于處于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我國來說,開放資本賬戶已是大勢所趨,我國于1996年實現了經常賬戶的開放,并且已經有到2010年實現資本賬戶基本開放的計劃。但是,什么是資本賬戶開放,仍然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一、資本賬戶的內容
資本賬戶與經常賬戶和平衡賬戶一起構成了國際收支平衡表。經常賬戶主要由對外貿易、服務、收益和經常性轉移組成。平衡賬戶由儲備資產和誤差與遺漏組成,其中儲備資產包括黃金儲備、外匯儲備、特別提款權和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其它債權等。
經常賬戶主要反映的是商品和服務貿易的市場情況,而資本賬戶則記錄一國和其它國家的金融資產交易狀況,反映的主要是金融市場的情況。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口徑,資本賬戶已經改為資本與金融賬戶(capitalandfinancialaccount),其中資本賬戶包括資本轉移和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交易,金融賬戶指對外資產和負債所有權變更的所有交易,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它投資。因此,現在“資本賬戶”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應該使用“資本與金融賬戶”來表述,但許多論述出于習慣仍沿用“資本賬戶”一詞,本文也遵從了這一習慣,并將“資本與金融賬戶開放”簡單表述為“資本賬戶開放”。
二、常見的資本賬戶開放定義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中,明確了經常性賬戶開放的具體內涵,即成員國未經基金組織同意,不得對國際收支經常賬戶的支付加以限制;成員國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政策或多種匯率措施;成員國有義務兌換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經常賬戶下結存的本國貨幣。符合這些條件就實現了經常賬戶的開放,這些國家也被稱為第8條款國。
表明上看,經常賬戶的開放與經常賬戶開放分別是針對國家收支表中的不同賬戶而言的,但是,由于資本賬戶交易的復雜性,關于資本賬戶開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要求要寬泛得多,國際上對此也沒有嚴格統一的權威定義。資本賬戶開放的概念也常常與資本賬戶可兌換不相區分,學者或機構在研究時,大多是從自身研究的需要出發來進行闡述,總結起來,常見的資本賬戶開放定義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取消對資本流出、流入的匯兌限制。”(李金聲,1997)
第二種:“取消經常項目開放之外的全部限制。”(劉光燦等,1997)
第三種:“對國際資本交易不進行跨國界的控制或者征收相應的稅收或者實行補貼。”(IMF專家PeterJ.Quirk)
第四種:“按照市場決定的匯率自由地進行國內金融資產與國外金融資產的轉換。”(1997年印度資本賬戶開放委員會)
第五種:“避免對跨國界的資本交易及與之相關的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避免實行歧視性的貨幣安排,避免對跨國資本交易征稅或補貼。”(管濤2001)
第六種:“解除資本賬戶下資本流動的管制”解除資本流動的管制又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指取消跨境資本交易本身的管制,二是取消與資本交易相關的外匯包括資金跨境轉移及本外幣兌換的管制。(易憲容2001)或“解除對資本賬戶交易施加的貨幣兌換、對外支付和交易的各種限制。基本實現資本自由流動。”(姜波克2002)
第七種:“不對資本跨國界交易進行直接限制或對其采取可能影響影響其交易成本的相關措施。”(張禮卿:2004)
由以上可以看出,雖然缺乏統一的定義,但對資本賬戶開放方向的把握大體上是一致的,都包含了對資本管制的放松。為了對各個定義做進一步的比較分析,我們先對相關的一些概念進行闡述與辨析。
三、相關概念的辨析:
1、廣義的資本交易概念
狹義上的資本交易指為了履行某項金融義務而涉及資本資產的創立、變更、轉移或者清償的行為,這一行為須存在相應的支付或轉移。如果一項金融服務交易涉及跨國資本交易,則資本必須取消管制才能使金融服務交易自由進行,但沒有任何資本管制的國家是不存在的,也并非所有的跨國金融服務交易都伴隨著資本流動。
在國際收支統計口徑下,交易是指一項經濟流量,凡是涉及經濟流量變化的行為均構成交易,而不論這些行為是否是為了履行金融義務或者為存在支付。因此,廣義的資本交易是指包括所有使得資本流量發生變化的交易行為,它并不一定與支付或轉移相對應,如移民所引起的新移居經濟體對原經濟體債權債務的變化,以及兩國政府之間的債務豁免等;也并不一定是為履行金融義務的支付和轉移,如個人的境外賬戶間的轉賬,遺產、捐贈以及侵權損失的國際賠付等。
2、資本賬戶開放與資本賬戶可兌換
可兌換指可以自由按照給定的匯率使用或兌換外匯。如果一種貨幣的任何持有者能夠自由按照市場匯率(無論是固定的或可變的)將該貨幣兌換為世界主要國際貨幣,則該貨幣被認為是“完全可兌換的(fullyconvertible)”。
可兌換的限制與交易的限制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可兌換的限制是對國際性經常賬戶或者資本賬戶匯兌交易的管制,并不意味著對經常賬戶或者資本賬戶交易本身的限制,此外,這兩種限制在方式、對象上也不盡相同。
資本賬戶的開放主要是著眼于取消對資本交易的限制,并不一定要求資本賬戶下的匯兌自由,而資本賬戶可兌換通常意味著在資本交易中,同時取消本外幣兌換與交易的限制措施。此外,資本賬戶可兌換實行意愿原則,不僅對國際資本交易產生的實際支付和轉移需求要承擔兌換義務,還必須對沒有發生國際資本交易而產生的支付和轉移需求承擔可兌換義務,也就是說,只要存在合法的需求,就必須保證兌換。
在實踐中,資本賬戶開放與資本賬戶的可兌換常常融合在一起,難于區分,許多資本交易本身就是匯兌,例如本幣與外匯的遠期外匯交易在到期交割時就是完成兌換的過程。隨著資本賬戶的開放,跨境資本交易的發展對資本賬戶可兌換的要求也會不斷提高,但在各國取消限制與管制措施的過程中,資本賬戶開放與資本賬戶可兌換是兩個有聯系又有區別的過程,兩者既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是先后進行。
3、資本賬戶開放與資本完全自由流動
資本完全自由流動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資本賬戶開放并不排除對資本交易的管理,也并不意味著資本完全自由流動,各國在此上的差別主要體現在程度的不同,而不是絕對的有與無。許多國家出于包括國家安全利益等各種各樣的需要,都會實現不同程度的資本管制,即使是那些宣稱已經實現了資本賬戶開放與可兌換的國家,也不例外。如美國雖然被認為是自由化的典型國家,但仍然存在一定范圍的資本管制,主要有:出于國家安全考慮而禁止外國投資的領域,禁止企業向美國政府不喜歡的國家或地區直接投資和間接參與等等,此外,美國還有其它的多種理由來對其認為的國家利益加以保護。
4、國際概念的界定
“國際”交易的概念,在國際收支統計框架下指的是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跨越了國境,即以貨物進出國境或交易雙方的習慣性居所作為界定標準。在IMF框架下,經常性國際交易中的跨境(crossborder)指的是跨貨幣邊境或海關關境,而非國境,這是因為有些國家有不止一個的貨幣區(如中國分別有大陸、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四個貨幣區),還有的國家設立了自由貿易區、保稅區,這樣,對一國不同的貨幣體系或者同一貨幣體系中特殊關稅區,其管制程度可以不同。
在資本賬戶開放的框架中,資本流動的跨境概念也應該是跨貨幣區邊境,而不是跨越國境,它包含下面的內容:居民之間可轉讓的國外資本資產的在岸交易、非居民之間的可轉讓的國外金融負債的離岸交易以及居民或非居民個人跨境的國際資金轉移等。
四、對常見定義的評述與分析
現在我們可以嘗試對前面的定義作一簡單的評述。
第一種定義沿用了對經常賬戶開放定義的方法,從貨幣兌換的角度定義資本賬戶開放。但有相當的學者認為,資本賬戶開放并不完全等同于資本賬戶的可兌換,而且在取消“匯兌”方面的限制和取消“交易”本身的限制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資本賬戶開放更側重后者,僅僅強調取消“匯兌限制”難以獲得廣泛認同。
第二種定義對經常賬戶在資本賬戶之后或同時放開的國家不適用,并且標準不明確,操作性較差。
第三種將資本賬戶開放表述為不控制資本跨國界流動,對其不進行征稅或補貼,沒有將一些特例考慮進去,不能適應所有情況,顯得過于絕對。
第四種定義沒有突出資本賬戶的特點,無法區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而且排除了盯住匯率國家采取資本賬戶開放安排的可能性。
第五種以“避免”替代了“取消”,考慮了例外,避免了絕對化,但是未將國界與貨幣區邊境和海關邊境區分開,由于歧視性的貨幣安排一般會涉及到經常賬戶,這違反了IMF協定第八條第三款的安排,在實行經常賬戶開放時就必須取消,因而避免實行歧視性的貨幣安排的說法似乎顯得意義不大。
第六種定義以完全取消管制和各種限制來定義資本賬戶開放,并不十分準確。一般認為,發達國家已經完成了資本賬戶的開放,但事實上沒有任何資本管制的國家是不存在的。而且從定義上看,容易把資本賬戶開放看成一個結果,而不是一個過程,因而,易憲榮和姜波克都在定義之后,強調了資本賬戶開放的進程性,作為定義的補充。
第七種定義相當精練,但其中“資本跨國界交易”值得探討。在資本賬戶開放的框架中,“資本跨貨幣區邊境交易”更為確切。
六、本研究對資本賬戶開放的界定
完成了對以上定義的比較分析后,綜合國內外學者對資本賬戶開放實踐的描述和理解,筆者對資本賬戶開放的定義為:
所謂資本賬戶開放,是指“持續地避免對資本跨貨幣區邊境的交易進行各種直接和間接的限制。”
本定義有幾點說明之處。第一,與經常賬戶的開放不同,資本賬戶開放應當主要指避免對交易環節的各種直接和間接的限制。資本賬戶開放定義中的交易,包括:交換、轉移、移居和其它交易,資本與金融賬戶開放不僅僅是指避免對跨境資本交易、證券投資的限制,還要避免對跨境資本轉移、直接投資和其它投資的限制。
第二,資本賬戶的開放不完全等同于資本賬戶的匯兌自由。雖然隨著資本賬戶的開放,跨境資本交易對資本賬戶下的匯兌自由要求也會不斷提高,但在實踐中,兩者可以同時放開,也可以是先后進行。
第三,資本賬戶開放并不排除一些“硬盯住安排”匯率選擇或貨幣安排,如中國香港地區的做法。
第四,資本賬戶的開放是指基本開放。迄今在國際社會中,尚無一個國家真正實現了資本賬戶的絕對的完全開放。用“避免…...限制”的定義代替“解除”和“不對…...限制”,既表明了資本賬戶開放的相對性,也說明資本賬戶開放具有不同的開放度。
第五,資本賬戶開放后,可能依據條件變化再度實行某些管制,而判別開放度的高低要以可持續的開放程度為準。某種程度上,資本賬戶開放可以理解為資本賬戶由較低的開放度向較高的開放度的提升,并能夠基本加以維持。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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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濤:《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定義》[J]北京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1.1
7.溫建東:《資本賬戶可兌換的內涵與外延》[J]北京國際金融研究2001.7
8.羅平編譯:《貨幣可兌換和金融部門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分析框架及作法》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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