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刑法

時間:2022-03-14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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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刑法

197刑法典的進步方面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但同時我國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于是打擊環境犯罪,加強環境刑法保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鑒于此,我國于1997年修訂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制,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明確了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處罰,標志著我國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邁出了一大步。

筆者通過比較,總結出97刑法典以下幾點顯著的進步:

1.1體系更科學97刑法典設專章專節集中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作了系統而科學的規定。這一修訂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這使得我國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更完善。

1.2拓展了環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將環境犯罪分為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罪兩類。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一變化擴大了環境犯罪的范圍,更為全面和科學。

1.3改變對環境犯罪刑罰的規定,加強了打擊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壞環境和資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時對原屬行政制裁的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的行為做了修改,將其納入刑法懲治范圍。

1.4提高了罰金刑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各罪名均規定有罰金刑,而且在對環境犯罪設定罰金刑時并沒有對罰金的具體數額做限制性規定,而是給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1.5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97年刑法改變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負責人責任的規定,不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還對增加了單位刑事責任,給予單位一定形式的懲罰。這樣有利于督促單位生產、經營合法化、減少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可能。

2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規定將我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高度,在懲治環境犯罪和保護環境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從刑法修訂到目前,經過幾年的司法實踐,刑法中關于污染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暴露,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立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的缺陷:

2.1立法體例上的缺陷盡管現在關于環境犯罪客體的學說有很多,而且社會管理秩序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在我國理論界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是,隨著現實的發展和對法律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已經不合適宜了,現在比較科學合理的學說應該是以環境權說,也就是環境犯罪的客體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適宜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2.2具體條文表述的缺陷97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一些具體罪的罪狀敘述不明,可操作性不強。大多數條文中包含了大量“后果特別嚴重”、“數量較大”及類似表述。但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這些條件尚未有司法機關所做出的明確解釋。

2.3刑罰上的缺陷依據我國刑法關于環境犯罪刑罰的規定,現有的環境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偏輕,已經不適應現有的狀況了。立法應該考慮適當的加重對環境犯罪的刑罰力度,增加刑法的威懾力。

3建議

現實呼喚更為完善的環境犯罪刑事法律來打擊猖獗的環境犯罪,維護人類的環境權益和生存環境。筆者針對我國現階段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在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優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以下拙見:

3.1建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特色原則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了要遵循刑法的普遍原則外,還應擁有自身的特色原則。

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環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預見性和前瞻性,不能等到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危害已經發生了才起用刑法這道防線。筆者認為,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到環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幾個規定:增設資格刑、引進過失危險犯,適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等等。

第二、協調性原則。在制定和適用環境犯罪刑事法律規范時可以將刑法同有關環境的行政法規相銜接,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這就要求我們完善現有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現有的刑法之外,輔以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和有關的補充規定。

第三、可操作性原則。筆者建議應該條文中“后果”、“數量”做出相對明確的界定標準,便于司法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實踐操作。

3.2立法體例上建立特別立法模式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修訂刑法典的形式。但隨著現實發展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筆者認為,特別立法模式更為科學。制定專門的環境刑事法能系統地規定環境犯罪,使各個罪之間具有統一性協調性,有統一的環境刑事法律原則做指導,有更科學的刑罰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從而能更好的判定環境犯罪的罪與非罪,判定罪的性質、判處刑罰,打擊環境犯罪。

3.3刑事程序法的修善目前我國對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適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但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有效地追究環境犯罪行為,致使環境刑法有時形同虛設。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諸多方面加以完善。例如,為避免因立法標準過嚴導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現象發生,可以針對環境犯罪適當放寬立案的標準,把主觀標準改為客觀標準;針對環境犯罪的特性,應該對環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訴時效等。

本文僅是在對環境犯罪相關基礎理論和學說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研究和借鑒國外的環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結合我國的國情,就現階段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議,相信以后隨著眾多學者對環境犯罪理論的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我國的環境保護刑事立法會不斷完善。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theenvironmentalproblemsgetsoutstandinggradually.Theenvironmentalcrimeproblemisincreasinglyseriousandithascomeintotheviewoftheworld.Countriesputitintotreatmentbypolitics、economy、technique,andlawincludingcriminallawatthesametime.Ontheangleofdevelopment,revisingenvironmentalcriminallawandperfectittoadapttothespecialneedthatenvironmentalcrimerequ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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