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網絡游戲方面立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1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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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框架內,如何加強對玩家權益的保護,如前文所述,可以從幾個方面入手:
1.玩家權益法律保護的原則
①合理規置的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只能保護玩家的現實合法權益,游戲生活中的糾紛留給游戲規則去解決;二是要從網絡技術的角度考慮規范實現的可能性,使制定出的規范能夠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貫徹實施,避免法律規范成為不切實際的空中樓閣或勞民傷財的根源。
②以現行法律為基礎的原則。網絡游戲空間盡管是一個虛擬空間,但是玩家的權益是實在的,它沒有離開人類社會,只是行為方式的改變。因此,對于權益糾紛應以現有法律為基礎,不必要另立新法。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成熟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釋,法條的修訂和補充、單行法等多種手段解決:條件不成熟的,可以根據個案情況,依據民法總則所規定的基本原則進行裁決。
③保護弱者的原則。從世界立法思潮來看,經歷了一個由義務本位立法到權利本位立法再到社會本位立法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所有主體一律形式上平等保護到立法注意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從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體的人格立法的進程;經歷了由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變遷,保護弱者是現代民法的重要進步。保護弱者不僅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也體現在歸責原則的確定及對格式合同的限定等方面。玩家相對與游戲運營商而言,處于弱者的地位。
2.確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保護玩家的人格權和財產權
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更多地存在和體現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但是網絡虛擬財產已經作為一種商品進入了流通領域,它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已毋庸置疑,完全可以作為一種合法的財產加以流通、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其他合法財產”是一彈性語言,而針對目前我國尚無相關法規保護此類財產的情況,我們完全把它納入這一范疇進行保護。因為從法理的角度講,對于私有權利,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應當是允許的。既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那么它就應該作為一種合法的財產加以保護。
3.健全網絡游戲行業服務標準,規范游戲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權益
保護玩家權益應該從規范游戲合同入手。規范游戲合同可以多管齊下,如制定行業管理規范和服務標準,推行示范合同以及法院對具體個案審判等,但最重要的制定示范合同。游戲服務應推行示范合同。其原因在于:①完善的游戲合同是保障玩家權益的基礎。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違約訴訟將是玩家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主要手段,但這必須建立在合同內容全面,雙方權利義務界定清晰的基礎上。合同條款越清楚規范,就越有利于保護玩家的合法權益。②游戲合同涉及到網絡的多個環節,技術復雜,示范合同有利于預防或減少因當事人不具備必要的知識而導致的各種糾紛和交易的顯失公平。③通過示范合同可以規定一些強制性措施,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④示范合同可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責條款。雖然免責條款一方面可能侵害玩家的權益,但另一方面,免責條款能使雙方當事人有效控制未來的風險。合理的免責條款是法律所鼓勵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免責條款才是合理的,這不能單從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來認定,示范合同則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虛擬環境下的消費者即網絡游戲用戶也是消費者,他們在網絡世界中的虛擬財產也是用金錢與時間換來的,所以他們的利益也應受到保護。網絡游戲在我國發展迅速,今后隨著網絡游戲用戶的不斷增多,虛擬世界的管理更是不能缺位。如果沒有一定的行為規范,勢必會使商家和消費者的矛盾難以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從而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處理這些行為,只能借助其他相關的法律解決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因此制定一部網絡游戲基本法已迫在眉睫。
如果說電視和平面媒體甚至門戶網站只能讓受眾被動接受文字、語音和圖像,讓受眾想做好人或做壞人的好處和弊端,網絡游戲則給了受眾主動選擇的機會并直接實踐并體驗著做好人或做壞人的好處和弊端,則必然對受眾的人格和行為準則的養成影響更大。而水能覆舟亦能載舟,關鍵看被誰利用、為何利用和如何利用。在眾多公司已經充分發現網絡游戲內的巨大廣告市場并加以利用的時候,政府主管部門也必將發現廣告價值產生的基礎——網絡游戲強大的媒體性,發現網絡游戲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所能起到的巨大積極意義,并及時介入且做有效和恰如其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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