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憲法的發展
時間:2022-12-26 03: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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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的前文無論是對憲法本質的探討,還是對憲法價值的梳理,都是為了論述憲法的發展做鋪墊。借鑒前文的成果,如果說憲法的價值在于滿足人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發展的需要,那么,我們不妨把憲法區分為滿足人生存需要的憲法和滿足人全面自由發展需要的憲法。再進一步筆者可以將前者簡稱為生存型憲法,將后者簡稱為實現型憲法。生存型憲法的目的在于為人有尊嚴的活著提供法律支撐,實現型憲法的目的在于為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提供制度保證。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憲法的發展演變路徑為:由生存型憲法向實現型憲法螺旋上升演變。具體論證路徑如下:
(一)前國家階段———生存型憲法的出現
在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社會階段,由于生產力極不發達,生存是人類的首要問題。對此馬克思曾有過這樣的描述“: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雹蹫榱松?,人類先后組成了氏族、部落等共同體組織。在共同體內部成員之間無高低貴賤之分,必須互相協助,共同決策,共同勞作,平均分配勞動果實,共同抵御外侵。在這個時期,沒有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之分,所有人的私事都被當做公共事務來看待,否則這個人的生存便成問題。這就是最原始的民主形態,而要使這些原始的民主制度持續發生作用就要依靠圖騰崇拜、儀式習慣、鄉規民約、德高望重老者的道德影響力等最原始的憲法規范。這時的憲法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使本共同體內的成員能夠活著,并且能夠不被其他部族奴役的“有尊嚴”的活著。因此,這時期的憲法是生存型憲法。
(二)國家階段———生存型憲法的否定之否定與實現型憲法的端倪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日益發達,階級開始出現,國家隨之產生。由此,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渾然一體的狀態被打破。少數衣食無憂并且具有遠見卓識的人或被推舉,或自告奮勇出來專門從事公共事務的管理,而絕大多數人繼續從事日常生產勞作,逐漸產生了代表公共利益的“權力”和代表私人利益的“權利”之分。因此,筆者把國家階段的憲法分為權力型憲法、權利型憲法和平衡型憲法。
1.權力型憲法———生存型憲法的異化
人們讓少數精英出來專門從事公共事務的管理,本意仍是能夠更好的生存。因為如果有人能夠幫他們從事公共事務的管理,那么他們便可把自己的精力全部投入到生產勞作上,以使自己的生存更有保障。然而,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哪怕是政治精英也是如此。逐漸地,王位的禪讓制被自私的君主改成了繼承制,原來代表公共利益的“權力”,逐漸成了代表君主自己或統治集團利益的“權力”,權力開始異化。異化了的權力由于掌握著國家軍隊、監獄等暴力資源,使民眾的“權利”日益被侵蝕,原來為滿足自己生存之需的生產勞作成了供養統治階級的義務。權力的異化是本質,其表象為異化了的官僚體制,它以集權、獨裁和個人崇拜為基本特征;國家權力機構乃至整個社會組織機構也因此逐漸脫離公民利益,并走向與之對立的局面。人們正是在一種無能為力的感覺中,感受到了官僚的關鍵性作用,官僚們便被給予了幾乎是上帝般的尊敬。人們感到,假如沒有官僚的存在,做任何事情都會變得支離破碎,人們甚至會挨餓。因此,在中世紀,頭頭們總是被認為是一種上帝所需求的秩序的代表;即便在現代社會,官僚的作用仍沒有失去上帝式的榮耀,因為他們對于全體公民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④權力的異化必然導致這個時期憲法的異化:憲法的形成不再是人們共同協商的結果,反而是君主的命令或統治階級內部各階層協商妥協的結果;憲法的目的不再是滿足共同體內所有人生存之需,反而是滿足君主或統治階級特權之需。當然,筆者這樣說并不是指這個階段的憲法完全沒有滿足民眾生存之需的規范,只是這樣的規范不再是主流,這樣的規范只是為維護統治階級需要的相對穩定的統治秩序。筆者將這一階段的憲法稱之為權力型憲法,它是生存型憲法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異化現象,憲法由人類實現自治的手段異化為統治人類的手段。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的憲法均屬此類。
2.權利型憲法———生存型憲法的回歸
追求自由是人類的天性,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當歷史發展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以后,這種反抗就跳出了私下抱怨和小規模抵抗的范疇,最終釀成了資產階級大革命。尤其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自由、民主、人權等價值的傳播,重新點燃了人們自治理想的希望之火,于是“有限政府”的理念隨之誕生。這種理念強調對政府權力的制約,要求政府足夠重視公民生存權利并把政府定位于“守夜人”的角色。于是重新塑造異化了的政府官僚體制成了時代的主題“,一種有限的、以人本主義為基礎的法治化的政府圖式便在這種行動中被塑造了出來”。⑤上述變化為生存型憲法的回歸提供了價值支撐和實證支持。筆者并不否認資本主義憲法的剝削本質,但它對人權保障的強調力度之大、對權力限制的制度設計之精是前所未有的,這都為人有尊嚴的活著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筆者將這一階段的憲法稱之為權利型憲法不僅僅是為了與上文中的權力型憲法相區分,更主要的是它確實是以保障人權為其核心理念的。實踐證明:在權利型憲法的保障下,人類的生存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勝過歷史上任一時期;憲法至上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憲法融入人們的生活,成為人類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之一,人類離自治理想的實現越來越近。盡管如此,權利型憲法還不能歸入到實現型憲法之中,它只是生存型憲法的回歸,因為:其一,人類生活中的“勞動異化”等阻礙人全面自由發展的因素還很嚴重;其二,人類不可能只依靠松散的個體實現全面自由發展,權利型憲法過度排斥政府權力的做法不利于人全面自由發展的實現。
3.平衡型憲法———實現型憲法的端倪
從理論上講,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越是趨于平衡,公民的全面自由發展越是有可能實現。因為越是在這種相對平衡的狀態中“,權利”和“權力”的相互制約的效果越好,權利不致濫用,權力不易變質。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工作績效將主要來自于其對公民權利的維護和促進,而公民將愈發習慣并支持政府的的相關作為。“他們對這種權力越是經常耳濡目染,這種權力就越加深入地進入那些感人心弦、動人情感的事物中,因而獲得社會的尊重和愛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凡是難得打動一個人情感的事情,通常對他的思想影響很小。一直遠離公民又為公民看不到的政府,難以指望引起公民的情感;相反,權力越是通過人類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道運轉,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強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⑥這種由于平衡而互動,由互動而雙贏的狀態有利于公民的全面自由發展。從歷史發展的實踐來看,當資本主義進入到壟斷階段以后,排除政府干預的自由放任的經濟制度產生了壟斷、貧富差距、經濟危機等一系列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公民的生存狀態經歷了短暫的輝煌后又受到了嚴重的威脅。于是人們又開始認識到政府的重要性,希望政府權力的介入能夠解決上述危機。憲法也隨之進入到現代憲法階段,現代憲法與近代憲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對福利制度的肯定與推崇。福利制度就是通過政府的積極介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公民的全面自由發展。之后,關于國家權力介入的力度與深度雖有爭論,但各國憲法對福利制度的肯定態度一直未變?,F代憲法一改近代憲法將權利和權力視為對立物的做法,更加注重二者的結合與互動,在限制權力的同時,又給予其更多的能動空間。這樣就使現代憲法既不同于古代時期“權力過大”的憲法,也不同于近代“權利過大”的憲法,使其更接近于權利與權力“平衡型”的憲法。由于對政府能動作用的肯定,相比于前兩者,平衡型憲法更有利于公民的全面自由發展,是實現型憲法的端倪。
(三)后國家階段———實現型憲法的發展
平衡型憲法只是實現型憲法的開端,并不能代表實現型憲法的終極形態,因為它只為公民的全面自由發展提供了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還沒有變成現實。那么,在未來憲法將如何發展?筆者還沒有能力做出精確的預測,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憲法將沿著實現型憲法的道路繼續前進。馬克思曾經預言,國家終將消亡,人類將得到極大解放。實現型憲法將伴隨著國家消亡的過程不斷發展變化,這種發展將不是一帆風順的,它將伴隨著波折,甚至反復,但大方向是前進的。
綜上所述,憲法的發展不是一種直線式發展,而是螺旋上升式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充滿了否定的過程,例如:權力型憲法是對原始形態生存型憲法的否定,而權利型憲法又是對權力型憲法的否定,平衡型憲法又是對權利型憲法的否定。每次否定都不是歷史的簡單倒退,而是一種有反復的提高。這是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否定之否定規律的。因此,站在“形而上”的角度,憲法不是近代產物,它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
本文作者:張占杰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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