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辦法

時間:2022-07-19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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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方式使用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是指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類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應報經財政部門進行審批的事項。

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主要包括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

第三條采購人及采購機構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采購人或采購機構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五條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50萬元)之下的政府采購項目,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仍需進行審批外,由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選用合理適當的采購方式。

第二章政府采購方式的審批程序

第六條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未發招標公告),采購人認為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方式審批表》(附件1)報財政部門,同時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和文件規定以及有關證明等書面材料。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商品或服務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應商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證明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貨物、服務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符合用戶緊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符合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證明緊急需要的文件及相關書面材料。對于時間要求明顯不合理,或因采購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購時間不足的,不在本條所列范圍;

符合第(三)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滿足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的采購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在青島市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示;

符合第(二)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符合第(三)項條件的采購項目,需提供能夠有效體現“滿足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原有項目的采購合同復印件。

第十條符合以下條件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需提供市場調研情況、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充分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截止投標結束時間,出現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以及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專家評委經過論證后,認為招標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采購文件無傾向性和歧視性條款的情形,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應填報《市直單位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附件2),報財政部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采購任務被取消的除外。

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采購過程中明顯存在有悖于常理情況的,應予廢標,并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政府采購方式時,應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依法審批的原則,充分考慮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對于復雜或標的較大的項目,應進行市場調研、專家論證或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況后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采購方式申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在受理政府采購方式申請后,應根據提報的證明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除市場調研、專家論證、信息媒體公示等了解情況所必需的合理時間外,審批時間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對采購人及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方式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采購人及采購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按《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