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改革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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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改革

篇1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2、教師行業因其職業特點,交際面狹窄,個人的獨立面不容易表現,所以教師職業雖然是個穩定的職業,但教師心態并不穩,又因現在司法考試及公務員考試條件比較寬松,所以很多年輕的老師多數抱著“跳躍”的心態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師相當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學生身上和教學、課題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費在司法考試上和公務員考試上,導致教師隊伍不穩,階層脫節,難以培養骨干力量。教師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當大的比例,在國家機關越來越要求社會在職經歷的情況下這個現狀不失為一個豐厚的資源備選。但是實踐中一些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尤其在司法機關,這種缺陷比較明顯。因為教師行業的特殊性,在應試上要比應屆畢業生有更大的優勢,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試“狀元”幾乎全是教師出身,動輒430分、430分。然后再從事律師行業或者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機關,但在司法實務中,這些高分狀元們卻顯得力不從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試的單純應試性讓他們掌握了答對題的規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個理工科出身背了三個月輔導資料竟也高分通過,這不能不說是現行司法考試注重應試性和表現出工具性的一個弊端。

(二)司法考試對法檢系統的影響

自新的《法官法》及《檢察官法》頒行,法檢獨立的資格考試被取消,法官、檢察官資格晉級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在中國法治建設是個質的飛躍。但也遺留下來一些問題,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檢系統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對和新進干警同一起點的問題,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實務經驗非常豐富,但因精力和應試能力較弱,始終跨不過司法考試的門檻,給很多法檢機關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尷尬局面,而年輕的法官、檢察官又缺乏實務經驗,造成“業務斷層”。這是特殊階段的局部特寫,但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在實務中即可感覺到,年輕檢察官有深厚的學理基礎和敏銳的邏輯思維,但缺乏實務經驗,在實務中難免會現一些失誤,但很多沒有法律資格的老干警有非常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實務經驗,如果有老干警的幫教,送上一段路,會少走一些彎路。對年輕干警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也有很大的引導作用。

二、對大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關系的初步探討

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而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是通過法學本科教育來完成。因此,司法考試不可避免地會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產生重大影響,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滿足法律職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正效應。

1、更新法學本科教育的觀念法學教育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是觀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試對法律職業提供的準入標準,我國的法學教育的重點應該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主要對應法律應用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我國傳統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著力塑造“高級專門人才”,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的培養,導致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學教育與職業教育脫節,理論教學與法律實踐脫離,法學專業本科生缺乏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差等現象。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學教育應當采用精英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素質教育理念,在注重對學生的專業知識和道德品質培養的同時,要注重對學生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為應對司法考試的需要,要實現師生原有角色的轉變,并革新教學的方式、方法。教師角色應從知識的權威向知識的組織者轉換、從知識的灌輸者向學習的促進者轉變;學生角色從知識的被動學習者向知識的主動探索者轉變。據此,學生和老師的關系是知識交往的主體性的伙伴關系。知識教學從“知識傳授”轉換為“知識對話”,既可激活教師的教育智慧,又可催聲學生的學習熱情。必須注重啟發式、探討式等有益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的方式,采用“問題研討”、“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教學方法,啟發和引導學生思考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分析和評價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

律條文的內容,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掌握適用法律的技巧,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重視對學生獲取知識和運用知識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

2、因法律職業需要的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生,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內容要緊密結合聯系司法實踐和社會實際,因此,還必須改變我國目前高校教師隊伍較為封閉,與系統外部交流過少的狀況,在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建立靈活的人員交流機制,使法學教師定期有機會參加司法實務工作,并聘請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兼職或專職教師,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學理論水平,又深諳法律實務的法學教師隊伍,以為法學教學內容的優化提供師資隊伍保障。

司法考試影響著法學本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要應對司法考試,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但不是要把法學本科教育變成“應試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試為契機,推動法學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內容與方法等方面的變革與創新,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全面發展的人才,不僅使學生具備法律從業者所應有的綜合素質,同時還要培養學生的從事法律職業所必備的智識和能力。

三、司法考試與高校畢業生及社會在職人員的關系

司法考試從一定層面上為大家公平競爭提供了一個公正的平臺,其體現兼容并包的準入門檻也為我國法律職業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畢業生就業環境極為嚴峻的情況下,應當有意識的傾斜于此。社會在職人員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們參加司考和公考為了是更有所作為,而在此情況下高校畢業生與其競爭并不占優勢,在公務員考試中此種情況表現的比較突出。從近幾年司考報名統計來看,全國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學專業,法學畢業生在逐年增加,就業也日益困難。限定考試主體資格,要求報名者須具有法學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學教育備選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業穩定,避免行業間頻繁“遷徙”,比如教師隊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滿三年才可參加司法考試,五年才可參加公務員考試。針對招考進法檢系統通過司法考試的非法本專業人員司法實務層面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可以要求非法本專業通過司法考試后,須到律師事務所見習滿兩年才有資格報考法檢系統。針對中西部地區欠發達地區律法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現象,中央也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中西部地區報考條件降為法律??茖W歷,同時分數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據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見》精神:適當放寬西部司考報名條件并相應降低合格線,在新疆、等地單獨組織在職法律職業考試試點,完善司考通過制度,完善從普通高校畢業生中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和司法考試合并進行。我們應該深刻領會中央《司法改革意見》,針對中西部的法檢斷層現象有更深刻的認識,并在立法上細化,改變西部法檢系統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體執法素養。

四、完善司法考試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試是有最高法、最高檢及司法部共同組織的,以司法部為主。不同部門利益沖突在所難免,每年的試題及答案也都引發了大量爭議,詬病頗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考的權威性。因此司法考試領導機構的組成應當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應當成立專門的司考組織機構,吸納學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實務人士參與其中,應當盡量選用通說,避免爭議問題的出現,并完善答案復議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鑒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相脫節,原則上法官、檢察官應從通過司法考試的優秀人才中選任,而實踐中若要成為法檢機關工作人員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而律師行業卻只需“一卷永逸”,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否定司法考試的權威性,而更多帶有工具性。因此應當改善這種狀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可以從法規角度細化,針對法檢系統,可以分類別招考。對業務類司法人員,比如法官、檢察官可以通過合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擇優選拔,作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員,并經過兩年審判或檢察工作以后,通過競爭考核任命為法官、檢察官。而非業務類人才招錄應當并入統一公務員考試中,按行政機關標準錄用。

2、改革司法考試模式,分階段累進通過

近年來,關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試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證實,個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終身”的考試模式確實存在很多弊端,考試次數越少,結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試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僥幸過關的可能性。而在實務中這種弊端也較突出,有些所謂高分通過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會寫狀,問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別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檢業務中這種不足也有表現。有學者建議引用日韓等國的累進考試制度,避免一次通過的僥幸心理。因各國國情不同,社會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韓等國多年司法考試制度的實踐和理念確實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司法考試分兩次進行,第一次考試主要是針對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者,采用單一選擇和論文的方法進行。第二次考試是針對通過第一次考試和可以免除參加第一次考試者。第二次考試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和刑法三個科目,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論文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合格者方有資格參加第三階段考試,第三階段以口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五個科目。最后一個階段的考試成績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試前兩個階段的成績不予保留。

我國臺灣地區的司法考試(其稱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和第二試的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實考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參加第二試。第二試結束后,擇優錄取參加第二試人數的百分之十六(確定具體人數時還應當考慮法院、檢察院當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檢察官的人數)參加第三試。第三試為口試,主要是考察應試者的專業知識和表達能力??荚嚨目偝煽円缘诙嚭偷谌嚨某煽冇嬎?其中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鑒于我國大陸具體國情組織三次以上累進考試不符合實際,但經過7年的司考實踐探索,在我國逐步建立起兩次累進考試制度。第一次為筆試,以基本法為主,注重“通說”,回避爭議問題,主要考察基礎法學理論,適當減少政論性試題,并適當設置每卷及格線;第一次考試考試合格者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為筆試加面試,筆試內容以非基本法及實務案例為主;考試合格者有資格進入面試,面試主要考察法律思維能力及個人素養。面試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筆試總分和面試總分,然后從高到底劃出及格分數線。針對我國通過司法考試并不能直接從事司法工作的情況,根據中央《司法改革意見》精神,完善從高校法學專業及相關專業畢業生招錄政法干警的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與司法考試合并,因此法檢系統的公務員考試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試之后,將司考成績(合格線以上)與公務員成績按比例折合,從高到低擇優錄用。這樣要成為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就比從事律師行業多了一次法檢公務員招錄考試,但其又不同于現行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互不交叉的狀況。

五、結語

縱觀我國法治道路的進程,我們可以發現,從建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就道路曲折,但總體是不斷發展,不斷創新的。特別是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長足發展,法治氛圍也愈加濃厚。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權概念,這是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是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化,因此對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和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們的司法職業準入制度要不斷完善,與時俱進,通過合理的制度和規范保證司法機關理性執法、文明執法。

參考文獻:

[1]石勇冒朋舉.對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的思考[J].當代學術論壇.2009.(5):82

[2]兩會特別報道.司法考試如何‘慧眼識英才’[N].檢察日報.2008-3-11.(1)

篇2

關鍵詞: 司法考試 改革 建設

我國司法考試的確立,是對各高校法學辦學質量的一個認證,同時也為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種昭示。法學教育應以此為契機,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努力進行改革和重塑,確立相對科學和穩定的教育模式,以適應時展的要求。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還處于粗放增長時期,缺乏清晰的職業導向,與法律職業長期處于分離狀態。有學者將法學教育的弊端概括為一淺、二死、三無、四舊、五差?!耙粶\”是指教學內容的膚淺,僅教授法律規則,卻忽略法律規則背后的人文、社會、理念、精神;“二死”是指教學方式死板,教師照本宣科,學生死記硬背,缺乏生動活潑的共鳴氣氛,“三無”是指法學教育中缺乏有效的實踐、實習和理論聯系實際的環節;“四舊”是指知識體系、教育模式、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方法陳舊;“五差”是指從事法學教育的人員在學歷層次、專業素養、道德水準、實踐經驗等整體綜合素質參差不齊,難盡如人意。

司法考試旨在選拔基礎扎實、具有一定理論功底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較強的法律職業人才。這和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基本一致的。司法考試給大學法學教育帶來巨大影響:要求法學教育克服其理論脫離實踐的缺點;要求教學內容的完善和教學方法的改進;要求法學考試制度的調整等。大學法學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的影響成為大學法學教育改革的契機。具體而言,改革應從以下方面展開。

1.確立職業教育的法學戰略目標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法治國家因法律體系和法律職業結構不同,司法考試制度和法學教育模式也不盡相同。但無論何種司考模式和法學教育制度,兩者最終皆為法律職業指向。在司法考試的背景下,法學教育一方面要繼續加強法學專業的通識教育,另一方面要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從法律職業的角度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法律人格及法律能力。

總體而言,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核心要素,法學教育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以培養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念,深厚而廣博的專業素養和人文素養,較強的法律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高素質法律人才為目標。首先,要求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培養法科學生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信仰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其次,具有現代法治精神和獨立思想精神。要轉變培養“法律工匠”的教育觀念,教育學生把自身價值的實現建立在為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服務的基礎之上,具有悲天憫人的情懷。復次,符合法律職業倫理和高尚道德情操。轉變僅僅強調技能訓練的教育模式,強化包括職業倫理、敬業精神在內的素質教育,使學生充分具備高尚道德、以天下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維方式及博雅素養。再次,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較強的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即,掌握全面系統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職業技能,形成復合型的知識結構,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具有豐富的跨學科,跨領域知識背景,尤其是要有豐富的人文知識和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具有較強的知識應用能力、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具有較高的法律實務水平;具有良好的文化素養,精通外語、計算機等交流與獲取信息的工具,能夠與世界各種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進行交流、共事、合作與競爭。最后,具有國際視野和交流合作意識。在全球化浪潮的影響下,培養學生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

2.優化課程設置

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在目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確立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加強司法考試學科的建設。原則上將課程分為理論課與實務課兩部分。前者側重于理論講授,關注學生對法律基本理論的理解與掌握,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后者側重于實務操作,關注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是對前者具體運用和鞏固。強調兩大教學模塊的內部互動,在理論教學中要貫穿實踐能力訓練和培養,而在實務教學中要加強理論知識的運用和深化。這種互動可以通過案例教學、課程實踐活動及指導等方式進行。盡量協調安排與司法考試相關的課程,從應對司法考試的角度講,可以將與司法考試內容相關的課程,盡量安排在司法考試之前,以照顧學生參與司法考試的實際需求,并且這種安排不會影響法學本科教學的整體安排。

改革課程考核方式,因為傳統的考核方式過于單一,無法全面考察學生的學習水平??梢越梃b司法考試的形式,通過案例分析、案例論述、法條理解與司法寫作等方式重點考核學生的綜合法律能力。將法律文書、證據法學、庭審認識等課程安排本科階段的前段時間;增設司法職業理論與實務、法律職業基本辦案技能課;加強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的教學管理。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可以在各專業課程分設實驗學時的做法進行強化,在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經濟法、商法、金融法、勞動法、保險法、公司法等課程中分設一定的實驗課時,以加強各專業課程的實踐。為促進法律人才培養的國際化,考慮開設多門法學雙語課程。改革一批法學課程教學模式,對實體法與程序法合一的課程采取雙軌制,即實體法部分由我校法學教師進行講授,程序法部分采取由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單位相關人員進行講授,或者直接將課堂“搬至”法學實踐教學基地,讓學生采取參加真實庭審等多種生動活潑的方式進行程序法的學習。專業實習分日常實習和畢業實習兩類。實習主要集中在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律師事務所、大中型企業等單位。實習的方式采取集中實習、分散實習等多種形式進行。

篇3

關鍵詞: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民法教學;改革

從2008年開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在校期間通過司法考試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業的“敲門磚”。因此,司法考試通過率影響就業率,就業率影響高校的辦學聲譽乃至招生指標。學界關于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響褒貶不一、喜憂參半。

作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學專業雨后春筍般涌現的情況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礎上有所發展,是每一個地方院校法學專業努力探討的問題。與名牌高校以及專業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學專業在辦學條件、人才培養以及生源素質等方面,無疑都處于劣勢;如果一味地效仿重點大學的做法,就會缺乏特色和個性,以致使學生喪失了應有的社會競爭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須根據自身的定位和發展目標,注重學生理論基礎知識的學習,為學生未來長期的發展奠定基礎,同時,更是一種以能力為本的教育,培養、訓練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提高學生適應當前與未來產業發展和技術變革的創新性能力,為學生進入就業市場做好充分的準備;充分發揮地區優勢,突出為地方服務,開辟自己的發展空間;應區別于重點大學,改變過分注重法律學術教育、過于注重法律學術訓練,忽略法律職業訓練的狀況,應踏踏實實地立足地方,服務地方。如果能培養更多的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畢業生,必將對地方的立法、司法、執法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起到重要作用,對學生的及時就業大有益處。

一、民法學課程在法學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試中的地位

民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法律科學中,民法學是歷史最悠久的法學學科,其他法學學科大多借鑒民法學的理論成果,民法學的理論成果是法理學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學教學體系、課程設置中,民法學是最基礎的專業課程。該課程以民法基本原則為基礎,以民法基本制度為中心,以培養運用民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重點,為學生大學畢業后所從事的法律實務工作或者進一步深造奠定基礎。

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中流傳著一句話,所謂“得民法者,得司考”,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場考試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內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試中民法的試題又往往不是考察一個知識點,而是注重對考生的民法知識的綜合、體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題,涉及不同的知識點的綜合運用。因此,首先應當對民法的體系有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項制度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及其聯系,尤其是民法總則對民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的指導作用以及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之間的聯系;其次,應當準確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能夠運用這些概念和理論對各類民事行為的性質及其所形成的關系進行準確的分析;最后,通過以上內容的全面掌握,應當學會綜合運用民法的具體規定和基本理論對于民事案例進行分析并能夠得出有依據的結論。

二、民法學在法學教育中和司法考試中的區別

司法考試是國家選拔法律專業人才的一個基本途徑,鑒于我國目前法律專業人才還相對匱乏的情況,司法考試較為重視考察考生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而對于考生的法律理論的要求尚不太高。這不僅體現在司法考試的重點是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題的設計上注重的是考生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因此,許多考生把復習的重點放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記憶上,甚至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有一本法律匯編就可以應付司法考試了。但是,以這樣的態度來準備司法考試,尤其是司法考試的民法部分,是極端錯誤的。

民法作為實體法,當然具有實用性,實踐中的各種民事關系的規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試試題中無論是選擇題還是案例分析題,大都是根據實際生活的實例提煉出來的,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學會在解決一個具體問題或者分析一個具體案例時能夠以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為依據。這里還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單行法的法律條文比較原則、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則相對比較具體、細微,因此司法考試的許多題目都是針對民事司法解釋的。準確理解這些司法解釋,適當地對其基本、重要的內容進行記憶,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為實體法,又具有強烈的理論性。民法規則不是一些簡單的實用規則,每一規則的背后都有著深邃的理論基礎。如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物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這些基本理論,不僅對民法的制定有指導作用,而且對民法規則的準確理解和適用有重要的意義。在司法考試中,不僅許多試題是直接根據民法的法理進行命題,而且在選擇題的選項、案例分析題的設問的設計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為依據的。民法的基本理論是考生選定正確選項、排除干擾選項以及正確、簡潔地分析案例的基礎。因此,對于民法部分的考前準備,僅僅有對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夠的。還必須對民法的基本理論有一個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明了其背后隱含的法理。這兩者都要兼顧,偏執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績。

在正確處理理論與實務的關系問題上還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一個受過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來講,其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礎較好,可以將復習的精力主要放在對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的熟悉上。而對于一個沒有受過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碩士,甚至是博士學位,在準備司法考試的民法部分時,也應當以較多的時間加強對民法的基本理論的復習。

三、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 國家司法考試引領著大學法學教育克服其理論脫離實踐的缺點

縱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體制,會發現其內容設計與表現形式等方面都長期存在與培養法律職業人才之目標相脫節之處,法學教育本身遠遠落后于法律職業的時代要求,也與司法考試的要求多有不協調乃至格格不入之處。大學法學院所傳授的知識與法律職業的需求相脫節,法律職業所需要的執業技能也成為法學院忽視的對象。就目前法學院的法學教育內容而言:存在側重于抽象理論知識灌輸而輕司法實務知識講授的明顯傾向。我國法學教育偏偏過于忽視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盡管近年來的多項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狀況有所改變,但本科法學課堂教育流于純粹理論知識的灌輸

的狀況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觀,法律實務知識以及實務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養在多數大學法學課堂教育中仍付之闕如。長此以往,以至于“受過法律訓練的學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學詞典和法律百科全書。不知道某門學科重要的前輩法學家的著作,存在著這樣的情況,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語?”更有實務界人士尖銳地抱怨:“現在的法科畢業生多是次品?!倍谒痉荚嚨闹敢?,法學教育要逐漸克服理論脫離實踐的現象。在民法學課程中,體現更為明顯。結合真實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關系,傳授學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運用民法理論解決實際問題,如何做出正確的裁決,無疑是學生學習法學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們身邊,我們也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生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設置法律咨詢,進行社會調查,實施法律援助,都是學以致用,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

2 國家司法考試引領著大學法學教育教學內容的完善和教學方法的改進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試的考點,重心在于現行法律制度與民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在這個考察目標之上,大學民法教學的目標與之有相互重合之處。這種重合,構成了大學民法教學有可能作出適應于司法考試之要求的基礎。

司法考試的實行是一個制度事實,它對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面對統一司法考試的挑戰,法學教育必須及時應對,實現大學法學本科教育的結構重整,主要包括課程結構和教學方法兩方面。首先要解決課程結構的問題,只有在正確的課程結構的引導下,從教學方式、教學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調整法學本科教育觀念,才能實現法學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負面影響

1 “應試考試”教育沖擊法學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學專業本科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其考試時間是在大學四年級的第一學期,而在這之前,為了準備復習司法考試。有的學生甚至從一年前就開始準備考試,另外,再結合各個地方院校課程設置,大學一年級、二年級主要是公共課的學習時間,進入大學二年級、三年級才進入法學的專業課程的開設和學習,這無疑是重要的寶貴的學習階段,對于培養學生法學的學習習慣和法學的邏輯思維能力以及慢慢積累的法律素養都是至關重要的,但是這時為了準備考試,學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轉移到了考試上面,為了應試,反而忽略了法學基本理論的內涵,缺乏理論的系統、深入理解和掌握。針對民法學這門課程而言,體現得尤為明顯,民法理論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歷史沿革和發展脈絡,在加之,我國民法的有些理論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內容,但在我國適用時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結合歷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夠透徹了解的,但是學生急于應對考試。學習的重點、難點即以司法考試的真題為指揮棒,偏離了民法學習的方向,進而直接影響法學的本科教育。

2 影響學生的就業

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教育的沖擊是客觀存在的,在某網絡進行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調查問卷中顯示:問題1:司法考試通過率的高低是否證明大學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問題2:通過司法考試與否,對法學專業本科生的就業情況,回答“影響很大”的占72.9%;問題3:司法考試通過率高低對大學法學專業的聲譽,回答“影響很大”的占71.4%;問題4:衡量高校法學本科教育質量最重要的客觀指標,回答“司法考試通過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試升學率”的占31.8%;問題5:法學本科教育最主要應該培養學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應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論研究能力”的占23.6%;問題6:法學本科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應否考慮司法考試因素,回答“應考慮”的占79.5%。從這份調查數據中,我們已經清晰看出,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教育帶來的強烈沖擊,我們不僅不能回避,更應積極地應對。

四、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民法學的教學改革

(一)新形勢下民法學課程的新特點

1 民法領域新法不斷出臺加重教學任務

民法學本身體系龐大,內容豐富,傳統理論的講授就已經占據了大量課時,一般要進行兩個學期的講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課程。這無論是對教師還是對于剛剛接觸法學不久的學生都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加之近幾年《物權法》、《侵權法(草案)》等民法領域的重要法律相繼出臺,《專利法》大幅修改,這些內容都成為司法考試中的新增重點、難點,所占分值都很大,這種情勢也給民法教學帶來了挑戰。怎樣調整教學計劃,將新增內容融人到民法教學當中,使學生能夠充分理解消化,進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試中運用這些理論,同時又兼顧傳統民法理論的傳承是所有民法學教師共同面,臨的問題。

2 民法學的教學體系及模式需推陳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論體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論的學習也罷,民法理論的考試也罷,其實都離不開構成其完美體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們所謂的理論要點。在司法考試中,往往功利性很強,僅僅將當年的考試作為重點來講授和學習就會違背民法的精神,這樣不僅不利于學生對民法學的整體掌握,也不利于他們對實務的處理。從近幾年的司法考試中可以看出,對考生理論素養的考察越來越多,因此法學本科的教育必須為學生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這就要求我們的教學不能像司法考試培訓那樣偏重重點,而耍體系完整。傳統的法學院往往在教學模式上也很傳統,雖然借助現代教學輔助手段,但是仍然顯得陳舊。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學教學的改革

地方院校,應立足于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特色的法學專業發展目標,雖然說,司法考試不能作為衡量法學教育的唯一指標,但是它確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參考指標,進而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就業率,學校的聲譽和學校的發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視司法考試的導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學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試”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學在司法考試面前必須保持其獨立性,不能圍繞著司法考試轉,使民法課堂變成司法考試培訓班;在國家司法考試的背景下所進行的法學本科教育改革要堅持自身固有的學科要求和特定的發展規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國家司法考試,因為這兩者的目標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著重考慮到學生對司法考試的實際需要,抓住國家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而加快自身改革,實現自身的健康發展。

由此出發,大學民法教學,尤其是大學民法本科教學,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乃至改革,以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

1 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改革教學方法,豐富教學手段。法律,法律問題,法律分析和辯正的學習成為法律課的核心。因此,法學教學改革后集中于學生洞察力的增強,提高學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現代社會里作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現行的法學教育方法中,老師是教育的組織者,學生是被動接受的對象,老師的觀點是唯一的正確標準。學生很少會形成自己的觀點,他們習慣于服從老師講述的答案,而不去考慮標準的多樣性和現實生活的豐富性和變化性;他們習慣于被動的思考而不是主動的思考,習慣于尋找“標準答案”,而不會想到所謂的“標準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優秀的教學方法,如診所式法律教育,它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要求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老師講述的案例,要求學生將案件事實始終結合有關法律條文和原理來尋找答案。為了使學生真正能夠開動腦筋發揮主角的作用,老師也要采用啟發式、引導式、提問式的方法組織教學而不能簡單地給學生一個標準答案,從而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推進學生創造性法律思維與能力的培養,使學生不但掌握從法律角度觀察問題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還養成及時吸收新知識的靈活反應能力、獲取新知識的大膽探索的能力和創造性、多思路地解決問題的能力,以應對將來在立法、司法實踐中可能面臨的各種復雜問題。

2 強化對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確性講解

傳統的大學民法教學,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為基本的教學內容,司法考試的民法部分試題,同樣也是以此作為考察的對象。因此,對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學民法教學與司法考試在對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為一種“考試”,由此性質所決定,司法考試對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側重于對考生知識掌握上的精確性要求。為了實現這一考察目標,司法考試的題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條文的“關鍵詞”考察等方式,盡可能做到考察對象的細致化與精確化。

3 注重對司法解釋的講解

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司法解釋居于重要地位。與民事法律相比較,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內容更為具體、細致,操作性更強,因而也更為司法考試所關注。對于大學本科民法教學來講,如果培養學生的民法實務能力,仍然是教學工作的目標之一,那么對于司法解釋內容的介紹及其適用方式的講解,就應當成為教學活動的重要內容。在現行大學教學體制下,教師的授課內容,基本上以教材為基礎;而由于篇幅和體例的約束,大學本科教材在闡釋概念、原理、理論和學說之外,對于“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部分,往往僅列舉最為基礎性的法律規定,而對于以此為基礎而詳盡展開的司法解釋的內容,則無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為藍本而設計的本科教學內容,對于我國民法規定的介紹,通常也局限在基礎性法律規定的層面上,而鮮有提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由此所導致的結果,不僅在于系統學過民法的大學法學專業本科學生在應對司法考試時,對于考試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釋的內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們專業實習之中和就業之后,在知識儲備上也無法直接勝任法律實務工作的要求。

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步伐的不斷加快,我國的法制建設正在穩步推進。社會的發展要求整個社會的教育水平也要隨之不斷提高,其中當然包括法學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試對于法學本科教育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更要保持清醒,客觀應對,在堅持改革基礎上,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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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內容提要: 2002年司法考試制度確立和實施以來,逐漸出現基層司法官斷檔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區分兩個層次,一方面滿足現實需要,另一方面選拔“法制精英”。在考試模式上,區分為甲、乙類考試,甲類考試由中央組織,乙類考試為各省自主組織。在報名條件上和考試范圍上,兩類考試應各有側重。

三、完善司法考試制度之構想

“就總體來說,法治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回應和關注的是社會的需要?!盵13]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加快我國法治進程的一種制度設計,當然也必須這樣。如果目標設計的過于理想化,最終將不可避免地淪為一種口號。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要調整司法考試的設計目標,既要立足現實,解決問題;又要嚴格條件,實現理想。也就是要區分兩個層次,一方面滿足現實需要,另一方面著力構建統一法律職業共同體,把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理想目標最大限度地現實化。具體設想是:在考試模式上,由現行的中央統一組織改為中央和各省分別組織。其中,甲類考試由中央組織,乙類考試為各省自主組織。在報名條件上,甲類必須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乙類可要求為大專以上學歷。在考試范圍上,甲類可以維持現有狀況不變,或在現有考試范圍的基礎上加重對法學理論的考察,乙類只考14門法學主干課程。在資格證書上也相應區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資格證書,其中甲類證書執業范圍不受限制,而乙類僅限于在考試通過地基層司法部門執業。

(一)關于司法考試組織模式的調整

司法考試的組織模式,可由現有的一元制改為中央和各省分別組織、各負其責,既體現司法考試的統一性與地域性的結合,又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現行司法考試為了強調國家司法考試的權威性和法律職業間取得資格的標準統一,采取一套試卷考天下的方式,這樣必然會因為層級、地域、經濟發展等不同帶來通過人員分布失衡的后果。因此,可考慮借鑒機動車駕駛證的模式,即在國家統一考試的前提下,分為甲、乙兩種考試,其中甲類考試沿用現行考試辦法,由中央統一負責,全國統一報名、統一考試、統一控制通過率、確定分數線。乙類考試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負責組織。這樣各省每年可以根據本省基層司法官的缺額情況來確定本省的合格數額,滿足本省司法工作實際需要。如果某一省級單位如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基層司法官并不缺乏或要求條件比較高,則可不組織省內考試,而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即可。

這種模式肯定會遭到眾多質疑。其中之一的可能理由就是認為這種考試模式是一種歷史倒退。因為在他們看來,律師考試就是費了很大勁才從1993年開始全國統一考試的,而且運行的效果很好,現在又要改回去,豈不是法治建設的倒退。但深入分析就不難發現,無論當初律師考試從地方收歸中央,還是現行的國家司法統一考試,對律師這個職業影響都不大。因為律師職業作為一種市場化的職業,人員流動不受國家行政區劃和機構編制數的限制,而且它僅僅考慮的是自身利益的得失。對于一個律師來說,如果西部地區有案件,但考慮到路程遠、條件苦、標的小、收入低,他完全可以選擇不接這個案件。但對司法官就不一樣了,他代表國家司法的存在,不能因為有困難、條件苦,這個案子就可以不辦、不審、不判,因此西部地區司法人員的短缺是司法機關必須面對的現實,也是設計司法考試制度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順其自然的話,西部地區因司法人員的短缺而造成違法辦案或無人辦案,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倒退。

否定這種模式的另外一個可能的理由,是認為各省組織考試會降低司法考試的權威性,影響司法考試的水平。從比較的角度看,我國現行司法考試的模式主要借鑒了日本、韓國的司法考試模式。例如日本的“法曹考試”就是全國統一考試的典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考試統一為“法曹考試”,考試通過者才有資格進入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職業行列。[14] 就世界范圍來看,司法考試除了全國統一的模式外,還有以美國為代表的另外一種模式,即由各州自行組織。雖然美國的司法體制與我國迥然不同,分為聯邦司法系統和各州獨立的司法系統,但其對待律師資格考試[15] 的務實理念和考試模式是可以借鑒的。美國的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各州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同的州對參加律師考試資格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為了吸引外國法律人才,美國有24個州允許外國法律學校的畢業生參加它們的律師資格考試,當然各州的具體規定可能有很大的不同。[16] 就國情而言,我國的人口是日本的10倍,國土面積是日本的36倍。日本全國的地區雖然也有差異,但是差異程度比我國要小得多。而我國的國土面積與美國相仿,人口是美國6倍多。所以,我國在國情上更接近于美國而不是日本。美國并沒有因為各州分別舉行律師考試,而且是各州的民間性組織——律師協會來具體實施(另外還可以通過申請動議取得其他州的執業資格),全國的司法水平就不統一了,全國的法院和律師的水平就有高、有低了。其實,司法考試的統一,并不意味著一定要不顧地區差異、層級不同的全國統一,更重要應該是不同法律職業間的統一標準。

(二)關于報名條件的區分

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可由現有的整體不加區分而個別地區“開口子”改為按照不同層次進行區分,甲類必須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乙類可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即可。

這種根據不同層次而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區分是否可行呢?根據法律規定,受司法考試調控的法律職業主要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由于司法考試對律師職業并沒有太大影響,故報名條件如何改變對其也不會有太大影響,因此這里主要以司法官特別是法官為主體來進行分析,畢竟法官是法律職業群體里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區分不同層次參考人員的報名條件是司法隊伍建設的現實需要。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國司法隊伍中還有很大一批人是大專學歷,而且這部分人主要分布在基層。根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地區的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除司法考試學歷報名條件放寬地區的報名條件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茖W歷外,其他地區一律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據此,這些人在第一關就被攔下來了,根本沒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這也是基層司法官通過人數少的原因之一。所以,要使這部分人有機會參加司法考試,就必須降低司法考試的學歷報名條件,但這只能限于基層,即只降低乙類考試的報名條件。

其次,區分不同層次參考人員的報名條件是具有現實可行性的。對于甲類考試,其著眼點應是構建統一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因此參考人員應當要求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相應地其報名條件也應有所體現,即由現在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整為法律本科以上學歷。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法律職業者要有相同的專業教育背景。因為,法律教育,特別是大學本科階段的法律教育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執法水平。其它專業的本科生,即使通過自學、成人教育等方式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這種法律知識和正規教育獲得的法律知識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也很難從本質上把握法律的尺度,理解法律的精髓。所以說,受過大學法學教育應是成為法律職業者的前提?!霸谶@一點上,無論是判例法體系國家還是成文法體系國家都是共同的?!盵17] 在以判例為法律淵源的英美國家中,大學法學院教育背景是參加司法考試的一個前提。在成文法國家中,大學法律教育也是與司法考試密切銜接的。在德國,大學法學院的畢業考試就是司法考試的第一階段,法學院畢業合格就意味著取得了進入下一輪司法考試的資格,也意味著開始進入司法實務研修的階段。

那么,這是否符合我國的現實呢?我國的司法機關總體上是按照國家行政區劃進行設置的,縣級司法機關的司法官數量占到全部司法官的80%左右,也就是說,地市級以上司法機關的司法官只占20%。如果按照中國司法官隊伍40萬人(檢察官約16萬、法官約24萬)計,那么中層以上司法官約有8萬人,假定每年需要補充的司法官占總體的5%,則為4000人。[18] 據統計,我國法學院校每年招收的本科生已超過10萬人,完全能夠滿足地級以上司法機關的用人需要。而且,按照“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走”的客觀世界運動定律,由于地級以上的司法機關在收入、發展機遇等方面相對比較好,所以法學畢業生也愿意進入這些部門。

再次,區分不同層次參考人員的報名條件是不同層級司法人員的現實功能所決定的。就法官來說,統一司法考試是要從整體上解決法官的素質問題,“但是,現實生活中,由于環境和各方面條件的不同,同樣有法官的頭銜,但他/她所面臨的問題有時甚至會很不相同。因此,不同層級法院的工作狀況和關注重點并不相同,對不同層級法院法官的知識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并且,由此產生出來的職業知識和技能也不相同?!盵19] 將基層司法機關單獨作為一個層次,并降低參考人員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是因為基層司法機關具有與其他層級完全不同的特點。仍然以法院為例,雖然我國各層級法院的功能劃分并不明確,沒有嚴格意義上的上訴和審判法院之區分,“但基層法院卻是無可爭議的初審法院?!睂τ诔鯇彿ㄔ?,法官更關注的是能夠解決具體問題,也就是要“辦成事”,這一點在我國的基層法官面前更好地得到體現。由于中國的廣大農村還具有相當的鄉土性,在這樣一個熟人社會的工作環境中,對于這些法官來說,很少敢于一絲不茍地、形式主義地適用法律,他們所依賴的,在相當程度上是自己的社會經驗和閱歷,以及當地社區中行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語言,審判工作的核心問題也就是解決矛盾和糾紛,只要能夠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也就是好法官。而且,在中國,幾乎所有的案件,只要到法院立了案,都是審理或庭前調解解決的,稍大一點的、稍有點復雜的案件又都歸上級法院管了,基層法院的法官很難面臨什么新奇的案件。因此,“坦白的說,一個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還有點責任心,不貪,有點常識,注意點調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訓練,完全是可以成為一個不錯的法官?!盵20]

(三)關于資格證書的區分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由現有的a、b、c三類改為甲類、乙類兩種資格證書,其中通過甲類考試的授予甲類證書,其執業范圍不受限制,通過乙類考試的授予乙類證書,其僅限于在考試通過地基層司法部門執業。

現行司法考試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a、b、c三種類型資格證書。其中,a類適用于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的考試合格者,b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的考試合格者,c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考試成績達到降低分數線的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而且b、c類的執業范圍仍限制在學歷放寬或降分地區。上述分類不但在效果上不明顯,而且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類型劃分比較復雜等弊端。這種分類標準采用的是全國統一試卷,然后再通過降分來區別對待不同地區,解決西部地區司法考試通過率低的問題,就好比是“先提高門檻,再砍去部分門檻”,而且砍去的門檻逐年增加(從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試降5分到2005年降30分),但效果并不明顯。

按照中央和各省分別組織的考試模式,對考試合格后分發不同的職業資格證書。通過甲類考試的人員取得甲類資格證書,其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執業,不受層級和地域限制。通過乙類考試的人員取得乙類資格證書,其執業資格僅適用于當地基層司法機關,即只能在考試合格所在地縣級以下司法機關(縣級法院、派出法庭,縣級檢察院)執業。這種模式最直接的好處就是,由于乙類考試是各省自行組織、自行劃定合格分數線,每年各省可以根據本省基層司法官的缺額情況確定合格分數線,能夠基本滿足本省內基層司法官的需求。而且由于這種模式對乙類資格證書的執業資格進行了限制,可以有效防止基層特別是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司法考試合格人員流失。據統計,三年來檢察系統基層院通過考試后調離或辭職的有近300人,約占到基層院通過總人數的8%。這種法律人才流失現象在中西部基層地區表現的更為嚴重。在當代中國市場經濟這一最基本的制度背景和環境下,這種法律職業者的人才流向完全是受市場調節的,所以單靠意識形態、道德說教以及人為的強力調控是無法根本改變的,只能因勢利導地借助有效的制度才有可能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妥當辦法,而區分甲、乙類資格證書的方法基本順應這個趨勢。相對甲類考試,乙類在報名條件和考試難度上都要降低一些,一個人如果不具備報考甲類考試的資格,或者雖然有資格報考但自我估計不太容易通過,那么他可能會選擇比較容易通過的乙類考試,獲取乙類資格證書而進入到法律職業中。而作為交換條件,其只能在當地基層從事法律職業,不能再向其他地方流動。

(四)關于考試內容的區分

司法考試的內容應當作區分,甲類可以維持現有狀況不變,或在現有考試范圍的基礎上加重對法學理論的考察,乙類只考14門法學主干課程。

由于乙類考試主要適用于基層的法律工作者,根據前面的論述,基層的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司法官一方面很難面臨什么新奇的案件,另一方面他們解決問題的出發點是“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則情況下,以各種可能的辦法獲得各方均能認可的結果?!盵21] 而且,即使他們遇到了一些疑難案件,還可依賴審委會(檢委會)或者直接請示上級司法機關。因此,對基層司法官來說,掌握好14門法學主干課程,基本上就能滿足他們實際的工作需要。當然,這并不是說他們不必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如果可能的話,我們都會希望基層法院的法官都向美國聯邦大法官一樣學識淵博、睿智,關鍵問題是在現有條件下,基層司法官能夠達到什么樣的程度,以及在鄉土社會和基層社會更需要什么知識。

對于甲類考試,由于其更多的是在地級市以上從事法律職業。[22] 以法院為例,地級以上法院法官的工作性質較之基層法院發生了較大轉變,一方面其更多接觸到的是上訴案件,需要對法律有著較精深的理解和更大范圍內的法律知識,另一方面地級以上法院還兼具有對下級法院進行業務工作指導的功能,因此,對于地級以上法院法官來說,對其也應設定更為嚴格的考試范圍。

在甲類考試中增加法學理論的考查也是很有必要的。“法學理論知識不僅是一名法律職業者專業素質與綜合素質的當然內容,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職業者形成現代法治理念所需要的法律思維方式,是形成其法律人格、培養并鞏固其法律職業情感的至為重要的資源。”[23] 法學理論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但可以指導法律職業者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還可以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特別是對于一些特殊的、立法者難以預見的情況,可以運用法學理論推測法律精神、在法律原則的基礎上來加以解決。法律職業不僅是一項實踐性的工作,也是一門技術性工作,非常需要扎實的理論功底。“而以往的考試在內容上偏重實務的做法,不利法官、檢察官、律師對法的精神、法的深層次價值的理解,使得三者之間缺乏溝通、理解與認同。在司法考試中增加對法學理論的考查,有助于增強法官、檢察官、律師學習法學理論的自覺性,更好地從事司法活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4]

正如前面提到,司法考試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將社會上的法制精英選拔到法律職業家隊伍中來,進而從中遴選出更多的優秀人才進入司法官隊伍。然而現實并非如此,大多數通過司法考試人人員并未進入到司法機關,而且,在一些地方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反而從法院和檢察院向社會上流動,即司法考試竟促進了司法官人才的逆向流動。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9年對外招考高水平的法律專家充當高級法官,提出的條件是:正教授、研究員、一級律師,但“報名者寥寥”。最高法院這樣一個法律職業者的神圣殿堂,為什么對這些高水平的法制精英沒有吸引力?這個事實也說明,國外法律職業人才趨之若鶩的司法官在我國并不是法制精英們的首選職業。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我國司法官的貨幣及非貨幣收益遠遠低于律師等其他職業,而這并不是司法考試制度本身所能解決的。因此,要想使司法考試制度發揮最大的效用,實現法制精英從律師隊伍向司法官隊伍的良性流動,就必須增強司法官的職業魅力,也就是說,司法考試制度還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支持,如司法官分類管理制度,司法官遴選制度,司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等。

注釋:

[13]同前注[11],第31頁。

[14]同前注[12]. [15]美國是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嚴格來講,其沒有所謂的國家司法統一考試,而只有律師資格考試。

[16]宋冰:《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頁。

[17]丁相順:《司法考試制度模式比較與中國司法考試的制度創新》[j],《法律適用》2002年第4期。

[18]如果以后司法官實行分類管理,即將司法官同現有司法助理、行政人員等分離開來,則現有司法官總量會減少很多,相應地,中層以上司法官每年需要補充的量也會降低。

[19]蘇力:《基層法院法官專業化問題——現狀、成因與出路》[j],《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20]同前注[19]. [21]同前注[19]. [22]一些條件比較好的地區,如北京、上海等,可以不單獨組織省級的乙類考試,而要求基層司法工作者同樣必須通過甲類考試。

[23]孫洪坤、王曉燕:《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應解決的問題芻議》[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19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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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事;教育改革;教師;學生

一、教育改革的主體為何、教師又該怎么做

(一)教育要改革它的主體是什么

一說到教育,人們會不自覺的想到教育改革。改革一直是我們研究和探索的話題,但是目前教育的改革也可以說是進入到了深水區。怎么更好的改革將改革進行到底是一直以來我們都需要思考和解答的問題。應試教育要向著素質教育改進,具體應該怎樣做我們一直在努力的探索。在改革中,必須首先解決改革的定位問題。毋庸置疑,教師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是處于主置。因而教育改革的醞釀、啟動、實施、評估與調試的各個階段,教師都應扮演主體角色。在改革中政府是起主導作用的,政府應該是充分發揮自己的政治,社會職能更好的協調,監控,保障。《教育改革:批判和后結構主義的視角》一文中曾指出“任何像樣的教育政策理論必須要關注政府的作用”同時還指出“教師在教育改革中的主體地位與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品質”而事實上也就是現實生活中教育改革中教師往往只是被看做是接受者。在我們看來就是,教師坐等改革。這種情況就是直接的結果就是你改你的革我做我的事,好像還有一種互不干擾的感覺。比如,如何讓優秀的師范畢業生十分樂意的去農村,去西部。在這方面國家是政策的。但是真正愿意去奉獻自己的同學或者說同志不著沒有,但是這樣的人確實是太少了。而要真正讓人們愿意去,就要把這些人的利益作為改革所考慮的首要問題。第一,是不是在工資待遇上可以給與這部分人比一般水平更高更好的工資待遇。其次,我們同學在畢業的時候就有很多考慮說要報特崗但是他們又說報了特崗之后不好成家,對以后的生活有很大的擔憂。在這方面也應該引起各個省市的注意,是不是應該就地搞一些聯誼活動,從而解決他們奔赴農村的后顧之憂。還有其實在農村學校中有很大一部分老教師已經不適應現代素質教育的步伐,或許有的甚至是教育改革的障礙所在,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將他們調去二線或者后勤進行工作。

(二)面對國家改革的政策,教師應該積極配合,做到自我改造

教師往往擔負著教書育人的責任,可以說肩膀上承載著一個國家的未來。他們的任務便是根據國家的需要培養處合格的人才來。質言之,評價一個作為教學人員的教師的標準應該是他是否完成了教學任務和承當了相關責任。在我看來這對于教師的理解有些膚淺,我覺得一個教師專業素質是最基本的,更重要的是樹人成才。我們說孩子天生下來就是一張白紙,如何把這張白紙書寫好既是家長的責任也同時更是老師的責任。人的一生很大一部分時間是在學校度過的,教師在這一環境中更是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一個好的教師可能會鑄造學生的一生,反之也會毀了一個天才。

二、注重對學前教育的管理,學前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礎

正是因為娃娃是祖國的明天,因而在他們成長發展的初期就必須得到良好的教育。但學前教育的第一步應該對他們的啟蒙者進行一個嚴格的把關。但是目前學前教育也就是幼兒園教育中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存在了很大的問題。在幼兒園教育中,不論是哪種組合的考試對于想獲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的考生來說,其內容都缺乏針對性,考核太過籠統,對學科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也缺乏有效的評估手段,很難保證學校錄用和選擇到真正符合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條件者。幼兒園教師資格證的獲取可以說是比較簡單的,但還有一種情況即使幼教證很容易得到還是有相當大一部分無證上崗的人存在。

首先作為政府應該盡快研究制定具有專業導向的幼兒園教師資格標準,提高專業準入資格。再次要改進幼兒園教師資格考核辦法,增強教師資格認定的科學性。可以借鑒國外有關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在幼兒園教師資格考核過程中增加具有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和幼兒教育規律的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技能,如兒童學前發展心理學、學前教育學、幼兒園一日生活和班級管理能力的實踐教育教學能力以及對幼兒園教師交流與溝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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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業稅;稅收公平;增值稅;服務業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61-01

一、改革的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同時印發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二、營業稅改革的積極意義

(一)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

從稅收法律關系的角度講,關于稅收關系的學說主要有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權力關系說等,這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而稅收公平原則可以說是稅收的最高原則,這是我們討論的重點。稅收公平原則指的是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絕對的等額負擔。目前關于稅收公平原則的學說主要有負擔能力說和受益說。那么,時下的營業稅改革試點,是在那些方面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呢?筆者認為,這主要取決于增值稅跟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同而決定的。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的法定扣除項目包含了消費稅等價內稅種,但不包含營業稅。而營業稅中無論是提供勞務、轉入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在流轉到征收增值稅的環節,就會出現交了稅而無法扣除的情形,這樣就形成了重復征稅,也有悖于增值稅征收的目的。所以這種重復征稅體現了納稅人稅負的不公平,取消營業稅,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

(二)營業稅改革是服務業發展的保障

在試點改革之前的營業稅,從征收范圍上看,主要涉及交通運輸、娛樂、建筑、金融、文化等服務行業,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第三產業”范疇。2007年以來的全球金融危機給全球各行各業帶來了一系列的沖擊。在我國表現的雖不如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那么明顯,但一些經濟領域的深層次問題無疑被暴露出來了。然而,“十二五”規劃當中也出現了對第三產業既服務業的振興計劃。我們不妨把營業稅的改革看成是新一輪經濟轉型的一個前奏。

然而,經濟轉型要擴大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這個問題不是一個全國的普適性的戰略。雖然這是國家戰略,但是要因地區而異。對于有些地方來說,搞不了大規模的服務業,甚至搞不了現代服務業。

三、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局限

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的局面開始與1994年的稅制改革。這一改革對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有著重要意義。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劃分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稅制的做法,日漸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和重大缺陷,對經濟運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詳言之,試點之前的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局面的局限性日益顯現,主要體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兩稅并存局面,不利于我國服務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也不利于我國經濟方式的轉變。上文中已經提到了對服務業是原則上按營業稅全額征收的,而且與增值稅重復征稅,使得納稅人稅負過重。

其次,兩稅并存,不利于細化社會的分工。這是一個經濟學的問題。由于貨物生產需要消耗勞務和其他貨物,勞務提供也需要消耗貨物和其他勞務,因此貨物銷售和勞務提供實際都存在重復征稅。

最后,兩稅并存,不利于貨物和勞務的出口退稅,制約了我國產品和勞務參與國際公平競爭,從而削弱了我國產品和勞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四、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積極意義

首先,能細化社會分工。在細化產業分工方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既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多環節經營活動面臨的重復征稅問題,推進現有營業稅納稅人之間加深分工協作,也將從制度上使增值稅抵扣鏈條貫穿于各個產業領域,消除目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在稅制上的隔離,促進各類納稅人之間開展分工協作。

其次,營業稅改增值稅,能夠促進就業。擴大就業主要是通過對服務業的發展而體現出來的。時下,大學生、農民工的就業問題已經是我們國家面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增值稅改營業稅,能拉動服務業的發展,從而增加就業崗位。

再次,營業稅改增值稅能夠擴大內需,改革使稅負的降低從而降低了納稅人的成本控制,從而能擴大投資。另一個方面,勞務和商品的成本降低也拉動了消費者的需求。

最后,營業稅改革,有利于出口。這主要體現在出口退稅、國際貨物運輸和出口產品的成本競爭力等方面的變化。

總之,從發展的角度看,改革帶來的實際意義是明顯的。從去年上海市的試點到今年試點的擴大,都已經用實踐證實了這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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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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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通遼市中心支行內蒙古通遼市028000)

摘要:本文分析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對農發行的影響,指出農發行面臨的挑戰并對農業發展銀行改革方向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體制改革;糧食流通體制;農村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27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3-0016-03

一、通遼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踐的結論

(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始終堅持市場化原則

通遼市是國家的重點商品糧基地之一,盛產優質玉米和水稻,常年產量在68億斤以上,占全區總產量近四分之一。商品糧數量在40億斤左右,約占全區的三分之一。通遼市在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從糧食的生產格局到流通渠道,從糧食的價格形成到調控手段的實施,走了一條漸進化的改革道路。

(二)糧食收購的政策性與市場運行要求的矛盾突出,虧損掛帳不斷擴大,導致銀行壞賬增加

國家為保護農民利益和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過程中一直實行對糧食收購的政策性保護,包括制定保護價,給予糧食企業政策性補貼等等。而對糧食銷售市場,由于市場的循環效應,國家調控的難度較大,造成政策性收購與市場銷售的矛盾,這種制度矛盾是形成糧食企業虧損的內在原因。通遼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踐表明,這種制度矛盾誘發了糧食企業虧損掛賬。(圖1)

政策性掛賬是各級政府應給予糧食部門的各種政策性補貼遲遲不補,如糧食超購加價款,議轉平銷售的價差款,提高糧食收購價的補貼款等;經營性掛賬是指糧食部門的自身經營性虧損。糧食企業虧損掛賬不斷增大直接導致了專職服務于糧油收購的農發行壞賬增加。(圖2)

(三)農發行在支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發揮了階段性的重要作用

一是解決了多年來農民賣糧難問題。二是有效遏制了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的勢頭。三是大力支持了國儲糧收購,增強了國家穩定糧油市場能力。四是支持了全市糧食調銷工作,維護了糧食流通。

(四)“三項政策、一項改革”未達到預期目的

1998年以來,通遼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執行了政企分開、中央和地方責任分開、儲備和經營分開、新老財務賬目分開,完善糧食價格機制;按保護價敞開收購余糧,糧食收儲企業實行順價銷售,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但實踐的結果是,敞開收購的糧食實現順價銷售困難,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困難重重,糧農受益較少,并未達到預期目的。其原因,一是強化行政干預,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地方政府在制定保護價時為減輕財政負擔,保護價定得較低,保護價失去了保護農民利益的意義。糧食收儲企業壟斷收購渠道,使農戶在流通環節的利潤被糧食企業所壟斷。二是對糧價保護的間接性使保護效果難以顯現。從操作者看,不是政府對農民的直接保護,而是通過糧食收儲企業與農民發生關系。從補貼方式看,不是政府直接補貼農民,而是把市場價格與保護價格之間的差額補給糧食企業,由糧食企業再對農民進行保護。從保護價格的支付方式看,是一次性支出方式。一次性支付的保護方式使農民喪失了在政府收購以后獲得當市場價格超出保護價格時帶來高收益的可能性。三是政策成本分攤不合理。政策規定1993年至1998年的虧損由地方財政在一定年限內消化,并用企業以后的盈利來彌補,運作的結果必然是把本該農民得到的好處又通過政策收回去。風險基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也使本已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難以承受,這部分支出同樣落到農民的頭上。

二、糧食市場化改革對農發行的挑戰

(一)農發行外部政策環境變化帶來的挑戰

一是對政策的把握難度增加。糧食市場化后農發行作為政策性銀行,還要承擔國家對糧食市場宏觀調控的任務,即是要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和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問題,對于這些責任如何把握難度增加。二是政府責任減弱,農發行化解信貸風險手段減少。在實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時期,政府的責任也比較大,如果收購資金出現問題,不僅農發行和企業要負責,政府也要負責。糧食市場化以后,政府對糧食企業經營的干預程度會隨之下降,糧食企業再發生虧損掛賬、擠占挪用等違規問題,農發行只能依靠信貸制裁或是訴諸法律程序來解決問題。因此,防范風險,保全信貸資產的難度增大。三是農發行穩定的收息資金來源減少。主要表現在糧食風險基金上,隨著糧食市場化的實施,風險基金的50%將用于直接補貼給農民,這就意味著糧食企業可用風險基金減少,同時也使農發行收貸收息資金來源相對減少。四是農發行的資金供應難度增加。原來人民銀行對農發行的資金供應采取的是敞開供應的辦法。糧食市場化后,人民銀行改變了資金供應方式,以2003年末農發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借款為基數,在這個基數上不再增加新的借款,現有資金周轉使用,不足的由農發行自行籌集和解決,導致其資金籌集能力下降。

(二)糧食市場化對農發行經營的挑戰

一是糧食市場放開使農發行糧棉油收購業務萎縮。糧食市場化后由于各種經濟成份企業、個人都可以收購糧食,糧食企業又因失去政府對其虧損的兜底而小心翼翼收糧,農發行也失去了保護價收購政策支持,導致農發行糧棉油收購業務萎縮明顯。2004年通遼市約有10億斤糧食由糧食企業以外的經濟成份企業收購,國有糧食企業的市場份額較未放開前減少25%,二是糧食貸款運營風險進一步突出。農發行履行政策性職能,客觀上要求繼續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這與有些企業本身不具備貸款資格條件導致信貸風險加大的矛盾突出,同時對非國有糧食企業糧食貸款的風險防范難度增加。據統計,通遼市糧食市場放開后,農發行不良貸款增加較快,2004年末不良貸款高達414億元,較未放開前增加27億元。三是糧食企業轉制困難也對信貸資金安全形成威脅。據測算通遼市糧食企業實行職工置換和下崗分流安置費12295萬元,地方財政無力全部解決,隨著糧食改革的深入,借入資金用于支付職工安置費,給農發行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增加了監管難度。四是新開辦的業務政策性弱,在市場競爭中缺乏優勢。糧食市場放開后農發行對業務范圍進行了拓展,貸款對象擴展為民營、合資、股份制、國有控股的企業,貸款種類調整為儲備貸款、糧食流轉貸款、調控貸款、加工企業貸款、倉儲設施貸款等。由于農發行新開辦的業務基本屬于商業性業務,而在市場競爭中較之其他商業銀行,農發行明顯處于劣勢。

(三)糧食市場化對農發行管理體制的挑戰

一是信貸管理基礎發生了根本轉變。農發行原來的信貸管理體制是在“四分開、一完善”,“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基礎上制定的。糧食市場化后,信貸基礎已經從原來的計劃性向市場性轉變,必須依據業務拓展范圍,以及職能調整情況進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二是內部管理體制面臨沖擊。糧食市場化后隨著農發行職能的調整,原有的內部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多元化業務發展的需要。三是用人管理機制落后,人員素質不高,難以適應業務拓展的需要。

三、對農發行改革方向的思考

(一)按照政策性支農要求調整職能定位

1、進一步完善糧食收購的調控職能,加強對農業宏觀調控能力。農發行必須堅定不移地做好國儲糧的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工作,支持調劑糧的收購,研究糧食市場波動時調控辦法,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提高貫徹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能力。

2、賦予全方位的農業政策性支持職能。首先,確定農發行在農業和農村金融體系中的主導性地位,進一步增強并擴大農發行的信貸資金來源途徑與規模,擴展其金融主體職能。一是支持農業資源的綜合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實現農業長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二是支持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國家應通過農發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提高農業發展速度和發展水平;三是支持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四是建立信貸扶貧開發業務。即履行政府通過農發行下撥扶貧信貸專項基金,進行低息或無息貸款,支持農業特困戶從事生產經營,扶持他們脫貧致富;五是開展農產品出口信貸扶持業務。主要是對國家重點支持的農產品出口種類給予信貸扶持,以加強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3、加強農業產業保護和扶持功能。加入WTO后我國農業面臨著更加嚴峻的國際市場競爭壓力,我國已承諾逐步取消流通環節補貼,放開糧食市場,和國際市場接軌。農發行應 該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職責,加強對我國農業產業的保護和扶持。

(二)進行適應市場機制要求的管理制度改革

1、加強信貸風險內控制度,切實控制信貸風險。農發行應堅持執行國家政策與防范信貸風險相統一的原則,適應糧棉購銷市場化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繼續堅持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理念,借鑒國內外銀行風險管理的通行做法,推行貸款準入、信用等級評定、風險保證金、有效資產抵押擔保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

2、堅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從國際上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政策性銀行的普遍做法。一是應逐步探索和建立符合農發行實際的法人治理結構。二是應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和風險管理體制,全面推行規范化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農發行可持續發展。三是應建立透明的用人機制,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實人才興行戰略,加大人才的培訓力度和做好關鍵崗位人才引進工作,探索建立市場化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課題組組長王維民

課題組成員孫愛生王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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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專業發展;歷史教育;實習;多元綜合評價;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841(2012)02-0035-06

教育實習是歷史教師專業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一步,它溝通了理論與實踐、理想與現實,也溝通了大學課堂與中學講臺。有鑒于此,學術界重視對教育實習的研究,就教育實習的理念、模式、內容、評價體系等問題做了廣泛的探討,以期推進教育實習的改革向縱深發展。其中,關于教育實習評價改革的研究也不少??v觀近二十年來關于高師教育實習評價改革的研究,其側重點在于對評價指標維度及權重的探討,意在促使評價更加客觀、公正。這些研究對于指導我們開展實習定量評價無疑大有裨益。但筆者認為,由于大多數研究沒有跳出以評定當前“技能”等級為取向的窠臼,使得教育實習評價改革從理論到實踐都沒有根本性的變化。就教育實習的評價而言,明確評價的價值取向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前提性問題:是確定當前已具備的技能的等級,還是引導未來的專業發展方向?教育實習作為教師專業持續發展鏈條上的重要環節,評價的終極取向無疑是引導專業發展。

一、“專業發展”是教育評價的根本追求,是歷史教師專業化的內在規定

教育評價即是對教育效果的價值判斷。它所追求的目標不應當僅僅是對當前狀況的說明以及確定相應的成就等級,而應當是引導面向未來的改進和發展,正如美國研究教育評價的著名學者斯塔費爾比姆所說,“評價最重要的意圖不是為了證明,而是為了改進”,也就是說,評價不是要證明當前怎么樣,而是要實現“改進”。我國2001年頒布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在談到評價問題時就明確提出:“改變課程評價過分強調甄別與選拔的功能,發揮評價促進學生發展、教師提高和改進教學實踐的功能?!痹谶@里,我們看到“綱要”為教育評價改革所指明的方向即是“發展”――教育評價的根本目的即是促進評價對象的發展。而作為教師專業化重要一步的教育實習,其評價的價值追求也只能是專業發展。

教師的專業發展是一個長期的可持續的過程――從選擇師范院校開始,直至職業生涯結束。在此過程中,教育實習發揮著怎樣的作用呢?籠統地說,通過教育實習要完成從大學生向中學教師的角色轉換,為教師專業發展奠定基礎。仔細審視這個轉換過程,不難發現,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美國學者傅樂所言的“三個關注”的發展轉換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這種復雜性。他提出,在教師的專業發展中要經過三個轉換:從關注自我(Concern for self)到關注作為教師的自己(Concern about self as a Teacher)再到關注學生(Concern for Pupils)。其中,從關注作為教師的自己到關注學生的轉換是比較難的,它要求教師努力從掩飾自己的不足轉變到能夠認識自己的感受、長處與限制。在教育實習中,實習生要完成從關注自我向關注作為教師的自己的轉換,并逐漸向關注學生發展。為此,實習老師應該通過教育實習為專業發展做好三方面準備:一是熟練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技能;二是感受并獲得積極的專業情感體驗(澳大利亞的實習實踐被定名為“專業體驗”,意即在突出實習生進入特定的教育情境后體驗到“真實的震撼”,而積極的專業體驗能帶給教師更持久的專業發展動力);三是學會自我反思,在反思中發展教育教學能力及教育研究能力。這實際上告訴了我們,教育實習評價在檢查基本技能掌握水平的同時,更應重視職業情感和反思成效。如果這個評價的價值取向只是靜態地確定學生目前技能水平的等級,那它不唯不能保證前述轉換目標的實現,還可能助長教育實習的急功近利;唯有立足于動態的、發展的教育實習評價取向才能真正觀照教師的專業持續發展。

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教師的專業發展中,歷史教師面臨著更嚴峻的問題:如果不能表現出歷史教育的獨特性,就可能會讓人錯誤地認為誰都可以勝任歷史課程的教學――無論其專業背景是什么,因為有人誤認為歷史課就是講講故事,背背時間、地點、人物、意義而已。事實當然并非如此!赫爾巴特說:“歷史應當是人類的教師,而假如歷史沒有做到這一點,那么青年歷史教師應當負起大部分的責任?!焙諣柊吞卦谫x予歷史以“人類教師”這樣高的地位的同時,還特別強調了歷史教師的重要使命。歷史中所潛藏的豐贍智慧讓其無愧于人類的老師,它教我們如何處理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而引導學生體會、汲取歷史智慧正是歷史教師專業化的內在要求。能教出歷史智慧的老師才是真正專業化的歷史教師。教育實習要為實習生成長為能教出歷史智慧的歷史教師做準備,而評價理應在其中起好調節、激勵作用。

二、“專業發展”視野下當前歷史教育實習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專業發展”的眼光來審視當前的歷史教育實習評價,存在的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考核限于試教試作,部分內容在評價中被邊緣化

一般而言,高校對教育實習的內容規定是比較全面的,除完成聽課、授課、評課及班主任工作這些傳統的實習任務外,還要求記實習日志,寫教育教學反思,開展教育調研,尤其是要發現自己的優勢與不足,為進一步的專業發展確定方向。這樣的規定基本稱得上盡善盡美。然而,教育實習評價和這一規定卻有些出入。事實上,大多數實習單位只將課堂教學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納入評價體系中。學校下發的實習成績評價表通常只有兩張:分別是考察歷史教學技能的試教評作表和考察班主任T作能力的試作評價表。盡管這兩張評價表上的評價指標和權重可能都比較精細,但畢竟只能評價實習生的試教和試作表現,其他實習任務在評價中被邊緣化了。相應地,這些被邊緣化的任務在實習過程中變成軟要求,進而被一些實習生或束之高閣,或應付了事。

(二)突出“量化”、“定等”,但又難以保證其客觀性

評價本應是在定量的測量與定性的分析相結合基礎上進行價值判斷,但是從實際操作來看,教育實習評價基本呈“量化”一邊倒之勢。這主要表現為實習生最后見到的就是一個分數或等級,而這個分數或等級所代表的含義卻不甚了了――不能從分數或等級中明了自己有哪些優勢可以作為未來持續專業發展的基礎,有哪些不足是需要彌補或規避的。實際上,同一個分數或等級對于不同的實習生來講,意義并不相同。

眾所周知,凡是通過量化考核方式確定等級都必須保證客觀、公正、合理,這樣的結果才具說服力,而實際上教育實習中的量化考核很難做到這些。

首先,等級確定要依據某些評價指標,而很多指標都是難以客觀量化的。如實習生一共上了幾

節課可以量化,上課的實際效果卻很難量化。雖然許多學者致力于研究出客觀指標,但在操作層面上仍難以客觀執行,如類似下面的“備課”等級指標:

優――分析、組織教材能力較強,制定教學目的明確、恰當;能根據教材和學生實際編寫教案,教案質量較高。

良――分析、組織教材有一定的能力;能根據教材和學生實際編寫教案,教案質量尚高。

中――分析組織教材能力一般;編寫教案符合要求。

及格――分析組織教材能力較差,編寫教案勉強符合要求。

不及格――在教師指導下不太會分析組織教材;編寫教案有太大的困難。

粗一看指標層次很清楚,但細推敲,類似于“較強”、“較高”、“一定”、“一般”、“尚高”、“勉強符合”這樣的詞語實際上是模糊的,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依據這些指標所確定的等級自然說不上有多客觀。此外,有關實習態度、教育調查、實習日志等內容的評價更是難以量化。事實上,筆者目前所見到的實習評價指標都存在難以客觀量化的問題。

其次,由評價指標的難以量化進而衍生出了指導教師評定成績的主觀隨意性問題。指導教師在評價學生的實習時,往往依據兩點:一是自己對評價指標的理解;二是自己對某個實習生的總體印象。評價指標的彈性太大不足以保證評價的客觀性;教師的總體印象則因受制于教師全方位深度參與實習的時間、精力及個人好惡情感而更具有主觀色彩。

有人統計,曾有指導教師將實習成績評定為優等的比例高達80%。這樣的成績評定雖然取悅了多數學生,但卻有失公允。為此,有些學校通過限定優秀比例來解決該問題,如筆者所在單位即規定教育實習成績中,雙優(試教和試作均為優)不能超過20%,單優不能超過60%。這樣的規定雖可以讓指導教師在進行評價時適度斟酌,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評價的客觀性問題。基于客觀性有限的指標量化而定的成績等級,對學生未來發展的促進意義是有限的。

(三)實習評價重點關注知識的準確流暢與師范生技能的熟練程度,實質上是以“勝任”取代“發展”,從而弱化了實習的教育意義

現有的教育實習評價實際上只是考察實習生能在多大程度上“勝任”教師職業。它所鼓勵的是知識和技能的提高,所傳遞的潛臺詞是“只要掌握了學科知識和教育教學技能就能有效地工作”。在這樣的評價導向下,“勝任”教育淹沒了“發展”教育。通過實習訓練,我們可能造就很多技能嫻熟的“匠人”,而不是優秀的教師和教育家。知識和技能是成長為優秀教師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成長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家還取決于教師(準教師)“對學生、對自己、對教學任務所持有的信念,以及他在教育實踐中所表現出來的教育機智和批判反思能力”。

歷史實習教師既是站在講臺上向學生講解歷史、傳承文明的教育者,更是一個成長中的受教育者。作為受教育者,實習生一方面要通過向書本學習、向他人尤其是有經驗的老師學習,提高教育教學技能,彌補知識缺陷,從而能“勝任”歷史教師這一職業。指導教師的指導和評價大都立足于這種“勝任”層面。然而,另一方面,對專業發展具有更重要價值的是實習生的自我教育。實習生的自我教育主要包括:自我主動感知領悟具體教育情景、自我反思檢省教育行為、自我澄清建構教育觀念、獨立探究思考教育問題。自我教育的過程是實習生積極主動將外部要求內化為自己的追求、以教育者的自覺參與到教育活動中的過程。自我教育的實現無疑會是教師專業持續發展的恒久動力。不過,如果實習評價沒有納入自我教育這一內容,則許多學生就可能未意識到其價值。

(四)試教評價表各學科通用,不能彰顯歷史學科的教育特點

這個問題在研究領域和實踐領域都是普遍存在的。就研究領域來說,人們試圖構建出一個在指標和權重上都更合理的各學科普適的評價體系,基本沒有針對具體學科的體系構建;在實踐中,一般學校都有一個各學科通用的統一的評價表。但實際上,各學科教育教學都有自己的特點。通用評價表只能評價教學中最基本的技能要求,無法考核課堂上那些與學科特點融為一體的特色因素。就歷史教學而言,最有魅力的地方即在于:點線面有機結合呈現歷史過程、恰如其分揭示歷史的縱橫聯系、史料運用匠心獨具(史料選擇精當、觀點切中肯綮、運用方式科學)、歷史分析獨具縱深感和啟發性、情感觸發平實但深刻。而這些因素在筆者所接觸到的評價表中基本難覓蹤跡。這樣的評價表對于促進專業發展作用自然有限。

三、歷史教育實習評價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從教師專業化的要求出發,確定教育實習評價的層次

早在1966年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所通過的《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中,就已確定了教師職業作為專門職業的地位。專門化的職業地位要求教師必須具備持續發展的專門知識、技能、情感。當實習生站上講臺時,即已意味著他必須努力達到專業化的要求。

為使教育實習評價有效地促進實習生向教師專業化方向發展,教育實習評價應同時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評價現有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水平,側重于教育教學技巧熟練程度;第二層次是評價實習生對自己的教育教學實踐的反思、研究水平,包括對新角色和具體內容教學的反思與研究,要求實習生通過反思、研究,構建起自己對課程和教學的理解;第三個層次是職業情感和職業信念,側重于評價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對職業價值的認知、認同和熱愛情感,以及與此相應的責任意識。

在三個層次中,第一個層次關注的是當下的“勝任”,技能技巧嫻熟者有望成為優秀的“匠人”;加上后兩個層次后,關注的就是“發展”,是在實習生心中埋下通過持續專業發展成長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種子。

(二)歷史教育實習評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兼顧定量與定性。對實習生的實習表現用量化成績來體現本身沒有問題,但如果認為只給出一個分數或等級就萬事大吉了,則意義不大。我們建議指導教師在依據多方意見及評價指標給出量化成績的同時,還能同時提供定性的分析描述供學生的專業發展參考。定性描述最好能夠圍繞該實習生作為一名歷史教師的優勢、不足、未來發展建議三方面展開。當然,對指導老師來說,要提供這樣的分析描述,具有挑戰性,但并非不可行。

下述是筆者在實習指導中提供給某實習生的一個評價分析,現錄于此,供參考:

實習生:×××

實習成績:試教:優試作:良

分析與建議:

優勢:(1)課堂教學語言表達吐字清晰流暢,情感飽滿;(2)重視對知識結構的揭示,能根據課文內容的內在聯系,較好地將內容組織成結構嚴謹的整體;(3)讀了很多書,知識積累不錯,因此,教學內容的展開顯得游刃有余;(4)重視以歷史的細節感染學生,激發興趣。以上優點請繼續發揚。

不足:(1)補充材料的選擇有點泛而不精,有堆積之嫌;(2)歷史分析有些拘泥于教材觀點,缺乏有深度的獨特的分析,這不利于提升學生的思維能力;(3)關注學生的學不夠。

發展建議:在將來的專業發展中能否真正優秀,取決于四因素:一是知識積累是否足夠廣博――建議繼續多讀好書,重點閱讀專業著作,同時其他方面的書也讀一些。二是能否敏感地發現教育教學中的問題――建議堅持進行教學反思與研究。有教育家說過,從來不反思的老師,一輩子

都只能做個教書匠;若堅持反思三年,即可能成為名師,成為教育家。三是心里是否總是裝著學生――建議每次備課都設身處地想想學生的學習,思考你的教學準備符合學生實際嗎、學生愿意聽嗎、學生學后會有什么收獲、學生可能存在什么疑惑。四是懷著敬畏之情感教歷史。你在本次實習中已有出色表現,但希望你將來在上述四個方面更進一步。

當然,這個評價有諸多不足,但與僅僅提供分數或等級相比,對實習生的專業發展應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兼顧現狀與潛力。現狀是對現在效果及此前努力結果的描述,但評價的發展功能卻是指向未來的。建議指導教師在描述現狀的同時,能夠通過自己的精細觀察及日常交流,幫助學生找到其發展潛力,并評價其潛力。所給出的評價成績既體現當前的表現,同時也要反映發展的可能水平。

兼顧一般技能與歷史學科特殊性。這里的一般技能指的就是學校下發的實習評價表中所列出的各學科實習生都需達到的要求,它因為要兼顧各學科,因此往往比較空洞,缺乏針對性??紤]到各學科教學的特殊性,建議在依據學校的實習評價表對一般技能進行評價的同時,能夠充分考慮歷史學科教學的特殊要求予以補充。

(三)在評價內容、評價主體、評價方式上走綜合多元之路

評價內容上要突破“試教”、“試作”兩部分的局限,將凡是有利于實習生專業發展的內容都納入到評價體系之中;在評價主體、評價方式上提倡綜合多元化。具體的改革建議參見下表:

高師歷史教育實習綜合評價表:

該評價表除關注基本技能外,還特別通過突出職業信念、反思能力、研究能力、合作精神等,引導學生在歷史教育實習中將目光從完成當下任務移向追求未來的持續發展。此外,有關上述表格,還有三點需說明:

第一,六個評價項目的權重分配上,建議職業信念、試教、反思能力各占20%,因為這三項既體現當前學生在歷史教育教學方面的水平,又與將來的職業發展聯系極為密切;研究能力占15%――雖然教學研究能力對任何一個歷史老師的專業發展都是很重要的,但對于剛踏上講臺的實習生來說,這個要求還是顯得偏難;試作占15%,班主任工作當然很重要,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學校一般不會讓實習生獨當一面開展班主任工作,因此,絕大多數實習生的試作工作大同小異,沒有根本差別;合作精神占10%。

第二,評價方式中的定量評價應本著盡可能客觀、公正的原則,綜合采納多方意見。在大學指導老師有足夠的時間參與到實習中的前提下,建議在權重分配上,大學和中學的指導教師各占35%,同組同學評價占20%,本人的評價占10%。實習班級學生的意見列作為重要參考。建議在定量評分與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在實習結束時給每個學生提供一份建設性的評價報告。

第三,應特別重視評價依據中的認識層面的內容,這在以前的評價中常常被忽視,但它對于說明歷史教師的專業發展能力和潛力特別有說服力。

(四)評價改革還需關注反饋環節

據筆者所知,實習成績一般不公布,多數學生要等到畢業時才正式知道自己的實習成績。也就是說,實習評價幾乎沒有反饋環節,這使得教育實習評價失去了激勵和發展功能。

教育實習評價不僅要有反饋環節,而且還要講究反饋的科學性。為此,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及時反饋。實習結束后的一周內就應組織學生總結評價,同時將評價結果告知學生,以便學生有效地將評價結果與自己的實習表現聯系起來,再次反省檢視實習,明確努力方向。如果我們數周乃至數月后才告知學生成績,那時,實習的記憶已漸趨淡忘,那么,對許多學生而言,成績就僅僅是一個數字或一個等級,沒有了其他意義。二是在反饋時淡化等級,突出定性評價。建議由中學合作教師和大學指導教師根據前表中的內容,通過討論協商形成對每個實習生的實習反饋報告,有針對性地具體指出其長處和不足,并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改進意見。評價用語以有助于增強自信心的激勵性語言為主,并克服公式化的“八股”文,突出針對性。三是允許學生就評價結果提出異議。作為評價主體之一,學生有權對評價結果提出不同看法。這時教師應理性看待學生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與學生就相關問題進行平等討論、交流。通過交流,可以使學生了解為什么會得到這樣的評價,從而使學生受到啟發;如果學生提出的意見正確而已做的評價有不當之處,通過適當的程序,也可對評價做適當調整,使評價更符合實際,并顯示出評價的公開與公正。這將對學生產生正面的積極的影響。

教育實習評價沒有可資借鑒的客觀標準答案,而且,教育實習本質上也不是一種考試,因此,與其不厭其煩地構建在實踐中很難客觀量化的定量指標,不如換一種思路,以質性評價為主,豐富評價內容,完善評價方式,為學生實現“實踐――反思發展――再實踐――再反思發展”的專業發展進路提供參照,助推培養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免費師范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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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鄒遲,高師教育實習成績評定芻議[J],西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 996(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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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經濟法是經管專業學生必修的學科平臺課,其目標在于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了解我國現行經濟法律法規,能運用所學經濟法律知識分析、解決現實問題,并在今后的實際工作中,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自覺守法、護法。作為一門面向經管專業學生的法律課程,教師恰當運用教學方法實施教學、實現教學目標是教學的核心問題之一。目前我們課程現有的各種教學方法既存在優勢,也存在劣勢。教師應當在分析課程特點、教學對象、教學目標的基礎上,合理運用并改進教學方法,以取得令人滿意的教學效果。

經濟法是專為財經、管理類專業開設的學科平臺課,其開設目的是讓經管專業學生了解和掌握從事經濟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法學基礎理論和常用的經濟法律規則,以提升經濟專業人才的法律素養。經濟法教學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作為一門以非法學專業學生為對象的法學課程,教師如何運用和設計適當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以實現教學目標、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為此任課教師進行了不斷探索,將各種教學方法運用于課堂教學,但這些方法并非與經管專業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完全鍥合,其適用性和實效性有待檢驗。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的改革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法課程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不同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雷同

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而在教學實際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將相同的教案套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沒有將學生最需要的知識傳授給他們,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

2、案例教學效果較差

經濟法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法律學科,它跟現實生活結合的十分緊密,是促進社會經濟穩步、健全發展的一門重要學科。因此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的辦法是極其重要的,不僅可以增添課堂上學生們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學生們學習經濟法的濃厚興趣,還可以用案例分析的教學手段切合實際的將書本知識轉化成應用知識。而目前,我們的經濟法教學工作很難把握住這一特點,很少有經濟法的課堂教學能將案例恰當好處的納入進來,即使應用的案例教學辦法,也是浮皮潦草,沒有起到融會貫通的效果,學生們很難理解,結果對于經濟法學科的學習,一般是以背書為主,沒有真正的學會實際應用的能力。

2、成績考查辦法不合理

目前,高校的經濟法在經管學院都是必修課程,因此都是閉卷考試,都是以最為傳統的成績考核方式為基本的。再加上高校教學工作中是以學生卷面成績來評估的,一般比例都占總成績的百分之七十,學生們為了順利通過考試,只有認真背書,有些學生甚至能夠一字不差的將經濟法課程中的考試內容背下來,有些學生圖一時省事,采用作弊的辦法來應付考試,無論是以上的任何一類學生,他們的目的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順利通過考試,而根本沒有考慮到自己到底學到了什么,什么是經濟法,經濟法中的具體應用有哪些全然不知,他們關心的只是成績,而非應用。結果導致了學科考試的高成績,而實際應用中的無知者。

二、對經濟法教學改革的思考

1.教學內容的改革

經濟法課程涉及的法律法規多,在教學中不可能將條文一一介紹清楚,因此教師必須針對不同專業學生的特點,有選擇、有重點地加以介紹。比如對于財會類學生應重點介紹會計法、稅法方面的法律,對于電子商務類學生應重點介紹電子合同、網上交易安全方面的法律,對于市場營銷類學生應重點介紹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等。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中不斷探索,不斷改革教學方法,對每一章節的內容都要進行精心的設計與安排,以提高教學質量。

2、利用案例教學法把理論和實踐相結合起來

案例教學是指在課堂講授中, 采用理論、案例、問題夾敘夾議的方式, 即“以案說法”形式,在講述相關具體法律制度前先以案例為引導, 再以本節課要講述內容為問題設問,最后以小結方式對核心問題分析總結,前后照應,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所學法律知識,體現邊教、邊練、邊學的特色。案例教學第一要注意案例的精心選擇,要選擇典型的、能解釋法律問題的、具有實用性的案例;第二要注重通過案例分析培養學生把握案件關鍵點以及綜合運用法律的各項規則的能力;第三要注意法律理論的講解和闡釋同等重要,只有理論與案例緊密結合,才能使理論變得生動活潑。例如在經濟法的基本概念部分,我們主要采取課堂講授的方法,給學生打好理論基礎。而在一些法律的應用上,我們設計了一些經濟糾紛。比如說,我們就合同成立是否代表合同有效這個問題設計案例引導學生利用所學的知識、自己的想象力和分析思維能力,去分析解決,使學生在積極參與中,鍛煉了自己的能力、掌握了所學的知識、提高了學習興趣、達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

3、采用多媒體等現代化方式教學

使用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對于學生來說直觀、生動,對于教師來講可以節省板書時間。可以將每章的板書、典型案例等內容科學地融為一體,提高課堂授課效率,便于教師講解和學生理解,增強授課感染力,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

4、組織模擬法庭

在經濟法學習過程中, 模擬法庭是學生親身感受審判程序、收集證據、書寫法律文書、練習法庭辯論的最好方式,也是加強學生實務技能培訓的重要方式,這種教學方式的特點是形象、直觀,學生印象深刻。在模擬法庭活動中,學生通過角色扮演,站在各自的立場上,據理力爭,教師不再是單方面地傳授知識,學生成為真正的課堂主角。模擬法庭教學不僅有利于學生把握復雜的客觀現象與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掌握解決法律糾紛的程序要求,更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鍛煉學生的膽量和駕馭現場及相互配合的能力。

5、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

當今的世界教育既是開放的,也是充滿國際性的。但是,其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卻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還必須服從社會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所以,在教學活動中,我們也要追求這種正當性。這就需要師資力量的不斷健全,不斷加強師資的改進,教師在課堂上應該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積極引導學生們在參與教學的過程中學會如何學習,如何理解理論知識的真諦,如何恰當好處的應用所學知識于實際問題當中。這需要教師在教學中時時關注國際最新成果、教學方式,考慮引入國際最新教學模式,讓經濟法教學走出傳統課堂,使學生們在新的教學模式嘗試中,提升經濟法學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6、完善考試考核制度

傳統考試考核方式重理論、輕技能,重閉卷、輕開卷等不利于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師教學方法的改進和教學效果的提高。我們應該推行教、考分離的制度,即任課教師只負責講授課程,考試試卷由教研室統一命題或建立試題庫,由計算機隨機抽樣組題, 最后由教研室教師統一評卷,分析總結, 實施規范化管理,以減少和杜絕考試考核中出現透題、漏題、感情分等問題,創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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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飛虎.經濟法研究方法的思考[eb/ol].法律教育網,200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