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信用體系迫切性論文

時間:2022-08-09 0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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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信用體系迫切性論文

一、目前我國社會信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是銀企信用關系惡化,銀行信用循環梗阻,風險加劇。表現為企業信用能力急劇下滑,大量逃廢銀行債務,致使銀行信貸資產大量沉淀,風險累積,效益低下;同時銀行恐貸、惜貸現象突出,資金滯留體內,銀企信用循環出現梗阻。其次是信用供需脫節,阻礙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主要指新興的經濟主體(如民營企業)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費信用),由于沒有合適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撐,使銀行過剩的金融資源與新興的有效需求無法有效對接,形成信用脫節和金融低效。第三是優良企業出現金融轉移,信用需求開始減弱。優良企業主要是指制度完善、規模效益好、盈利能力強的企業集團,這類企業一般能通過內源融資或上市進行資本擴張從證券市場“圈”得資金,對成本約束較高的銀行貸款需求開始減弱,信用轉移使銀行主融資渠道出現中斷,銀行資產因缺失優良載體而產生“脫媒”。第四是為支撐信用循環,國家信用空前回歸,社會信用領域日趨狹窄。國家以政權為支撐,通過新一輪政策化資源配置,來助推整個信用運轉,即通過大量發行國債,緩解銀行融資壓力;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引導銀行發放配套貸款(如水力、交通項目貸款);使得以國家政策作支撐的國家壟斷型或非市場準入產業(如電力、電信、石化、煙草等),成為銀行激烈爭奪的融資領域。第五是信用萎縮導致金融資源游離經濟實體,信用日益畸化,金融風險不斷堆積。信貸資金大量進入以國家政策為支撐的證券市場進行投機。據統計,當前一級市場資金的70%和二級市場資金的30%都直接或間接來自于銀行。金融資源游離于實體經濟,信用行為開始畸化,加大了金融風險。

信用惡化直接造成銀行經營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的萎縮、高險與低效。當前,我國銀行信用執行著80%以上的社會融資功能,銀行信用成為社會信用的主導和核心。客觀上,社會信用與銀行業務存在著高度的正向關聯,它們相互依存,同盛共衰。由于當前信用惡化和減弱,以及信用循環的非市場化、非經濟化支持,使信用行為不斷畸化,信用風險不斷累增,嚴重阻礙銀行的業務經營。一是惡化了信貸資產,加劇了經營風險。信用惡化使銀行的不良資產居高不下,生息資產嚴重不足,財務虧損嚴重;同時使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降低,金融風險空前加大。二是制約了銀行的融資手段,降低了資產盈利能力。信用環境惡化使銀行融資方式保守、領域狹窄,銀行大量資金因脫媒而滯留體內,不但資產收益率極低,而且直接形成信用、經濟的雙重萎縮。三是畸化了銀行信用行為,催生出新的金融泡沫。信貸資金入市投機,使金融資源游離于實體經濟,金融泡沫不斷積累。四是束縛了金融產品的創新,制約了銀行創收能力。銀行產品創新突出表現在產品的科技化、組合化和信用化,但由于存在大量的失信行為(如惡意透支),信用功能運行受阻,阻礙了業務的有效拓展,削減了銀行的創收能力。

二、造成我國社會信用惡化的原因分析

從微觀層面看,信用關系是由授信者、用信者和信用工具(如借據、合同、存單等各種契約性金融工具)三大要素組成。信用關系形成后,信用能否有效循環,關鍵取決于兩大必要條件:一是信用意識,二是信用能力。二者互為條件,不可或缺。主觀上信用意識淡漠導致有錢不還,或客觀上信用能力不足造成無錢可還,都直接造成信用的失效和惡化。造成當前社會信用惡化的主要根源有:

(一)銀企產權的模糊性和主體的同一性,使銀企債權債務缺乏體制硬約束。市場經濟有效運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環)應有對應的微觀經濟主體,要求市場經濟主體具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求平衡、自我發展”的“四自”特征。當前,我國國有企業改制、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還沒有建立。由于產權結構的單一性和主體的同一性,銀行、國企資產債權債務具有理論和現實上的“存續性”和“抵消性”,最后總可通過國家政策進行債務清理(如呆賬核銷、債轉股、清理三角債等),即使形成損失也債有其主。

(二)地方經濟與銀行“條塊”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業聯合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日益趨嚴重。分稅制改革后,地方企業成為各地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創造政績的核心載體,其利益呈地方性“塊狀”特征。而國有商業銀行是全國一級法人管理體制,資金在全國調配使用,國家是權益的所有者,其利益表現為“條狀”特征。“條塊”利益的分割性使地方政府和企業通過各種手段,以犧牲銀行的利益來獲取地方利益,如政企聯手通過改組、轉制等各種形式大肆懸空、逃廢銀行債務,使銀行的債權維護、保全工作層層受阻,信貸資產大量流失,銀企關系不斷惡化。

(三)銀行的授信能力相對滯后,形成大量的經營風險損失。1、授前決策滯后。銀行信貸(或授信)思維僵化,決策簡單,習慣于傳統的政策導向,面對市場的多元化信用需求,缺乏相匹配的甄別、評估和預測能力,再加上企業信息的非對稱性披露,造成銀行事實上的盲目授信與輕率授信,使信用風險在源頭上無法有效控制。2、授后監控乏力。表現為沒有足夠的人力或素質相匹配的管戶人員對貸款進行跟蹤監督,有效落實貸款用途和實現目標效益;同時企業以假賬、假報表及多頭開戶等手段逃避銀行監控,形成銀行對企業的約束軟化。3、授中管理存在缺陷。表現為授信權責不匹配,責任追究不明確,內控制度不完善,審貸手續不科學,直接造成授信低效。4、授信手段滯后。銀行授信手段傳統,產品單一,創新能力不足,在出現融資梗阻時,未能及時設計、創新出新的金融產品滿足潛在的金融需求,以分散金融風險,提高資產收益水平。

(四)社會信用制度不完備,無法滿足有效的信用需求。1、個人信用制度尚為空白。隨著買方市場的全面形成和社會收入的個人化分配傾向,有效消費需求不足成為我國內需不足的主要原因。當前,信用消費發展為最強勁的金融需求,但由于缺乏成熟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無法對個人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進行有效把握,消費信用雷大雨小,營而不銷,嚴重束縛了銀行業務的有效拓展。去年我國的消費信用僅為710億元,占GDP不到1%,而美國的同比為55%,香港為23%。2、企業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銀行對企業建立了信用評級制度,但這種制度尚未社會化、系統化,評估依據的信息水分較大,缺乏真實性和操作性。3、金融企業信用等級制度尚為空白。當前許多金融組織(特別是中小銀行、信用社)資產極度惡化,經營效率低下,金融風險集中。銀行信用等級制度的空白,使金融組織缺乏優勝劣汰的市場化退出機制(如勒令銀行關停、整頓和破產),不利于銀行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提高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4、缺乏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是解決用信者信用能力不足,推動社會信用循環的有效途徑。當前,我國的信用擔保制度極度殘缺,除國家信用(國債)、銀行信用(銀行承兌匯票、存單、信用證)、機構信用(保險)可作信用擔保之外,只剩下條件苛刻的實物擔保。作為極具發展前景的民營及中小企業,因沒有可行的社會擔保體系進行媒介支撐,有效的信用需求無法及時滿足。

(五)信用運行缺乏有力的法律及道德環境支持,使違約失信行為大行其道。1、信用立法尚為空白。法律制裁是最有力的信用約束。現實中,借債還錢雖為天經地義,但賴債不還卻是無法無天,賴債行為缺乏有力的法律約束,助長了賴債失信行為的蔓延。2、信用執法不力。執法不力體現為執法力度的欠缺及地方政府的干預,使進入法律程序追償的債權,落得“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3、信用運行缺乏良好的道德環境支持。當前,由于信用法制不力,使社會上坑蒙拐騙、制假售假行為非常猖獗,在“金錢本位”價值觀的導向下,誠實守信的傳統道德觀念不斷弱化,信用運行缺乏有力的道德環境予以支撐和維護。

三、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途徑

(一)加快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構建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微觀信用主體。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是使企業主體法人化、人格化,通過對經營權責的硬性制約,形成企業守信經營的內生機制。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企業必須具有明晰的產權;當前,我國國有企業進行了以股份制改造為主的制度改革,但由于產權主體虛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使企業信用與經營者個人利益割裂,現實中經營者往往是以企業失信來置換個人利益。優化社會信用循環,首先必須構建市場經濟有效的微觀信用主體。1、深層推進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當前,許多企業將股份制改造作為上市“圈錢”的主要手段,企業體制形改而神未改,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產權結構不僅影響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成為制約國有企業改革深入推進的“瓶頸”。隨著國民收入個人化分配的增強,目前民間個人資本積累達9萬億元,相當于國有凈資產的總值,這為國有股權的有償轉讓提供了物質基礎。國家應站在戰略的高度,立足于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力而不是占有率,有進有退,加大國有產權的有償出讓力度,充實虛設主體,硬化經營約束,為社會信用的健康運轉提供有效載體。2、對國有商業銀行產權進行改造。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效率低,競爭能力弱,資產質量差,已充分暴露出國有銀行的產權體制缺陷。構建股份制產權,建立以“四自”為特征的現代商業銀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授信軟約束及授信能力問題,應成為我國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的理性選擇。3、建立企業經營者信用約束制約。為規避經營者人為造成的企業失信行為,當務之急是要建立社會化經營者信用登記制度。將企業信用視同經營者個人信用進行捆綁考核登記,對違約及失信企業的經營者,在以后個人任職、就業乃至申請信用援助時實行嚴格制約。

(二)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銀行授信能力。1、優化內部授信制度,強化授信責任。商業銀行要確立以資源稟賦、經營業績、授信能力為導向的內部授信體系,從授信能力這一源頭控制信用風險。按權責匹配的原則,強化對授信的責任約束,實行授信損失責任永久追究制。2、建立科學的信用準入機制,盡力規避企業制度、政策和市場風險。其次,建立社會性的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由政府出面組織,銀行、稅務、工商、司法等部門組成社會性權威評估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對企業進行統一的信用等級評定,執行統一的授信約束和制裁。3、加強對企業的監控管理,規避企業信息不對稱問題。4、銀行自身要加強信用評級和風險控制。要建立銀行信用等級評估制度,通過國內或國際權威資信評估機構對銀行信用等級進行認定。對風險惡化、虧損嚴重、信用等級達不到標準的要勒令停業整頓或依法破產。同時,要嚴厲打擊和取締民間私人錢莊、基金會等各種非法金融機構組織,為社會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融資環境。5、提高授信能力,按市場需求和主體信用能力進行授信。一方面,對國家產業政策倡導的投資領域,要結合本地域經濟特點來決策,避免盲目跟從而引起新的重復投資;另一方面,對新興的經濟主體和融資領域(如消費貸款、民營企業貸款、各種中間業務等),要主動適應市場,積極研究、開發各種有效的金融產品,滿足新需求,開拓新的業務和盈利領域。

(三)建立個人信用及社會擔保制度,廣泛鏈接信用需求。首先,要迅速建立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滿足消費信用需求。個人信用制度是通過構建社會統一的個人信用檔案,以信用記錄生成個人信用級別,作為個人在獲得社會信用援助的資格證。在信用制度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消費貸款占到全部貸款的40%,而我國不到1%。由于個人信用制度缺乏,龐大的消費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已成為暢通信用循環的必然選擇。要通過建立個人信用征信制度、個人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個人信用擔保制度,為銀行深入拓展個人信用消費業務提供依據和保障。同時銀行要深入研究市場潛在的消費需求,大力開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貸款、助學、婚嫁、裝修、大件消費品等一系列信用消費貸款業務,拓寬業務領域,創新金融品種,開拓新的盈利空間,促進經濟、金融的聯動發展。其次,要健全社會信用擔保體系,拓寬銀行融資范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信用擔保體系,從信用保障的角度彌補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識的缺陷。

目前,國家對建立社會化的信用擔保體系進行了政策規范和引導,有些地方也初步嘗試性地建立了一些擔保機構,但力量過小且不完善,尚未發揮實質性作用。我國的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應以社會化、規模化、規范化、法制化為目標,要充分發揮政府在擔保體系初建時期的啟動作用。針對體系初建期,政府牽頭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基金以國家財政劃撥為主,民間資本加入及擔保費收入為輔,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當擔保力量日益壯大后,政策性基金可實行股份化退出,實現擔保體系社會化。同時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再擔保基金制度。社會化的信用風險分擔機制的建立,將極大地拓展銀行的融資范圍,特別是將融資對象擴充到充滿活力和前景的民營企業,有效放大了銀行的業務空間和盈利空間,并實現銀行融資重心的市場化轉移。

(四)依法、依政、依德治信,全方位整治信用環境,通暢信用梗阻。首先,要加大依法治信力度,嚴懲賴債、廢債行為。一是加強信用立法,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當前我國沒有一部系統性的信用立法規范,信用糾紛一般都是通過其他專業法律來間接裁定,這些法律只強調對債權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簡單的民事賠償責任,對債權實現缺乏有力手段,對惡意違約缺乏必要的刑事制裁。社會信用關系必須進行專門的立法。要立足于對債權的保護,對債務違約制定嚴厲的賠償和懲罰規則,嚴重的要追究違約者的刑事責任,增強法律威懾力,使失信者付出昂貴代價,從而約束整個社會信用行為。二是加強信用執法力度,極大維護債權人利益。執法不力是失信行為大行其道的癥結所在。目前全國未執行的債務額達2000多億元,執法不力,形成“家有萬貫在別處,債臺高筑成富翁”的惡性局面,并通過各種示范、攀比、放大效應,造成整個社會信用極度扭曲。加強信用執法,主要是嚴肅司法紀律,加大執行力度,排除行政干預,嚴懲逃廢債行為,使債權人特別是銀行的債權利益得到法律保護。其次要依政治信,全面整肅社會信用秩序。鑒于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信用重整需要政府的全面參與和積極推動。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加強信用自律,規范行政行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發揮自身的重要角色和職能,將建立健康有序的信用秩序作為發展地方經濟、改善投融資環境的基礎工程,為整治信用秩序鼓與呼,以信用工程的發起人和推動者的角色,積極調聚各領域各部門及一切社會力量,統一整治手段,嚴厲制裁措施,形成一張整治信用的社會之網,讓失信者無處立足。最后要加強依德治信。道德是約束人們行為最原始、最廣泛的社會規范,是鑄造信用自律的根本力量。從主觀層面,信用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是源于人們內心的觀念和意識,故信用僅靠制度保障還不夠,還必須加強市場經濟的道德建設,讓“誠實守信”的觀念深入人心。一是要加強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識和社會道德。二是要加強輿論的正確引導,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道德氛圍,使信用成為衡量一個人道德素養的重要標尺,重信履信成為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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