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7-19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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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狀況比較
日本中小企業共508.9萬家,占企業數99.7%;中小企業從業人員4168萬人,占從業人員比重72.7%;制造業中小企業生產產值164兆日元,占總產值比重50.8%;零售業中小企業銷售額112兆日元,占零售業銷售額75.7%。中小企業是日本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中國,中小企業提供了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目前登記注冊中小企業為3570萬戶,占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而中國城鎮包括農村進城工作的靈活就業者總計達7000萬人。目前,中小工業企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部工業總量的60%、57%、40%、60%;中小流通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1978-1996年間從農村轉移出的2億勞動力大多數在中小企業就業;1998年中小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460萬人。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日兩國中小企業在數量比率、促進就業和創造產值等方面的基本狀況非常相近。比較研究兩國中小企業將對借鑒日本先進經驗、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起到積極作用。
二、界定方法比較
世界各國政府界定中小企業標準的目的,是為分析把握企業的規模結構,了解不同規模企業情況,為制定和實施扶持政策提供依據。因為,中小企業不僅戶數眾多,是創造就業機會的主要渠道和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的主體,同時由于規模小又是市場競爭的弱者。由于經濟發展情況不同,中日兩國對中小企業的具體確認標準和辦法也不同。
日本針對不同行業采用資本額和雇員人數兩項指標確認中小企業,其中制造業等行業的資本金為3億日元以下,批發業的資本金為l億日元以下,零售業的資本金為5000萬日元以下。上述三類行業的職工人數分別為300人,100人,50人。服務業的資本金為5000萬日元以下,職工人數為100人。
中國于1986年在國務院企業工資研究小組下設劃分企業類型協調小組。1988年由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聯合制訂下發了“關于《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的通知”,劃分企業類型的對象主要是工業企業,劃分的依據主要有以實物產量反映的生產能力和固定資產原值,目前,中國尚未出臺專門為中小企業政策服務的企業規模確認標準。即將出臺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符合有關中小企業標準的各類企業,中小企業的具體標準由國家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目前在中國,中小工業企業規模的確認仍執行原標準。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從理論上講,中小企業一般是指規模較小的或處于創業階段和成長階段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在社會認同和制訂扶持政策的實踐中,各界人士對中小企業也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中小企業,一般是指除國家確認為大型企業之外的所有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狹義的中小企業則不包括微型企業。通常認為微型企業是指雇員人數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和家庭經濟組織等。
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進行統計的情況看,總體上講與日本的確認標準相比,日本的界定標準更為詳細、明確,而實際上中國中小企業的人數規模相對偏高,但是,資產、資本和營業額規模相對偏低,這反映了中國中小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基本國情。
三、地位作用比較
近年來,對于日本中小企業的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已將中小企業看作富有機動性、靈活性和創造性的“日本經濟活力的源泉”。認為中小企業可以發揮如下作用:市場競爭的先鋒隊,推動市場競爭,促進經濟新陳代謝;技術創新的領頭人,不斷創新技術、開創新興產業;吸納就業的蓄水池,發揮企業家精神,提供自我發展機會;區域經濟的火車頭,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對工商業區域集聚起到核心作用。
1999年3月,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內容之一是不再認為非國有經濟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補充”,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非國有經濟的重要組成之一就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在中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基礎。②中小企業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中小企業以其占全部企業48.5%的資產創造69.7%的就業崗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小企業創造一個就業崗位的成本比大企業低得多。統計分析,在中國,大型企業創造一個就業崗位需投資22萬元,中型企業創造一個就業崗位需投資12萬元,小型企業創造一個就業崗位只需投資8萬元。③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是穩定財政收支的基礎,也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特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來源。中小企業通過承擔69.7%的就業崗位,不僅為國家減少了在社會保障方面(如失業保險等)的財政開支,同時還為國家創造了43.2%的工商稅收。1994年以后,中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除增值稅的75%和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屬于國稅外,增值稅的25%和營業稅、地方所得稅等均為地稅。④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是引入優勝劣汰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微觀基礎。⑤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證和必備條件。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以為國有大企業下崗職工創造就業崗位,可以為大企業提供配套服務,也可以成為以大企業為龍頭的企業集團的小成員。可以說,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證和必備條件。⑥中小企業是鼓勵民間投資的重要載體。⑦中小企業是發展和建設小城鎮的主體。在上述地位與作用中,解決就業實現社會穩定成為中小企業的重要使命。
中日兩國中小企業都在各自國家經濟結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各國經濟生態平衡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經營形式比較
目前,日本中小企業幾乎都是家族企業。(一)現代企業型。這類企業領導人是由家庭成員所構成,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主要是由家庭人員以外的人員所構成,技術力量、設備水平都達到了一個相當的高度,企業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都比較完善,并有相當程度的積累;(二)標準企業型。這類企業大多是按照現代公司制來建立的企業,家族成員是企業經營主體。企業經營核算比較清晰,企業財務和家庭財務、利潤和工資等都處于分離狀態,財務帳目清晰,積蓄一定的經營資源,并雇用一定量的從業人員。而且,大部分企業正在向現代企業型轉化;(三)維持生計型。這類企業是以維系家庭生存發展為目的,家庭成員既是企業管理者,也是企業勞動者,而且,管理水平處于比較低的階段,往往企業財務和家庭財務混為一體,利潤和工資等也不分離;(四)副業型。這類企業主要以補充家庭收入為目的所創辦的家族企業。這類企業往往并不強調企業的經營組織形態,也不要求具有更多的經營資源,在不影響家族成員主業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及閑置人員創辦的家族企業。二戰后,雖然日本進行了全面改革,廢除了家族制度,但是這一制度卻廣泛傳留在日本各種經濟組織中。日本將西方企業的公司制度與家族企業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家族企業這一古老的企業組織煥發著青春與活力。
日本的中小企業很少搞小而全,它們往往與大企業合作,大企業愿意把一些中間環節和零部件的生產包給中小企業,它們根據資金、設備、人才、技術、商品的不同,實行垂直分工或水平分工,把產品做精、做細、做專,做深。如果中小企業做不到精、細、專、深,那它注定是要破產的。這種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合作在實行法人累進所得稅的日本,可以起到減少利潤總額,降低稅率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中國的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是國營和集體經濟,個體和私人經濟還處于爭取生存權的階段中。在這種環境中,根本不利于依賴市場機制作用的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當時的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也不適合中小企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產業分工的不斷深化,除了極少數具有先天壟斷特質的行業,如航空、煉油、供電、金融等之外,絕大多數的產業,都能使企業內部的分工外部化,變為社會分工。這種趨勢非常有利于中小企業形成集群合作關系。隨著中小企業集群的建立,中小企業在此產業基礎上突破傳統的以生產為中心的剛性企業經營模式,以柔性、虛擬、合作共享和快速相應原則進行制度創新,不斷適應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目前我國有以下四種經營模式。(1)分工協作經營模式。即把為大企業配套作為企業發展、走向市場的途徑。成功的中小企業非常注意避免直接與大企業競爭,而是盡可能與大企業合作,做大企業發展中必不可少的伙伴。
(2)特許權經營模式。這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重要形式。它是指特許經營機構將自己擁有的商標。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支付相應的費用。(3)利基經營模式。利基經營模式是指通過對市場的細分,企業集中力量于某個特定的目標市場,或嚴格針對一個細分市場,或重點經營一個產品和服務,創造出產品和服務優勢。作為中小企業,大多是市場補缺者。作為市場補缺者,他們應精心服務于市場的某個細小部分,不與主要競爭對手競爭,通過專門化經營來占據有利的市場位置。通過選擇一個特殊的利基市場,企業的戰略更突出表現為企業家對顧客和競爭對手的決策。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滿足消費者多層次需求的方面最具競爭力。(4)虛擬經營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正在發生一場由物質型經濟向知識型經濟的深刻轉變。知識和信息通過對傳統生產要素即資本、勞動力和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整合和改造,為企業的發展創造了一種新的經營模式即虛擬企業經營。在虛擬企業中,企業只掌握核心功能,也即把企業知識和技術依賴性強的高增值部分掌握在自己手里,而把其他低增值部門虛擬化。通過借助外力進行整合,其目的就是在競爭中最大效率地利用企業資源。
我們還發現,與日本中小企業比較,中國中小企業的差距首先就是生產技術的相對落后,但這種落后首先表現為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的落后,主要是精湛工藝上的落后。中國的中小企業普遍缺乏日本中小企業在生產產品質量和精湛工藝上的不懈追求的精神。其次是企業的內部管理模式方面,比如,人才管理,信息管理,市場營銷,經營理念,現場管理,開發創新等等,中國應積極學習日本適合中國國情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不斷提升自身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五、立法支持比較
日本中小企業立法自成體系。日本中小企業立法工作起步子戰后初期,形成了目前的一套完整配套的保護中小企業的法律體系。其主要特點:一是對中小企業采取專門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問題,基本都在中小企業立法體系中解決。二是這一立法體系中,既有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業經營發展方方面面的專項法律。三是中小企業立法屬政策性立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靈活性和誘導性等特點,各部中小企業立法一般不設法律責任的章節或條款。
日本中小企業法律制度覆蓋了中小企業穩定經營、企業結構、現代化、組織化、團地化等方面。概括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涉及中小企業金融的法律。二是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現代化和升級的法律。三是關于保證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和獲得市場機會的法律。四是關于中小企業組織化的法律。五是關于中小企業診斷指導活動的法律。六是促進中小企業經營穩定的法律。
日本的中小企業政策的實施體制依法有序。通過中小企業立法,日本建立了一套專門制定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組織結構體系和政策運行機制。一是依法設立統一的中小企業政府機構,即通產省中小企業廳,主管中小企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并管理和指導專門的中小企業事業機構。二是依法設立各種專門的負責實施中小企業政策業務的事業機構。三是通過有關立法和政策的引導和支持,將中小企業的民間社團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吸引到積極參與支持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來。四是這套組織結構由于是依法設立,依法行事,因此,在中小企業政策的運行過程中,基本實現了責任明確,順序分明,相互協作,運作高效。總之,通過立法體系確立的這一機制,保證了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為中小企業的創業、經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日本中小企業立法的側重點不斷調整。日本中小企業立法中,既貫穿著保護弱者、防止大企業排擠吞并、提高中小企業素質的指導思想,同時又結合不同時期的產業政策對不同類別的中小企業分別予以程度不同的扶持,使中小企業立法的目標和內容始終與國家的產業政策保持同步合微,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中的積極作用得到比較充分的發揮。與日本經濟政策調整相對應,中小企業立法的側重點也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的調整滾動過程:一是在戰后經濟恢復期,中小企業立法的側重點主要是以救濟“弱者的中小企業為主”。二是在經濟高度增長期,中小企業立法的側重點轉向以制造業為中心,鼓勵中小企業專業化、設備現代化。企業集約化。三是在經濟穩定發展期,立法的側重點轉向了鼓勵中小企業知識密集化、產業融合、幫助特定產業調整結構的方向。四是在經濟轉換期,立法特別強調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高技術化、信息化、知識化過程中的創新作用,鼓勵中小企業開創新的事業。
日本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業的母法,該法頒布于1963年,當時日本經濟正處于高速增長時期,政府對中小企業發展予以高度重視,視其直接關系到日本“產業結構的升級、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和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該法不僅總結了此前已實施的中小企業政策,而且為此后的中小企業立法指出了方向。其主要內容是,明確了中小企業的地位作用、范圍界定、中小企業的政策目標、制定具體扶持政策法律的依據、政府扶植中小企業的責任、以及中小企業政策法律實施情況的調查審議等等。1999年12月,鑒于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日本對中小企業基本法作了全面修改。一是立法的指導思想由縮小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間的各種差距,轉向培育發展具有多樣性、獨立性和有活力的中小企業,使中小企業在創造新的產業領域、促進市場競爭、擴大就業機會、搞活地區經濟方面充分發揮作用。二是對中小企業政策體系進行了較大調整。(一),過去實行的促進中小企業結構升級政策,包括促進企業設備現代化、提高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合理化,合理引導企業規模,完善中小企業共同事業機構等等,轉向促進中小企業經營革新和促進中小企業創業的政策,包括從技術。設備和軟件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經營革新,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信息、培訓和充足的資金,從研究開發、人才、股票發行、債券籌措方面促進風險企業的創造性活動;并且繼續在設備、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繼續充實中小企業的經營資源。(二),過去實行的糾正中小企業的外部不利條件政策,包括防止過度競爭、完善與大企業的交易條件、保證取得政府訂單等等,轉向促進中小企業盡快具備環境應變能力,包括促進中小企業順利轉換生產經營領域、建立共濟制度、完善破產法制等等。(三),在金融、稅制方面,由過去實行的適度調整融資渠道,使中小企業順利充實資本,并適度調整中小企業稅負政策,轉向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多渠道資金供應手段,使中小企業能夠順利獲得資金。三是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作了調整,如本文前述。
中國通過中小企業立法,依法保障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借鑒日本的經驗,我國加快制定頒布相關法律是完全必要的。由于立法采取基本法加若干專門法的體例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目前正在制定當中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應帶有基本法的特征。中小企業促進法出臺后,將是中國繼公司法、鄉鎮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之后出臺的又一部事關企業制度創新的重要經濟法規。中小企業促進法是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標志,它力圖明確立法指導思想和扶持重點。關于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指導思想,目前的共識是通過立法確定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服務、保障權益的方針,規范中小企業的促進政策,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曾憲林,2000)。在即將出臺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討論稿”中對這一表述所做的具體努力,是在保護權益,扶持發展、提供服務、政策引導和規范行為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中小企業量大面廣,從總體上講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并沒有得到實質性的保護。這尤其表現在中小企業財產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以及由此派生的中小企業對亂“揩油”、亂攤派、亂收費無力或不敢拒絕等方面。中小企業促進法“討論稿”因此明確提出,“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在扶持發展和提供服務方面,主要針對我國實際情況,對采取必要的財稅、金融措施,以及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技術、信息、培訓等多方面的服務作了規定。同時針對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大量不規范行為,明確提出了“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內容。此外,初步確定了中小企業促進法扶持的重點是“高新科技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企業及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企業”。該法初步界定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國內目前關于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調整范圍,有幾類不盡相同的觀點:(1)以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為依據確定調整范圍;(2)以在職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為標準;(3)不宜把中型企業劃入調整范圍;(4)以資本額和在職職工人數為標準并兼顧行業特點。考慮到國家正在擬訂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尚未出臺,而且中小企業情況復雜、千差萬別,“討論稿”對調整范圍的表述是: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符合有關中小企業標準的各類企業,中小企業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總體構架上設定了資金支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服務體系等4大章;每一章下設計的措施因事而異,虛實有別。可以說,中小企業促進法“討論稿”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構架內,包涵了體系較完整、內容較具體、比較貼近中國現實的中小企業法律扶持措施。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日本的中小企業立法很完善,而中國的中小企業立法則剛剛起步。由于中日兩國相近的東方文化,我們可以學習借鑒日本先進的、成熟的并適合我國國情的經驗,來加速我國中小企業的立法進程,更好地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六、國家政策比較
日本中小企業政策主要有:1.中小企業財政政策。政府每年在預算方面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日本在2000年度的預算方案中,整個政府的中小企業對策預算為1943億日元。用于完善經營支持體制、刺激創業者和風險企業、促進技術革新和產學官合作、補助新產品試生產費用、搞活地區產業和中心市區。設立各都道府縣貸款機構,為準備創業者和小企業提供無息貸款,為找不到擔保的企業代其采購所需設備并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給或租賃給該企業。設立“改善小企業等經營貸款制度”。向信用度和擔保能力較弱而貸不到資金的小企業以無利息、無擔保人發放貸款。2.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為了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日本在2000年度稅制修改中對于從創業到繼承事業各環節繼續減稅。中小企業實行低稅率法人稅,中小企業稅率為22%,普通法人的稅率為30%。為使個人投資家能夠搞活投資企業,實行“天使稅制”,即對滿足開發實驗費用占銷售額的比例超過3%,創業未滿五年等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個人投資家進行股票投資而股票出現轉讓損失時,就轉讓損失的部分個人投資家可以享用結轉扣除等課稅特例。對于創辦10年以內的中小企業和風險企業停止適用保留金征稅。改革事業繼承稅收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小企業。風險企業的養老金制度,確保公積金免稅額度。延長中小企業促進投資稅制、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基礎機制和購置信息通信設備稅制。3.中小企業金融政策。日本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做法靈活,形式多樣,效果明顯。一是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通過所屬的信用保險金庫和信用擔保協會向中小企業發放政府的補助。貼息貸款,為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間接貸款。二是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商工組合金融公庫等政策性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重點扶持一些特定的中小企業。三是中小企業投資有成株式會社、新規創業資源株式會社等全國性專業公司對新成立企業提供補助,帶有風險投資性質,本金是政府撥付的。另外,還有一些獨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對中小企業提供風險投資的支持,四是日本商工會議所、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及其所屬的地方民間團體,為中小企業提供廣泛的咨詢計旨導服務。如有些中小企業制度不完善,甚至沒有正規的會計帳目,不符合貸款要求,這些民間社團幫助他們完善條件,使其達到融資要求。日本民問團體還有“診斷士”制度,這是民問團體對小企業金融扶持的一種制度。診斷土類似于我國的稅收專管員,他們站在第三者立場上,每人管十多家小企業,不一定很快對企業做評價。可能跟蹤一段時間,掌握各個企業的強項和弱項,與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一起研究如何改善弱項。由于診斷上立場中立,而且享有較好的聲譽,他們的推薦一般能給小企業帶來融資便利,極大地促進了小企業的發展。4.中小企業科技政策。近年來日本政府在扶持中小企業科技活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方面:實施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制度。該制度是以新事業創業促進法為依據,有關省廳合作,對于有望創造出新產業的新技術開發所需要的補助金、委托資等,以特別補助費等形式予以認定,并制定出對中小企業特別補助費的支出目標,增加對中小企業提供資助的機會。以課題形式的新技術研究調查事業及以課題形成的新技術開發事業。為了促進中小企業自主性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使中小企業產品的附加值提高,對其研究開發所需原材料費、機械設備費、技術指導費等經費,由國家和都道府縣給予補助。利用互聯網將大約4000萬件專利情報免費公開,使其有效地促進了技術開發。在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方面:由專家給予全面的重點指導,并對風險援助小組進行資助,或向投資事業合作組織出資。支持創造性中小企業的創業事業,各縣的基金會(風險基金會)靈活運用高度化融資制度中的無息融資,并開展風險租賃事業。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于1999年底在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創業板,降低發行股票與上市交易的門坎,支持風險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獲得發展資金。5.中小企業機構組織。日本涉及中小企業的有關社會機構組織,從性質和職能上看主要有三類:一是政府的相應行政機關,如日本在通產省設立中小企業廳,都、道、府、縣設立了中小企業局,并設立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制定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措施,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二是依公法成立的相應機構組織,如日本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具有半官半民性質,這類組織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三是民間社會組織,如日本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由市場需要自發產生,按市場運行機制運作。6.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日本圍繞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官方、半官方、民間服務機構,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服務體系。依照專門法律設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機構,逐步完善服務體系。日本1953年制定“中小企業安全法”,擴充了工商會議所的組織和職能。除了國家公共機構外,日本還存在著大量的民間企業服務機構。在日本,有全國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在各都道府均有中小企業公會、事業合作社、聯合會等。這些機構在政策咨詢、診斷、建議、技術開發等方面細致入微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日本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作用非常之大,不僅覆蓋了企業從誕生到解散的全部過程,而且對潛在投資者、勞動者也發揮了影響和作用。日本政府機構和社會服務機構都非常重視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和培訓。日本專門設立了中小企業大學,全國共有9個,主要是對企業家或潛在企業家的培訓以及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創業思路和計劃、經營管理能力、新技術產品、市場、成本、銷售和還貸計劃等。在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化方面日本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派遣專門顧問,通過電腦網絡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信息,根據國家的課題指示對開發新技術等與大學共同實施技術開發、調查研究。日本商工會議所和工商會,配置了經營指導員對小規模企業進行改善經營的個別指導,并配合稅理師對企業進行稅務指導。日本專門培養了約15000名診斷士,幫助中小企業進行企業診斷。
2000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這是在國有企業三年脫困已取得明顯進展的情況下國家出臺的這項重要經濟政策。該《意見》在大力推動中小企業結構調整、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政策支持、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和加強組織領導等8個方面,作出了25條原則規定與具體要求。文件還決定:各級政府要根據財力安排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創業資助等方面;探索組建國家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并對納入全國試點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進行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探索建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等。
2000年10月正式組建了由國家經貿委牽頭,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科技部、稅務總局、工商局、證監會以及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在內的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2000年12月,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中小企業工作會議,會議決定陸續《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關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行業管理辦法》、《關于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管理規定》、《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意見》、《關于中小企業質量工作的意見》、《關于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意見》等配套文件。同時,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59號文件的過程中,科技部加大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基金支持力度,外經貿部出臺了中小企業國際貿易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國家開發銀行開展了對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轉貸款業務試點工作,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研究制訂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證監會也做好了開設創業板市場的準備工作。中國政府與日本、加拿大、德國等國家政府中小企業發展合作項目也陸續起步,國家經貿委與加拿大政府國際開發署聯合召開了“中小企業融資與社區發展國際研討會,重慶(南岸區)、長春、包頭、巴音郭楞、天水、寶雞等城市開始進行“中小企業融資與社區發展示范工作;中英合作在遼寧、四川探索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德選擇在安徽、湖北進行“中小企業融資試點,與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在鎮江組建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也深化為中小企業綜合性服務機構。
通過對中日中小企業政策的比較可以看出,兩國政府在政策方面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都非常大。日本在政策實施方面非常扎實,中國許多政策都處于剛剛出臺或即將出臺的過程之中,政策的落實和適應性及和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將會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逐漸顯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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