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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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司法確認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司法確認申請書

篇1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例(一)

 

申請人:李××,女,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電話:申請事項請求對北京市平谷區醫院醫療過錯進行鑒定,如存在過錯請確定參與度。事實理由申請人訴北京市××區醫院醫療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本案已經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從分析意見中可以明確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申請人也堅持認為北京市××區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今為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之規定特申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請予準許。此致北京市××區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日期:責任編輯:ang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例(二)

 

工傷鑒定申請書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于××××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例(三)

 

筆跡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鑒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從申請人的____銀行____支行的帳號________________中取出____________元的儲蓄取款憑條上的簽名,是由被告________所代簽,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簽。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________因返還財物糾紛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法庭從銀行調取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款憑條上的________三個字,不是申請人自己所簽,而是由被告________代簽的當時申請人與被告之間是男女朋友(戀愛關系),被告為了完成其業務任務并同時能夠炒外匯,于是從申請人的帳號中取出了________元,并存進了其自己的帳戶,________三個字是由被告________代簽的.

 

另根據銀行的外匯管理規定,當日提取外匯不得超過________元。只有內部員工才有機會能夠提取.

 

現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實,確認是被告從申請人帳戶中取出了________元的事實,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鑒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篇2

大家好!

我代表XX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XX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3、2009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XX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2012年3月,XX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XX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2012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XX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XX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2012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2012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XX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XX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2012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2012年7月,仲裁委安排XX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2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2012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2011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2011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4、耐心細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撓,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反復提交異議和質證說明,讓仲裁委和鑒定機構充分領教我方的態度和決心,讓對方筋疲力盡,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萬元。

篇3

【購房合同備案流程】

由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

具體糾紛緣由和司法、仲裁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

另換購的新購房合同文本;

商業銀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貸款的證明;

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購房人違約金的證明;

護照及有關部門確認證明、工作調動證明、醫院重癥診斷書等;

本人身份證(含戶口簿)、注銷合同申請書、開發企業予以確認的簽章證明以及全部購房合同原件;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關證明;

有抵押行為的,需提供金融機構同意解除和轉讓抵押的有關證明;

超時退房的,需提供稅務部門的繳稅憑證。(以上1-6條根據實際情況提交,7-10條必須提交)

辦理合同備案更名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本人身份證、合同更名申請書、開發企業予以確認的簽章證明以及全部購房合同原件。

父母與子女、夫妻之間合法關系及婚姻、戶籍等有關證明。

【如何查詢購房合同備案】

1.從20xx年開始,所有買賣合同統一網上簽訂,網簽之前一般先進性草簽,確定合同內容無誤,并且沒有異議之后,再進行網上簽約。商品房網上簽訂后,開發商進行合同備案,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取得備案號,打印出合同文本,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各持應拿的份數。合同簽約完畢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會返回一個06開始的9位數備案號,說明合同已經備案成功。

2.具體的操作步驟和細節,您可以詳細咨詢開發商或是房管局產權市場處。

3.而查詢合同備案登記情況,您可以登錄網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查詢頻道,輸入身份證號以及合同備案登記號,并選擇正確的備案時間即可。

【購房合同備案更名流程】

購房者擬寫合同備案注銷、更名申請書,詳細說明合同備案注銷或更名的理由;

購房者向開發企業提交合同備案注銷、更名申請,由開發企業簽寫意見并蓋章同意;

購房者本人持合同備案注銷或更名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項目所轄區域的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受理申請的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確定情況屬實,符合合同備案注銷、更名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審批后,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注銷、更名手續;

商品房合同備案注銷、更名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辦理時予以加蓋“作廢”及“更名修改”專用章,并將有關證明材料存檔備案。

【購房合同備案注意事項】

如果購房者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協議,并交納了購房定金,這種預訂性質的合同僅是擔保簽訂正式合同,是購買房屋的初步階段,合同更名只不過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簽訂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續比較簡單。

篇4

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于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后,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后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于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于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于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于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征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占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后來地毯廠停產,閑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019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鑒于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一、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二、受理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處理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查處理意見處理決定。

六、調查處理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1484字)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19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人民政府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工商登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

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

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

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

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

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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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賬戶貴金屬;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6

在國內CPI連創新高、個人資產被侵蝕的情況下,黃金白銀等貴金屬成為理想投資保值產品,出現人民排隊買黃金,商家甚至出現斷貨現象。商業銀行趁勢而上,鼓勵金融創新,拓展盈利來源,積極推出與貴金屬相關的各種理財產品,個人賬戶貴金屬就是其中之一,受到人民群眾的“鼎力支持”,開戶量、交易量等屢創新高。

一、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時的法律風險

(一)提交的身份證明被盜用的法律風險

出現此風險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開戶人基于各種原因,不能親自到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柜臺開通現金賬戶,以及辦理個人賬戶貴金屬的開通而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自己的身份證明因受托人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種原因,有被他人盜用的法律風險;二是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可能因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種原因,盜用開戶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從事其他有損于開戶人合法權益的事宜,導致開戶人出現各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針對此法律風險,對于上述第一種原因造成的被盜用風險,大多數的商業銀行要求必須是本人才能開通本人的現金賬戶和在現金賬戶內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有效杜絕他人代為開戶的風險;對于第二種原因造成的被盜風險,開戶人在提交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時,需在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上注明如下提示:“――此身份證復印件,僅為申請xx銀行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不得轉為其它用途,xxx本人簽名――”。在此行注明的提示語前后需加上“――”符號,目的是避免他人在提示語前后添加其他詞語。

(二)沒有閱讀或者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的法律風險

出現此風險也有兩個原因,一是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柜臺工作人員有工作時限和工作效率的考核[1],希望辦理業務的客戶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畢,沒有耐心等待客戶認真閱讀開戶申請書等文件,而是直接指明需要客戶簽字的地方,讓客戶簽字走人;第二個原因是客戶自己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認為不會有什么問題而不閱讀或者不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等文件。如果客戶沒有閱讀或者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而草率的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而一旦相關文件上的規定對客戶有很大的不利或者影響,一旦產生糾紛,基于客戶已經簽字的文件,提出抗辯或者支撐意見就顯得比較被動和困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三)對有疑問的地方沒有提出異議或者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的法律風險

客戶在面對商業銀行時,是顯著的弱勢方,且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件,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而對于格式合同,處于弱勢的客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睂τ谙拗苹蛘呙獬熑蔚南嚓P條款,商業銀行沒有主動說明的義務,只能由客戶自己提出要求,商業銀行才負有依據客戶的要求予以說明的義務,而一旦客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且商業銀行留存了客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的證據,客戶就處在很不利的位置。

二、貴金屬定價及其價格波動導致的法律風險

(一)貴金屬定價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在賬戶貴金屬中,定價權是掌握在商業銀行手中,商業銀行一般在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類似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規定:商業銀行作為賬戶貴金屬業務的做市商,在綜合考慮國際及國內市場黃金價格走勢、本商業銀行交易頭寸情況及市場流動性、外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等因素后,在價量平衡的基礎上才向客戶進行報價,并有權根據國際市場變化實時更新。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交易的成交價格及交易明細以電子銀行渠道記載的成交記錄為準。

很多客戶以為賬戶貴金屬的價格是嚴格依照國際市場上的貴金屬價格而變動,而并不清楚賬戶貴金屬最終的定價權是掌握在商業銀行自己的手中,而且有可能出現同一時間不同商業銀行之間的報價及其成交價都不一樣。一旦對商業銀行的報價或者成交價產生糾紛,如果客戶沒有在簽訂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本時注意此類風險,由商業銀行制定的類似格式合同文本就不利于客戶。

(二)貴金屬價格變動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1.賬戶貴金屬價格變動及其法律風險。商業銀行為了鎖定利益,回避或者免除、限制責任,在制定的格式合同類型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本中規定:客戶在辦理賬戶貴金屬買賣業務前,客戶應充分了解買賣賬戶貴金屬的風險。賬戶貴金屬業務面臨包括政策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通訊系統安全、網絡系統安全在內的各種風險。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貴金屬價格可能發生劇烈波動,客戶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并自行承擔貴金屬價格漲跌波動引起的投資風險。對因商業銀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承擔責任。商業銀行用“不可合理控制”這一模糊和不具有明確執行方向的語言,排除了自己承擔因自身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所產生的責任,“切實”體現了客戶的弱勢地位。所有的貴金屬價格變動的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基本上都由客戶承擔,商業銀行“旱澇保收”。

2.非正常價格變動及其交易的法律風險。對于因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的成交價格有誤、成交金額有誤、成交幣種賬戶相關明細項目有誤的交易,以及因前述原因造成客戶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責任承擔者是誰呢?商業銀行應對這些風險的方式,就是規定對有誤的交易,商業銀行有權取消交易或按照雙方商定的正常價格補做交易;對于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商業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而對于非商業銀行過錯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顯偏離市場價格并且導致商業銀行遭受損失的非正常交易,商業銀行有權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該類交易繼續發生。以及對于發生非正常交易的相關賬戶,非正常交易的電腦確認、成交證實書及其他憑證一律無效,客戶也不得憑以主張權利。

三、商業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

(一)商業銀行制定或者與客戶簽訂的文件

對于個人賬戶貴金屬,商業銀行準備的核心文件是個人開戶申請書、個人賬戶貴金屬開戶(交易)協議(章程)、個人賬戶貴金屬客戶告知書等,其他文件包括服務標準、操作流程、收費標準、各項通知公告等文件,客戶簽訂的交易協議、開戶申請書等,是嚴格約定商業銀行與客戶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但是商業銀行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對于部分核心條款如收費標準、服務標準等,并不規定在簽訂的開戶申請書或者交易協議中,而是以商業銀行單方的公告予以通知。

(二)商業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和工作的最大便利性,盡量降低自身的責任,一般在開戶申請書、交易協議、需要客戶簽字認可的客戶告知書等文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權利。如商業銀行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內容、操作流程、客戶須知或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于商業銀行正式對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商業銀行與客戶間協議約定的有效修改和補充。

但是,如果客戶基于簽訂的客戶告知書、開戶申請書、交易協議等文件,而不接受商業銀行的單方面變更時,商業銀行如何處理?商業銀行同樣在客戶已經簽署的上訴文書中強勢規定:如果客戶不同意接受商業銀行的調整內容,客戶有權向商業銀行申請終止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相關服務。而客戶既不申請終止服務,又繼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視為客戶接受商業銀行對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相關調整。

四、爭議解決方式法律風險與格式合同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一)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在設計開戶申請書或者交易協議時,對于爭議解決的方式的規定,一如既往地傾向于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對于仲裁機構和訴訟法院的選擇,留給客戶發揮的空間基本沒有,要么是選擇在商業銀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訟,要么規定對商業銀行在地里位置、文化環境等有利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一旦客戶與商業銀行不處在同一個城市,或者不習慣于仲裁或者訴訟之一,客戶對爭議解決方式和解決機構的選擇,由于格式文本的規定,而只能被動應對。

即使客戶依據本文下述的相關理由,申請人民法院認定商業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無效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p>

(二)客戶以商業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無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1.商業銀行為避免自己設計的格式合同等文本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認定無效所做的條文安排。商業銀行均擁有自己的法務部門,以及團隊強大的擔當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在設計個人賬戶貴金屬的各項格式合同文本時,均會認真衡量和考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格式合同或條款的限制性規定,在設計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時,嚴格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但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商業銀行對此采取的應對方式,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協議或者客戶告知書中采用足以引起客戶注意的大號字體、符號、字體、不同顏色等特別標識,或者在客戶簽字的地方特地注明:本人已認真閱讀本文件全文,并特別注意了某幾條的內容,某某商業銀行已應本人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詳細說明,本人對相關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文件的各項條款,自愿承擔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的投資風險。以此來實現商業銀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戶注意,并回答了客戶的詢問,對相關條款予以了說明。

2.客戶可申請法院認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者撤銷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蛻艨筛鶕逗贤ā返谒氖畻l及上述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以商業銀行設定的關于個人賬戶貴金屬涉及到的各式格式合同文本存在免除商業銀行自身責任、加重客戶責任、排除客戶主要權利為由,申請法院認定格式合同無效或者格式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如因商業銀行的原因造成非正常價格變動及其交易的責任承擔,商業銀行把此責任加到了客戶的頭上,加重了客戶的責任??蛻粢部梢砸罁逗贤ā返谖迨臈l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向法院申請認撤銷合同,如商業銀行基于自身的強勢地位提出的單方修改相關文件或者協議的權利,對于弱勢的客戶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同時,客戶申請法院撤銷合同,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但是,客戶向法院申請認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者撤銷合同,最終的判定權是在法院,客戶有可能基于各種原因如法院對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解釋不同而存在敗訴的風險[4]。

綜上所述,在面對強勢的商業銀行時,處于弱勢地位的客戶選擇投資商業銀行開發的個人賬戶貴金屬,需要承擔包括法律風險的各種風險。本文分析的法律風險,構成客戶選擇是否投資賬戶貴金屬的考量因素,了解風險比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風險,更能使人運籌帷幄,畢竟,金融投資,不是在規避風險,而是在經營風險。

參考文獻:

[1]永誼.白銀秘史:東西方貨幣戰爭史[M].重慶:重慶出版社,2011.

[2]傅罡,李向軍,李永強.商業銀行績效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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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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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第12條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應盡合理審慎審查職責。何為“合理審慎審查職責”?具體講,就是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對房屋進行登記時,應該審查什么,不應該審查什么,審查程度如何。對此,司法界、房屋登記部門、法律理論工作者爭議相當大,實質上都是對法定條件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在行政登記法律規范和適用過程中,需要房屋登記機構進行準確、合理的法律解釋。這種解釋對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至關重要。在相關法規對這種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工作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很多房屋登記機構出現“寧可不作為,也不可濫作為”現象,主要原因是房屋登記錯誤可能致使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行政賠償,司法機關對房屋登記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有濫用之勢,造成房屋登記工作人員誠惶誠恐。這也是擺在廣大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面前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因此,探討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過程中的審查標準及范圍,十分必要。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1.對于成年人的身份,登記審核人員應掌握基本的國內居民身份證真假識別方法,加強對持證人與身份證本人是否相符的審核,認真核對身份相貌特征,嚴格落實詢問制度,認真詢問持證人的個人問題,如年齡、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購買第二代身份證件識別儀來識別第二代身份證件,與公安機關建立戶籍資料聯網系統,進行網上核實。如果身份證明顯系偽造或者已過期,或者身份證號碼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登記審核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相貌特征進行認真比對,防止弄虛作假。一般而言,相貌特征很難偽造,登記工作人員完全可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因某種原因申請人相貌發生重大變化的(如發生車禍、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面貌發生重大變化),應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最新身份證件或提交戶口簿張貼公安機關確認最近的本人相片。如果在比對相貌特征上出現錯誤,將甲的不動產錯誤登記為乙,可以認定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蛘呱暾埉斒氯伺c身份證的照片區別較大,登記工作人員因過失沒有發現從而導致錯誤登記,登記機構應承擔責任。誥用襠矸葜ふ婕偈侗鴟椒?,紤n慷猿種と擻肷矸葜け救聳欠襝嚳納蠛?,入U婧碩隕矸菹嗝蔡卣鰨細衤涫笛手貧齲險嫜食種と說母鋈宋侍猓縋炅洹⒊鏨暝氯鍘⒓彝プ≈返取T諤跫市淼那榭魷攏梢怨郝虻詼矸葜ぜ侗鷚搶詞侗鸕詼矸葜ぜ?,訝┇安机关建立户籍资联M低?,进行网晌r聳怠H綣矸葜っ饗韻滴痹旎蛘咭壓?,或者身份证号码与氛n蕕羌遣炯竊夭灰恢攏羌巧蠛巳嗽庇Φ倍隕昵肴說南嗝蔡卣鶻腥險姹榷裕樂古樽骷佟R話愣裕嗝蔡卣骱苣鹽痹歟羌槍ぷ魅嗽蓖耆梢躍〉膠俠磣⒁庖邐?,对因某种原蚁|昵肴訟嗝卜⑸卮蟊浠模ㄈ綬⑸禱?、机勚导x饌饈鹿試斐擅婷卜⑸卮蟊浠?,应要求申请人謪Q綠嶠蛔钚律矸葜ぜ蛺嶠換Э誆菊盤不厝啡獻罱謀救訟嗥H綣詒榷韻嗝蔡卣魃銑魷執砦?,将甲的矚g砦蟮羌俏遙梢勻隙ǖ羌腔構ぷ魅嗽泵揮芯〉膠俠磣⒁庖邐?,存栽忼磻唬或者申菤韫P氯擻肷矸葜さ惱掌鸞洗螅羌槍ぷ魅嗽幣蜆揮蟹⑾執傭賈麓砦蟮羌牽羌腔褂Τ械T鶉巍

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員審核戶口簿原件、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關于監護關系證明由哪些部門出具?公證處出具監護關系公證書、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即可,或市級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或者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等。

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員審核戶口簿原件、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關于監護關系證明由哪些部門出具?公證處出具監護關系公證書、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即可,或市級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或者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等。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審核,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均要核驗原件或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公證書。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進行年檢;辦理抵押登記時,對于金融機構等企業,還要審核是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如果還有問題的,應出具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的企業營業執照查詢信息證明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驗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審核是否還在有效期,如發生變更的,還要提交由有權機關出具相應的機構變更證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審核,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均要核驗原件或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公證書。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進行年檢;辦理抵押登記時,對于金融機構等企業,還要審核是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如果還有問題的,應出具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的企業營業執照查詢信息證明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驗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審核是否還在有效期,如發生變更的,還要提交由有權機關出具相應的機構變更證明文件。

3.對涉外人員的身份審核,對現持外國護照、臺胞證、港澳身份證件等涉外人員證件申請購房權屬登記的,如證件是外文,則要譯成中文,同時還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與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國大陸地區的身份證件辦理了房屋登記,現以境外人員的身份再來申請房屋登記的,由于身份證件記載信息發生了變化,此時,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員證件外,還應提供經過公證或我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身份證變更證明書及中文譯本,同時,還要比對本人相貌與照片是否一致。

3.對涉外人員的身份審核,對現持外國護照、臺胞證、港澳身份證件等涉外人員證件申請購房權屬登記的,如證件是外文,則要譯成中文,同時還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與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國大陸地區的身份證件辦理了房屋登記,現以境外人員的身份再來申請房屋登記的,由于身份證件記載信息發生了變化,此時,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員證件外,還應提供經過公證或我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身份證變更證明書及中文譯本,同時,還要比對本人相貌與照片是否一致。

二、房屋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審核

二、房屋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審核

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應掌握房屋權屬證明真假識別方法,登記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書、登記證明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為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房屋權屬證書肖像指紋加密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記準確率、減少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明進入登記機構的機會;如果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無法提供的,則應當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注銷證明或公告作廢;如果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系偽造、變造的,或者因補發、換證等形式而失效的,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應掌握房屋權屬證明真假識別方法,登記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書、登記證明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為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房屋權屬證書肖像指紋加密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記準確率、減少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明進入登記機構的機會;如果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無法提供的,則應當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注銷證明或公告作廢;如果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系偽造、變造的,或者因補發、換證等形式而失效的,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簽字的真實性審查

三、簽字的真實性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上申請人的簽名進行審查、比對,防止欺詐。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審核常識,對于明顯系偽造的簽名能夠分辨。建議對于申請房屋處分登記的簽名(抵押人、出售人、贈與人、拋棄人),應要求經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核驗身份無誤后當場簽名并加蓋手印,尤其對那些不能簽名的人應加蓋手印,還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為簽名(并注明代簽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簽名屬偽造沒有分辨出來,房屋登記機構還要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場,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對于申請處分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委托書,要求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或當事人到場在房屋登記工作人員面前親自書寫的委托書。在此,需強調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準確度及完整性,并審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與其他登記材料是否一致。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上申請人的簽名進行審查、比對,防止欺詐。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審核常識,對于明顯系偽造的簽名能夠分辨。建議對于申請房屋處分登記的簽名(抵押人、出售人、贈與人、拋棄人),應要求經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核驗身份無誤后當場簽名并加蓋手印,尤其對那些不能簽名的人應加蓋手印,還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為簽名(并注明代簽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簽名屬偽造沒有分辨出來,房屋登記機構還要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場,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對于申請處分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委托書,要求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或當事人到場在房屋登記工作人員面前親自書寫的委托書。在此,需強調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準確度及完整性,并審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與其他登記材料是否一致。

四、民事行為的有效審查

四、民事行為的有效審查

首先,在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拋棄合同)設立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由于房屋登記機構的職權所限,無權對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審查,相關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某種實質性判斷,房屋登記機構也無權審核當事人之間房屋權利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但是應對該合同中條款是否齊全、房屋權利變動的內容與登記申請是否一致加以審核。具體來講,有以下方面需要審查:第一,登記機構應確認合同中當事人要對哪一特定房屋權利變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指明具體房屋,或者該房屋與登記申請書不一致,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此提交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該具體房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交材料或者補充協議確認的房屋與登記申請記載不一致,則應當不予登記。第二,登記機構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權利變動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該合同欠缺主要條款,例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并未約定擔保的主債權,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交補充協議,對欠缺的主要條款給予規定。第三,登記機構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表述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究竟是轉移所有權,還是設立抵押權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過詢問、補交材料等,以保證二者的一致。

首先,在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拋棄合同)設立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由于房屋登記機構的職權所限,無權對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審查,相關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某種實質性判斷,房屋登記機構也無權審核當事人之間房屋權利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但是應對該合同中條款是否齊全、房屋權利變動的內容與登記申請是否一致加以審核。具體來講,有以下方面需要審查:第一,登記機構應確認合同中當事人要對哪一特定房屋權利變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指明具體房屋,或者該房屋與登記申請書不一致,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此提交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該具體房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交材料或者補充協議確認的房屋與登記申請記載不一致,則應當不予登記。第二,登記機構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權利變動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該合同欠缺主要條款,例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并未約定擔保的主債權,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交補充協議,對欠缺的主要條款給予規定。第三,登記機構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表述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究竟是轉移所有權,還是設立抵押權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過詢問、補交材料等,以保證二者的一致。

其次,因繼承或者遺囑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是否一致。雖然登記機構不得對公證書中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審查,但是登記機構可以且應當審核公證文書記載事實的完整性及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其次,因繼承或者遺囑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是否一致。雖然登記機構不得對公證書中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審查,但是登記機構可以且應當審核公證文書記載事實的完整性及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最后,根據行政權不能審查司法權原則,關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的效力,房屋登記機構無權審查,但仍需對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加以核對。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請登記事項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登記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給予登記。在房屋登記實務中,申請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登記的依據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對法院調解書的使用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調解書載明“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則可直接采用;若沒有載明,則應告訴申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的證明;或者法院的送達回證復印件等,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房屋登記機構協助辦理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內容明確了房屋權利歸屬和房屋權利取得人自行申請房屋權利登記的條款,則可由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對房屋權屬歸屬附有條件,則應提交所附條件成就的證明;如果明確約定由權利人自行申請登記,則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否則,應由協議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中,如受讓人已經履行完協議書中的義務,而出讓方卻不履行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義務,受讓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決定執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憑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必要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依據法院裁定書、判決書辦理房屋登記時,必須要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因執行需要,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者進行轉移登記。協助執行機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具有審查權,執行程序由法院啟動,執行事項和內容由法院決定。協助執行機關并沒有獨立的意志,如認為執行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辦理,由此可見,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

最后,根據行政權不能審查司法權原則,關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的效力,房屋登記機構無權審查,但仍需對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加以核對。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請登記事項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登記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給予登記。在房屋登記實務中,申請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登記的依據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對法院調解書的使用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調解書載明“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則可直接采用;若沒有載明,則應告訴申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的證明;或者法院的送達回證復印件等,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房屋登記機構協助辦理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內容明確了房屋權利歸屬和房屋權利取得人自行申請房屋權利登記的條款,則可由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對房屋權屬歸屬附有條件,則應提交所附條件成就的證明;如果明確約定由權利人自行申請登記,則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否則,應由協議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中,如受讓人已經履行完協議書中的義務,而出讓方卻不履行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義務,受讓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決定執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憑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必要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依據法院裁定書、判決書辦理房屋登記時,必須要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因執行需要,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者進行轉移登記。協助執行機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具有審查權,執行程序由法院啟動,執行事項和內容由法院決定。協助執行機關并沒有獨立的意志,如認為執行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辦理,由此可見,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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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一致性、真實性的審查br>

五、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一致性、真實性的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之間是否一致、有無邏輯上的問題進行審查。比如房屋登記申請人李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無房屋財產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李某與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屋領取的,兩者存在矛盾。因而,“無房屋財產分割”這一表述是不準確或者不真實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業務中,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表述無抵押、無查封,但申請人提交的備案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卻有抵押標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時,所有報批文件手續中,均有兩個單位名字出現,但房屋登記申請人卻只是其中的一個單位來申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表明只有6層樓,申請登記材料只有6層,但房屋登記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卻發現建了7層樓,此時不能給予登記,等等。同時,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辦證材料真實性辨識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高,比如說對用地證明文件、規劃證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鑒別,等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之間是否一致、有無邏輯上的問題進行審查。比如房屋登記申請人李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無房屋財產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李某與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屋領取的,兩者存在矛盾。因而,“無房屋財產分割”這一表述是不準確或者不真實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業務中,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表述無抵押、無查封,但申請人提交的備案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卻有抵押標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時,所有報批文件手續中,均有兩個單位名字出現,但房屋登記申請人卻只是其中的一個單位來申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表明只有6層樓,申請登記材料只有6層,但房屋登記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卻發現建了7層樓,此時不能給予登記,等等。同時,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辦證材料真實性辨識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高,比如說對用地證明文件、規劃證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鑒別,等等。

六、權屬登記其他方面的審查

六、權屬登記其他方面的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在辦理房屋處分登記時,各級審核人員,要審核以下內容。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有異議登記;是否已拆除;是否征求具有優先購買權人同意;是否屬于共有房屋;是否有法院等司法機構查封限制;房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置房屋;該房屋處置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處置的范圍;房屋登記機構是否按照收件、審核、核準登記等三大程序開展房屋登記業務;房屋登記機構是否依照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嚴格依法辦事;等等。

篇9

長春房產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篇10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于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1988_1998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占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后)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后。1998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1993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后,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申請人趙天倫并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于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說)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梁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干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1994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2005年3月3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說2005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