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論文

時間:2022-11-29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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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論文

【摘要】我國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文章通過分析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歷史根源、現狀以及目前突出的社會保障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措施。

【關鍵詞】社會保障;農民工;失地農民

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旨在服從于二元經濟,其次要服務于二元經濟,因此相應的我國社會保障道路走的也是城鄉分割的道路。在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保障卻長期得不到重視,這就嚴重地阻礙了現階段的農村經濟的發展,如何打破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成為我國當務之急。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歷了兩次重要的變遷[1]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是服務于我國的經濟建設,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因此與此相對應,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經歷了兩次變遷。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次變遷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及50年代的社會主義改造使我國歷史發生了重大變革,在這樣的典型社會經濟背景下,中國城鄉開始建立勞動保險、困難補助、生活補貼、社會救助殘廢軍人福利和農村五保戶供養制度。但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并不十分重視,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做法。又由于農村經濟處于自然半自然狀態,農民對于正規的社會保障并無迫切的要求。于是在農村形成了以傳統的家庭保障為主,政府救濟為輔的社會保障結構。

1958年之后,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占統治地位的主要經濟形式。特別是實行城鄉戶籍制度后,農民外出務農或經商的自由被切斷,農民更強烈地依附于生產隊。在此基礎上廣大農村開始走向農村社隊集體經濟為依托、國家適當扶助的社會保障軌道。但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十分低下。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次變遷

1978年后,我國家庭聯產承包制為主的體制取代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促使在第一次制度變遷中產生的一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失去了基本的經濟基礎。同時,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風險條件的急劇變化、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計劃生育政策的施行、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家庭結構的轉變、價值觀念的變化都成為誘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變遷的重要因素。與家庭經營為主要特征的農村經濟體制的客觀經濟條件和社會條件的轉變相一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再一次成為必然。獨立于家庭經濟細胞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此,我國農村開始了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探索,并初步建立起范圍不同、標準不一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框架。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未建立起來,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落后于我國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總體上來說,目前我國農村大部分地區社會保障形式單一、水平低、覆蓋面小,同時農村社會保障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缺乏資金保障,這也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面臨的主要問題;其次政府缺乏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有效管理,且管理的透明性差,相關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引發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改革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自上世紀90年代民工潮興起以來,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約為1.8億人,進城農民工約為1.3億人,跨省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約為9000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課題組專家完成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調研報告尖銳地指出:“社保制度門檻高、轉移難,導致農民工權益難以保障”,是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兩個主要問題。目前我國農民工參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會保險”中,除工傷保險已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工參加外,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6%,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目前仍與絕大多數農民工無緣。[2]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

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高速發展,征地的趨勢成為必然。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從《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來看,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計劃占用耕地將超過363.3萬公頃,這就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將繼續增大,預計有1.1億以上的農民又要失去土地,而世代以土地為生存依據的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保障。對于目前農村存在的情況,一次性給付,不能解決問題。當征地補償金花銷完后,失地農民中相當多處在失業狀態下的人,由于制度性障礙和農民經濟承擔能力,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率較低,又不能享受失業、退休、醫療保障,造成大批“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三無農民。如果處理不好,那么他們就將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社會保障金籌集機制

建立合理科學的籌集農村社會保障所需的資金機制,可以實行農戶、集體、國家、社會相結合的辦法,分別按一定的比例籌集社會保障金,經濟發展不同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合理安排四者籌集資金的比例。這種籌資方法一方面可以減輕國家、集體的經濟負擔,又顧及到了農民經濟實力。

(二)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農村社會保障運作[3]

首先,加速農村政府的職能轉型。農村基層政府正按照中央部署,以“少取多予”為方針,建設服務型政府。這就要求并不具備經濟調控和指導能力的農村基層政府從干預微觀經濟發展領域退出,扎扎實實地做好各項社會服務工作,農村社會保障應當是其主要的工作之一。其次規范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運作。政府必須通過立法、司法、監察、審計等各種手段防范基金管理組織的人為風險,同時還要運用立法、行政執法來防范逆選擇、道德風險、搭便車等與參保農民有關的人為風險。當然,最關鍵的是讓農民有充分的知情權、管理權、監督權,讓他們自主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以此來保護他們自己的養命錢。這就要求基金的運作要盡量低位,最好在村民能夠完全自治的范圍內進行。再次,實施有效的規范監督手段,建立規范體系,并增加透明性。

(三)健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種類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和所處的階段,分階段、分層次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網。在全國范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以次為基礎,省級及地方建立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各種基本保障: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經濟發達地區則可以選擇商業保險。逐步地實現農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接軌。

(四)關于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探討

由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存在,農民工有一定的土地保障生活,這是城市市民所不具有的。根據農戶耕地的多少,如果農民工擁有的耕地數能夠滿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那么他就沒有權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對于那些擁有的耕地數不能滿足自己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民工,應納入相應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中。

城市要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并且要保持和城市生活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把農民工排斥在外,其次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與農村社會保障建立起相互流轉的機制,例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保險金可以跟隨農民工流動,有利于農民工更好的工作。具體來說,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個人賬號,按公安部已經制定的公民社會保障號碼與居民身份證號碼相統一的方案推行。農民工無論到國內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規定由雇主和自己向個人賬戶注入當時工資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障費,并可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領取社會保障金。

(五)關于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探討

現行的征地補償并不能滿足失地農民長遠的生存與發展需要,因此把失地農民加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是必須的。西方國家把失地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1)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國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因此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2)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失地農民由于文化素質較低,面臨很大的失業風險。因此,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將對社會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3)建立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4)為失地農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美國、日本等國家都非常重視教育和職業培訓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以發揮非物質性的社會保障對現代化的重要作用。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頒布了許多關于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法令。通過職業培訓,提高了勞動者素質,有利于勞動者就業,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失業問題,也成為美國社會保障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5)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既可使農民獲得基本的生存權與發展權,又可促進社會穩定發展。[4]

五、結論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一定的發展規律,它服從于經濟體制和結構,服務于經濟的發展需要,根據我國不同的發展階段,需要適合的社會保障與之相適應。由于我國農村情況的復雜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需要多方位的探索,以便找到適合當前我國農村情況的社會保障體制。

【參考文獻】

[1]王國軍.社會保障:從二元到三維[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5.

[2]農民進城與農村城鎮化./special/cheng

zhenhua/article_6986.shtml

[3]賀翀.加快構建農村社會保障機制[J].理論前沿,2006,(6).

[4]鄭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