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5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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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員分散在各個業務科室,形成屬業務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義上編隊,但人員仍在各業務科室,形成了業務科室與警務部門雙管的模式;還有的是人員雖然集中,但實際承擔的仍是大量非警務工作,形成了事實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這種普遍存在的問題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職能的發揮,背離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執法觀念陳舊,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視。檢察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打擊犯罪、履行檢察職能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盡管提出了依法配備司法警察,但由于歷史上的原因,目前相關的辦法并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沒有受到重視,其專項工作也未能得到具體體現,甚至不少人仍然認為,從檢察各部門工作和保密角度來講,檢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節約人力,而且能夠減少案情擴散范圍,減少泄密。
(二)隊伍管理體制不健全。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實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領導,接受所在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但目前,基層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隊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檢察院實行塊塊管理,沒有落實雙重領導體制。由于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沒有真正落實,無法實現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導致司法警察無法接受專業管理。由于客觀原因的長期制約,司法警察這個概念便在人們的思想上存在忽視,認為他們“無足輕重”,“可有可無”,具體表現在工作中的“警檢不分”,“以檢代警”。
(三)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配置實用不到位、人員構成不合理、履行職責錯位。目前大部分基層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編制未能到位,有的還未進行編隊管理,有的雖進行編隊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個科室,這些法警平時還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規化的領導,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歸,流于形式,形成“空殼式”管理,編隊管理徒有其名。同時由于人員不集中,不能統一調度,司法警察的整體作戰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基本沒有發揮。
(四)司法警察隊伍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為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的法定成員,司法警察隊伍的綜合素質會直接影響著檢察業務的開展。司法警察素質包括:職業道德素質、業務技能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等。這些基本素質是司法警察履行檢察職能的必備條件。但是,由于我國檢察機關在司法警察錄用及重視程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又沒有對司法警察進行過正規訓練,導致我國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質偏低,業務技能素質不強。
(五)確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銜審批緩慢,相關待遇不能及時兌現。警銜是確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標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備執法資格的重要依據。但是,有些基層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銜任命上,還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按照高檢院關于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銜和待遇沒有兌現,服裝、津貼的標準不統一,發放的不及時等問題。有的還是“準司法警察”,職級、警銜、待遇等就更無法兌現了,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制約了司法警察隊伍規范化建設的進程。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問題的存在,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針對目前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歷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絕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從建院以來,就沒有成立司法警察機構,辦理案件時一般都是由檢察官“一竿插到底”,這就是原來的體制造成的,而當上級檢察機關要求組建司法警察機構后,原來的體制仍然起著作用,一些基層檢察院由于各種原因遲遲沒有組建起司法警察隊伍,就更談不上開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機構人員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層檢察院人員少,特別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員更少,有的地方還沒有給司法警察有相當的編制,有的地方是有機構無人員,有的基層院是有司法警察而無組織,或者說是組織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這一組織,現有人員不可能完成所賦予給司法警察的各項工作。
(三)領導不重視,是制約司法警察工作開展的主觀原因。由于長期以來主流觀點認為,司法警察業務素質低沒有辦案資格的理論占主導,這樣以來基層檢察院上從領導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種潛在的意識,有無司法警察都一樣辦案,所以在個別領導心目中覺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領導也對這項工作不是十分重視。
(四)司法警察隊伍管理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履職作用的發揮。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錄用、培訓、考核、獎懲、任免等多個方面。按照我國當前各級檢察機關的現狀而言,要著力解決的是司法警察隊伍在檢察機關內部應該歸誰管和怎樣管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了,就很難有效調動司法警察的積極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勢必影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和檢察職能社會效果的實現。
三、加強法警隊伍建設的幾點建議
為做好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工作,發揮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結合基層檢察院的實際情況,建議各級檢察機關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轉變觀念,找準定位。分析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現狀,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認識不到位。若要徹底改變這一現狀,關鍵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誤區。一是重新認識司法警察在檢察工作中的應有位置,大力支持和關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理順工作關系。二是明確司法警察職責,徹底消除“警檢不分”的思想認識。要加強對司法警察工作性質、范圍的宣傳力度,消除個別科室或少數同志對司法警察“可有可無”的認識偏差;同時,加深對自身職責的認識,使司法警察摒棄“工差、聽用、打雜”的舊觀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積極性,變被動為主動。在此基礎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應圍繞檢察工作大局,突出參與、配合、服務、保障辦案為重點的工作思路,牢固樹立司法警察是檢察隊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觀念。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出司法警察在檢察隊伍中的存在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司法警察在檢察機關以及在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的應有作用。
(二)加強機構建設,調整人員結構。要立足長遠,真正把司法警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納入黨組議事日程,針對司法警察工作發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問題,要加大落實工作規范化建設力度,在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強領導,成立專門的司法警察機構,配備專職司法警察大隊長,同時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二是要健全組織,加強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嚴格按照“統一協調、統一使用、統一管理”的編隊管理要求,實行司法警察全部歸隊統一管理的辦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黨支部,保證在院黨組、支隊的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司法警察大隊的建設。
(三)加大教育培訓和崗位技能練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業務素質。高起點建隊必須有相對較高素質的人才,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礎。嚴把進人關,依法建警,充分考慮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務年齡、學歷、知識、業務技能等各方面結構,吸收一些綜合素質較高的年輕人員充實司法警察隊伍,以形成一支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隊伍,確保其具有堅強的戰斗力,能夠履行好各項法定的職能。要保證關鍵時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必須還要具備過硬的軍事素質和良好的作風。因此,我們要認清形勢與任務,結合司法警察工作實際,堅持學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則,加大教育訓練的力度,抓好業務培訓,抓好技能訓練,通過抓訓練促進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綜合素質。要抓好政策法規、條例條令和檢察業務知識的學習。司法警察不僅要有過硬的崗位技能,還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
(四)、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從根本上保證司法警察工作運轉協調。雖然上級檢察院三令五申地強調加強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層檢察院由于當地黨委政府的原因,對司法警察機構編制不批或者說不足額批,導致司法警察機構無法組建,或者說有機構無人員,所以建議上級檢察機關要與上級黨委政府聯合下發文件,下達硬性指標必須建立司法警察組織,并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地黨委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標,同時上級檢察院要經常到基層檢察院進行調研,實際考查基層檢察院對這項工作的開展情況。
【內容提要】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檢察事業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原因,長期以來,基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的開展相對滯后于其他檢察工作。努力解決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隊伍素質,整體推進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職,更好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機構建設;管理體制;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