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準則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06-05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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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準則問題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為了規范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我國財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在2001年1月18日又作了修訂,該項準則對規范投資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筆者認為其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此提出一些膚淺的意見以供商榷,如關于投資成本的確定,債券的投資成本中對于購買分期付息債券時價款中所含的未到期利息是否應包含在內;長期債券投資的相關費用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還是應計入“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計提的標準和數額的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核算中關于清算性損益的界定等。本文就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展開探討

關鍵詞投資準則費用

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企業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近些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環境,與此同時,稅法也對企業投資所得提出了納稅上的要求。為了規范投資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我國財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了一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以下簡稱投資準則),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公司施行;在實施了兩年后,2001年1月18日根據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對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訂,經修訂后的投資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該項準則對于規范投資業務的核算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究過程中筆者發現該準則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擬就以下幾個問題展開探討。

一、關于投資成本的確定

投資準則中規定:“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上述規定對于股票投資的核算以及在發行日和付息日購進的債券不會出現什么問題,但是對于發行日后至到期日前這段時間購進的債券的核算就會出現問題,請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銀行存款525000元購入A公司當年1月1日發行的面值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債券,該債券年利率為12%,每年1月1日與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資準則規定相應的賬務處理為:

1.假設為短期投資,則應作分錄:

借:短期投資—債券投資525000

貸:銀行存款525000

2.假設為長期投資,則應作分錄:

借: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500000

—債券投資(應計利息)25000

貸:銀行存款525000

上述處理從投資準則字面分析,應是無可爭議的,但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不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所支付的全部價款中包含的利息25000元,在一個月后(2001年7月1日)就可以收回,其本質上屬于應收利息流動資產,卻計入“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賬戶與其他手續費、溢折價等項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受到利息按期計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響的結果。此種做法對于短期投資還有些道理,因為短期投資不一定持有到期,有可能在2001年7月1日前就轉讓收回投資了,所以這25000元有可能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是對于長期投資而言上述處理方法顯然不太合理因此,筆者認為在購買長期債券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借: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500000

應收利息25000

貸:銀行存款525000

根據以上分析,“投資準則”中關于初始投資成本確定的表述應更正為:“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這樣,使債券的應收利息,服從其經濟實質,而不以是否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為標志,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關于長期債券投資相關費用的核算

所謂相關費用指的是進行投資時所要交納的稅金及手續費等,投資準則中關于長期債權投資的債券費用的會計處理的表述為“債券投資成本中包含的相關費用,可以于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在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計入損益;也可以于購入債券時一次攤銷,計入損益。”

以上表述筆者認為不夠明確,其中的“計入損益”具體指的是哪個損益科目準則沒有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中明確規定長期債券投資“如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那么,損益科目是否就是“財務費用”呢?筆者認為這里存在著一些矛盾,這些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財務費用科目在新制度中規定的核算范圍是“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而投資行為是屬于生產經營以外的業務,為其所發生的相關費用顯然不屬于財務費用的核算范圍,計入財務費用必然會虛減營業利潤。

其次,在新制度中對于金額較大的長期債券相關費用規定在債券取得時計入“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債券費用)”明細科目中,并在債券存續期內,于計提利息、攤銷溢折價時平均灘銷,計入損益。這里,利息與溢折價的攤銷都是計入投資收益項目,債券相關費用從本質上類似于溢折價,理應也計入投資收益。

因此,筆者認為長期債券投資相關費用不管金額大小、是否需要攤銷最終都要計入“投資收益”項目,以正確核算投資損益。

三、關于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提取

在投資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定期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逐項進行檢查,至少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情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以上規定一方面抵消了當期的凈收益,另一方面增加了投資的減值準備,備抵調整了作為資產的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但是該規定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是:

第一,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投資價值下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下跌,并非一時所致,以后的回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價值下跌的金額與若干期間有關,而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把全部跌價損失都由當期投資收益承擔,顯然有失配比原則。因為配比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會計原則這個大系統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內部的矛盾和沖突,因此相當一部分會計實務很難使謹慎性原則與配比性原則相互一致、相輔相成。對一些會計事項在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上遵循了謹慎穩健的思想往往就淡漠了配比原則的精神。反之,符合了配比原則的要求卻會違背穩健原則的宗旨。這就使得會計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準則時面臨著兩難的選擇。同時也使會計實務工作者在做出職業判斷時同樣也面臨著兩難選擇。

第二,該規定實際操作起來卻十分困難,最困難的是是這里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準則里的可收回金額是指“企業資產的出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兩者之間的較高者,其中,出售凈價是指資產的出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該表述中的出售價格難以確定,因為我國大部分的的長期投資沒有一個明確的市場價,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也只能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來估計一個金額,而投資到期形成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就更加含糊了(對當前的市場價格都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更何況將來若干年后的出售價格和折現率)。該項業務要求會計人員要具有很高的職業素質水平,而我國的大部分會計人員的職業素質都不高,因而就會出現以及提減值準備來充當利潤調節器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利潤的真實性。

因此,筆者認為投資準則應當在體現謹慎性原則的同時要兼顧配比性原則,并盡快出臺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的具體執行標準,以便會計人員遵照執行。

四、關于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的清算性損益的確定

企業在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核算時,投資準則規定“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以上對于清算性損益的表述比較原則,但操作起來有些不便,在投資準則的指南中雖然給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對于在投資年度所分得的利潤如何處理,該準則的規定就不是很明確。

例如:某企業于1999年1月3日購入W公司股票600萬元,投資占W公司股權的10%.

該項業務應采用成本法核算,應作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6000000

貸:銀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股利100萬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潤,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作分錄:

借:應收股利(100萬元×10%)1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00

以上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該被投資企業1999年以來累計實現凈利潤160萬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股利100萬元。該業務筆者認為應當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萬元(100萬元×10%),應作分錄:

借:應收股利10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資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書以及準則講解對這類問題的會計處理方法卻是確認160萬元的投資收益,作分錄:

借:應收股利100000

長期股權投資60000

貸:投資收益160000

該處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凈利潤沒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強加到這一年來了,這顯然很不合理,這種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經濟業務的實質。

因此,筆者認為投資準則應當對投資當年分配的利潤或股利與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潤或股利要作嚴格的區分不能混為一談。

總之,投資準則的頒布雖然使得各個公司的投資業務有了一個較為完善的核算標準,但是有些方面還需進一步改進,俗話說“實踐出真知”,投資準則只有在不斷的應用當中才會發現問題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福建省財政廳會計處、福建省會計學會秘書處、《福建財會》編輯部編企業具體會計準則專輯(1)福建會計法規制度選編(第二輯)1998年10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經濟科學版社2001年2月。

[3]《企業會計制度講解》研究組編著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