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政史里程碑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31 03:21:00

導語:我國憲政史里程碑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我國憲政史里程碑分析論文

(一)

2004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這是中國憲政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事件。

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人權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

1949年-1978年:中國人民獲得國家獨立和國家權力,也獲得了生存和發展的政治保障。

1978年至今: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得到進一步改善。

2004年3月14日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標志著中國人權事業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人權入憲,清楚地表明中國政府對人權的態度,這將極大地促進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就人權問題進行交流,也將有助于國際社會更好地了解中國的人權狀況。

人權入憲,第一次使人權從政治概念成為法律術語,尊重和保障人權自此從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一項政策成為核心的憲法原則。

人權入憲,表明中國政府已經接受人權的基本標準,尊重和保障人權將成為國家的法定義務,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將受到追究。

人權入憲,對今后立法將產生深遠影響。由于立法要符合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對現有法律、法規要依據人權原則進行清理和審查,如有違憲的規定則要修改或廢止。

修正案還對審判機關適用人權原則審理案件提出了要求。在中國,長期以來,憲法在法院審判具體案件中具有象征性的意義,幾乎沒有得到適用,而人權條款在法院得以適用是極其必要的。

(二)

應當指出,雖然中國人民現在享有比以前任何時候都要好的人權,但是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僅僅將人權原則寫入憲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通過法律改革和制度完善來進一步保障人權。

首先,要對人權的基本范疇應進行界定,使之符合國際公認的人權基本標準。對不符合憲法修正案的法律、法規條款要修改;還要擴大基本權利的范圍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落實修正案中的人權條款。

其次,必須增強國家公職人員和執法人員的人權意識,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權力觀和政績觀,使維護人的尊嚴、滿足人的需要和推動人的全面發展成為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自覺行動;并對廣大群眾進行普遍的人權教育,普及人權知識,增強維權意識。

再次,中國已經批準加入了一些國際人權公約,如2001年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加入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還應采取更多和更實際的必要措施實施公約的有關規定。

第四,中國政府于1998年10月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還未加入該公約,應研究并盡快批準加入該公約。

最后,應通過建立健全對其他法律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對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行為的違憲審查機制,并進行其他方面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來貫徹執行人權條款。

可以預見,進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將成為本世紀中國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