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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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憲法救濟是法律救濟的一種方式。
當公民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其可以通過法律救濟制度保護自己的法律權利。但是憲法救濟與法律救濟又有一定的區別:司法機關依據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提供法律救濟,主要依據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憲法是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根本性依據,如果這些規范性文件違反了憲法,就很可能出現這樣的后果:司法機關越嚴格依據這些規范性文件,公民的憲法權利就越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為公民提供針對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救濟制度。這種救濟制度就是憲法救濟。憲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在人權保護中發揮著根本性的作用。
三、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人們對人權意識的逐步強烈,國家對人權保障的逐步重視,我國法律在這些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人權保障憲法救濟的觀念障礙
公民憲法意識是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在公民心理上的如實反映,因此,一個國家的公民憲法意識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這個國家的憲法制度和憲法規范的運行情況。現行憲法實施20多年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對憲法的宣傳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憲法意識逐步增強,遵守執行憲法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我國憲法實施保障體制確實也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其中之一就是公民的憲法救濟意識不強。這就需要加強普及憲法的宣傳和學習,使憲法意識深入人心。各級國家領導工作人員要重視和執行憲法,全國人民和一般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
要理解憲法的權威和實施不是與己無關,而是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政治的安定、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的大事。因此,我們必須深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一是要深入學習憲法,強化全體公民的憲法意識,讓憲法深入人心,并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開展相關法律的宣傳教育,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與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同步發展。二是全體公民都應接受憲法教育,各級領導干部尤其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特別是憲法觀念,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開展憲法宣傳教育要緊密結合形勢、結合各項工作進行,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憲法宣傳教育,形成濃厚的憲法輿論氛圍,形成一個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自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有效實施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人權保障憲法救濟的立法缺失
憲法是公民的“權利保障書”,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將憲法第13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修憲的意圖就是在于,切實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但是如何將應然意義上的權利理念轉變成現實中的具體權利,我國的法制建設目前還沒有給出具體的方案。同時,盡管我國憲法列舉的公民權利救濟權有很多,比如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申訴權等等,但卻沒有規定公民對來自國家機關之外的侵害的救濟權,這也說明了我國制憲的不成熟性。
此外,我國沒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它是解決憲法爭議的一種訴訟形態,即依據憲法的最高價值,由特定機關依照司法程序審查法律的違憲與否,并使違憲的法律失去效力的一種制度。從法理上看,建立這種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該救濟方式可以使公民憲法權利在受到法律的侵害時得到保障,從而使權利救濟體系逐步完整。
第三、人權保障憲法救濟的理論不足
《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就規定:人人于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濟。我國目前已建立比較健全的法律救濟制度,即司法訴訟制度、行政復議制度、國家賠償制度、民事調解與仲裁制度等,但現有憲法救濟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與缺陷。我國現行憲政制度盡管預計到法律、法規和規章可能違反憲法,因而主要從保障國家憲法秩序的層面,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憲性的監督和審查問題做出了規定,但是還沒有從正面為公民權直接提供憲法救濟的角度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
第四,人權保障憲法救濟的制度弊端
在我國的權利救濟系統中,人大部門、政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都享有權利救濟的使命和權力,但是司法救濟的一些缺陷,讓民眾反而放棄了司法救濟。這些缺陷主要包括:救濟程序繁瑣,訴訟時間較長;訴訟費用較多,經濟成本太高;司法腐敗現象屢屢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判決的執行不力,導致司法權威無法得到維護等等。由于中國歷來是一個行政強權的國家,因此,選擇政府救濟的人數高于人大和檢察院。
當前我國憲法在公民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方面的制度是缺失的。憲法中的權利規范首先是一種價值宣示,表明國家在人權保障上的基本立場,但是,具體的權利還必須依靠一個權利救濟機關來具體行使。公民普通權利的救濟可以依靠普通法院來實施,但是,涉及到國家權力對公民基本權利予以侵害的時候,誰來救濟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在制度上缺乏一個行之有效的憲法監督與憲法救濟機構,所以,憲法在公民權利救濟方面的作用不大。
四、我國人權保障憲法救濟機制發展模式建議
在我國現階段,憲政司法救濟十分微弱,效力極為有限,因而完善憲法救濟制度十分緊迫。在仍然采用現行的由全國人大提供憲法救濟的救濟模式前提下,需對其作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
第一,進行憲法救濟程序的專門立法。程序先于權利,沒有程序保障的權利不是權利。現行立法應當規定對人權保障進行救濟的各個環節如何運作,如果不加規定,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成為憲法救濟的障礙。
第二,設立專門的憲法救濟機構。根據立法的規定,在我國,提供憲法救濟的機構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由于人大的精力有限,應當在全國人大之下成立專門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憲法救濟的、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監督委員會。
第三,完善人權憲法救濟的基本立法工作。我國現行憲法雖然將人權納入到保障體系,但條款籠統,原則性有余,具體操作性不強。因此,應細化人權的具體內容,并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和憲法依據。
第四,建立完善的立體化的人權保障憲法救濟機制。現行憲法規定的憲法監督制度,在我國憲法監督模式實踐中證明難以實行,使得很多違憲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追究。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適合我國現有體制的憲法監督機構,是目前法學界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總之,我國與人權保障有關的法律會越來越完善,一個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憲法救濟體系將會建立起來。在今后國家各項立法過程中,會更加注意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貫徹落實到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并且將適時地對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查,以憲法為依據進行廢、改、立,加以必要的充實、調整、完善和細化,從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法律軌道。
【參考文獻】
1、周偉.憲法基本權利司法救濟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
2、劉沖.馬克思人權思想研究[D].吉林大學,2007.
本文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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