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完善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1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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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完善分析論文

1、增加與洗錢相關的新罪名

一個完整的洗錢過程,按照通行觀點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放置階段、多層次階段和融合階段,我國刑法上現有的洗錢罪名只能涵蓋洗錢行為的前兩個階段。而對第三個階段的罪名上則屬空白,這樣對前面所例舉的行為人,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但是主觀上不是以掩飾!隱瞞特定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目的,而是為了合法的目的,客觀上造成洗錢的后果的卻無法以洗錢罪查處,頂多只能以窩藏贓款罪論處。為使洗錢行為的全過程均予以刑事犯罪化,更加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有必要增立、獲取、持有、使用非法收益罪《聯合國禁毒公約》第3條第1款)目對在收取財產時,明知財產得自按本款項確定的犯罪或參與此種犯罪而獲取、占有或使用該財產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就使得在我國刑法上增設獲取、使用和持有非法收益罪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同時,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措施在短時間內一定程度上有損金融機構自身的利益,為了確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對可疑或大額資金的申報制度,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上述資金沒有申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在刑法中增設不披露信息罪。

2、改進沒收規定的立法規范

我國《刑法》191條對洗錢犯罪的沒收規定,在傳統沒收沒收概念的基礎上擴大了沒收的范圍,將刑法第64條規定沒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的直接沒收,擴大到沒收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間接沒收。有的學者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沒收已經完全履行了〈聯合國禁毒公約〉所確立的間接沒收措施。但筆者認為我國〈刑法〉191條的沒收規定與〈聯合國禁毒公約〉所規定的沒收還有差距。〈聯合國禁毒公約〉確定了三種沒收方式即:替代沒收,指違法所得或收益已轉化或變換成其他財產,應將此種財產視為利益的替代;混合沒收:指收益已與合法來源的財產相混合,應沒收此混合財產但以不超過所混合的該項收益估計價值為限;利益沒收:指從犯罪所得的收益或由收益變換成的財產,或已與收益相混合的財產中取得的收入或其它利益"由于我國刑法只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未規定沒收已與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相混合的合法財產,所以并未將混合沒收包括在內,然而在實踐中,犯罪分子為達到掩飾贓款的目的,將非法所得混入合法財產進行洗錢的現象是常見的,如不將此列入沒收范圍偵查機關將難以查明哪些是合法的財產,哪些是非法的財產,不利于打擊洗錢犯罪,故建議將混合沒收財產作為沒收之列。同時,為了便于偵查、取證、打擊犯罪,應順應〈聯合控制洗錢犯罪若干對策研究國禁毒公約〉第5條第七款的規定,可以考慮將財產的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予以倒置,而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在我國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中已有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