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財務監管論文

時間:2022-04-28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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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財務監管論文

財政部門作為宏觀調控的部門,不僅負有財政服務的職能,更負有監督的職能。新《會計法》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職責,貫徹《會計法》是政府賦予財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如何依據《會計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強化會計的監督,以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確實是一項重要課題。

一、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法制觀念淡薄。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單位負責人財務意識淡薄。他們認為單位的會計事務應由會計人員負責,無需了解那么多的會計業務。只要把單位的管理好,干部職工利益有所保障;在政策上沒有大問題即可。至于為了本部門的經濟利益目的,在會計上做點小動機,改變資金用途、改變科目計量無妨大礙。由于單位負責人潛在意識中放松了對《會計法》的學習,因而對會計人員,會計工作不支持、不關心,輕財務管理。為了小團體的利益,任意改變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會計科目的使用,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知之甚少;對于如何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沒有建立起一套與自己職責相適應的內控審核制度。二是執行層次,即會計人員缺乏對依法進行會計核算重要性的認識,對財務活動軌跡的核算和反映不夠及時、準確、真實。

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法制觀念的淡薄、會計人員隸屬單位負責直接管理是不規范會計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新《會計法》頒布以來,一些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主管至今尚對違反《會計法》行為的處罰表示不理解,法律意識模糊。在他們看來,對按規定應補繳未繳的稅款和受到相應的稅務處罰是可以接受的,對違反財政監管行為所受到的處罰似乎難以接受,對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更無法理解。在實際工作中,尚有部分單位對財政部門的處罰規定置之不理。對應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遲遲不見行動。國家法律的強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單位對法制意識的淡薄可見一斑。

(二)解決對策

原始憑證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最基本證據。取得和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也是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關鍵。因此財政部門對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是經濟活動依法進行的重要環節。

1、財政部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所謂不其實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記錄的事項與實際經濟業務不符,是一種虛假的憑證;所謂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所表述的事項與經濟業務是相符的,但經濟業務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應通過監督原始憑證,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制止、糾正和揭露經濟業務的違法違紀行為。

2、財政部門對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所謂不準確的原始憑證,是指原始憑證沒有準確的表述經濟活動真相,或在文字上、數字記錄上發生差錯等。所謂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是指憑證上的文字說明、有關數字沒有按會計制度的要求填寫齊全。所以《會計法》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只要求退回進行更正、補充,而不是不予受理。

財政部門在審核監督原始憑證時不要因為第二種情況出現的問題較普遍,而忽略了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的審核監督,在審核原始憑證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1)大項經濟業務要審核監督審批程序,是否經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是否報財政部門備案通過,是否是單位正常業務工作的需要,有無超出單位業務范圍之外的經濟活動。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是法律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權力,要明確權力與責任的關系,不能講情面或有后顧之優,應堅決依法制止和糾正。

(3)《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單位領導人對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負有責任。這對于審核監督原始憑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即要堅持單位領導人“一支筆”審核簽字制度。

(4)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有無挪用、截留或改變資金使用性質的問題。

(5)審核財務支出的內容有無變通、虛報冒領的問題。

(6)審核是否有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問題。

(7)審核是否將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給真實、正確的供應商。

只有加強對財務收支監督,加強對各項資金的監督,只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對單位收支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現象發生,提高財政監督的監管力度。

二、加強外派財務監督的監管力度

(一)存在的問題

(1)財務總監責、權、利不對等。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是政府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企業監管水平而推出的新舉措。從理論上講,財務總監只對董事會負責,站在獨立、公正、客觀的立場上,督促企業避免會計信息失真、避免隨意操作會計帳務和處理會計事務,行使相對獨立的監督權。但事實上,財務總監的責、權、利是不對等的。

但在實際中我們發現的集團公司財務總監由政府委派,事業部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委派,事業部下屬公司的財務總監則由集團公司或事業部委派,形成了三級財務總監網絡。集團公司由原來的行政性公司轉變為企業性集團后,將更多的財務會計管理權下放到事業部。事業部財務總監一方面實對委派者集團公司負責,同時對所屬單位的會計行為又負有管理監督的職能;另一方面又得事事對照《會計法》以決定其行為的取舍,顯見要求有較高的素質和責任心。下屬公司的財務總監也是同樣如此。但董事會并未真正將各級財務總監視作自己職責的延伸,賦予明確的目標、職責和權利。他們更多地是在扮演“執行者”而非“監督者”的角色,一路有充分的決策參與權和否決權。從而,使財務總監的這一職能流于形式,無法真正開展工作。

(二)解決對策

(1)轉變機制,規范制度。財政部門作為會計主管部門加強對會計的監管責無旁貸。因此,如何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從事后監管轉為事先或事中監管,從被動監管轉向主動監管,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建立或規范相應的制度,形成以財政為主。以企業集團和中介機構為連接與協調的監管機制。建立多層面的監管網絡制度。財政部門應該依靠各方面的力量,擴大監督范圍,形成一個內外協調、溝通制約的監管網絡制度。適時提出重點監管項目,制訂《會計監管工作手冊》和《會計法檢查工作底稿人》制度,加強對會計監管的考核力度,在比較重要的部門確定網絡人員,建立會計監管網絡。同時,還應建立財政部門與所轄單位的例會制度與碰頭會制度,專管員與監管戶的日常聯系制度。定期召開網絡會議,及時溝通會計活動中的情況,揭露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對策,使會計監管既有深度又有廣度,將會計監管真正落到實處。

(2)實行派駐財務總監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相結合。向財政性投資項目派駐財務總監只是目前逐步建立公共財政框架時期的一項過渡性財政監督措施,要徹底解決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的安全有限問題,只有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才能解決當前財務總監在實施監督過程中那種鞭長莫及的窘境。因此,要使項目從立項、審批、概算、實施、結算等各個環節得到有力監督,就必須把派駐財務總監與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結合起來,項目資金通過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給各個產品供應商,減少資金流通中間環節,增強資金使用的透明度,避免資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從而達到真正從源頭預防腐敗的目的。

(3)實行派駐財務總監制度與財政采購制度相結合,杜絕工程物資流通中的浪費。工程項目的建設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其中需要對采購的價格、設備和材料的等級、性能及采購的品種進行監督,防止差錯與舞弊行為,但是財務總監往往顧此失彼,力所不及。因此,在國債及重點項目管理中推進政府采購的范圍和力度,勢在必行,從而有效地杜絕工程物資采購環節造成的巨大浪費,杜絕由此而產生的腐敗。

(4)實行派駐財務總監制度與財政性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相結合。財務總監雖然對所監管項目的資金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控,項目得到合格驗收,但作為整個項目投入使用后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的評價,項目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等方面往往被忽視。因此,筆者認為要對財政資金進行監控,就必須對財政性投資資金安全有效管理,就必須有財務總監與財政資金撥付與使用單位共同組成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小組,對竣工結算后的項目資金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這樣可以為地方政府和資金管理及使用部門提供更客觀、更科學的決策依據。

(5)建立舉報和曝光制度。一是應該落實公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受理單位;二是落實舉報處理制度,確定查處時限,及時調查處理;三是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凡經檢查屬實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除了落實公開舉報制度外,還應對會計違法行為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使違法者受到法律的懲罰,保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切實遵守,保障會計工作正常進行,發揮會計職能作用,形成高質量的會計管理系統合財政監控系統。

強化財政監督機制,確保財政監督無“盲區”,讓監督權力“硬”起來,將立法機關、審計機關、財政機關、預算部門和公眾組織直接參與,財政、審計部門全程監督,特別是重視財政監督結果的運用,依法處罰違紀部門和單位,而且重在處罰違紀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讓那些下手者得到應有的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