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的正義探討

時間:2022-07-17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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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的正義探討

論文關鍵詞:社會道德正義狀況正義形式正義觀選擇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從正義的前提、社會作用、判斷標準和具體形式著手,提出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正義判斷的標準是建立在義務論基礎上的基本道德。根據這些判斷與概念,作者指出了中國社會在正義的判斷標準上的不明確以及正義觀上的不足之處。認為當前應從馬克思主義的正義觀出發,以建立在傳統契約論基礎上的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作為借鑒,來探究和規范當前的社會正義觀和正義取向。

社會為什么需要正義?這是討論有關正義問題時首先需要說明的。社會之所以需要公平正義是基于“資源適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這樣兩個前提。18世紀英國思想家休漠曾說:“大自然把所有外在的便利條件如此慷慨豐足地贈予了人類,以致沒有任何不確定的事件,也不需要我們的任何關懷和勤奮,每一單個人都發現不論他最貪婪的嗜欲能夠要求什么或最奢豪的想象力能夠希望或欲求什么都會得到充分的滿足。……在別人占有這個對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擁有價值相同的另一個時為什么稱這個對象為我的呢?在那種情況下,正義是完全無用的,它會成為一種虛設的禮儀,而決不可能出現在德性的目錄中。這里休漠概要地闡述了人類的自利本性與社會資源稀缺性間的關系。美國當代思想家羅爾斯在繼承休漠這一觀點的同時認為:“在許多領域都存在一種適度的匾乏。自然和其他的資源并不是非常豐富以至于使合作的計劃成為多余。”實際上,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社會地位、職位、收人、榮譽等社會資源都屬于適度匾乏的資源,都不可能足夠到使每個社會成員得以平等地分配。資源適度稀缺—既不是極度稀缺也不是足夠豐富,這就意味著如果資源極度稀缺以至于人類合作都不可能獲得足夠的基本生活用品,那么一切道德原則都將成為虛無的東西;如果資源足夠豐富到能夠滿足每個人的需要,那么正義原則也將成為多余。而現實社會中,正義既不是虛無的也不是多余的,正義原則恰恰應當成為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依據。

同樣,“人的自利性”也是社會需要正義的前提。人類社會的生產雖然是一種互利的合作事業,但它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的沖突性特征。由于社會合作有可能使所有人都能過上一種比任何孤立奮斗的人更好的生活,于是就有了利益的一致性。然而人們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每個人都想得到利益中的較大一份,而不是較小的一份,由于他們對如何分配他們合作所產生的較大利益不會漠不關心,于是就產生了利益的沖突。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則,用來選擇決定利益分配的各種社會制度,保證達成某種關于恰當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即它們規定了社會基本體制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法,同時也規定了對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正是由于“資源的適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決定正義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制度安排需要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利益,無論是馬克思主義者還是自由主義者,維護和增進每個人的利益都是他們所追求的。

正義對社會的作用正如羅爾斯所說的那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對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來說,就是社會成員普遍地認可了的社會正義原則,這是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條件。正義在社會中的特定作用是分配特定的權利與義務,決定恰當的分配份額,因此,正義觀必然影響到社會的效率、合作與穩定。亞里士多德曾說每一種政體都體現不同的正義觀念。如果一個社會中,人們對社會的正義觀發生了根本分歧的話,社會就可能發生變革。可以說,正義對一個社會甚至更小的社會細胞(家庭、或者單位)是維持穩定與秩序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正義的認同,就沒有了社會的秩序和合作的基礎,最終也必然制約效率的發揮。就社會而言,是動蕩與沖突;對社會的組成單位而言,是內耗與矛盾。

然而,一個社會應有什么樣的正義觀本身也是一個最有爭議的議題。這其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對正義的道德衡量原則。關于正義的道德衡量原則基本上可以用兩個傳統來概括:契約論與功利主義。契約論傳統就是羅爾斯等人所倡導的那種建立在洛克式社會原始契約基礎上的正義,即用一種常識性的準則(或者說是“普遍道德”)和自然權利來衡量各種行為的正當性,強調正義保障的自然權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利益的權衡。這種以義務論為判斷標準的正義,認為善(各種定義的利益)的最大限度的增加不能作為行為正當性的解釋,或者說善的持有必須具有正當性。用中國一句古話能生動地概括契約論的道德原則,即“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契約論傳統強調社會合作的基礎是社會建立之初的一致認可的基本的道德原則,這些原則決定了什么樣的追求善的行為不能鼓勵和允許。功利主義的傳統是利益至上原則,強調結果至上,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善來解釋行為的正當性,而把先驗的常識性標準和自然權利置于結果之下。這是一種目的論的判斷原則。用一句我們時下常說名言就是:“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功利主義是把個人的理性選擇原則擴大到整個社會,社會的利益體系是個人利益訴求的合成,社會通過一定的組織(如市場)與有效管理來分配社會資源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個人的欲望,從而實現社會的合作與效率。

在現實社會中,契約論傳統與功利主義傳統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就契約論傳統而言,很難說有普遍一致的、絕對地適用于任何地點與事務的道德準則。就功利主義傳統而言,如果不顧社會基本的道德底線來滿足個人的欲望,很可能導致社會的失范與動蕩,即使是個人合理的選擇,如果不加節制,也會導致社會整體的災難。其實任何一個社會都會有一定的基本的道德基礎,這種基礎是社會存在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但個人功利欲望也是社會發展的動力條件之一,兩者構成了社會存在發展的充分必要條件。如果個人的功利欲望不受社會的基本道德約束,或者社會現存的基本道德抑制了社會成員的共同欲望,形成一種禁欲主義,這兩種狀況也都是不正義的。

一個社會以哪一種傳統作為社會正義相對優先的評判標準,這與一個社會的體制屬性和發展程度有關,也與一個社會具體的現實要求相聯系,并且這兩者有時是結合在一起的。同時它也決定了各種具體正義形式的優先次序。正義的實質就是平等問題,即如何平等地分配權利與義務。然而,任何一個社會中其成員之間在某一些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如財富、能力、需要和社會地位等等,而在另一些方面他們彼此又是平等的,如都是生來平等的人或公民。如何在他們之間公平地分配權利與義務就涉及具體的正義形式。

我們今天認同的正義概念接近于亞里士多德所說的那種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即權利的分配應該與個人的才德與功績結合起來,誰對社會的“優良生活”貢獻大,誰就應獲得較大的權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解釋,它包含了兩種正義分配的形式:“數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數量相等’,就是賦予相同的人同等的權利與義務,“比值相等”是賦予不同的人不同比例的權利與義務。亞里士多德對此的解釋是:不正義既產生于相同的人被不平等地對待,也產生于不同的人被平等地對待。這里亞里士多德是用不同的平等標準來對待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有人根據亞里士多德的這種解釋歸納為以下幾種正義形式:形式正義(formaljustice)與實質正義(substantivejustice),算術正義(arithmeticaljustice)與比例正義(proportionatejustice),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換正義(commutativejustice)和分配正義(distributivejustice)。形式正義:算術正義和交換正義都是屬于“數量相等”的范疇。實質正義、比例正義和分配正義都屬于“比值相等”的范疇。

形式正義要求“法律與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樣的方式)適用于那些屬于由創門規定的階層的人們。這是要求把各種有差異的社會成員某一相同之處突出出來,以此作為一個無差別的人與團體來看待,無差別地賦予他們某些具體相同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的權利與義務,如政治上都是國家的公民,生命意義上都是抽象的人……等等,應該具有某一方面相同的權利與義務。這是一種程序上的要求(或稱“程序正義”)。“法律(制度、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形式正義的典型表現。但形式正義有時并不能保證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或制度本身的實質性內容是否公正。它有時會導致絕對平等主義,磨滅個性,“夷峻而不湮卑”,使“全體淪于凡庸”,不利于激發社會的競爭機制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實質上也是對工作勤勉者的不公;相反,它也可能導致加劇人們事先的不平等,造成社會成員之間地位與財富過于懸殊,這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效率與長期發展,實現人們之間的實質平等。

實質正義是與形式正義相比較而言的,這種正義比起形式正義是在內容上更具有實質性公正的內涵,即能真正保證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與社會貢獻相一致,有利于充分尊重和實現所有人的內在的目的性的價值。如果一個法律或制度的內容本身具有不公正性,盡管它能在實施過程中做到法律與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但從實質上講仍然是不正義的。因此,形式正義要求的力量或遵守制度的程度,其力量顯然有依賴于制度的實質性正義正是反映了這個道理。形式正義只有在相同的人之間實施才能達到實質上的正義。實質正義則既包括了相同的人之間的正義也包括了不同的人之間的正義。這樣,實質正義中就要體現算術正義與比例正義的要求。

算術正義在于把形式正義在特定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情形下具體化,賦予某些方面相同的人或社會團體以相同數量的權利與義務,如“選舉中一人一票”、“機會、市場面前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算術正義都是旨在消除相同的人們之間在某些方面的特權與區別對待。比例正義是相對算術正義而言的。它是有目的對不同的人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并且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是不平等的。

算術正義與比例正義的核心在于:什么是某些方面“相同的人”或“不同的人”的區分標準上。因為這種區分標準決定了哪些人或社會群體應該得到相同的權利,哪些人或群體應該得到不同的權利。正是這種區分標準才使得這兩種正義具有實質正義的內涵。在現代社會這種區分標準是建立在貢獻基礎上的,或者說主要是以個人的努力與才能為標準。亞里士多德在思考這一問題時曾舉了一個我們現在普遍認同的算術正義與比例正義的區分標準的例子:即在笛師中分配笛管,誰的技藝最高就應該得到較好與較多的笛管,其他的標準如財富、地位和美貌無助于這項事業的發展,因此不能作為分配笛管的依據。當然算術正義與比例正義的實施可能會加劇人們事先的不平等或結果的不平等,但這一傾向往往是通過分配正義的形式來調節與彌補的。如果違背貢獻原則進行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要么造成絕對平均主義的后果,要么導致區分的標準封建化(種族、血統、等級、爵位、裙帶關系等等)。

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是與算術正義和比例正義緊密聯系的。交換正義在于通過交換過程或討價還價過程中個人或社會團體承認別人或別的社會團體的權利與義務,由此換來對方對自己的權利與義務的尊重和承認。交換正義是契約的產物,如果要實現契約中的平等,只能是契約各方具有相等的能力,否則只會產生不平等的契約。而分配正義則是由社會整體(或國家)根據社會的集體利益做出的符合某種目的性要求的權威性的比例正義的安排,如累進稅制、遺產稅、對欠發達地區和窮困人口的轉移支付、給予少數民族特定的政治經濟權利等等。羅爾斯所說的差別原則,即所有社會基本的善應以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這種正義。而馬克思提出的共產主義分配原則“各盡所能,按需分配”則是從最高意思上體現了這種正義,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分配正義是一個國家體現國家理性的象征,是促進社會合作、穩定、效率和實現人的目的性需要的保證。任何社會僅靠自然的機制如市場機制是不可能實現上述目標的,必須通過國家的權威性的安排來彌補自然機制的不足。國家這種權威性分配的目的也是從社會整體的要求出發的,它既有道德性成份,也有功利性成份。作為道德性目的,它意味著“符合地位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以彌補事先的種種不平等,爭取實現所有人作為人的內在價值;作為功利性的目的,它意味著據此彌補事先的不平等,以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與繁榮,而這對于“地位最有利的人”也是不可或缺的。形式正義、算術正義或交換正義只能是在相等屬性的人或社會團體之間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要實現社會真正意義上的實質上正義仍需要比例正義和分配正義形式。因此,形式正義、算術正義、交換正義只是社會的基礎正義形式,實質正義、比例正義和分配正義才是社會較高層次的正義。沒有基礎正義,人的基本自由與平等,社會的基本穩定就沒有保證,沒有較高層次的正義,社會就不能發展、進步,基礎正義也不會得到最終的保證。基礎正義反映的是一般文明社會的正義,較高層次的正義則是由社會文明發展的要求,也是社會特定屬性的要求。因為社會的特定屬性決定了實質正義的內容、比例正義的側重點和分配正義的方向。此外,一個社會在選擇具體的正義形式時,應該遵循“兩弊兩較取其輕”的原則,即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一種正義觀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可取是因為它的更廣泛的結果更可取。

當今中國社會的正義取向具有功利主義的極端性。任何社會都離不開功利主義,它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之一。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長期的貧困使得人們對貧困產生了難以言狀的恐懼,特別是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人發現自己與西方巨大的物質反差之后,對財富的追求表現出較為強烈的欲望。但問題是,這種功利取向應該存在一個“限度”,即須有基本的道德和法律約束,超越“限度”的功利傾向將是霍布斯描述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自然狀態”。而今中國社會對功利追求的基本約束已經相當脆弱無力,沒有約束的功利主義已經在中國發展到了有時甚至不顧廉恥的程度。因此,改善中國社會的正義狀況首要的問題是重新確定中國社會的正義取向。這種正義取向應該以馬克思主義正義觀為指導,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情況,合理采納并借鑒國內外優秀的正義理論特別是羅爾斯所建立的以契約論傳統為基礎的正義理論來矯正并重塑我國當前的正義觀。如果不對當前的社會正義觀進行矯正并重塑,就不可能正確地選擇社會的正義分配形式。因為任何正義分配形式的選擇都是建立在一定正義觀的基礎之上,正義觀決定正義的分配形式,而沒有正確的正義分配形式就不可能改變我國當前貧富懸殊、收人分配不公平的狀況。因此,重塑并矯正社會的正義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馬克思唯物史觀是我們理解并重塑正義觀的基本依據。唯物史觀的核心在于強調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作為歷史的前提和基礎,正義是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觀念性的東西。首先,物質的生產過程決定正義的內容。正義的社會狀況是與社會物質條件相關的社會現象,正義的實質就是在生產過程中占支配地位的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表現。在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形態里,由于物質生產是按自然關系進行的自給自足的生產,其生產方式是個人,因而缺乏權利意識觀念。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個人成為微觀經濟的主體,人也成為世俗的人,平等與交換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方面,人們試圖擁有的就是保護自己的產品和進行商品自由、貿易自由以及平等從事一切所謂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活動的權利。因此,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們易生平等、自由的權利觀念。但是馬克思把歷史的必然性看作是生產方式的必然性而不是政治的或宗教的保證,而把經由社會生活的真理和在勞動中的參與而發生的社會看作是真正正義的社會。正如馬克思在論證正義產生于經濟關系時指出:“這種交易是從生產者之間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現這個內容。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其次,物質生產決定分配正義的形式和程度。分配正義往往通過道義的情感訴求或依靠物質生產來體現的,道義論者通常求助前者,而馬克思則把物質生產作為分配正義的基礎。從生產方式的運動過程來看,不論是生產資料的分配,還是生活資料的分配都是由生產方式決定的,因為物質資料的分配實際上是勞動者與勞動對象、勞動資料的結合方式,而勞動者與勞動對象、勞動資料的結合方式就形成了一定性質的生產關系,這種關系便決定了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并由此決定了產品(利益)的分配份額等問題。

馬克思主義的正義觀認為生產方式決定正義的本質。我國目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體制,作為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體制的市場經濟,必然要孕育和生發出與之相對應的社會價值取向,概而言之,這些基本價值取向有:第一,對實效性價值的最大限度的功利追求。市場經濟講究社會資源的最佳有效的配置,奉行經濟主體在市場上的有效競爭,追求生產的最大市場效應和市場價值,以最小的投人獲取最大的實際收益。因此,效益、效率觀念是市場經濟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價值取向。市場經濟領域的這種實效價值在社會價值觀念上的反映,就是對功利、實惠、效用的價值取向。第二,利益關系處于調控經濟行為的支配地位。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一種功利經濟,它以體制的、市場的利益關系為杠桿調控經濟主體的行為。市場經濟的活力、效率主要源于經濟利潤。盡管調控經濟主體行為的機制和方式是復雜多樣的,但經濟利益關系顯然處于支配地位。缺了功利導向市場經濟也就無從正常運行。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功利導向反映在社會價值觀上就是人們對實際利益、物質利益的極大關注和熱切的追求。第三,以主體本位為主的互利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人們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行為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因為,經濟行為主體的利益和目的,必須通過市場和價格來實現,任何商品交換和權利的轉移,在形式上都不能出于交換各方的非自愿和被迫所為。誰要想在市場上為自身謀取利益,誰就不得不設法滿足他人的需要,不得不有所投入,不得不承認對方同自己是平等的和擁有獲利的同等權利。但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等價、平等、正義和互利的價值取向,并不是一種自覺的、徹底的自利與利他相統一的價值觀。第四,當前我國的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經濟體制不完善,尤其是收入分配機制的不健全等。市場經濟的價值取向和我國經濟體制的不完善導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從而也引發了社會正義觀和正義取向的扭曲。如何重新規范與矯正社會的正義觀和正義取向,我們一方面要以馬克思主義的正義觀—共產主義正義觀為指導,同時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優秀的正義理論來規范與矯正我國當前的正義觀和正義取向。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便是其中之一,因為這種理論并不完全排斥市場經濟中對功利的訴求,只是這種訴求必須符合基本的社會道德。正當的個體功利訴求能帶來效率,不受限制的個體功利追求只能導致社會組織的混亂,個體間的仇視,效率的低下。

羅爾斯建立正義理論的目的,一方面在于要求政府把實現社會正義作為制度建設的目標,另一方面在于為政府提供制度建設中應當遵循的正義原則。所以,他把正義的主題定位在社會的基本結構。羅爾斯指出:“正義的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所謂主要制度,也就是社會的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體制。在他看來,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非常顯著并自始至終存在。在現實社會中,人們的政治、經濟地位之所以有高低以及有著不同的生活前景,究其原因,除自身的自然條件之外,主要是由社會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和社會條件決定的。既定的社會基本結構使得一些人的某些出發點比另一些人的出發點更為有利,如此這樣就產生了不平等。羅爾斯認為,這類不平等是一種特別深刻的不平等,因為它不僅涉及面廣,而且還影響到人們在生活中的最初機會。正如羅爾斯指出:“一種社會正義觀將在一開始就被視作是為確定社會基本結構中的分配而提供的一種標準”。正是這種正義觀調節著一個社會主要的經濟、社會體制以及正義的分配形式。

羅爾斯在強調了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以及是社會的制度安排之后,提出了“用于制度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第一個原則是為了確定與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這里所說的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良心的自由、思想自由和保障個人財產的權利,以及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的自由等。按照這一原則,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這些自由都要求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必須平等地擁有這些基本權利。同時,羅爾斯強調第一原則對第二原則的優先性。羅爾斯指出:“這兩個原則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個原則優于第二原則。這一次序意味著:對第一原則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違反不可能因較大的社會經濟利益而得到辯護或補償。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權力的等級,必須同時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機會的自由。”這就是說滿足第一原則是滿足第二原則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滿足第一原則的前提下第二原則才能起作用。

羅爾斯在對第二原則的解釋先后有些變化:一是兩個條件的排列次序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在對機會平等的強調;二是表述的用語發生了變化,在《正義論》中的最初表述是“適合于每個人的利益”,在其后的表述是“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中的表述則是“有利于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由此可見,他對“社會之最不利成員”也就是社會弱勢群體的高度關注,表現了他的正義理論具有鮮明特點和正義取向。按照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和正義取向,必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干預和調控,建立健全分配機制,對社會財富實行再分配,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表明,他認識到實社會中存在著的分配不公、貧富不均的現象雖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決不能是放任的,應該是有底限的。如果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和正義取向落實到制度安排上,并貫徹到社會實踐中去,那么必然可以縮小貧富不均之間的差距,控制貧困的底限,使每個社會成員的生活都能得到一定的保障,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將從制度上得到改善和保障。從而消解“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怨氣,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貧富階層間的利益矛盾,這對社會的穩定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