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義憲法與憲法人本主義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7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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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義憲法與憲法人本主義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人本主義思想作為一種重要的哲學思潮,對近世憲法的產生與發展起到了極其關鍵的作用。人本主義是近代憲法誕生的思想源泉、政府存在的正當性倫理基礎以及憲法制度設計的邏輯起點,并且推動近代憲法向現代、當代憲法的發展。同時,近世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核心內容也處處彰顯著人本主義的精神,并以之為自身價值判斷的首要標準。

關鍵詞:人本主義,憲法,人本化

一、問題的提出:為什么要研究人本主義與憲法的關系

人類的各種科學都是從不同的范疇和角度揭示客觀世界變化和發展規律的。在我們反思人類為什么創立各種科學這一問題的過程中不難總結出,人類最終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為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哲學作為一門具有普遍性的科學,旨在指導人們正確地掌握世界變化和發展的最普遍的規律,進而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改造客觀世界,使之更加適應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人類進行一切科學實踐的宗旨就是解決“人”的問題。人本主義(Humanism)與科學主義(Scientism)是近世以來西方哲學的兩大思潮。作為一種方法論和價值觀,這兩大思潮對近世以來各種社會科學如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美學、建筑學等等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作為當代社會科學主要范疇的法學當然也深受這兩大哲學思潮的影響。憲法作為法學的主干和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不可避免。然而,由于科學技術在過去的三個世紀中對人類社會發展所產生的重要影響,使得人們更多的把視野放在科學主義思潮上,而忽視了人本主義。過去的研究中學者們更多的是從科學和理性的眼光來對憲法進行研究,某種程度上忽略了人本主義這一重要的哲學思潮對憲法發展的影響。科學和理性在法律及憲法的發展中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如果用唯科學主義思維去統率關乎人類生活的憲法則并不可取。因為對科學家來說,實在是用公式來表述的,它的語言是純數學的形式;而非科學的發現和成就應該崇拜是一回事,但說所有人類的生活和行為都能用純科學的語言表達則完全是另一回事。[1]作為對人類對美好的生活的向往而設計出來的一項法律制度,憲法無疑必須是科學的;但作為人們生活標準和生活方式的準則,[2]憲法無疑又是超驗的,憲法的這種兩面性才是其本來的真面目。憲法作為一種最基本的人類生活標準,它在本質上則不能為唯科學主義的教條終極性來證實。人類生活,固然離不開理性;但不能說理性包括人類生活的全部內容。人生關于理智方面的事項,要用科學方法來解決;關乎情感方面的事故,絕對的超科學,[3]憲法不是冷冰冰的科學教條或文本。美國哲學家赫舍爾說:人問“人是什么”時,“并不是尋找自己的起點,而是尋找自己的命運。”[4]從人的命運出發,關心人的生存,實現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就成了憲法的首要使命。近代人類生活在情感上選擇了憲法和憲政,那么憲法和憲政同樣在終極目的和終極關懷上要回歸人的情感,否則憲法將失去其本來面目。[5]這就是筆者研究以人為核心的人本主義哲學思想與憲法兩者之間的關系的根由所在。

二、什么是人本主義

在展開我們的研究之前,我們必須先弄清什么是人本主義這一重要的概念。“人本主義”(Humanism)一詞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Humanitas最早是出現在古羅馬西塞羅和格利烏斯的著作中,與希臘文Paidea為對等詞,意思是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也指一種能促使個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的教育制度。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則把人本主義界定為:“Humanism指一種思想態度,它認為人和人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凡重視人與上帝的關系、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對自然界的優越性的態度,都是人文主義。”[6]美國《哲學百科全書》認為人本主義是“指任何承認人的價值或尊嚴,以人作為萬物的尺度,或以某種方式把人性及其范圍、利益作為課題的哲學。”[7]德國大百科全書《拉魯斯辭典》認為:“把人和同人有關的事物看作核心、尺度和最高目的的人生哲學,都是真正的人文主義。”[8]雖然各種說法不盡相同,但基本意思均指以人為萬物的尺度,強調人的價值、尊嚴與自由,“是一種以人為中心和準則(Sanction)的哲學”。[9]

早在公元前5世紀,希臘就形成了人本主義的哲學思想。在古希臘哲學的早期階段,人們只注重外在自然,首先確立的是自然的本體地位。人只是自然的一個部分,本身不具有本體的意義。古希臘智者學派代表人物普羅泰戈拉首先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這一著名的哲學命題。[10]這一命題被認為是人本主義思想的最早宣言。它使人們的注意力從外界自然轉向人本身,提出了以人為對象中心的命題,確立了人是萬物的主體的認識論和價值觀。在西方哲學史上實現了一次研究對象的范式的變換。自人本主義思想形成之后,人成為所有理論的中心。在希臘各地,尤其是在雅典,人們熱心思索和探討的大都是人,即人的靈魂、理性、德行、才智和教育等。因而,與人有關的學科,例如倫理學、心理學、教育學、政治學、生理學以及醫學,就成為當時最活躍和最時髦的學科。人本主義哲學思想是一種積極的文化思想,因為它有助于樹立人的主體意識,擴大人的人格獨立性,使人成為自然界的主人、社會的主人和自己命運的主人。一部人類的文明史,從本質上看,是人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成為自然、社會和自己命運之主人的發展史。[11]正因為如此,人本主義思想在整個西方文明發展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歷史的不斷演進,人本主義也得到了不斷的發展,內涵得到不斷地豐富,并且在不同歷史階段以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

在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人本主義以人文主義的形式表現出來。人文主義是在中世紀人本主義與神本主義長期斗爭的基礎上產生的。隨著中世紀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先進的知識分子和思想家們(即人文主義者)視野擴大,他們采取各種方式,努力擺脫基督教神學的束縛而面向自然,面向人生,用人的眼光,而不是用神的眼光觀察、體驗、研究現實和燦爛的古典文化。他們主張以人為中心,強調人的獨立性和價值,主張把人從神的統治下解放出來。人文主義的理論基礎是自然主義的人性論。在人文主義者看來,宗教的不合理性在于它為了神而犧牲了人,扼殺了人的本性,把人從現實生活中引向來世的幻想,從而磨滅了人的生機。因此,人文主義者在批判基督教時,宣揚人應當按人的本性即天性去生活。所謂人的天性,就是過世俗的生活,享受自然的快樂和對現實的物質和精神的追求。[12]人文主義以人為中心,主張個性解放,肯定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反對禁欲主義,痛斥經院哲學,否認教會和封建特權,提倡理性。總之,它把世界的軸心由天上移到人間,使歷史的主宰由神變成了人。[13]

到了18世紀中葉,人本主義則是以資產階級的人道主義的形式表現出來。人文主義作為西方文化的現象和主導思想,在西方即西歐興盛了近五個世紀,直到英國工業革命和法國啟蒙運動開始,才讓位于資產階級的人道主義。人道主義是法國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思想武器,是人文主

義的進一步發展。它的出現標志著資產階級反封建主義斗爭的序幕正式拉開,也宣告人類自我意識的一次覺醒。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以自然主義的人性論作為人道主義的理論基礎,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人本主義思想。資產階級人道主義的核心思想是人權,它反對封建專制統治,要求建立符合人性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權。人道主義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政權的時期,成為資產階級的一面偉大的思想旗幟。人道主義作為道德領域的人本主義,重視人的生命,它包括兩個層面:同個體的自我意識相聯系,強調尊重個體的生命本身,尊重和愛護他人,這是文藝復興的主流意識;同類意識相聯系,強調作為類的一員的光榮與責任,強調自由、平等、博愛,并為人類的幸福和獨立而奮斗。

進入了19世紀中葉以來,人本主義思想得到了重大的發展,出現了各種不同的流派,其一是以費爾巴哈為代表的生物學人本主義,強調人在生物學意義上對自然界、他人和社會的依賴。費爾巴哈的人本學唯物主義由于沒有把人看做現實社會中的人,而單純把人理解為自然的人,看不到人的社會性,看不到人對現實社會的能動作用。其二是以叔本華、尼采、柏格森、薩特、弗洛伊德為代表的非理性的人本主義,把人提到哲學的中心地位,對人的非理性因素作了揭示,強調人與生存環境的矛盾等,忽視了人的自然屬性;其三是以馬克思為代表的人本主義。1844年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就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命題“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人的全面發展是實現才能、潛力、活動方式、個性的解放的全面發展的,實現由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的飛躍。馬克思所設想的共產主義的最高目標就是為了人向真正的人復歸。“這種共產主義,作為完成了的自然主義,等于人道主義,而作為完成了的人道主義,等于自然主義”。[14]馬克思認為人性是人特有的屬性,包括有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因此馬克思的人本主義包括三部分:一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合理解決,包括人(類)主體地位的確立、科學主義精神的弘揚;二是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的合理解決,包括合理的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原則;三是人與人自身的關系,包括人自身物質享受和精神追求的協調發展。

進入20世紀中葉后,人本主義思想得到了更快速的發展。現代人本主義一方面繼承了傳統的人道主義精神,“人道主義就是‘人類主義’(Humanbeingism),即致力于為一切人謀利益,……它重申世界主義(Cosmopolitianism)、國際友誼和人人皆兄弟的精神”,[15]因此人權主義成為世界各國的共同的口號和20世紀中葉以來主旋律。但另一方面當代人本主義又與傳統人本主義哲學有不同的特征。當代人本主義的首要特征是反主體主義。傳統人本主義哲學片面夸大主體對客體的統攝和改造的作用,逐步發展成為主體主義。而現代人本主義哲學家、思想家面對當今嚴峻的生態危機及西方社會物統治人的現象,圍繞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哲學反思,從世界觀、價值觀與倫理觀的視角,對主體主義進行了激烈批判。他們倡導生態倫理學,認為倫理道德不是人類的“專利品”,應擴展到人之外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一切動物和一草一木同人一樣,都享有生存的權利,都要受到保護。人必須與自然界和諧統一,即“天人合一”。其次,現代人本主義強調非理性主義。傳統人本主義哲學弘揚人的理性,反對神權統治;強調理性思維科學方法,反對愚昧盲從,促進了人類文明和生產力的發展,推動了社會進步,但是由于對理性作用的片面夸大,致使理性絕對化、客觀化,變成獨立自存的“無人身的主體”。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到黑格爾那里只剩下“思”而舍棄了“我”,從而走向了反面,出現了理性危機、人的危機。現代人本主義普遍擯棄了傳統理性主義,從人性出發來思考和觀察問題。

三、人本主義的憲法

人本主義思想在近代憲法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人本主義思想是近代憲法誕生的思想源泉、是國家與政府存在的正當性倫理基礎,也是近世以來憲法不斷向前發展的動力。可以說,沒有人本主義思想,就沒有近代憲法的誕生,也就沒有了當今的憲政文明。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還有更重要的內容和指導思想,就是在觀念形態上確立人本主義。甚至可以這樣說: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和清掃封建生產方式,都是在人本主義思想指導下實現的。1776年北美殖民地獨立戰爭中發表的《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由制憲議會通過的《人權宣言》,都是在人本主義思想指導下產生的法律文獻。人類社會的法制文明階段,正是以人本主義為奠基的。

(一)人本主義是近代憲法誕生的思想源泉,也是國家與政府存在的正當性倫理基礎。

憲法是人類的一種優秀政治文明成果,它直接導源于人類對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旨在解決建立一種理想的國家,脫離那種“人人為戰”、卑劣而無助的自然狀態。憲法是人類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類希望通過對國家機關權力的合理配置來保障自己作為人并且幸福的權利。[16]正是為了維護人自身的自由、平等、尊嚴,實現人的價值,為了追求一種美好的生活方式,人們創造了憲法這一政治形式。而這恰恰是人本主義思想的真諦所在。

歐洲中世紀的思想家阿奎那認為國家的目的是倫理性的,是為了謀求人的“公共幸福”,包括物質的幸福和精神的幸福兩方面。[17]在荷蘭著名的啟蒙思想家斯賓諾莎看來,人類之所以要建立國家和法律,完全是出于人性趨利避害的要求。[18]英國思想家霍布斯認為,由于每個人對于其他人都是狼而總是處于戰爭狀態,因而,人們需要通過契約來建立政府即利維坦(Leviathan),運用人們所出讓的權利來增進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福利。[19]洛克也認為人們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財產的天賦權利,防止受到侵犯,基于這樣的需要,人們自愿通過協議即契約建立了共同體。[20]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認為,社會的利益只是組成社會的各個成員的利益總和,因此,政府的職責就是通過避苦求樂來增進社會的幸福,具體表現為保證公民的生計、富裕、平等和安全。只有當組成社會的個人實現了幸福,社會才會昌盛,國家的存在才會正當。[21]與邊沁一樣,分析法學派的奧斯汀也認為功利原則是檢驗法律的最終標準,因而,一個擁有主權的政府的崇高意圖或者目的就是最大可能地增進人的幸福。[22]社會法學派龐德從最大限度地滿足需求的角度來思考法律的目的,他把法律看成這樣一種社會制度,即在通過政治組織的社會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安排而滿足人們的需要或實現人們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價為條件而盡可能地滿足社會需求——即產生于文明社會生活中的需求、需要和期望——的社會制度。他指出,19世紀的法律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有關日趨承認個人權利的記錄。[23]著名的思想家潘恩也指出,國家是由人民相互訂立契約而產生的,這是政府權利由此產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權利賴以存在的惟一原則。[24]在這些法哲學家的眼里,政府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利益才建立的,實現平等、保障安全和增進福利乃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理由,而憲法正是人民構建政府的契約。盡管這些觀念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價值預設,但卻成為憲法制定者汲取營養的不可或缺的理論源泉。

實際上,在人類已經跋涉過的歷史長河中,自由、民主和安全一直都是人類自身孜孜以求的東西,并且成為人民制定憲法的動因,從而抽象為憲法的基本價值。人類社會兩個多世紀的憲政之路業已表明,人們制定憲法,就是為了滿足自己基本人性的正常發展要求,謀求生活幸福。美國的《獨立宣言》就是最好的說明,“……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25]因此,憲法應當以人性為其關注點,去滿足人們對自由、民主、安全和幸福的追求,惟有如此,憲法才能稱其為根本法。

(二)人性論——人本主義哲學的核心,是憲法制度設計的邏輯起點。

人本主義哲學思想的核心是人性論,即一切從人性出發、一切為了人的發展。西方的人性論認為人的本性是惡的,每個人都是自私的、利己的。例如霍布斯就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滿足。[26]因此憲法誕生后,如何平衡政府(國家)與人(公民)之間的利益關系就成了憲法的首要問題。為了避免權力的掌控者把政府異化成漁利于百姓的工具,憲法首先需要對政府和人民的關系進行界定,明確政府的基本職責,以保障公共權力不會僭越私權。西方的政治家們正是從人性論出發,認識到了人性的惡與不可靠,并在此基礎上來對憲法進行制度設計。思想家洛克認為所有的權力掌握在同一個人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專橫與暴政,因此提出了國家權力應劃分為立法權、執法權和對外權,并主張屬于議會的立法權優于屬于國王的其他兩權,企圖通過這樣的一種制度架構來制約國王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三權分立”論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使三權互相平衡相互制約,以防止政府背離人們設立其以保護自身的初衷。孟德斯鳩分權思想的形成主要源于其以下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權利的傾向。為了防止這種傾向,政府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越權行為是不允許的,國家權力應是有限的。二是權力本身的特性使然。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論問世后,在西方國家的政治理論和實踐中的影響極大。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規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1791年法國憲法把《人權宣言》作為其組成部分,忠實地運用分權理論建立其國家制度。美國1876年的《獨立宣言》也明確宣布:“新的政府的基本原則和政治組織形式,必須是最便于實現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美國建國初期一些州憲法中就對三權劃分作出了規定。后來美國政治家和聯邦憲法起草人進一步發展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提出了“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與平衡”的觀點,并在1787年制定的聯邦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美國憲法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司法獨立制度、聯邦制等等都是制憲者出于對權力的進行制約,保障人民的權利而構思出來的。而這種三權分立制衡、有限政府、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也為后來的許多國家所效仿。

(三)人本主義思想的發展推動了近代憲法到現代憲法再到當代憲法的發展。

人本主義思想自從誕生以來,也經歷了一個不斷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不僅體現為人本主義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前面已述及),還表現為“人”這一核心概念自身內涵的不斷擴展、豐富。近代(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人本主義強調的是人的自由權利,這里所說的“人”不是抽象的人類一般,而是意味著具體的各個人,因此這種人本主義實際上是個人主義。[27]這時期主張對國家權力進行嚴格的限制,以防止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國家的作用被嚴格限制在政治生活領域,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就是這一時期最流行的話語。現代(帝國主義時期到二戰結束)的人本主義,注重的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里的“人”是類的人,而非個體的人,強調的是團體主義。因此,主張對私有財產權進行限制,社會公共福利受到重視和倡導,同時行政權力擴張的趨勢被憲法所認同,憲法賦予了國家廣泛干預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權力。當代(二戰結束以后至今)的人本主義,強調的是人權主義、民族主義和生態主義。主張人權高于主權、人權的普世價值和民族自決權,同時注重人與大自然的協調發展。總的而言,人本主義經歷了一個從人的自身個體屬性到人的社會群體屬性再到人的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的認識過程。而“人”這一核心概念,則從最早的作為大自然和神的附庸,到生物意義上的個人擴展到社會(眾人),再到種族、民族(所有人),最后到包括自然在內的所有生物以及未來人(現代人的子孫后代)這樣一個不斷擴展的過程。人本主義思想自身的這樣一種不斷發的過程推動了憲法從近代到現代再到當代的兩大跨越。

啟蒙思想時期的人本主義注重個人的絕對權利和自由,主張對國家權力進行嚴格的限制,信守“守夜的政府”的理念。因此,近代的憲法體現為兩大特點:其一,對人權的公開宣布和確認。資產階級在取得革命勝利、建立國家政權以后,都把人權提到自己綱領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加以確認。法國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指出:“人們生來并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權、安全和反抗壓迫”。這一人權宣言被直接作為1791年法國第一部憲法的序言而成為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也宣布:“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賦予的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國會1791年增補的十項權利法案是美國人民對自身權利的憲法確認的奮斗結果。其二,是建立起限權的政府。由于對于國王的絕對權力帶來的專橫和暴政的痛恨,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無一例外地建立了限權的政府,以美國為典型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在憲法體系內建立了三權分立制衡、司法獨立和聯邦制度,來防止國家權力的過分強大。而以英國為代表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則是確立了議會至上的憲法原則,國王的權力受到來自議會的制約,呈虛位化。

進入帝國主義時期的資本主義,由于科學和技術的統治造成了人的異化,淹沒了人的意義和價值,使人情關系淡漠,并且使人受到操縱和控制,失去了個性和自由。正如馬克思引用李嘉圖的名言所說的那樣:“資本主義的競爭創造了一切,創造了財富,創造了工人,但卻使人顯得微不足道。”和宗教拜物教一樣(人把一切都給了上帝,上帝變得全知、全能、全善,而人自己變得微不足道),金錢拜物教、商品拜物教(人創造了金錢和商品,人將自己的一切都給予了金錢和商品,而使自己變得貧乏)產生了。[28]這一時期人們開始對早期的絕對的個人自由以及市場經濟下人的“物化”進行深刻反思,提出了對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和絕對個人自由的限制,社會公共福利受到重視和倡導。這一人本主義思想的變化形成了現代憲法的三大特點:其一,憲法開始對絕對的私有財產

權進行限制,關注社會人的生存與發展,提倡社會公共福利。1919年德國的《魏瑪憲法》最先將社會公共福利引入了憲法,關注在市場經濟下社會人的生存和發展問題,避免人的“物化”。其二,經濟危機下人的脆弱性,推動憲法賦予了國家廣泛干預社會經濟文化的權力。以美國為例,羅斯福新政對美國的憲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總統的行政權得到擴大,政府開始廣泛干預社會經濟事務。羅斯福新政使美國憲法完成了向現代憲法轉型的進程,被學者稱為是一次“憲法革命”。[29]其三,對“人”的內涵認識的進一步深化,使得人本主義思想家們意識到了婦女與男人、有色人種和其他人種應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這一時期各國紛紛對原有憲法進行修改賦予婦女與男子、有色人種和其他人種同等的政治權利。如美國就是在這一時期通過了有關婦女和黑人奴隸選舉權的修正案,賦予了婦女和黑人奴隸與其他人享有同等的選舉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人本主義思想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人本主義者認為人不僅是指個人、群體,它也代表著各個不同的種族和民族。民族生存發展權和民族的自決權成為這一時期的主題。戰后,原有的帝國主義殖民體系在民族生存權和自決權的兩大旗幟的沖擊下崩潰瓦解。一系列民族國家紛紛得到獨立,這些民族國家的成立后紛紛制定了符合本民族特性和本國實情的憲法,這些民族主義的憲法以其民族主義特色成為了憲法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員,既回應了近代的“民族的憲法”,有豐富和發展了民族主義憲法的內涵。[30]此外,戰爭帶來的嚴重糟蹋人權的現象,也促使了人們對人權保障的重視和人權保護的國際化發展。戰后以聯合國為首的眾多國際組織先后出臺了一系列保護人權的公約,如《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公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等,這些人權公約大多得到了各國憲法的直接承認和接受,并賦予了高于本國憲法的地位,推動了憲法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再者,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環境污染的加劇給人的生活質量帶來的巨大威脅,人本主義者對人本主義進行了又一次修正,他們將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從原有的當代人眼前利益擴展到人類這一物種種群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上來,他們開始關注人與自然的協調關系以及當代與后代人的代際公平等問題。這一人本主義的新發展推動了當代憲法的生態化。總而言之,伴隨人本主義思想的不斷豐富發展,當代憲法呈現出了“民族化、國際化、生態化”三大趨勢。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憲法在其三個發展階段表現出以下兩大特點:其一,從近代憲法到現代憲法是從個人到群體、從絕對自由到相對自由的發展過程,但不管怎樣憲法的落腳點始終在于人類自身價值上;其二,從現代憲法到當代憲法則是從群體到民族的發展過程,而且邁向了從對人的價值的承認向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的新進程。[31]這一進程將繼續推動憲法未來的發展。

四、憲法的人本主義

人本主義思想在推動近世憲法的發展過程中,同時也將其自身寓含于憲法之中,這個過程體現為憲法的人本主義化(簡稱人本化)。首先,不論是憲法的精神還是基本原則都彰顯著人本主義的思想精華;其次,憲法的核心內容是人本主義在憲法中的具體物化形式;其三,人本主義是憲法的“高級法”,是憲法價值的首要評判標準。

(一)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是人本主義哲學思想的體現。

近世以來的憲法的精神及其基本原則無不彰顯著人本主義的思想精華。近世的憲法大都公開承認以下幾大原則:一是主權在民原則或人民主權原則,即人(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人民的公意在國家中表現為最高權力,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主權屬于人民。這一思想為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各國資產階級所接受并載入各國的憲法,成為近現代西方國家憲法的思想基礎和首要原則。盡管社會主義憲法與資本主義憲法有本質的區別,但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明確承認“人民主權”這一人本主義哲學思想。例如我國憲法的第二條就明文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憲法根本原則。可見不管是哪種性質的憲法都必須以人本主義精神為根據。“主權在民”這一憲法的基本原則,奠定了“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作為國家權力體制的政治基礎,肯定了人民在國家權力體制中的政治地位,這無疑是人本主義思想在憲法文本中的最佳體現;二是權利本位原則,即人(公民)的權利先于并高于國家權力。人本主義思想家們認為國家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轉讓,人的權利先于國家而產生,權利并非來自于國家和憲法的賜予,憲法只是確認它,而非創設它。自美國憲法起,憲法的制定者確立“權利推定”原則,即凡憲法未明確賦予的權力,則政府不享有該權力,該項權力由人民所保留。三是人權保障原則,即人(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存在、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國家權力以保護人(公民)的權利為己任。正如康德所言,人不是為國家而恰恰相反,國家就是為人而存在。國家就是為人的手段,決沒有自身目的。[32]1789年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就明確宣揚:“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也宣布:“為保障這些權利,人們組織自己的政府,政府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保障人權構成了政府權力運作的合法來源和倫理基礎。憲法就是人權的保障書。四是限權政府原則,即人(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存在、配置和運作的界限,國家權力受人(公民)權利的制約。憲法的根本目標是“讓每一個人成其為人”,并在此基礎上制約各種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權力。她嚴令任何統治行為,無論是議會或者代表大會制定法律的行為,還是行政官員的決策、法官的判決,都必須以其為圭臬。[33]憲法自誕生以來就肩負著保護人民權利的神圣使命,這就要求憲法必須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其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侵犯。不管是三權分立還是司法獨立原則都是限權政府的具體表現。

中世紀歐洲的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把人從中世紀宗教神學統治的千年黑暗中解放出來,使人重新開始成為真正的人,高揚起人性、人道、人權、人的價值、人的自由、人的尊嚴、人的理性和人的意義的大旗,啟動了“人本主義”的思想車輪,開始了“人本主義”的歷史演進。而這一過程,正好也是憲法基本原則與憲法精神從萌芽、產生到形成和發展的歷史。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的發展史,憲法精神的發展史,同時也是“人本主義”哲學思想的發展史。[34]

(二)憲法的核心內容——有關人權的規定,是人本主義在憲法中的具體物化形式。

人本主義的內涵就是一切為了人,保護人的自由、維護人的尊嚴、實現人的價值。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對人的各種權利的確認和保障,而反映在憲法上,則表現為憲法中所規定的各項人權。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自己或者通過代議機關制定憲法當然是為了保障人權,基本人權理所當然地成了憲法所關注的核心內容。亨利·馬爾賽文等在《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中的一些分析數據有助于說明這一問題。在他們分析的142部民族國家成文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一些重要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占80%以上,明確規定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的也平均達65%

.[35]美國1791年憲法的十條修正案,則意味著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來確認和保障人權。及至現代各國憲法,無一例外都就人權的內容作出了規定,只不過是系統與否、詳略有別而已。各國的憲法結構中基本上都有專門關于公民的權利的章節。有的國家憲法為突出人權保障而將公民基本權利直接置于憲法的第一章,如秘魯(1993年)、荷蘭(1983年)、加拿大(1982年)、玻利維亞(1967年)、德國(1949年)、墨西哥(1917年)等國。此外,為了實現公民權利從紙上到現實中的轉化,自美國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來,世界各國在二戰后,也紛紛建立了自己的人權保障機制,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日本的憲法法院等等,允許公民在權利受到權力侵害時,得以提起憲法訴訟,以保障自身的權利。

(三)憲法的“高級法”和首要價值判斷標準——人本主義。

憲法的人本主義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將對人的思考進一步導向倫理方面,目的是豐富人的倫理意義,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境界,使人在行為上不斷完善,從而彌補了實證的憲法規則之不足,為使憲法規則不斷改進提供了保證。而憲法的最高理想只有在人本主義這一“高級法”中才能得到實現。從這個視角觀察,人又是憲法的目的。所以,人既是自然存在,也是意義存在。人本主義認為人的價值、人的尊嚴是惟一真理和最高價值。馬克思的人本主義也認為,法律的基本判據只能是人本身。國家和法的非神秘性、非神圣性說明,任何缺乏人本主義哲學基礎的法律,都沒有任何規范社會的資格,缺乏人本主義哲學基礎的法律只會使得守法或愛國主義具有了很大的“虛偽”性,只會單純成為統治階級維護自身統治的工具。[36]這一理論同樣適用于作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憲法。一部憲法的優劣與否的評判標準就在于憲法是否能夠體現人本主義的思想。一部憲法如果能體現人本主義的思想,即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使人得到全面的發展,有利于培養美好崇高的人性,那么這部憲法無疑就是部優憲、良憲。反之,則是劣憲、惡憲。由于人類認識水平發展的階段性和歷史的局限性,憲法的發展也呈現出階段性,從來就沒有十全十美的憲法,憲法始終處于一個動態發展過程中。就以至今被人們廣泛贊譽的美國憲法而言,它也不是一開始就完美無缺的,它也是隨著人的認識水平和人本主義思想的發展而得到發展的。兩個世紀以來美國憲法的幾十條修正案就是最好的說明,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對美國憲法作出恰當的價值判斷。在憲法漫長的發展歷史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符合人本主義精神的“劣憲”。這些憲法雖然冠著人民憲法的光輝名字,但是由于其不是為了保護人的自由、平等,維護人的尊嚴、實現人的價值,而是為了維護一小部分人的獨裁、專制、特權,奴役人,踐踏人的尊嚴,束縛人的發展,這樣的憲法根本無法體現人本主義的精神,因此是“惡憲”、“劣憲”。如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和1906年清朝的《欽定憲法大綱》,這些憲法都是維護統治者的專制暴政,而無視人民的權利或將之置于可有可無的地位。這些憲法無法體現出憲法應有的人本主義精神,因而是“惡憲”、“劣憲”。

注釋:

[1]王青林,人權啟蒙與科學主義重建——晚近十年憲法學研究的幾點哲學思考[J],吉林:當代法學,2004(3)。

[2]如偉大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就認為憲法原來就是公民的生活規范,憲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在他看來,全人類的目的顯然都在于優良的生活或者幸福、快樂;無論對個人還是對集體而言,人生的終極目的都相同,而最優良的個人目的也就是最優良的憲法目的。轉引自周葉中,憲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N],光明日報,2005年4月1日。

[3]梁啟超,人生觀與科學[N],晨報,1923年5月29日。

[4](美)赫舍爾,人是誰[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頁。

[5]王青林,人權啟蒙與科學主義重建——晚近十年憲法學研究的幾點哲學思考[J],吉林:當代法學,2004(3)。

[6]《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Z],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年版,第6卷,第761頁。

[7]轉引自沈恒炎、燕宏遠,國外學者論人和人道主義[M],第1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758、785頁。

[8]Lamos.C:ThePhilosophyofHumanism,NewYork,TrederickUngarPress,1982,p.11.

[9]楊壽堪、李建會,現代科學主義與人本主義哲學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J],《學術月刊》,2001年(11)。

[10]《西方哲學原著選讀》[M]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版,第54頁。

[11]韓瑞常,西方人本主義散論[J],北京:史學理論研究,1995(1)。

[12]同上。

[13]包國祥,人本主義哲學思潮的歷史軌跡[J],內蒙古:內蒙古民族師院學報(哲社版)1998(4)。

[1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頁。

[15]施太格繆勒:《當代哲學主流》[M]下卷,王炳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7頁。

[16]周其明,人權入憲和人權保障[J],轉引自中國公法網,2005年3月30日訪問。

[17]《阿奎那政治著作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版,第156頁。

[18](荷)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版,第214-215頁。

[19](英)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99頁。

[20](英)洛克,政府論(下篇)[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版,第5頁。

[21](英)邊沁,政府片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版,第105頁。

[22]轉引自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195頁。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49頁。

[24]《潘恩選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1版,第145頁。

[25]《獨立宣言》,摘自《外國法制史資料選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0年第1版,第440-441頁。

[26](英)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版,91頁。

[27](日)宮澤俊義,《憲法

》[M]第II卷,日本:有斐閣1974年版,第78-79頁。

[28]趙凱榮,馬克思論法的人文主義哲學基礎[J],成都:四川大學學報(哲社版),2000(5)。

[29]李步云主編,憲法學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頁。

[30]JohnA·Hawgood,現代憲法新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印行,第135頁。

[31]陳泉生、張梓太,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81頁。

[32]許崇德,憲法與民主政治[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頁。

[33]沈巋,憲法的美麗、權威和適用[J],轉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網,2005年3月28日訪問。

[34]范毅,論憲法精神的概念[J],重慶:現代法學,2004(2)。

[35]轉引自徐秀義等主編《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統計數據是依據1976年以前的憲法規范得來的,可以相信,經過近30年的發展,這些數據應該是有所增加的。見徐秀義、韓大元主編,《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9頁。

[36](德)卡爾·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2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