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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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強化監督機制,嚴格規范判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
縣司法局:強化社區矯正工作程序,規范開展擬實行假釋、保外就醫罪犯審前調查評估工作。
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縣司法局:按照省州縣政府目標辦的要求,實現2015年在我縣注冊律師、公證員年內每人承辦法援案件不得少于3件,法律服務機構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年內每人承辦法援案件不得少于1件。
3.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加強律師執業監督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
縣司法局: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院的溝通銜接,努力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落到實處。認真落實律師辦理重大案件有關制度,加強律師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律師依法陽光誠信執業。
4.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加快社區矯正機構和隊伍建設。
縣司法局:加強與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信息互通和協作配合,完善社區矯正人員交接和日常監管各個環節的銜接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確保社區矯正各個環節依法規范。加強對轄區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適應性幫扶工作,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中符合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和監督管理工作新模式,切實維護社會安全,努力預防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
做好委托調查。對符合快速辦理需求的輕微刑事案件,各縣司法局行政機關,要配合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戶籍地和實際居住情況進行核實,做好評估工作。
5.健全全民普法教育工作機制,扎實開展“法律八進”活動,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法治觀念、養成守法習慣、善于依法維權、理性有序表達訴求。
縣司法局:抓好依法治州集中整治群眾普法教育專項行動;區分農牧民群眾、寺廟僧尼、干部職工、青少年學生等不同群體的法律需求,開展法治宣傳工作;加強法治電視欄目、鄉村法治宣傳欄等法治宣傳陣地建設;注重司法行政整體職能發揮,將法治宣傳教育貫穿于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全過程,在辦案(證)過程中引導當事人合法理性解決訴求。
6.進一步強化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的意識,完善聯絡機制,提高議案、提案和督辦案件的辦理質量和效率,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政法工作、現場監督等活動。
縣司法局: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推動建立起縣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篇2
在3月12日的全國兩會上,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披露中央已批準鐵路運輸檢察院劃歸地方,“目前正在部署落實”。雖然最高法院未明確表態,但《財經》記者從部分省市高級法院獲知,鐵路法院的移交也已經確定。
在此之前,鐵路公安已啟動改制步伐。到2010年上半年,經過一年時間,合乎條件的鐵路公安在編人員在統一考試后完成公務員備案登記,鐵路公安的鐵路職工身份轉制為國家或地方公務員。目前,鐵路公安局在業務上受鐵道部公安局和當地公安廳雙重領導,屬副廳級單位。
面對改革,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均低調應對。最高法院相關人士介紹,由于鐵路檢法此前面臨巨大爭議,雖然目前基本方案已定,但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規范,如果成為社會輿論焦點,“爭議之聲再起,則恐影響改革步伐。”
最高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原廳長陳振東此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鐵路司法系統存廢的最大問題是其人、財、物不獨立,并由此引發社會對其司法不公的廣泛質疑。”(參見《財經》雜志 2010年第7期“鐵路司法手術中”)
此番鐵路檢法的回歸路徑,從業務上基本遵循了“整建制”保留的原則,而人、財、物均與鐵路系統脫鉤,回歸地方。人員任用、工資福利與辦公裝備等的資金來源,一旦與鐵路系統脫鉤,則從根本上改變了之前的“父子關系”,也擺脫了所謂“兒子審老子”的局面。
至于鐵路檢法的法律地位,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均沒有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的明確規定,改制之后,如何修法,則是邁出目前關鍵一步之后的問題。
業務路徑
鐵路檢法的體制改革之所以延宕至今,皆因事涉多方:鐵路管理部門、省級檢法、省級財政、地方人事編制部門,此外,因為其保留下來的線性管理模式而涉及其原上級部門。
審判、檢察的業務路徑選擇,基本遵循了“整建制”保留。以北京鐵路運輸中院為例,該院原下轄北京、天津和石家莊三個基層鐵路運輸法院。改革之后,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將在其原有管轄范圍內,繼續承接一審案件,上訴或者抗訴案件,仍依照原有的線性模式,歸口北京鐵路運輸中院。即,北京市鐵路運輸中院是其上級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法院之一。
一年前,北京法院系統內傳出消息,北京鐵路運輸中院將與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并列稱為第三中院。
北京市檢察院有關人士稱,考慮到三家中級法院的建制與整體平衡,有可能從日前的的第一、第二中級法院劃拔到新成立的第三中院,以擴充、豐富其相對單一的職能。改革后上述稱謂是否落地,尚未明確。據《財經》記者了解,蓋因據有關精神,可能仍需保留“鐵路運輸”的字樣。
北京鐵路運輸中院的上級業務指導監督法院則為北京市高級法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在石家莊的屬于鐵路法院管轄的經濟糾紛案件,則由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二審為北京市鐵路運輸中院管轄。一旦該案件需要提審或者由中院的上級法院再審,按照目前的體制改革方案,管轄權已經明確為屬地管轄,即由北京市高級法院管轄。
河北省高級法院一位內部人士介紹,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的業務同時會受河北省高級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不過,這種指導和監督也僅僅是形式上的。”
與鐵路運輸法院相比,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屬地管理之后,還面臨多頭管理的現實問題。
仍以北京為例,北京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下轄北京、天津和石家莊三家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屬地管理之后,上述三家鐵路運輸檢察院將分別交給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檢察院領導和管理。而同時,北京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對該三家鐵路運輸檢察院也負有領導職責。
兩種“領導”的區別在于,北京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側重于檢察業務方面的領導,而因為人財物的管理和分配都在地方,實際上,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屬地上級檢察院的領導管理將更為重視。
在廣東,改革模式類似: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原屬的廣州、肇慶、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中,廣州、肇慶鐵路運輸檢察院歸廣東省檢察院領導,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歸入湖南省檢察院領導。廣東省檢察院和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同時領導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業務工作。
天津市鐵路運輸檢察院一位內部人士認為:“雖然目前的改革還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問題,但是從業務上講,無論鐵路運輸檢察院還是法院,其真正的轉變是回歸國家司法體系,所辦理的案件雖然還可能要向原屬鐵路局匯報和交流,但已經徹底擺脫了企業管司法、企業辦司法的局面,原屬鐵路局在實際上失去了對案件的決定權。可以說,對于我們這些老的鐵路司法人員來講,至少在觀念上,把自己視為司法人員,而不再是鐵路職工。”
其同時透露,改革前天津鐵路檢法管理區域南到山東的德州,西到河北的三河,東到河北的山海關。但改革之后,他們的管轄范圍將縮至天津市轄區之內,“山東的給山東,河北的給河北。”
此外,在與鐵道部和鐵路局的關系上,根據2010年12月中旬,中編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鐵道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改制之后,各地方鐵路運輸法院和檢察院依然與他們保持業務上的指導關系。
據了解,這一指導關系蓋因鐵路運輸的“特殊性”,將用三年完成過渡。
核心轉變
距離上一次鐵路檢法的調整已過去24年。1987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于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管轄、辦理的一審案件的上訴、抗訴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受理。”
1987年的調整也被視為鐵路司法回歸國家司法體系的表現之一。但因為沒有真正實現人、財、物與鐵路系統脫鉤,從而導致所謂“回歸”的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此次鐵路檢法體制改革的核心正是落腳在人、財、物上。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鐵路檢法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將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列支。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回歸地方后不同地區的鐵路檢法人員收入也將相應浮動,此方案在各地一度反響不一。
以安徽蚌埠鐵路運輸法院為例,因為蚌埠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在工資待遇方面,地方要差于鐵路系統,改制之后,鐵路運輸法院工作人員工資水平勢必有所下降。因此,部分檢法工作人員對改革動力不足,并出現年輕司法人員跳槽的現象。而同屬上海鐵路局的杭州、南京等經濟發達地區,鐵路司法機構對脫鉤改革反響積極,根本原因在于歸屬地方后待遇會提升。
因為改革時間表在2011年6月,此前各省省級財政預算并未列入鐵路司法人員支出,2011年下半年將作為過渡期。上述河北省高級法院人士表示,根據協調方案,鐵路系統將這半年內列支上述人員的工資和其他開支。
在“物”方面亦存在不少難題。部分地方的鐵路檢法沒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地點,裝備上亦相對落后于地方檢法。據《財經》記者了解,鐵路系統和地方財政的協調方案目前尚未落地,預期將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
而在人員交接上,對目前各地改革的觀察表明,主要路線與鐵路公安的回歸方式類似:先定編,然后進行考核或考試。不少地方比如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已定下具體的編制人數。
在全國鐵路檢察院改制中,關于考核還是考試,統一的政策是:2009年7月8日(含)在職在編的干部,其中,符合公務員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規定條件的檢察官、已授警銜的司法警察、檢察輔助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已通過司法考試或省級公務員考試的司法行政人員,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將實行考核過渡。其他不屬于上述范圍的人員,則一律實行考試過渡。經考核、考試合格的,使用政法專項編制進行身份轉換,享受公務員待遇。而此前尚未通過司法考試的一線司法人員,則必須通過司法考試,方可繼續從事原檢察工作。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是原離退休人員,均由鐵路系統解決。
鐵路運輸法院的改制也將遵循類似模式。
改制之后,鐵路檢法的人員任免,目前比較普遍的路徑選擇是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如山西省,其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均由山西省人大常委決定通過。其中一個變化是,改制前由鐵路系統建議或者提名,改制后則由省級檢法機關提名或建議。
篇3
【關鍵詞】司法獨立 部院之爭 禮法之爭
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中國社會轉型和法律變革的重要時期。當時在內外交困之下,清政府經再三權衡,決定仿行,實行,并且從官制改革入手。“時代選擇了沈家本作為修律大臣,成就了修律變法的偉大功業,沈家本其人也成為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人物之一。”①在清末立憲變法改革中有部院之爭,法典編纂過程有禮法之爭。在這個權力場域中,沈家本始終是個主角人物,一直處于爭斗的漩渦之中。部院之爭,沈家本與張仁黼雙方職務對調;禮法之爭,被迫辭去修律大臣,使爭議得以平息,結局基本相同。
司法獨立中的院部之爭
清末,鑒于舊的政治體制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權限之不分”,“職任之不明”,“名實之不符”,②且弊端日益顯現,1906年清政府在“”的幌子下,引進各國通行的“三權分立”原則以標榜,對原有的機構進行改制。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司法機構調整較多,清廷想一改歷史上行政與司法不分的格局,實現司法獨立。1906年3月以奕為首的官制編纂大臣將《厘定中央各衙門官制繕單》進呈,1906年9月,經慈禧的權衡裁擇決定,原有的三法司制度,“刑部著改為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著改為大理院,專任審判”,③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并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④試圖走三權分立之路,使司法走向獨立。奕在進呈折中提出,“司法之權專屬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均與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所節制。”⑤9月20日,慈禧任命,“法部尚書著戴鴻慈補授,左侍郎仍著紹昌補授,右侍郎張仁黼補授”,同日又諭旨“以沈家本為大理院正卿,定正卿秩正二品”。⑥按照清廷官制改革方案的規定,大理院不同于大理寺,是專任的全國最高審判單位,負責審判任務,法部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司法與行政,但是法部的司法與行政權,大理院的審判權的范圍如何劃分,官制改革諭旨沒有具體規定,埋下隱患,以致后來的司法改革中,法部和院部為各自利益和權限的大小互相爭斗,導致司法獨立過程中發生院部之爭。出于期望讓皇上首肯法部的權限劃分方案,1907年5月14日,法部尚書戴鴻慈上書慈禧,單獨奏上《酌擬司法權限繕單呈攬折》,提出對部院的司法、審判權限進行劃分,提出法部、大理院的各自權限,共十二條。這十二條辦法包攬了大理院的大部分審判權和人事任免權,并通過行政權層層監督審判權,最終將審判權匯于皇帝之手,滿足清廷“”的大權歸于朝廷,皇位永固的目的,因此當即獲得批準。奏折和清單發至大理院,沈家本十分無奈和憤懣,他對法部的十二條權限予以全面批駁,并指出“司法獨立,為異日之基始,非謂從前現審辦理不善故事更張也”,認為“精義以裁判獨立為要義”,⑦他堅決反對以行政權干預司法獨立,要求法部不能層層監督審判活動,徹底實行司法獨立。
“權力場終究還是人的活動場。在權力場里,一切都不過是自然的人的活動,智性規則是靠了人的活動實現的。”⑧清末“部院之爭,實際上即沈家本戴鴻慈等人對司法權力資本的爭奪”。⑨在這場權力和利益的博弈中,沈家本、戴鴻慈、張仁黼和清廷的主要官僚,對院部之爭的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進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戴鴻慈是院部之爭的始作俑者。在院部之爭發生前,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多次與法部晤商權限。法部尚書戴鴻慈單方上奏,得到諭旨,引起大理院的不滿,導致院部之爭。爭論的背后,都是為了部門利益和各自權勢范圍的大小,權力的爭奪,導致部門間的矛盾,人與人間的不和。二、院部之爭中的沈家本。沈家本在部院之爭發生前,處于主動地位,多次找法部晤商司法權限。但在法部上書后,沈家本所在的大理院處于被動地位,但沈家本不畏權勢,基于自己的學識和對司法獨立的深刻理解,對法部的十二條逐一反駁,使大理院在部院之爭中由被動轉化為主動,贏得尊嚴,同時也給清廷出了個難題。三、光緒皇帝、慈禧處于尷尬的境地。清朝官僚出于法律的無知和對理解的不到位,對法部關于司法權劃分的上諭給予批準,隨后收到沈家本的《酌定司法權限并將法原擬清單具案語折》后,陷入了兩難境地。無奈,清廷于三日后(即5月23日)將大理院正卿沈家本與法部侍郎張仁黼職務對調,平息院部司法權限的沖突。
法典編纂中的禮法之爭
長期以來,學界普遍認為,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存在禮教派和法理派之爭。但實際上,我們分析有關資料發現,情況并非這樣。張之洞、勞乃宣與沈家本都主張變法。張之洞在《勸學篇》中專門論述學習西學的必要性,堅定表述采用“西政”“西律”,修改中國傳統法律,“窮則變,變通盡利。變通趨時,損益之道,與時偕行”。⑩勞乃宣也支持變法,“窮則變,變則通。”“今天下亟矣,……官司無善爭,士無實學;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數萬里十數國之強敵環逼而虎視,創聞創建之事,日異而歲不同。”如“猶拘于成法以治之”,則“鮮不敗矣”,故“法不得不變者,勢也”。沈家本作為清廷官員,按照清廷“參考古今”,“博擊中外”,“世界通行之良規”,“模范列強”,移植翻譯西方最先進的法律,他們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想收回法外治權,富國強兵,挽救大清衰敗局勢,但切入點不同。張之洞主張修律要從國情民意出發,“必須將中外民情、風俗,法令源流,通籌熟記,然后量為變通。庶免官民惶惑,無所適從”。沈家本是“會通中西”,尋找最先進的符合潮流的能強國的法律,尤其是日本榜樣的力量,雙方論辯的角度不一樣。但沈家本作為政府官員,在爭議中,擁有權力資本,而且沈派人數雖不占優勢,但在修律各部門中都處于要害部門,手握實權,且得到政府部門的強力支持。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廷下諭,將新刑律總則、分則及暫行章程全部頒行,層面上結束爭斗,但思想上雙方的斗爭仍在繼續。宣統三年二月,京師大學堂總監督劉廷琛上書清廷,指斥“法律大臣離經叛道,置本國風俗于不問,專取歐美平等之法。并請清朝廷再定國是。不問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論禮教可廢不可廢。斷不容法律館陽奉朝廷尊崇禮教之旨,而陰破綱常自行其是”。在禮教派的強大壓力下,沈家本經再三考慮,新律也通過了,立于其位也無濟于是,終于辭去職務,回到法部侍郎本任。對于沈家本的辭職,蘇亦工曾評論說,“至于沈氏的去職,不過是清廷玩弄丟卒保車的小把戲而已,最終未妨礙新刑律的通過,沈氏充其量是作了清廷的替罪羊。”實際上,這次沈家本的辭職和院部斗爭時的職務對調,都是清廷為平息爭端,協調各方矛盾,在權力場中慣用的傳統手法。
對爭議的理性思考
透過清末院部之爭、禮法之爭,我們看到,清廷配合仿行,平息爭議后,仍然采取西方的司法獨立原則,改革傳統的司法體制,相繼制定和頒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近代法典,引進紙面上的司法獨立,介紹了辯護制度、陪審制度,推進了傳統司法體制的近代轉型。但是,骨子里的傳統理念,歷經百年而不衰,縱觀百年歷史,院部之爭、禮法之爭,“以長時段眼光觀之,事件亦不過是整個社會變遷中的所謂泡沫而已,國家制度的結構改變并不大,由于法律制度相對于其他社會制度與實踐的天然滯后性,相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司法體系這個小的社會世界還是穩定不變的,基本保持了原有結構的延續。”法律是現實社會的實際的反映,基于人們的行為而產生,它反映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規則,“法律的價值之一在于它必須與特定的國情、民情相適應”,它不能脫離產生的環境和文化共同體而存在,不能脫離具體的法文化環境,移植固然能縮短同西方法律的差距,但效果并不如愿,往往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生命力。社會結構不同,文化觀念相異,法律產生的路徑不同,東西方法律有同有異,盲目的移植,只會導致更多的院部之爭和禮法之爭,無法解決根本問題。(作者單位:許昌學院)
注釋
①⑨鄭定,楊昂:“還原沈家本:略論沈家本與晚清司法場域之變遷(1901―1911)”,《政法論壇》,2004年第1期。
②③④⑤⑦《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62、47、463、464、827~828頁。
⑥《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三十二年,第114、116頁。
⑧霍存福:《權力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43頁。
⑩張之洞:《勸學篇•外篇•變法第七》,上海書店。
《桐鄉勞先生遺稿•談瀛漫錄》。
張之洞:《張文襄公全集•遵旨核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折》,北平楚學精廬刊本民國二十六年。
李貴連:《沈家本評傳》,江蘇: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01、309頁。
篇4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青島市編辦:一是抓好全年工作目標的落實。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制度,10月底前編制完成市和區(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進一步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國家、省設定的非許可事項,清理后上報有關部門;我市自行設立的年內一律予以取消。
二是抓好制度建設。堅持邊清理邊規范,做好制度創新。制定印發《青島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規定》和《青島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管理辦法》,規范網上辦理、門戶網站與部門網站統一管理程序,做好對審批事項的全流程規范管理。公布我市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化服務指南,提高審批服務質量。
三是抓好工作創新。建立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制度、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投資領域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企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制度、政府服務清單制度等“五項清單”制度。精簡和規范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8月底前編制我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淄博市編辦:一是優化流程,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按照“應進必進、充分授權”的要求,加強政府督查,督促各區縣全面完成“兩集中、兩到位”工作。加強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全面推進行政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公開、高效、規范、可問責的工作機制和標準體系,做到審批行為、辦件質量、檔案管理、收費監管的標準化。提高行政審批服務便捷水平。逐項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流程圖并向社會公開。清理行政審批申報材料,無法定依據或者非必要的一律剔除。大幅壓縮審批時限,力爭將審批事項辦理時限在現有基礎上壓縮30%以上。規范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通過梳理裁量依據、明確裁量標準、強化裁量監督,進一步縮減自由裁量空間。
二是創新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進一步深化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在市、區縣實行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市、區縣縱向聯動審批機制,重點開展區域化評估評審和“項目主審全程代辦”的“柔性管理”模式,開發應用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系統和遠程視頻聯動系統,大幅簡化建設項目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全面推行網上審批。加快網上審批系統建設,實現申報材料電子數據化,盡快實現市、區縣、鎮辦三級行政審批服務系統的聯網,推動政務服務向農村、社區延伸。
三是放開市場,提高中介機構服務水平。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堅持“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原則,允許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入市場,盡快建立起充滿活力且有序競爭的中介服務市場。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平臺,定期市場招標,將服務優、效率高、收費低的中介服務機構納入信息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評價機制。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機構服務評價標準,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限和服務收費進行全面評價,并建立健全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
四是健全體系,強化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探索行政審批事后監管模式。研究制定加強行政審批事項監管服務的意見,從注重事前審批為主向事前、事中與事后管理為主轉變,加強對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重點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對行政審批效能監督引入第三方評估,開展社會滿意度調查。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平臺,健全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反饋制度。強化對審批權力的制約監督。健全部門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加強作風效能建設,著力解決庸懶散、吃拿卡要等問題。進一步強化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強化對服務窗口、審批事項、審批單位和責任崗位的實時監控、預警糾錯。
日照市編辦:一是編制完成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下步將各部門上報的審批事項列出審核清單,清單將部門審批事項分為行政許可、非許可、非審批事項和初審類事項四類,其中對屬審批事項的按照保留、取消、整合、下放、暫停、調整管理方式提出相應的處理方式,將審核清單書面通知部門,征求部門的意見后,對保留和整合的審批事項,形成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按程序公示并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向省編辦備案。市級目錄公布后,對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及時進行增加、取消和調整。同時,指導區縣完成編制縣級審批事項目錄工作。
二是承接落實好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咨詢委委員提出的意見修改后,將承接和落實目錄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及時向社會公布。下一步,對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的項目及時承接落實到位。
三是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結合市級審批事項目錄編制,在與部門溝通一致的基礎上,年內按程序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級審批事項。加大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力度,從清理上報情況看,我市沒有自行設立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市編辦將適時會同監察局等部門進行專項檢查,一旦發現嚴肅處理。
四是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市級目錄保留的審批事項,在嚴格審批的基礎上,監督指導部門負責對組織實施的審批事項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取消審批后需加強監管的事項,督促指導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完善監測體系、加強后續監管;對下放到區縣的審批事項,督促區縣編辦制定監管措施。市編辦會同監察局等部門加強對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情況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五是進一步規范優化審批流程。按照市級審批事項目錄,逐項編制審批流程圖,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和辦理時限;探索并聯審批、聯合審批,積極推進行政審批事項的網上辦理;鞏固企業注冊“多證聯辦”成果,探索建立各類證照聯辦機制;對各審批環節進行監督,開展行政許可案卷評查;鼓勵政務服務創新,組織開展政務服務創新獎評選活動。
菏澤市編辦:一是建立行政審批目錄動態管理機制。根據上級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調整目錄。
二是發揮牽頭作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積極推行網上審批。督促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行政審批電子政務建設,按照“部門全覆蓋、事項全覆蓋、流程全覆蓋”要求,開發聯合審批辦理平臺和網上辦事平臺,逐步實行審批事項全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取消審批后需加強監管的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內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續監管制度,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防止監管“缺位”。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依法依規實施審批。加強對審批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跟蹤投訴處理機制,暢通投訴建議渠道。加強投訴數據整理分析,及時對審批事項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和動態調整。強化電子監察,市級審批職能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入網率、系統使用率達到100%,筑牢審批權力“陽光”運行的技術防線。強化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司法機關監督以及社會力量監督等傳統監督方式,也要開辟新的監督途徑,通過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進行網絡輿論監督,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對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建立網絡電子檔案,行政審批相對人可匿名對其進行評價、監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對審批服務履行情況考核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考核細則。
三是加強指導考核,促工作平衡開展。加強對縣區的指導,強化日常調度和平時考核,既交任務又教方法。市編辦從自身工作抓起,高標準,嚴要求,靠示范引領推動縣區審改工作和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全面開展。將市級改革形成的文件資料匯編成冊,供各縣區參考使用。建立網絡統一公示平臺,確保公示效果。
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
濰坊市編辦:一是嚴格抓好清單事項的清理審核工作。依據省政府文件要求,調整權力事項分類,擴充工作內容,規范事項格式,堅持做到“三個對照”,即將清理成果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照,確保權力合法;將清理成果與工作實際對照,力求簡單明了、客觀真實、信息全面、方便監督;將清理結果與上級主管部門對照,保證職權名稱統一。
二是統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工作。研究提出進一步簡政放權方案。做好部門交叉、管理分散行政權力事項、以及事業單位承擔行政權力事項的梳理摸底工作,優化職能配置。成立行政審批制度咨詢委員會,暢通社會參與渠道,探索建立倒逼機制,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是優化行政權力運行。結合工作實際,對需上級政府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提出調整建議。對保留的各類權力和服務事項,進一步明確實施部門、實施依據和收費標準,編制工作流程圖,落實權力事項全公開制度,固化權力運行流程。全面推行并聯審批、聯合辦理和模擬審批辦法,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理時間,提高行政效率。
四是強化行政權力監督。按照省里部署要求,積極協調推進“一庫四平臺”建設,加快形成規范、高效、有序的權力運行動態管理體系。建立權力事項動態管理機制,按照法律、法規修訂要求,對權力事項進行及時調整,今后,未納入清單的權力事項,一律不得實施。探索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落實部門主體責任,促進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轉變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
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
泰安市編辦:一是抓好改革工作部署。待省委、省政府批復泰安改革方案后,立即起草制定《泰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按程序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印發。擬于9月10日前召開全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安排各項改革任務。
二是嚴格時限節點推進。市編辦充分發揮改革牽頭作用,周密安排,積極推進,同時,加強與紀檢、組織、財政、人社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時限節點推進。改革動員部署后,1個月內完成涉及機構整合或職能變動較大的部門“三定”規定制定工作。職能變動小的部門,以編委文件予以明確。
三是推進縣市區改革。強化對縣市區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導,確保9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改革方案,經審核后報省編辦備案。待市委、市政府審批后,督促各縣市區抓緊鋪開,確保全市各項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萊蕪市編辦:一是積極推進市級政府機構改革。市級改革方案經省委、省政府批復后,立即制定萊蕪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按程序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印發。適時召開全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動員會議,安排部署各項改革任務。改革方案批復后,1個月內完成涉及機構整合或職責變動較大的部門“三定”規定。充分發揮改革牽頭作用,周密安排,積極推進,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財政、人社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二是統籌推進各區機構改革。督促各區盡快制定改革方案,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給予政策指導和培訓,9月底前報市編委審核并報省編辦備案同意后,市委、市政府批準實施。
三是同步推進政府權力清單工作。按照統一標準、分級負責、梯次推進的要求,全市統一部署、分階段組織實施。9月份啟動召開全市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會議,11月底前完成審核確認,2015年一季度市、區政府公布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
聊城市編辦:一是一體化推進市縣政府機構改革。改革方案經省委、省政府批復后,及時制定市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召開全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安排部署全市機構改革工作。各縣(市、區)上報改革實施方案后,報市編委審核并經省編辦備案同意后,市委、市政府及時批復。
二是完善部門“三定”規定。凡明確職責調整的,必須按上級要求不折不扣調整理順;凡明確人員編制調整的,必須按“人隨職責走、編制隨人走”的原則及時劃轉;凡涉及機構規格、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核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標準規范操作。對新組建的部門及需要完善職責的部門,認真制定“三定”規定,理順職責。為徹底杜絕明合暗分現象,將掛牌機構的內設機構整合設置、徹底融合,避免出現新的限額外獨立運行的機構。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完善“三定”規定,促進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
三是統籌推進權力清單工作。根據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市縣同步推進的原則,全市統一部署、分階段組織實施,明確領導責任、安排專職人員集中辦公,10月底前編制完成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2月底前,公布本級政府行政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機構編制部門網站、各有關部門網站上公開。
四是完善工商登記制度,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繼續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寬進嚴管”、“先照后證”,完善企業注冊“四證一章聯辦”制度,進一步減少前置審批,整合申報材料,繼續推進服務業許可聯審聯辦,不斷優化營商環境。通過推廣網上審批、并聯審批、聯合審批,繼續完善管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切實方便企業和群眾。進一步轉變觀念,改進管理方式,出臺有效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事中事后監管部門,完善制度措施,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
德州市編辦:一是加快推進市級政府機構改革。市級改革方案經省委、省政府批復后,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市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力爭方案批復1個月內,完成發改、國土、衛計、農業、文廣新、工商、質監等機構職責變動較大的部門“三定”規定的制定,11月底前全部落實到位。
二是抓好縣級政府機構改革督導。加強縣市區政府機構改革的督促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培訓,跟進政策指導,9月底前完成縣級方案審核報批。會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加強督導,督促各縣市區將改革方案落到實處,特別是規范政府機構設置、整合職責機構、劃轉人員編制等事項,堅決杜絕改革、運行“兩張皮”的問題。
三是積極穩妥地推進重點領域改革。將全市交通安全管理體制由市以下垂直管理調整為市縣政府分級管理,落實政府對地方金融組織金融活動的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職責,9月底前完成調研,提出改革方案,11月底前將方案落實到位。
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
體制改革試點
棗莊市編辦:一是持續擴權放權。對試點鎮的賦權實質上就是賦予其部分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權,這點要從立法上予以明確。縣級政府應按照權責一致、按需下放的原則,持續向試點鎮放權,并多下放有實際業務、含金量高的權限,尤其是項目審批、執法監察、社會管理等試點鎮迫切需要的權限。同時,可探索規劃權限下移,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方面賦予試點鎮一定權限,確保長效發展。
二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完善適應試點鎮發展需要的財政管理體制,提高相關稅費返還比例,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切實增強試點鎮的財力。省、市、縣有關部門應加大專項資金整合力度,適度向試點鎮傾斜,并對試點鎮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優先列入各級重點項目,在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是注重社會管理。鄉鎮政府是直接面對百姓的“一線”政府,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完善公共服務制度,大力發展社會事業;發揮便民服務的示范效應,拓寬服務內容,改進服務方式;完善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提供形式,形成養事不養人的公益服務提供機制。
四是優化組織結構。圍繞提升試點鎮黨委、政府“抓人促事”的能力,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干部管理方面給予更大政策空間,為試點鎮配強班子、招才引智等創造條件。目前,我市正在研究推進濱湖鎮“大部制”改革,并將搶抓滕州市被確定為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城市的機遇,醞釀相關改革措施,進一步優化濱湖鎮政府架構,完善政府職能。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監管
濟南市編辦:一是做好事業單位分類的收尾工作。對個別暫未分類的單位,進一步調研溝通,研究確定類別,做到應分盡分。對個別與省里相對應的機構,待省里有明確分類意見后,參照省里作相應調整。將分類意見按程序提請有關會議研究并審議通過后,發文明確事業單位類別。
二是研究制定分類改革配套政策。發揮好牽頭部門的作用,認真學習研究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結合濟南實際,研究制定我市改革配套文件,作為推進改革的政策依據。
三是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對已報經省編辦備案列入行政類的事業單位,按照“能轉職能不轉機構”的原則,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政府機構改革,通盤考慮解決,逐步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歸行政機關。對列入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轉企條件成熟的先行推進轉企,并做好宣傳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對不具備轉企條件的單位,通過整合或鎖定管理、人員只出不進等方式,逐步消化。對公益類單位,區分不同類別,創新機構編制管理,加大清理規范力度,盤活機構編制資源,激發事業單位活力。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新途徑,進一步提高公益服務水平。
東營市編辦:一是待省備案批復行政類事業單位后,及時按程序研究批復市和縣區各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方案,確保按時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根據上級改革配套政策,與東營實際和原有改革政策相銜接,制定完善我市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政策,為深化改革提供政策依據。
二是結合政府職能轉變機構改革和簡政放權,全力推進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創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探索推進事業單位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行業協會學會與主辦機關分離工作,使事業單位回歸社會公益屬性。
三是加大事業單位整合力度。在去年整合縣區檢驗檢測機構和民生熱線資源的基礎上,今年將進一步整合市直涉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和部門單位民生熱線資源。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細化完善工作流程和措施,進一步擴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四是加強事業單位監管。完善事業單位設立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通過績效考核、信用評級、加強法人監管等多種方式,切實履行機構編制部門事業單位監管職責,推動事業單位健康快速發展。
濟寧市編辦:一是全面推行公益類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組織召開全市績效考核動員大會,部署績效考核工作。強化考核工作機制,避免重復考核、多頭考核,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與全市年度考核統一部署,同步開展,共性指標考核、個性指標考核與年度考核統籌實施。強化市事考委成員單位職責分工,齊抓共管,真正形成合力。確定范圍分類實施。市直公益類事業單位共有160多個,今年納入120個,并按類別劃分為綜合、教育等6大類進行分類考核,另外40多個單位將按照事業單位改革政策進行調整規范。完善細化指標體系。調整共性指標與個性指標分值比例,更加突出工作績效份量。充實調整指標內容,細化、完善標準,組建評審專家庫。加大對縣(市、區)的督導。建立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及時督導縣(市、區)工作。同時,通過召開工作現場會、舉辦業務培訓班等方式,及時推廣先進經驗,提升人員素質,確保縣(市、區)績效考核快速推進。
二是探索多種監管方式有機結合。績效考核與專項檢查有機結合。在績效考核的實施過程中同時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探索專項監督檢查與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措施,達到考核與監督檢查相互促進的目的。績效考核與年度報告有機結合。將績效考核共性指標的絕大部分內容通過年度報告書反映出來,使考核工作更具針對性。統籌年度報告與績效考核時間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是健全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監管機制。擬訂我市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管理辦法,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權利、義務、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內容列入管理辦法,并按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加強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監管。
威海市編辦:一是改進服務,努力營造良好環境。通過拓寬新聞媒體宣傳渠道、編印發放宣傳材料、強化法人業務培訓等措施,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提高服務對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更好發揮服務窗口作用,優化服務平臺建設,提高電子登記監管效率和檔案管理標準化水平。強化工作督導檢查和年度考核,跟蹤抓好各項目標落實。
二是查漏補缺,穩步提升登記水平。堅持依法登記,加大市、縣兩級登記機關工作力度,自今年四季度起,以基層事業單位為重點,制定有效措施,穩步提高登記率,逐步掃除登記監管“死角”和“盲區”。
三是強化措施,全面推行績效考核。根據事業單位不同特點,加強對個性指標的研究,提高考核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以公益類單位為重點,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臺賬,按照自評申報、考核預告、現場檢查、社會評價、專業評審、確定等次、公示備案等程序開展考核工作,兌現獎優懲劣辦法,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能力。
四是積極探索,推進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加大探索創新力度,結合文化管理體制改革和中小學、公立醫院“去行政化”,適時在圖書館、博物館、公立醫院、中小學等公益單位和山東船舶技術研究院等有條件的單位探索推進試點。
加強和創新機構編制管理
煙臺市編辦:一是健全機構編制總量調控機制。嚴控行政機構編制增量。在本輪政府機構改革期間,除中央、省有明確規定的外,一律暫停受理和審批黨政群部門新設行政機構、機構升格、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等事項。機構改革結束后,對確需調整的,在現有總量內統籌研究,確保有增有減,增減平衡。從嚴審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以后,一律不再審批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嚴格控制經費自理事業編制轉為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事業編制。確需設立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堅持機構撤一建一、人員編制內部調劑。對按照機構編制標準核編后出現增編的,將一律在本地總量內調劑。對于公立醫院等確因事業發展需要增編但暫無編制資源調劑的單位,將實行一次性核編,分步到位。
二是健全存量編制優化配置機制。著眼于用好盤活現有編制資源,實行“三個一批”:結合改革收回一批編制。對已被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從嚴控制,空余編制逐步收回;對職能弱化、工作任務不飽滿、人浮于事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實行重點管理,原則上只減不增,空余編制予以收回;對撤銷和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編制全部收回;對編制實行專項管理,相關部門因接受干部增加的行政編制,要在該干部退休或調出接收單位時,將所用編制予以收回。清理規范一批編制。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提前離崗、“吃空餉”等問題的研究,積極穩妥地改變現行提前離崗做法,徹底清查“吃空餉”人員,對相關人員所占編制進行全面的規范和清理。調劑用好一批編制。對精簡壓縮收回的編制,將統籌掌握、動態管理,重點用于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全局性重點工作和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行業。精簡壓縮編制后的超編單位,人員只出不進,超編人員隨自然減員逐步消化。
三是健全重點工作提前介入、跟蹤服務機制。深入分析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走勢,突出優勢產業,體現區域特色,超前提出重點區域的體制調整、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配備的意見辦法。及時跟蹤了解重點領域機構設置、職能履行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調整、加強建議。
四是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機制。加強日常監督。堅持每年在全市開展一次專題性的機構編制例行檢查,對各部門(單位)是否按規定設置機構、按職數配備干部、貫徹執行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等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協作監督。與人力資源、財政等部門協調配合,無論是考錄、調整人員,還是核撥經費、辦理保險,都要以編制部門批準的相關手續為依據。繼續開展糾錯監督。完善機構編制違規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發現問題,嚴肅查糾。探索評估監督。定期對部門履職情況和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果進行評估,引入社會監督。
臨沂市編辦:一是加強實名制建設,提升機構編制管理精細化水平。積極做好省市縣三級聯網的相關準備工作,同時加大對信息平臺建設的探索力度,總結目前與組織、財政部門信息共享的經驗做法,探索完善多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實名制數據庫管理辦法,加強長效機制建設,探索完善數據庫信息更新與機構編制使用核準等業務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夯實機構編制管理基礎。
二是強化剛性約束,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對精簡壓縮后收回的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壓縮后超編滿編的機關事業單位,不再下達用編進人計劃,人員只出不進。扎實開展政府部門和重點行業系統機構編制評估工作,積極探索機構編制違規違紀行為預防機制,從源頭上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結合各類改革工作,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活動,提升剛性約束的合力。
三是堅持動態調整,盤活用好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將改革思維貫穿到每個工作領域,統籌考慮各重點行業的發展實際,加強對體制機制創新的研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職能普遍弱化的行業領域進行專題研究,積極做好機構編制“減”的文章。探索完善機構編制資源分配辦法,綜合考慮人口、面積、公共財政收入、現有編制數等各種因素,制定科學的量化指標,作為分配依據。
濱州市編辦:一是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借助全市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試點工作的有力支撐,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與機構改革三項重點工作納入全市科學發展綜合考核指標體系,推動全市機構編制工作有序開展。
二是探索建立機構編制工作責任審計制度。探索會同紀委、組織部、審計局、監察局聯合實施機構編制工作領導干部責任審計制度,把各縣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市直及縣區機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納入機構編制責任審計范圍,明確審計的主要內容和相關要求,將機構編制審計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同步進行,機構編制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表彰獎勵、干部教育管理和選拔任用的依據。
三是建立和完善領導職數審核備案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領導職數審核備案管理制度,規范領導職數審核程序和辦法,有效防止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等問題的發生,準確掌握市直各部門領導職數的使用動態。
篇5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會計人員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為“貓和鼠”游戲雙方爭奪的焦點對象。在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下,游戲的制定者———國家(貓)憑借特權直接控制會計人員,并授予他們許多耀眼的桂冠和美麗的花環。游戲參與者———(鼠)始終處于嚴密監控下,雖然解決了信息真實,但整個運行機制的懶惰、浪費、效率低下等社會垢弊也難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中,游戲的制定者根據有效制度,制定游戲規則。游戲規則對任何參與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視和不公。游戲參與者在游戲規則范圍內可以自由發揮。即政府僅限于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并不爭奪會計人員直接管理權。會計人員的待遇、職業道德等屬于微觀組織運行機制的,由企業自行確認。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我國經濟運行機制正處于“轉軌變型”特殊時期,“貓和鼠”游戲中,“貓”是只小貓,“鼠”卻成精。在鼠精們的操縱下,導致了當前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并到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會計人員難辭其咎,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亦是必然。關于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觀點是“會計委派制論”和“回歸企業論”。本文以管原理為指導,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制度為背景,在對會計委派制理性評價的基礎上,探討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價值取向。
1 會計委派制述評
會計委派制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學術定義,一般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貿委等部門,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主管、財會機制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經考核錄用后,派到需要進行監控的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這一制度時下正在不少地區積極試行,如湖北、四川、江蘇、重慶等地,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長遠戰略來看,“會計委派制”不是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價值取向,因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 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1]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改革的價值取向,獨立的法人財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現代企業依靠獨立的法人財產具有了“獨立的人格”。這種“獨立的人格”使現代企業不服從行政權威,而服從于市場權威,使現代企業對行政命令產生了“抗逆機制”,以維護單位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而在現代企業內部形成了一套客觀、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現代企業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現代企業必須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因此,不能將產生于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服務于企業管理,企業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職能機構———企業會計與會計機構獨立出去。會計委派制割裂了會計與企業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與現代企業制度水火不相容,是會計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 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責任與權利的統一關系,將會計人員置于“兩難”的尷尬的境地
衡量一種企業制度是否是現代企業制度,是否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關鍵的一點是看這種企業制度是否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本質要求。現代企業管理的一般原則認為:一個人或組織不能接受來自于兩個以上的命令來源。因此,會計委派制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與企業的雙重領導機制能夠協調一致,形成事實上的一個命令源。會計委派制一方面意味著權力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傾化,另一方面意味著動力結構基本內傾化。權力結構和動力結構的脫節,導致了企業會計人員責任與權利的脫節,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與國家在利益分配、目標、管理等諸多方面存在矛盾,當國家與企業存在矛盾時,委派的會計人員怎么辦?傾向國家就可能被“炒魷魚”或“穿小鞋”,偏向企業又與會計委派制的初衷相悖,會計人員必將處于兩難境地。
1.3 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對會計監督的誤解
提出會計委派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會計監督乏力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根據《會計法》,企業內部會計監督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評價企業內部其它管理控制行為的有效性。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成敗并不取決于會計本身,而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的認識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合理化建議的采用率。根據《會計法》,我國會計監督體系是由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四部分組成。司法監督主要通過司法機關對違法會計案件的判決來維護的尊嚴,保證會計行為依法進行。如對“瓊民源”聘用的會計班文紹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監督主要是政府有關機構通過服務和支持等方式約束規范會計行為,這主要體現在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監督上。社會監督主要是會計職業人員和自律性組織通過業務活動來矯正會計行為,從而起到維護會計秩序的作用。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工作在單位“管理層”的授權下,對單位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對授權“管理層”負責。《會計法》突出了內部控制的要求,體現了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國目前會計監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業內部監督承擔了部分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職責,這是一種“錯位監督”,這種“錯位監督”是使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的根源。為強化會計監督力度進行會計委派是對《會計法》會計監督體系的誤解,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只是一種權宜之計,而非定國安邦的長久戰略之策。
1.4 會計委派制實際操作問題
1.4.1 企業會計人員的身份問題
會計委派制意味著會計機構中的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會計人員不再屬于企業,而是屬于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的委派人員。企業財會人員就由企業的“內當家”變成了企業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疇屬企業財務,身份卻變成了準國家干部或委派的監督人員。實際工作中,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諸如董事、監事、經理)必然對委派人員懷有戒備之心,要么違背委派初衷,與企業管理人員“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認認真真做假賬。
1.4.2 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問題
企業經濟效益有好壞之分,則其所屬的會計人員待遇也應有差異。如果委派人員按原標準執行,則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標準進行,則原經濟效益好的會計人員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員的開支納入國家預算,統一收取,勢必倒退回到以財政代替財務的尷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強制“均貧富”,按統一的標準執行,則委派會計人員勢必吃“大鍋飯”,無法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分配原則。
1.4.3 機構設置龐大的問題
會計委派制后,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管理變為直接管理,會計人員的考核、提拔、培訓、交流、資格認證等都需要有專門的班子和人員負責,原財政部門下屬的會計管理機構設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經濟學理念。
1.4.4 委派會計人員業績考核和考評問題
委派會計人員是由委派單位提供證明,寫出鑒定,還是由會計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評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和,考核和考評成績優秀或不合格的會計人員如何獎懲等問題,很難確定的方法與措施。
1.5 會計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的作用
現代企業制度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會計監控服務體系。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拿薪水的“經濟警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為進一步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加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企業1998年的年度會計報表不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3]
1.6 會計委派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矛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為實現財政監督方式的轉變,國務院決定取消在全國范圍內連續開展13年的財稅物價大檢查這種直接監督形式。正如財政部紀檢組長金蓮淑指出“取消大檢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財政監督,而是調整財政監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財政監督職能。”[4]有些人認為強化政府管理職能就應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是錯誤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會計的管理已經轉變為間接管理(主要是通過制定會計法規,頒布會計準則;通過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支持與約束;對會計案件的審判等手段來完成。)
1.7 “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其它問題
1) 割裂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項基本職能的內在關系:會計的核算與控制職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沒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據;反之,沒有控制,核算就沒有真實性。
2) 為加強會計監督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那么,為加強統計監督是否需要對統計人員進行委派呢?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是否需要對廠長、經理們進行委派呢?
3) 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據,與《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 與國際慣例不協調,其他國家政府沒有介入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人員的聘用、職務、待遇、升遷等由企業自行確定。[5]
誠如劉玉延副司長指出的那樣,“會計人員委派制”既是理論問題,又是實踐問題。它的提出和實踐是受一定環境因素制約,不能全盤否定,更不能認為它是靈丹妙藥,適合于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我們認為,“會計人員委派制”僅適合于行政事業單位、中小型國有企業、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和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不適用于現代企業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向國有委派財務總監,根據《公司法》等相應法規應屬于投資者委派監事,屬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范疇,不應屬于委派人員范疇,有不少同志將兩者混為一談。[6]有關委派財務總監的將在審計運行機制中進行。
綜上所述,會計委派制是高風險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國體制改革目標,與建立企業制度背道而馳,不應成為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目標,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特色并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2 “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新模式
“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
2.1 宏觀措施國務院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運用立法手段,通過頒布實施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認定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等,政府部門與會計職業團體相結合的宏觀會計運行機制。《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明確了全國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手段在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是以間接管理為主的“立法主導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務院財政部會計司的主要職責是:
1) 負責制訂、完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系統的協調運行創造條件。《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實行統一會計制度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統一會計制度進行企業會計核算,相對比較容易,簡單,主要適用于非上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是按會計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對某個會計要素或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等進行闡述,主要適用于會計事項復雜,經營規模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應考慮上市公司采用會計準則形式,中小企業采用會計制度形式;”[7]
2) 積極與立法部門合作,完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法治經濟,為此必須加快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為會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如《稅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會計法實施細則》等)涉及會計內容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通過法律手段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披露加以制約和規范,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宏觀指導,依法懲處違法行為,為會計行業的提供服務;
3) 負責我國會計發展的戰略性研究,預測我國會計發展的前景和趨勢,及時、合理地制訂、完善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盡快解決我國會計研究中與實踐脫節的矛盾問題;
4) 負責國際會計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將我國會計與國際會計的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協調好我國會計的本國化與國際化,為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和會計行業參與世界分工與合作創造條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客觀上要求建立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接受客戶委托,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查帳、審計和咨詢服務業務;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法》第二十七條)。3種監督管理體系相互結合,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同時,建立司法監督體系,加大對會計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推動會計工作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作用。國務院及地方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不可能過細、過多,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積極作用。我國會計職業團體(如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應是非營利組織,其主要作用是負責會計管理日常工作。諸如組織注冊會計師資格和評定工作;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實施會計專業繼續;制訂頒布實施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標準;對違反職業道德標準的會員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協調會計行業、會員之間的矛盾等。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會計職業團體相比,我國的會計職業團體數量比較少、規模比較小,應大力發展諸如高級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協會等民間會計職業團體。
2.2 微觀上: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是企業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
會計人員須取得相應會計資格認證后,由企業根據客觀需要聘請。“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8]被聘請的會計人員依法為單位服務,向單位相應經理層負責。被聘請會計人員的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以及組織關系等屬單位權限范疇。會計人員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體系的約束下,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有權根據單位相關利益者的偏好,進行資金、財產、成本、費用和利潤等的會計核算,有權根據單位內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單位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應作為單位納稅、貸款等的依據。會計責任應分為兩類:有意過失責任和無意過失責任。前者指會計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由于獲利動機驅使,有意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會計責任。根據《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后者是指由于會計人員個人原因(如會計業務不熟、自身貪污受賄等)形成的會計責任,此類責任會計人員為第一責任主體。若分不清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
“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框架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背景,基于如下考慮:
1) 體現市場經濟體制宏觀調控和微觀搞活的基本指導思想。這種管理體制既有利于政府對全國會計事務的宏觀調控,又有利于單位會計工作為單位經營管理服務,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
2) 理順企業會計與國家財政的關系。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有利于財政部門集中精力,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出發,運用財政杠桿和財政政策,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企業會計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更好的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
3) 與國際慣例協調。大多數國家對會計事務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導型”管理模式;
4) 有利于“抓大放小”;[9]
5) 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與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運行機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風險都較小,而且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現實和理性的必然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此運行模式將游戲規則制定權賦予宏觀會計運行機制,而將具體從事會計工作,從屬于企業的會計人員的管理權限賦予微觀會計運行機制,使企業會計人員回歸企業,使會計機構和財務機構等一樣,成為企業管理中的一個職能部門,體現企業行為,維護企業利益,這符合現代企業制度運行機制中的游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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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會計學會會計理論與會計準則研究組 會計準則問題專集[M]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1,1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收入[S]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1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制度[S]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4
[4] (美)羅伯特C·希金斯,沈藝峰等譯 財務管理[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2000
[5] MBA必修核心課程編譯組 理財:資金籌措與適用[M] 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7
[6] 梁漢星 資本委托管理制度〔M〕 廣東:廣東經濟出版社,2000
[7] 郭復初 財務專論[M] 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8
篇6
(湖南師范大學,湖南 長沙 410081)
摘 要:歷經20年多年的建設,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國公務員制度已漸趨成熟和完善。先期而行的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點、近期確立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之制,彰顯出了分類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認為,優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應采取以下措施:設置獨立的職務序列,進一步細化職位;實行有針對性的信息化管理,確立科學合理的薪級工資制度;加強相關的制度構建與銜接,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關 鍵 詞:分類管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薪級工資
中圖分類號:D6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1-0070-05
收稿日期:2014-10-31
作者簡介:鄒麗君(1968—),女,湖南祁陽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憲法與行政法學、公務員法學、法律史。
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是國家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現代化的標志。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歷史的西方公務員制度,經過多次改革更加規范和成熟。歷經20多年的建設,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國公務員制度亦日臻完善,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公務員法律法規體系已基本形成,公務員管理機制逐步健全,公務員的素質、能力和作風建設得到了加強。分類管理改革是公務員制度建設的重點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加快建立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聘任人員管理制度”的任務。近期的司法體制改革亦確立了司法領域的分類管理制度,即對法官、檢察官不再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近幾年,作為分類管理改革的一部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在有關部門和地方進行的試點工作均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基于現行法律關于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制度設計,在總結該類型公務員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建設、實行精細化管理的構想。
一、現行法律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的設計
分類管理是現代公共職位分類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實現科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分類管理制度可以為各類公務員設計不同的職業發展路徑,拓寬其職業發展空間,呈現各類公務員職業發展的規律。分析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的發展歷程后發現,大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構建了成熟的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體系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以美國為代表的職位分類管理制度和以英國為代表的品位分類管理制度在經歷了各自漫長的制度設計、變遷、創新過程后,呈現出兩者的分類界限不清晰、利弊互避、類型互補的傾向。順應社會分工逐步細化之發展態勢,立足于傳統人事管理制度,我國漸次構建起了具有“本土性”特征的職位分類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2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從法律層面確立了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肇始,然而,其職位類別的劃分體現得并不明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務序列也呈單一化的特征。有關公務員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之“是否承擔領導職務”的簡單分類標準無法體現職位性質與工作特性,不平衡的非領導職務設置更是難以適應隊伍基數較大的行政機關管理之需,而且這種分類只體現了公務員職務級別高低的縱向性,沒有橫向的分類,行政管理工作的復雜性、行政層級與工作崗位的多重性和多樣性無法凸顯,[1]制度設計仍然沒有脫離“官本位”的思路。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法》在承襲《條例》既有內容的基礎上,針對原來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之處進行了創新,明確規定分類管理是我國公務員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公務員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首次從法律層面將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單列成類,外顯了各類型公務員之殊異,有助于提高公務員管理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公務員法》對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序列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序列卻未能得以明確列舉,僅被以“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簡單述之。制度設立的初衷旨在改變公務員“大一統”的單一管理模式,然而分類設計仍存在過于簡單、原則性強之缺憾,職位分類僅僅是一個非常粗線條的框架,相關的細節性規范明顯缺失,必然導致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各自對法律的理解進行職位設置與選拔人員以及地區規范、選拔標準不一致等等。因此,制度在實踐運行當中難以達到理想的預期,況且,現實中的公務員隊伍主要由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構成,公務員隊伍中90%是科級以下干部,60%在縣以下機關工作,職業發展空間、職務晉升通道受限,分類管理制度之優勢尚未真正得以彰顯。
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點改革經驗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制度發展存在自我強化的傾向,從而形成的“路徑依賴”制約著制度變遷過程。我國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的發展亦無法避免制度自身的自我強化,導致制度運行的成本增加,難以發揮制度的優越性。受制于政治、社會發展、歷史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以及制度具體操作與運行的復雜性、技術性、規范性等,分類管理制度在實施初期曾暴露出投入大、程序繁瑣、結構復雜、難以接受等缺點。制度設計的優勢無法被多數利益相關者認同,制度預期收益不甚理想,制度創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阻。近年來,中央有關部門選取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開展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試點工作,選取質檢、工商、稅務等系統開展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試點工作,選取深圳市開展公務員分類管理綜合試點工作。2010年2月,深圳市全面啟動改革,對職位類別進行了全新劃分,具體為:將原來單一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位類別分而列之,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職位被劃分為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專業技術三類,凸顯了各職位類型的工作職責、職務序列、升降機制以及工資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性,構建起了不同職類分途發展的基本模式。依據“四五”改革綱要,①司法體制改革亦明確了“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2]以改變長期以來沿用的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凸顯司法職業特點。改革選取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青海省、廣東省、海南省進行試點,并由上海市率先“破冰”。
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試點的情況看,按照《公務員法》總體框架,試點基于職位的特殊性設計具體內容,涉及的職位主要是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試點中適用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稱謂不一,包括工商系統的“企業注冊官”,質檢系統的“質量技術監督官、檢驗檢疫官”,深圳市的“執法員”等。試點改革提供的經驗主要有:一是設立了單獨的職務序列。按照試點制度設計,江蘇等五省(自治區)的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從事法規、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質量監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合格評定、執法稽查等業務工作的公務員,被聘為七至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官,檢驗檢疫系統內從事與執法相關工作的公務員被聘為七至一級檢驗檢疫官,各級公務員分別承擔重要程度和難易程度不等之工作職責,尤其是一級官被賦予了全面的本專業領域質監業務的技術管理權,承擔重要、疑難質監業務工作以及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官的業務指導工作。深圳市的行政執法類職務統稱為執法員,一般分七個職級,均為非領導職務,職務設置不受機構規格限制,一、二級執法員實行職數管理,三級執法員以下職務不設職數限制。公務員主要依據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晉升職務,給市、區、街道和基層所、站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提供了均等的職業發展機會和發展空間。[3]同時,晉升的路徑較為清晰、平穩,沒有明顯的最終發展高度差異。二是探索建立了薪級工資制度。深圳市按照“職務與職級并行”的思路建立了薪級工資制度,并與公務員的住房、保健等福利待遇掛鉤,與現行公務員工資水平進行比照,薪金制度簡化了工資構成,確定薪級工資為工資總額;按照綜合平衡的原則確定了薪級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級的對應關系,即每個職級對應若干個薪級,根據個人年功積累和現實表現情況,每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在其職級對應的薪級范圍內晉升一個薪級,實現了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的穩步增長,絕大部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退休前可以晉升到二級執法員,大致能夠享受到綜合管理類副處以上公務員的薪酬待遇。三是確立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招聘制度。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以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選任使預設選拔人才的范圍更大。結合行政執法類職位的特性和需求,招聘考試的內容側重于考察報考者執法的基本素質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以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基礎知識等為考試科目,凸顯了職位的專業化要求。四是平衡了與公務員其他制度的對應、協調關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點改革的制度設計有效對接了聘任、考核、培訓、交流等其他公務員制度,區分了委任制和聘任制兩種情況,即原屬試點單位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統一套轉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新進入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采用聘任合同管理方式。
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優化策略
“大一統”的公務員管理模式壓縮了公務員的職業發展與待遇提升的空間,阻礙了公務員專業化水平的提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以“為公務員開辟專業化發展道路,拓寬更為合理的職業發展空間”為著力點,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然而試點改革仍難逃制度之弊,實際運行的結果并不盡如人意。比如:對一、二級執法員嚴格的職數限制仍然為大多數公務員設置了職業發展的“天花板”,造成了執法類公務員現實發展的“瓶頸”;年輕公務員也因此會產生晉升無望之感,導致其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受挫。在薪酬制度設計上,現有的薪級設置級數偏少,總體上少于綜合管理類的級數,直接制約了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工資提升的空間;并且經過套改后,不同薪級之間無較大差距,正處級公務員套轉執法員后,其原本工資水平就已達到或超過一級執法員的頂薪水平,會使其產生職業發展前景喪失之感;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跨職類流動設置嚴格的制度障礙和交流代價也有失公允。①因此,吸納先行試點部門和地區的分類管理經驗,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進行制度層面的優化設計十分必要。
⒈設置獨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只有綜合管理類職位明確設置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各自序列體系,各級職務實行職數管理,其他類公務員尚未設置法律層面的獨立職務序列。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提出,“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計劃用3—5年時間,實現司法機關各類人員分類管理,促進隊伍專業化、職業化。”[4]
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檢察官助理或初級法官、檢察官應有單獨的職務序列和晉升通道。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統一設置含七個職級的職務序列,職務仍沿用試點中的“執法員”稱謂,除少數較高層次職務外,其他層次職務不受職數限制,并適度擴大一、二級執法人員職數,給大多數公務員創造職業晉升的機會;明確各層級職務的非領導職務屬性,且上下級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以保障執法員執行公務的獨立性。職級晉升以客觀公正為原則,依據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情況進行合理考量,提高晉升的透明度,以最大限度激發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切實達致職務與職級并行之預期目標。
⒉進一步細化行政執法類職位。為實現人崗相適,不斷增強選人用人的科學性和精準度,行政執法類職位可以進行職組、職系歸并,同時亦需進一步具體細化。可以在行政執法類職位中單列出“行政執法類專業執法職系”,把執法隊伍中諸如食品執法、特種設備執法、藥品執法、醫療執法等專業要求較高的職位納入其中,以更精細化的管理激發公務員的創造力,提高其執法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同時,需繼續探索實施職位說明書制度,明確規定職位的入職資格和方式、主要職責、適用范圍、職務序列、薪酬待遇等,并且統一規范職位說明書,適時向社會公開,保持職位說明書的穩定性。
⒊實行有針對性的信息化管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優化配置與動態管理需要創新性的管理理念、手段和模式,先進、開放性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借助完善的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各類機關進行信息采集,并且逐步匯集形成公務員基礎信息庫,進而對公務員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利用,準確把握公務員隊伍狀況和發展趨勢,為公務員管理部門提供決策、管理的依據;同時,優化和重塑管理業務流程,減少和消除各管理環節之間的間斷,增強管理職能運行的協調性、準確性,促成公務員管理職能從事務管理向戰略管理的轉換,提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
⒋確立科學合理的薪級工資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實行公務員科學、高效管理的動力機制和激勵機制。依據心理契約理論,提供公平的報酬是組織對公務員承擔的責任,否則會影響公務員的工作滿意度。[5]我國公務員管理體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工資待遇與職務掛鉤,大多數普通公務員晉升機遇較少,待遇偏低。
現行的公務員薪酬制度無法呈現專業分工與業務分類對薪酬待遇的不同需求,難以彰顯不同職位公務員的專業化特點,因此,改革現行的公務員工資體系,探索建立類別工資制是公務員薪酬制度建設之著力點。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公務員分配模型的基礎上,可以弱化職務在工資內的構成,強化類型級別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作用,確立年功在分配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注重工資確立的合理性和平衡性以及工資立法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檢察官將實行適應司法職業特點的薪酬制度;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繼續實行目前的工資制度;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確立結構相對簡單的薪級工資制度,同時適當增加薪酬的等級,擴大不同薪級間的級差和數額,并根據考核情況逐年對工資予以動態調整,使公務員的薪酬待遇得以穩步提升。這樣,既能體現公務員群體內部的公平,在公務員體系內部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也有利于公務員工資的外部競爭。
⒌加強相關制度的構建與銜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明顯提升了公務員的專業化水平、服務意識和執法效率,但是制度和機制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將一些相關制度細化和有效對接,以構成符合職類特點的制度體系。在用人機制上,可以采用單獨招考方式選拔新入職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基于職位之間的差異性對入職者提出更為精準的職業素質要求,以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素質測評》等為考察內容,同時進一步細化考試的具體內容、要求、組織、程序等等;對相關職位新入職的公務員實行聘任制,以靈活、便捷的聘任合同管理方式激發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堅持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機結合的原則,克服現行考核制度缺乏明確、可行、有效的測評辦法以及考核走過場等積弊,針對不同層級和崗位的特殊性設計績效考核標準和辦法,細化評價指標體系,全面考量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素質能力、知識水平和行為能力。此外,仍需加強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位特性相匹配的晉升、培訓、交流等制度建設,使公務員制度體系更趨完善、合理。
⒍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關涉的范圍較廣、調整的利益關系復雜,相關試點系統和地區分別頒行了制度運行規則,為改革的順利實施提供了依據。比如:深圳市頒布實施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招聘、培訓、交流、晉升和薪酬待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進行了規定。2013年,國家公務員局起草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暫行辦法》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暫行辦法》。待條件成熟時還要適時修改《公務員法》中與之相關的條款,以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法律保障機制。
總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行政機關中直接執行法律和公共決策、提供公共服務的“特殊職業者”,《公務員法》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職位重新進行調整和設置,單列出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建構起行政執法類與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平行管理、特色運行的發展模式;給不同類型的公務員設計了符合自身特點的職業發展路徑,拓寬了公務員的職業發展空間,提供了公務員均等、公平的職業發展機會,實現了管理的精細化和科學化。一些部門和地區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試點顯示出了預期制度績效,然而還有諸多體制、機制因素使既往的改革無法“盡善盡美”。基于職類特點和履職要求,改革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仍需著力于公務員的專業素質建設,在進、出、管、評等機制方面的改革應更加具有針對性,同時與之相關配套的社會綜合改革支持亦需及時跟進,這樣,才能更好地助力于分類管理制度建設,真正達致公務員分類管理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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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市財政局:
在市財政局的指導下,我局根據五五普法工作安排和自身實際,以管理為重點,以提高素質為目的,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針的總體要求,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廣泛深入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現將我局五五普法的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積極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規劃落實
普法教育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我局始終把加強領導和狠抓規劃落實作為普法的首要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領導,我局成立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任成員,并在局綜合科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健全了法制工作機構。普法工作始終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負責抓、職能部門具體抓,工作目標層層分解到位,具體任務專人負責落實,有效的促進了工作開展。
(二)狠抓規劃制定
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財政工作的職能和特點,我局制定并印發了《××縣財政局“五五普法”規劃》,明確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教育對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實施步驟,全面指導“五五”時期普法工作。不僅如此,在各個年份我局還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對規劃作適當的調整或補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計劃,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檢查、年末有總結。
(三)狠抓實施落實
為使《規劃》落在實處,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經常協調各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各負其責”的方針,認真落實
“五五”普法教育的各項工作。我局將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實行責任制管理,對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其參評先進的資格。在主管局長的指導下,我局建立了兼職法制員制度,每個科室確定一名同志具體負責本科的法制工作,并引導他們積極有效開展工作。通過這些措施,逐步使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全局干部職工的精神面貌進一步振奮,法制意識和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
二、強化法制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法制氛圍
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對于促進財政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縣財政局“五五普法”規劃》要求,我局把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分為三個層次進行。
(一)加大領導干部的普法力度
堅持定期向領導干部宣傳財政法制工作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講解財政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識,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1、堅持領導班子成員學法制度。局里明確規定: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局長辦公會上,由法制部門負責人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學習財政法律、法規,以增強局領導班子依法理財的自覺性。幾年來陸續分章節認真組織學習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輔導材料,切實增強了領導的依法行政意識。
2、明確法制部門負責人列席局長辦公會。局里要求法制部門負責人要參加局長辦公會,并參與全局各項方針政策的制定。全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對鎮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每年財政局長在人代會上所做的財政預決算報告等重要文件,法制部門都參與了決策過程,保證了相關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也提高了科學決策的水平。
(二)開展對財政干部職工的法制宣傳教育
我局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干部職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其法制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1、制定工作計劃,規范普法教育工作。每年年初,根據總體普法規劃、上年普法進展情況和本年工作重點,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明確要求各科以集中輔導與自學相結合的形式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全年每人學法時間不少于40學時,并認真做好學習筆記。
2、舉辦各類法律知識講座。幾年來我局先后邀請了縣司法局領導為我局干部職工舉辦法制講座,專題講授《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知識。同時為鞏固和保障學習的效果,我局積極組織相關考試,組織全局人員參加了《行政法知識測試》,并對成績優異者給予了表彰,不僅極大的提高了人員的法律素質,而且使依法理財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3、組織財政干部參加各類法制培訓。一是組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以及專職負責、保密、檔案、安全保衛的工作人員,參加市里或區里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分別對他們進行《行政許可法》、《條例》、《保密法》、《檔案法》、《交通安全法》等法規的培訓,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在全局公務員中開展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訓:組織全體公務員參加集中培訓,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養。組織了《行政許可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公務員法》集中輔導,全體人員參加,收到良好效果。
4、辦好法制宣傳櫥窗,創辦法制宣傳刊物。多渠道進行普法宣傳,我局利用宣傳櫥窗、標語專題宣傳《行政許可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等法規。創新宣傳形式,著力宣傳《行政許可法》和財經法規,交流法制工作動態,增強全局人員的法制觀念。
5、結合“12.4”法制宣傳日,加強全局普法工作。配合縣婦聯開展“三八”維權周和縣工商部門開展“3.15”消費者權益日、配合縣國土房管部門開展“4.26”世界產權日和縣公安機關開展“6.26”國際禁毒日、“7.13”反宣傳日、配合縣衛生局開展“12.1”世界艾滋病日、縣財政部門的“12.4”稅收宣傳日等重要宣傳節日。開展各種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每年的12.4的全國稅收宣傳日,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會計法》、《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全面發動,大力宣傳,營造和諧的普法教育工作氛圍,通過辦板報12期、宣傳欄12期、張貼標語100張、懸掛橫幅20幅等形式,做到人人知道,個個明白。通過各種宣傳的形式,提高了財政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準,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幾年來,我局人員較為全面地學習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有效的提高了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
(三)面向社會宣傳財經法規
通過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法人、財務人員及時了解與自己的工作、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財政法律、法規,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
1、組織人員上街宣傳。結合全局的中心工作,我局組織干部職工到財政局聯系的高坪鄉政府以展板卡片、贈送資料、現場咨詢等形式宣傳相關法律。幾年來,相繼進行了《憲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普法讀本》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累計發放材料近萬余份、現場咨詢解答逾六十小時、投入工作人員過百人次,有效地普及了財經法規。
2、發揮網絡優勢面向公民普法。我局充分利用財政局網站和政府采購網向網民宣傳相關的政策法規,在網上公開了《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財政資金撥付暫行辦法》、《財政監察工作程序》、《監督檢查人員行為規范》等內容,為公民了解、學習、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提供了方便,也為我局的法制宣傳開辟了新的途徑。
3、與時俱進,突出重點進行宣傳。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對有關法規進行專門宣傳。一是倡導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不做假賬等會計職業道德為主旋律,收到了良好效果,獲得社會和上級部門的普遍認可;二是針對政府采購活動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巨大影響和重要作用,組織人員持續宣傳《政府采購法》,特別是對采購的內容、范圍等有更新完善的地方進行了認真仔細的宣傳,這些工作為完善政府采購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嚴格依法行政,推進依法理財
普法目的在于知法、守法、用法。我局結合縣委、縣政府依法治縣工作,大力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一)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根據縣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相應實施意見,對行政執法責任進行量化分解,確定了執法責任和工作目標,確保落實到各科室和各執法人員,完善了《××縣財政局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并發到各相關科室,要求在工作中予以落實,實行了嚴密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形成了相互聯系的兩個管控體系:一是局領導、科長、工作人員之間縱向的管理控制體系,二是科室之間、科室內部人員之間橫向的牽制控制體系,通過兩個體系的緊密配合,充分實現了組織、人員、職責三落實,有力的保證了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執行。
(二)加強制度建設
為推進依法理財,我局重視加強制度建設,取得良好效果。
1、為了認真推進依法理財,我局轉發了《××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財政局執法過錯責任制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工作內容和方法,從實踐上進一步規范了工作的事項和流程,夯實了各項工作的基礎。
2、制定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為更好的貫徹《行政處罰法》,我局制定了行政處罰相關配套制度,對行政處罰工作進行嚴格規范,并認真制定了行政處罰聽證相關制度和法律文本,為規范實施聽證奠定了基礎。為貫徹實施好《行政許可法》,參照市局的有關規定,我局相繼制定了行政許可工作規程等配套制度,明確了行政許可實施全過程的工作內容、監督方式、違規責任;對原從事會計記賬業務機構設立批準實施程序進行重新修訂,有力的促進了行政許可的高效便民辦結;保證了實施行政許可每一環節、每一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三)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
規范性文件是財政法制工作重要內容,我局制定了××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縣財政集中核算支付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協助縣府出臺了××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并嚴格貫徹落實。為實現決策的科學合法,由領導提出修改意見,有效地保證了文件的規范合法。對各科室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我局從三個方面加強審核:一是審核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證其符合財政上位法的規定,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相銜接;二是審核執法主體是否明確,做到文件規定的執法行為有明確的執法主體,著力避免權力濫用、越職權執法。三是審核作出決定的依據是否充分,要求規范性文件必須以相關的法律、政策為依據作決定,否則就是不合法。我局還將制發規范性文件及時向市局法制處作了備案。
(四)開展檢查監督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我局認真開展財政行政執法檢查,先后開展了專項資金檢查、票據稽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維護了財經秩序。通過實行社會監督,虛心聽取社會各界對財政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提高財政依法理財、依法行政的質量和水平,構建起社會化的檢查跟蹤監督機制。
篇8
一、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
經濟法學比傳統法學更加重視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并基于這種關系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這種研究是圍繞經濟現象、經濟學、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相互關系而展開的。
(一)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與法律的關系,首先是經濟現象與法律的關系。經濟現象最直觀地反映出對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從經濟現象中得到最直觀的評價。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從觀察和分析經濟現象出發,來探求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規律。當前,應當特別重視經濟體制改革、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經濟秩序、經濟波動、金融危機等重大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如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具有跨世代性、整體性、綜合性、協調性、反波動性的發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國所選擇。這一重大現象給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我們應將環境、生態、人力資源等與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經濟法學研究的視野,從全新角度、更大范圍、更長遠利益來考慮經濟立法的價值取向、決策重點和實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評價以及政府行為的作用方式等理論課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并非所有經濟現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來規范。能對法律起決定作用、需要由法律來著重規范的經濟現象,是常態而非短暫、定型而非臨時的現象,是由深層原因而表層原因所導致的現象。經濟法學只應研究這些經濟現象,并依據以這類現象為對象的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對策。經濟學研究經濟現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機理,描述其過程和后果;經濟法學研究經濟現象,則主要是針對其利弊、原因和過程進行制度設計并尋求如何將其設計的制度法律化。
(二)經濟學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翻譯”,其“翻譯”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經濟規律的認識,這就需要依賴于作為探索經濟規律之科學的經濟學。是故,經濟學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來說處于本原地位。無論是抽象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還是具體的經濟法中制度,都體現了經濟學與法學的交融。(1)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中,許多學者越來越重視吸收經濟學的理論營養,運用經濟學原理來論證經濟法的存在依據、基本假設、調整范圍、宗旨(或價值取向)、主體等基本問題。如從“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理論中,得出經濟法為彌補“雙重失靈”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之法的本質。又如從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中,得出經濟法所確認的國家干預應當與經濟民主相伴同的適度干預。[2](2)在經濟法具體制度的研究中,經濟學的滲透甚為普遍。①經濟立法中的許多概念,是轉用原來為了把握經濟事實而形成的概念或經濟學上的概念[3],如公開市場操作、預算、壟斷、經營機制、產權、私營企業。闡釋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應的經濟學原理。②許多經濟法律制度建立和變遷的合理性及其內容,都需要經濟理論的支撐。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都能夠從信息不對稱理論中找到依據;又如金融立法對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或混業經營體制的選擇,也可以從當時的金融風險理論中找到解釋。③經濟法體系設計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運用經濟理論來論證。如有學者依據國家針對市場三缺陷(市場障礙、市場機制唯利性和市場被動性、滯后性)采取三調節(強制、參與和促導)的理論,將經濟法體系設計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國家宏觀調控法三大塊[4].而筆者根據國有投資經營是宏觀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經濟學原理,將國有投資經營法列入宏觀調控法之中。④經濟法律制度的運行績效,可以運用經濟理論來評價。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效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而對經濟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為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規范經濟行為之法,運用經濟學研究經濟行為所得的結論來檢視經濟法律制度,以判斷其是否達到目的,更能客觀評價其優劣。經濟學是一門具有預測能力的學科,運用其理論和方法來分析現行或將要制訂的經濟法律法規,既可以對經濟法的實施效果作超前預測,又可以增強經濟立法的超前性。應注意的是,經濟學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門經濟學與部門經濟法的關系中體現得尤為直接和明顯。
(三)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5].經濟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經濟政策為主要媒介的。對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層次來思考:(1)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兩者在表現形式、調整范圍、穩定程度、實施機制等方面的區別,從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別和職能分工。(2)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經濟政策法律化的范圍和途徑。就范圍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說來,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長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為權宜之計的政策則不宜法律化。就途徑而言,一般指經濟政策的目標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體化,經濟政策的具體內容為法律所吸收;當改革中出現立法空白領域時,某些經濟政策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必要通過執法和司法系統而直接適用。但這種“以政策代法”的現象必須從嚴控制。如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任何稅收政策想在轉化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指導和拘束人們行為的規范。(3)經濟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①經濟法中的不確定性規范需要由相應的經濟政策增強其確定性,給當事人展示一種明確的預期,這在反壟斷法域尤為突出[6].②經濟法的執行力度受到經濟政策的嚴重影響,如美國反壟斷法在20世紀60年代因風行中小企業保護政策而執行非常嚴格,70年代卻因政策變化其執行由嚴厲走向寬松。③經濟法中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語言,這雖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確定性和約束力,以致出現了所謂的“軟法”現象。這在宏觀調控立法中尤為明顯。為解決此問題,需要從立法技術層面研究“使軟法硬化”的對策。
在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經濟學理論向法學理論的轉化問題。這主要是如何適當淡化經濟學色彩、增加法學“濃度”,避免以經濟理論來取代法學理論的傾向。(2)經濟法學如何轉換和選擇經濟學概念的問題。應盡可能使用在經濟學界已有明確和一致含義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經濟學概念,其法學含義應同其經濟學含義相通;當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種含義的經濟學概念時,應當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釋中明確選擇其何種經濟學含義。(3)合理使用法律經濟學方法的問題。法律經濟學從經濟學意義上說,是以理性人、個人主義和完全競爭為假設的,運用法律經濟學方法應當注意其在法學中的適用范圍,不宜將其用來分析一切法律問題;效益目標應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準確定位,不宜過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應當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不宜照搬國外的調查文獻;經濟分析工具應當盡可能從各種經濟學科中尋找,不宜僅僅局限于微觀經濟學。(4)保持法學獨立品性的問題。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長期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總是將研究重點放在對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解釋上,這種研究方法反映了經濟法學貼近生活、解釋實踐的特征,但是當其一旦走向極端,就會背離法學應有的嚴謹科學態度,顯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學本身應有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容易淪為純“政策注釋學”。
二、經濟法規體系框架
經濟法學界所提出的由市場主體法、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構成的經濟法規體系(或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由“以階級斗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背景下,將傳統法律部門中有關經濟的法律規范,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成進行重組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它體現了現代法以“經濟性”為時代精神[7]的特征。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未能充分考慮到經濟主題或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相比,它不僅是法律體系框架,而且還可以成為研究經濟法律問題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主要是從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宏觀調控、社會保障這四個方面切入的。這四個切入點較完整地反映了現代法規范經濟的著力點,因而許多學者自發地利用經濟法規體系框架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如運用這種框架討論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經濟糾紛(即涉及經濟問題的糾紛),按照這種框架來分類,更能顯示出各種糾紛的特殊性,從而發現傳統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場主體法中的企業兼并與破產糾紛;市場規制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反壟斷糾紛等糾紛;宏觀調控法中的政府采購糾紛、稅務征管糾紛等糾紛;社會保障法中的社會保險糾紛、勞資糾紛等糾紛,一般都難以套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解決,有的超出現行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收案范圍;有的雖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渠道解決,但成本過高。因此,設置處理這類案件的專門機構(如經濟審判庭、社會法庭),并制定相應的特別程序法,理論和實踐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撤銷原經濟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和交通運輸審判庭,相應改建成民事審判第
一、
二、
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機構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還可以分析其它經濟和社會問題,提出法律對策,例如西部開發、擴大內需、通貨膨脹(或緊縮)、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現代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調整對象是個復雜系統,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和多種行為。在該系統中,含有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和社會組織內部等多類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在屬性、要件、運行規則等諸多方面不盡相同,但又相互關聯和制約;任一主體都處于多維關系中,在不同關系中相對各方主體處于不同地位,實施的行為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規制。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框架有一個不可彌補的缺陷,是用權利義務來概括法律關系的內容,而權利義務概念卻涵蓋不住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因素,從而使現有法律關系學說只能解釋私法關系,不能合乎邏輯地解釋公法關系。經濟法域中的社會關系,不僅有公法關系,而且還有公私法混合關系。作為主要是對私法關系(特別是交易關系)的一種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框架對經濟法域的社會關系進行分析就顯得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如稅收法律關系兼有權力關系和債權關系的雙重屬性,其運行過程中含有多個環節、涉及多種因素。而運用法律關系理論框架來論述稅法問題時,不僅不能實現權力關系與債權關系的有機融合,消除它們在實踐運作中的沖突[8];而且與稅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對稅收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稅制要素分析框架實質上就是“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我們注意到,現代經濟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關系框架,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這種框架實際上對各個法律部門都通用。對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結構進行研究時,也應以“主體-行為-責任”框架為主、法律關系框架為輔。
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中,主體理論一般應回答以下問題:(1)給主體定位。將主體置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綜合其在所處多維關系中的主體資格,對其進行全方位、寬口徑定位,如既在實體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場規制中定位,也在宏觀調控中定位;既在市場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場競爭中定位。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在經濟社會大系統中主體定位所受到的諸如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WTO)、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等制約因素。(2)確定主體資格。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和方式,特定主體資格的內涵和內容構成,特定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法律主體與社會實體之間的關系,等等。(3)設定主體體系框架。這主要研究一定體制下主體的法律形態,并按不同標準對主體進行分類,以凸顯其具體人格,并展示其對不同方位相對人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依主體的職能,主體一般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工商者業團體、消費者團體、勞動者團體、職業介紹所、商業銀行等社會中間層主體;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4)評價和選擇主體立法模式。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門關于主體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現行立法體例的特點和利弊,在既定體制下選擇適當的立法模式。
行為理論主要是研究宏觀調控行為、市場規制行為、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具體行為的運行規則,其中以行為的屬性、內容、形式、目標、效力等要素為重點。值得強調的是,經濟法域中的行為具有多樣性,各種行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異質性多而同質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為則不然-盡管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種類繁多,但各類行為之間同質性多而異質性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抽象出涵蓋經濟法域各種行為的一般行為理論,一則難以同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或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相區別,二則可操作性不強,無助于各類行為的制度設計。因而,經濟法中的行為理論,與其仿效民商法學或行政法學研究各種行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為理論(如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倒不如著力分別研究各類行為的一般理論,為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等類行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鑒于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既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又具有經濟行為的內容,我們在研究時,必須注意其內容和形式的對立統一;而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市場行為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相對競爭對手、交易對象等市場相對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為,另一方面是相對調控者或規制者等而言的市場對策行為[9].在研究市場行為時,既要研究其雙重屬性的區別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為市場對策行為的特殊性。
責任理論一般應研究三個問題:(1)責任形式的確定。既要研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域中運用的特點,也要研究經濟法域中出現的專業性制裁、道義責任、政治責任等新型責任形式。(2)責任形式的組合。既以主體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如企業、社會中間層主體、政府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也以行為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即分別研究市場規制、宏觀調控等制度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3)立法模式的選擇。既要研究經濟法律法規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規定經濟法域中的法律責任,也要研究經濟法體系內各部門如何就法律責任進行立法分工和協調。
特別指出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著作將經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經濟法總論的主要內容,但這種套用的民事法律關系理論變種只適宜于象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內在結構簡單的法律關系,對于內在結構復雜多樣的經濟法律關系卻顯得過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論中由于對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不便適用。鑒于法理學界已有以權利與權力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嘗試[10],我們建議在經濟法學中嘗試采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因為其中的主體、行為、責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體的制度設計。
四、“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
我國法學界近年來盛行著“政府-市場”(或“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研究框架。這體現在如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法與私法,權力與權利等方面。在經濟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都處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狀態,市場“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場“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運用這種框架來分析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問題時,普適性受到局限。實踐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它們往往通過一定的中介實現互動。在現代社會,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其在政府與市場互動構架中的地位日趨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未能完全彌補的“市場缺陷”和市場未能彌補的“政府缺陷”,已成為“小政府-大社會”格局中“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而“政府-市場”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這種現實。正是在此意義上,“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是對“政府-市場”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場”相關聯的研究優勢,又引導人們在宏觀大背景下把握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11].這種框架已在現行立法有較多體現。如《證券法》(1998年)中的“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和經營者”框架;《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的“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質量管理協會、消費者協會-消費者、用戶、生產商、銷售商”框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公司和國有企業(這里指尚未改造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框架;《勞動法》(1994年)、《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1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勞動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框架;《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框架。總之,在這種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中,政府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社會中間層主體[12]包括社團類主體(如工商業者團體、消費者團體等)、交易中介類主體(如產權交易所、拍賣行等)、經濟鑒證類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和經濟調節類主體(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市場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
運用該框架進行研究,至少應注意:(1)研究框架的適用范圍。這種框架不一定適用于任一經濟法律問題的研究,但對主體研究具有優勢。其適用重點應置于主體的制度設計。(2)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缺陷。社會中間層主體同政府一樣,具有內部性,存在缺陷。我們既要研究社會中間層主體缺陷的表現和原因,也要研究彌補這種缺陷的對策,如研究政府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適度監管,以及市場主體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制約。(3)不同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市場間的互動。社會中間層主體有多種類型,各自職能和任務以及與政府、市場主體的關系不盡相同。在探討這種互動關系的共性的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各種互動關系的個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過渡。我國現階段社會中間層主體缺位、錯位、越位狀態并存,不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們應當以“三元框架”為目標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時,研究如何培育社會中間層主體及其與“二元框架”的銜接,探討“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過渡的路徑。
五、法益主體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的利益。各個法律部門都基于一定范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調各種相互沖突或重疊的利益為己任,而這種協調須以明晰法益主體為前提。經濟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復雜的利益結構,明晰其法益主體,需要運用多種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幾種更有特殊意義:
(一)歸屬主體-代表(或實現,下同)主體框架。其要點包括:(1)法益主體可以分法益歸屬主體與法益代表主體兩個層次。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有時一致,有時并不一致。換言之,歸屬主體的利益有時由自己代表,有時由他人代表。如個人利益,其歸屬主體是個人,一般由個人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機構來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其歸屬主體是社會公眾,一般由政府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個人或非政府公共組織來代表。(2)歸屬主體有單個歸屬主體和共同歸屬主體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東權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權益都可以作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區分。(3)代表主體有一元代表主體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體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訴訟中,只有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提訟的案件中,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都是代表主體。(4)關于歸屬主體與代表主體的關系,存在著兩者統一的自我代表模式、兩者不統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與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訴訟中的自訴;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訴訟中的公訴,在這里公訴既實現受害人利益,也實現公眾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訴“富平春”酒廠案中,王英作為原告提出人身傷害賠償和在產品標簽上作警示標注兩項訴訟請求,前項請求是實現自我利益,后項請求是實現公眾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還可以分為形式代表模式和實質代表模式。如在國有公司中,董事長在法律上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但這僅是一種形式上的代表;只有當其行為符合國有資產利益時才是實質上的國有資產代表。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國有資產代表實施的違背國有資產利益的行為,正是在此意義上才有“產權虛置”、“產權不明晰”之說。可見,要使形式代表轉化為實質代表,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二)當事人-相關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同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和異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后者包括強弱當事人間的關系、個人與組織間的關系、行業與區域間的關系、市場主體與特定行業或區域間的關系等等。(2)相關人依不同標準,可分別作出特定相關人和不特定相關人(公眾)、直接相關人與間接相關人、顯性相關人與隱性相關人、當代相關人與后代相關人、相當個人與相關組織(行業、區域)等分類。(3)當事人與相關人的關系是社會關系內部與外部的關系。處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和各種利益主體之間,都是相互依存的。這是共生理念的體現。因而,法律在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不能只是關注內部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配置,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與相關人間的利益配置。如在考慮股東利益時,至少還應當考慮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甚至還應當考慮供應商、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等相關人。(4)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劃分是相對的。例如,在構成同業競爭的甲、乙兩個企業與消費之間,就競爭關系而言,甲、乙企業為當事人,消費者則為相關人;就消費購買關系而言,消費者與其中某企業為當事人,另一企業則為相關人。相關人一般可以劃分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公眾,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當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當事人與相關人的相互影響有大小、正負和主客觀之分。如果影響微小,可以忽略不計,無須考慮相關人問題。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就是對這種正負影響的最好說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創造發明,負外部性如環境污染。這種外部效應既可能是主觀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觀形成的。(6)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利益協調。就協調內容而言,有補償和限制兩方面。補償即針對當事人與相關人之間的正負影響而采取相應的利益彌補措施,對產生負面影響者增加其負擔,如征收排污費、收取容器或包裝物回收押金;對產生正面影響者增加其收益,如貸款扶持、財政補貼。限制即對產生負面影響者的行為自由給予適當限制,如頒布許可證、監督檢查。就協調方式而言,有協商(如勞資集體談判)、參與(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壟斷企業的價格聽證)、訴訟(如賦予職業團體對職業者的支持權)、政府干預(如征稅、市場準入)等多種方式。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對主觀制造負面影響者實行過錯責任(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或嚴格責任(如制造假冒偽劣產品者),對客觀形成負面影響者(如環境污染損害者)實行無過錯責任。
(三)當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代際關系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關系。當人類社會選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發展模式時,代際利益配置的重要意義才凸顯出來。(2)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地位差別,當代人的優勢在于擁有后代人“缺位”時對資源的壟斷和先占。因而,具有“經濟人”屬性的當代人會損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當代人對后代人必須承擔不損害后展而為后展創造條件的責任。這也決定了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要創新,不僅要“治于已然”,更要著重“防于未然”,法律調整的功能必須向前、向未來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續競爭力。(3)當代人對后代人承擔責任的實現方式。“經濟人”屬性會對當代人向后代人主動(或自覺)承擔責任造成障礙,而后代人又處于“缺位”狀態。這就需要當代人中有人充當后代利益代表,構建代際利益協調機制。實踐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來充當后代利益代表較為理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由個人來充當這種代表。政府應將后代利益納入其目標體系,組織和動員當代各種資源,為后展創造條件;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給予禁止、限制和懲罰;對有利于后展的行為給予鼓勵和支持。政府還應支持民間成立各種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賦予各種非政府公共機構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會責任;等等。當然,民間主體作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作保障。但依我國現行立法,當代主體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時無權提訟。而有些國家已有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個判決中承認42名兒童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世代對損害健康環境者的資格。[14]因此,我國立法也應賦予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資格,而不論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與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
六、比較框架
比較研究對于面向經濟全球化的經濟法和作為新興學科的經濟法學來說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過“異中求同”、“同中求異”,評價優劣利弊,綜合衡量解決問題和制度設計的各種方案,并結合本國的實際作出抉擇。基于此,運用比較研究框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經濟法是現代興起的法律部門。對其進行定位時,首先應處理好與傳統法律部門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只有通過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的聯系與區別,一直是經濟法學的研究熱點。這在其他法學領域是不多見的。但這種比較,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應當克服的缺陷。
(二)經濟法的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在經濟法比較研究中,人們更多的是重視國際比較而忽視了中國的區際(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比較。在一國四法域的中國,大陸有著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的傳統,臺灣地區和澳門地區有著大陸法系的傳統,香港地區有著英美法系的傳統;并且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還具有經濟發達、市場經濟成熟的特點。這在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因而,這種區際比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較,也包含了發達經濟與發展中經濟、成熟市場經濟與欠成熟市場經濟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較,還包含了外國法在中國不同區域本土化的比較;既體現了世界性,也體現了中國特色。所以,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應當并重。在國際比較中,要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來選擇可比性較強的國家進行比較。中國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大國的、由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有東方文化背景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選擇發展中國家、大國、體制轉型國家、東方國家作為比較對象,更能借重他國既有的法制經驗、學說與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為問題探討的理論基礎,尋求適合中國市場經濟特點的法律對策。在加入WTO后,中國法律變遷面臨著既要與WTO規則接軌,又要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的雙重任務。鑒于WTO規則受發達國家主導的既成事實,應當重視與英美、歐盟等發達國家的法制作比較研究,從中尋求我國經濟法如何順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方向的接軌方案。為了盡可能減小這種接軌所帶來的負效應,還應當重視與WTO成員國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法制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其在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尋求我國如何作為發展中國家進入WTO以及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則的路徑。
(三)經濟法的“法條-背景-效果”比較。法律比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鑒和移植。因而,既要對法條本身進行比較,還要對隱匿于法條背后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法條實施的社會經濟效果進行比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是否借鑒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鑒或移植。否則,就難免盲目借鑒或移植,導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相結合框架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用來判斷糾紛的屬性。法的不可訴性則是指法律規范不具有可訴性。應當注意的是,法的可訴性不同于權利的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但救濟的途徑除了訴訟、仲裁外,還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沒有履行《勞動法》第10條規定的“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的職責時,失業者雖然不可能通過對政府提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可以從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獲得救濟。事實上,經濟法領域存在突出的可訴性不強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而當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又如該法第4條雖然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但法律并沒有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的權利。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如《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第4條雖然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經理國庫,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的職責。而當中國人民銀行未能完全履行這些職責時,法律沒有規定能對其提訟。又如依《預算法》(1995年)第3條和第13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對實現本級預算的收支平衡負有職責,但當政府未經依法批準甚至變更預算未能實現收支平衡時,雖然該法第73條作了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但沒有作出對該政府提訟的規定。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既要研究可訴性規范,也要研究不可訴性規范,還要研究這兩種規范的聯系,避免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人為割裂。
經濟法的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評估經濟法可訴性的效果。即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在經濟法域的適用效果進行分析,著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彌補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對策。可作兩種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使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二是構建獨立于民訴、行訴和刑訴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使其與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15].同時應當對這兩種思路的制度設計進行比較研究,探求增強經濟法可訴性的可行方案。(3)相關問題的探討,如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勞動(或社會)法院的建立;等等。
經濟法的不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不可訴性的現狀、成因及評價。在分析其現狀時,應注意有的法律規范理論上本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16];有的確實既不具備可訴的理論條件也不具有可訴的法定條件。對其進行評價時,既要看到不可訴性由于減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對經濟法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帶來的消極影響,又要看到因訴訟成本的不斷增加導致訴訟外救濟方式日趨增多的現代趨勢,從而正確認識經濟法中不可訴性存在的合理性。(2)彌補不可訴性的對策。對本應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其如何向可訴性規范轉化;對客觀上本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如何確定其合理范圍,并通過訴訟外救濟方式來保障其功能的實現。
篇9
1、根據需求,拓寬人才引進渠道。一是外出引才。今年,我們根據需求,先后組織企業參加*市春季大型人才招聘會、安徽(合肥)大型綜合人才招聘會和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招聘會,還組織企業赴*、*、*等地進行招聘。今年,我市共引進各類人才5790名。截止年底,我市人才總量達到115545人,其中高層次人才1866人。二是“訂單”引才。繼續發揮與高等院校緊密合作“訂單”引才優勢,引進*職院、*學院、*職院、*職院等多所院校畢業生560人。三是參加*市首屆校企科技和人才合作懇談會。10月28—29日,我市組織102家企業與來自全國各地的278所高等院校進行洽談對接。錢江摩托、新界泵業兩家企業分別與四川大學、*科技大學簽署了校企人才合作協議;明華工貿、愛仕達電器兩家企業則分別與*大學、*職院簽署了實訓基地協議。我市還與四川大學、*科技大學、電子科技大學三所院校簽訂了就業實習基地協議。
2、強化服務,搭建人才供需平臺。一是擴大市場交流。今年年初,我們舉辦了第三屆春季人才招聘周,期間企業進場設攤415家次,張貼信息328家次,推出崗位4326個,進場應聘者超過3700人次,達成就業意向1986人。同時每周日定期舉辦“人才集市”,全年共舉辦53期,進場設攤單位4327多家次(其中張貼信息1630家次),推出崗位19910個。二是開辟網上交流。*人才網全年新增企業會員322家,網站點擊率達23萬次,現共有個人會員18749人。三是更新硬件設施。市人才交流中心于今年12月重新整修辦公區,實行窗口式服務,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上墻公布,方便畢業生辦理報到落戶等手續。
3、出臺政策,優化人才吸納環境。一是印發20*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溫政發[20*]1*號)。意見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聘用人員提出了要求,同時對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在政策上給予優惠。二是擴大人事數量。今年市人才交流中心新接收畢業生檔案5724份,人事檔案數量已達29002份。全年共辦理人事6536人,集體2621人、32家單位。三是大規模開展人才派遣。今年是我市人才派遣大規模展開的一年。市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合同用工的管理、派遣協議簽訂和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和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等事宜。截止年底,實行人才派遣的已有企業單位21家、877人,機關事業單位198家、2162人。
二、實施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隊伍建設
1、堅持實行“凡進必考”的人事考錄制度。根據本市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隊伍建設需要,建立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正常補員制度。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進一步完善人事考錄制度。今年,我們組織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39人,向社會公開招聘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210名,從高校畢業生中公開招考(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4次、考錄(招聘)81名,選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5次、選調15名。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165名。在考錄過程中,實施“陽光操作”,從制定招考簡章到報名、考試、體檢、考核每個環節都規范運作,嚴格把關,并推行面試考官異地執考制度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面試旁聽制度。最大限度提高整個招考過程和各個環節的透明度,贏得了社會的共識。
2、切實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一是開展公務員日常登記工作。辦理131名新錄用公務員和20名干部公務員登記手續,補辦7名公務員過渡手續,重視公務員信息數據庫建設。二是開展事業單位申報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嚴格條件和程序,積極做好申報工作。今年共申報了市體育局等13家單位。三是做好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考核原則,以公務員職位職責和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做到規范考核行為,嚴格考核程序,提高考核質量,注重考核結果應用。重點把好優秀等次比例和不稱職等次人員的確定關,對本年度受黨政紀處分和效能告誡,單位未按規定確定考核等次的公務員,嚴格審核并一一予以糾正。全市2734名公務員參加考核,被定為優秀等次454名,稱職等次2173名,基本稱職等次19名,不稱職等次1名,不確定等次87名。四是完成競爭性公開選調工作。我市報名參加省級機關面向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公開選調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有54名,通過資格審查有35名,其中有2名被省級機關選調。我市市級機關共選調公務員11名。
3、繼續做好干部安置工作。今年,*市下達給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共計28名,其中團級干部4名、營職干部11名、連排職干部10名、技術干部3名。為圓滿完成今年干部安置任務,我們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落實安置計劃。把團職干部作為安置工作的重點,下達指令性計劃安置,并與接收單位領導班子配備通盤考慮。對營職以下(含營職)及技術干部繼續實行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安置,根據考試考核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由干部按照職位要求自愿選擇接收單位,已全部安置完畢。28名干部中,安置在行政機關21人,占75%,事業單位7人,占25%。
4、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為確保我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順利推進,1月30日,市委辦和市府辦聯合下發了《*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并召開會議,部署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實施工作,還對參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按照“先易后難、先行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深化”原則,建立定期聯系溝通、定期檢查督促和定期通報進展情況的“三定期”制度。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如對鎮(街道)計生服務站原縣招聘人員,提出了在繼續執行溫人勞社薪[20*]33號文件的基礎上,可參照《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的意見,較好地處理了歷史遺留問題,得到了*市人事局和市領導的肯定。截止目前,全市已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102個,占全市事業單位總數的24.6%;簽訂聘用合同人員32*名,占事業單位人數的19%。
5、重視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今年以來,按照上級人事部門的統一安排,市人事勞動培訓考試中心對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全國普通話等級測試。參加測試人員2510人,達到合格標準有2496人,其中二甲1人,二乙562人,三甲1356人,三乙315人。還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了公共課繼續教育培訓,共舉辦培訓班23期,參加培訓考試人員5462人。首次開展省二三級等級英語培訓,舉辦培訓班3期,培訓考試人員114人。積極開展全國計算機等級培訓考試,共舉辦培訓班7期,培訓人員315人,參加考試人數782人,模塊考試2830人次。
三、加強機構編制控制,規范事業單位管理
1、積極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我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將政府各部門涉及城市管理有關的行政執法職能調整劃歸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獨立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組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下設16個中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后,有關部門不再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2、切實加強機構編制控制。一是確立從嚴控制、嚴防反彈的思想。除上級有明確要求外,不再審批各部門有關增加機構和行政編制的請示報告,職能調整和任務增加的部門,所需編制也要通過轉變職能、調整機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途徑解決;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擴大機構編制;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也要從嚴掌握,做到總量控制。二是維護機構改革方案和“三定”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重申經上級黨委、政府批準的機構改革方案和同級黨委、政府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變動。三是加強機構編制的集中統一管理。嚴格實行機構編制管理的“三個一”制度,即凡屬機構編制事宜由機構編制部門一家承辦,主管機構編制的領導一支筆審批,機構編制部門一家行文。嚴肅認真對待機構編制審批工作,堅決按規定程序辦事,杜絕政出多門、越權亂批機構編制的違規行為的發生。截止12月底,全市行政編制總數為3098名,實有2986名,缺編112名。其中市級機關行政編制770名,實有768名,缺編2名;政法系統行政編制1163名,實有1131名,缺編32名;鎮(街道)行政編制1165名,實有1*7名,缺編78名。
3、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市編辦把建立規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重點工作來抓。經過積極籌備,今年10月開始實行事業單位網上登記管理。為認真做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一是把好法人條件審核關。按照依法成立、機構名稱、開辦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條件嚴格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法人登記。二是把好年檢關。加大力度,對已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全面進行年檢,今年參檢事業單位224家,年檢率達97%。年檢時對事業單位進行認真審查,對合格的繼續確認其法人資格,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法人資格。三是對新設立事業單位進行跟蹤督辦,符合一個登記一個。全年新登記事業單位15家,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變更76家。
4、清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一是建立組織機構。市委、市政府專門成立了市清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二是召開會議,部署清理工作。下發《關于切實做好清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現有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工作的通知》(溫市委辦[20*]3號),并于1月15日,召開全市清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工作會議,部署清理對象和范圍。三是規范管理工作。制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用工管理的實施意見》(溫市委辦[20*]4號),規定從5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編制外人員(包括補充人員),需填寫《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外人員審批表》,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使用。招用人員要按照崗位需求,面向社會擇優錄用。編制外人員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審批計劃和實際使用人數核定各單位編制外人員預算。在核定指標內,編制外人員全部進入派遣公司派遣。經清理整頓,共核定使用編制外用工機關事業單位226個,使用人數4634人,已實行派遣人數2150人。
四、推行專技職務評聘分離,加強專技人員隊伍建設
今年,為加強我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全面推行專業技術資格社會評價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離,使廣大專業技術人員脫穎而出,為我市人才總量增加和人才檔次提升作出了努力。一是制訂下發2007年度*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通知,對各單位上報的登記表和名冊進行審核。二是召開20*年春節我市入選*市“211”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人員及國務院特貼人員座談會。三是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工作,共有979人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四是對766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非公企業人員進行初定專業技術資格。五是審核推薦委托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市評審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221人;召開農業、工程、建筑、船舶、中小學中初級評委會評審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481人。六是上報我市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推薦人選,組織我市入選省“151”人才工程和*市“211”人才工程人才赴海南休養。七是參加*市組織的20*年企業與博士后科技項目洽談會。
五、關心干部職工切身利益,認真做好工資福利工作
工資福利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牽涉面廣、關系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切身利益的工作。我們認真執行上級工資制度政策文件,以極其負責的態度認真、細致做好工改工作。今年,共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改15家、教育衛生管理人員工資套改60家100多人。辦理機關工作人員級別工資滾動升級和正常晉升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21000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稱)變動升級769人。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財政統發)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多人。辦理農村教師任教津貼審批5482人并列入財政統發。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工資確定506人。辦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159人。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干部住房困難補助242人。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100多人。組織春節慰問老干部和住院干部職工200多人。完成2007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統計年報工作。做好今年全市公務員身體健康檢查工作。通過努力提高體檢標準每人400元,邀請專家擬出體檢項目,進行反復論證,最后確定必檢項目和個人選擇項目(建議),起草文件并打印體檢通知書5000多份。
按照職能要求,做好企業退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據我市企退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實際,制訂企業退休干部管理服務辦法,從依托主管局健全工作網絡、加強退休干部學習管理、抓住有利因素樹立正氣化解矛盾、正確引導營造和諧氛圍、切實做好年終慰問工作、加強活動中心管理等六個方面開展工作,盡可能緩解企業退休干部上訪問題。根據省人事廳等部門《關于調整企業退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發[20*]30號)要求,提高了我市326位企業退休干部的生活補貼標準,并及時發放到位。春節和“八一”建軍節期間,對長期患病和家庭生活困難的企業退休干部進行重點慰問,共走訪慰問74人次,發放慰問金4萬元。對排查出來的重點人員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采取“五包”措施和綜合辦法,確保我市企業退休干部思想穩定。
六、用好就業再就業政策,做好就業再就業服務
按照“立足經濟發展,注重崗位開發,堅持市場導向,完善服務體系”的工作思路,繼續推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一年來,全市城鎮凈增就業人數8223人,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2835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832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5%。
1、開展創業富民促進就業試點。3月至9月,我局在石橋頭鎮開展了創業富民促進就業試點。通過試點,該鎮逐步走出了一條促進勞動者充分就業,保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路子。其主要做法一是領導重視,資金保障。二是堅持發展經濟,開發就業崗位。三是構建隊伍網絡,做好就業服務。四是調查摸底,建立臺帳。五是強化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該鎮創業富民促進就業取得了初步成效,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實現了農村勞動力充分就業;提高了農民素質,增加了農民收入;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就業再就業的造血功能,解決了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難題。
2、加強再就業援助。幫助2700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是今年市政府為民辦實事之一。我局一是開展調查摸底,搞清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分別情況;二是制定分解指標到各鎮(街道);三是下到各鎮(街道)進行面對面溝通,商討措施辦法;四是用足用好再就業相關政策,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經過努力,已超額完成2700人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任務。另外,止年底,我局已發放《再就業優惠證》1150本,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并確認開業審查核發一次性創業補貼計386人,發放資金77.2萬元。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新辦營業執照有1000多戶,其中就業困難人員有509戶。
3、舉辦就業再就業推介會。今年共舉辦了12次大型就業再就業推介會,共有885家用人單位參加,提供就業崗位18896個,會上前來求職登記7246人,達成意向4780人,當場錄用1973人,其中下崗失業人員560人。每次推介會前,預先進行廣告宣傳,爭取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參加。會上還開展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咨詢活動,設立下崗失業和被征地人員培訓報名點。
4、開展職業技能和創業培訓。按照“規范、對路、適用、專業”的原則,根據市場和企業需求,通過聯合辦班、企業自培等方式,開設計算機硬件維修、計算機系統操作、車工、鉗工、電工、市場營銷等專業,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另外,對有創業意向和創業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鼓勵他們利用自身優勢進行創業。市就業處全年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1760人,其中創業培訓220人。同時對外省來我市務工人員進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到年底,參加培訓的外省務工人員為10012人。市技校全年組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1280人,務工農民崗位技能培訓1276人。
5、做好城鎮“零就業家庭”幫扶工作。一是深入各個村居進行“地毯式”排查。摸清“零就業家庭”情況,對初步確定的23戶35人“零就業家庭”建立臺帳和資源數據庫。二是開展“一對一”幫扶。對有就業愿望的“零就業家庭”建立就業服務檔案,實行“一家一策、一人一策”,并簽訂結對幫扶協議。三是提供職業培訓。對缺乏就業技能的“零就業家庭”成員開展“訂單式”技能培訓,使其獲得一技之長,提高基本的就業競爭力。四是完善“零就業家庭”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零就業家庭”調查登記、申報認定和就業服務制度,落實各項幫扶政策,并建立回訪制度,確保“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至6月底,已基本實現“零就業家庭”清“零”目標。
6、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一是加強對公共職介中心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樹立良好形象。今年市勞動力中心市場被工商部門續評為三星級市場。二是嚴格審查用工信息,杜絕虛假信息,提高介紹成功率。今年進市勞動力中心市場求職登記有30067人,提供就業崗位35418個,介紹成功有18162人,成功率為60.4%。三是開展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活動。2月份,我局對全市職業介紹機構進行了清理整頓,責令改正16家,注銷職業介紹資格1家。四是加大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管理力度。開展年度審驗和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截止年底,全市共有民辦職介機構49家,分布在全市9個經濟較為發達的鎮和街道。
七、加強社保體系建設,發揮社會保障功能
1、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全面推進。一是按照浙政發[20*]70號和浙勞社老[20*]125號文件精神,在11月份減征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減征金額達到3640萬元。同時根據文件精神,向市政府提出將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從16%降到12%。二是根據浙勞社老[20*]136號文件精神,做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增資123元,20*年度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達到1180元。三是正在出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低”與“統一辦法”并軌銜接辦法。四是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截止11月底,全市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40416人,事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5660人,其中在職職工4432人,退休人員1288人。全年共征繳養老保險費45383萬元,基金支出24189萬元,基金累計結余119942萬元。
2、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不斷發展。一是積極穩妥做好醫保擴面工作。將參保范圍擴大到市屬集體以下各類企業,實行用人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捆綁的參保辦法。二是正在出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調整辦法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辦法。三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辦法,實施動態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門,幫助分析問題,制訂解決方案,將監督與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預計全年醫保基金減少支出600萬元以上。至11月底,完成了*市下達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指標,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總數達到89*0人,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12709萬元,基金支出78*萬元,基金累計結余36122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參加人數達到58000人。
3、工傷保險參保取得突破性進展。為方便企業參保,各鎮、街道勞保所都采取了便民服務措施,代辦各項手續。我局社保科在規定時限內給參保職工作出工傷認定,縮短認定期限,提高工作效率,并在新河和箬橫兩鎮進行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試點。加強工傷認定工作管理,制訂并實施工傷認定操作規程和業務流程。通過實地調查和詢問等,有效遏制冒名、虛構、偽造申請工傷資料違法騙取工傷待遇歪風。截止11月底,全市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3*70人,完成*市下達的工傷保險擴覆任務。全年共認定工傷7832起,組織職工勞動能力鑒定1812人。全年工傷保險費收入3586萬元,基金支出2339萬元,基金累計結余2142萬元。全市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為22800人,生育保險費收入239萬元,基金支出138萬元,基金累計結余367萬元。
4、繼續做好失業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一是抓基金征繳。年初通過與各鎮(街道)溝通聯系,落實*市下達的失業保險征繳擴面任務,確保全市征繳任務按時完成。二是積極探索失業保險征繳和發放新思路。完善失業保險金發放程序,做到既方便失業人員,又能嚴格把關,服務好失業人員,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就業的作用。三是積極配合市審計部門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的督查審計工作。四是出臺《*市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辦法實施細則》,加強失業保險基金內部管理和監督,提高內控能力,確保基金安全。截止11月底,全市失業保險參保總數為86453人,比上年凈增8557人。征繳失業保險費3236.5萬元,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9417.1萬元。
5、調整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政策。一是調整保障待遇和繳費標準。8月28日,我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發調整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和繳費標準文件,調整幅度達10%,直接惠及19540位參保人員,月增發保障金68.5萬元。二是調整參保政策,落實“即征即保”。12月8日,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擴大被征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障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該意見調整了參保辦法,使保障對象不受以“戶”為單位條件的限制,能夠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自愿的基礎上自行選擇“即征即保”或“擇期參保”。新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參保辦法,加大資金籌措力度,為全面實施“即征即保”創造了條件。截止年底,新增參保人數5883人,新增保障資金12409萬元,新增享受人數4906人,全年發放養老保障金7363萬元。
6、加大社保基金監管力度。一是加強基金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基金收入、待遇支付各個環節互相監督的正常的工作機制,規范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及時發現和解決基金使用管理中的存在問題。針對基金內部使用管理及審計部門審計出的問題,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自我核查工作,形成基金自查報告,并及時研究解決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三是走訪欠費單位,催繳欠繳基金。到教育局催繳欠繳的1000多萬元醫療保險基金,財政部門已在7月份解決了欠繳的醫保基金。上半年收回欠繳各類保險費1835萬元。
八、依法調處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加強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為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近、就地、就快”解決勞動爭議,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我們本著“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方針,積極指導各鎮、街道勞動關系協調委、勞動爭議調解委和派出庭開展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今年新增設了城西街道仲裁派出庭。城北街道積極探索調解網絡向村級延伸,提出了“勞資糾紛調處個案不出村、不出街道”的目標,此舉得到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陳小恩廳長的肯定。今年各鎮、街道勞動關系協調委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4598件,結案4214件,為11384位勞動者挽回經濟損失4339萬元,保護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加大市本級仲裁委辦案力度。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實施,全市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今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比去年上升了近30%。今年共立案416件,其中工傷賠償321件,勞動報酬68件,勞動合同13件,其他爭議14件。已審結411件,結案率為98.8%。通過審理為勞動者挽回經濟損失860.17萬元。為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化解矛盾,一是在案件處理中盡量做到方便當事人,保障其充分行使申訴權利;二是嚴格按仲裁規則辦案,保證案件質量;三是調解與裁決相結合,并以調解為主、裁決為輔的原則處理勞資矛盾,迅速化解矛盾;四是在處理好個人勞動爭議的同時,集中精力審理好集體爭議案件。
3、重視組織和制度建設。一是及時調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保證仲裁工作順利開展。二是加強仲裁人員培訓,提高仲裁員業務水平。組織仲裁員參加省廳舉辦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培訓。規定專職仲裁員定期學習制度,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可能出現的爭議問題和最高法院關于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專題學習。三是明確內部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實行內部監督。為保證辦案質量,在仲裁科(院)內部實行分工負責制。從案件立案、審理到結案實行分工負責,落實各人責任。
九、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營造良好用工環境
20*年,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動檢查754人次,檢查企業854家,涉及職工55989人,責令補簽勞動合同24729份,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和《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30份。暢通“12333”投訴舉報電話,日平均接待勞動者達20多人,受理勞動者投訴舉報384起,結案384起,為3*9名勞動者追回拖欠克扣工資972.45萬元。行政立案處罰案件32起,結案36起,處罰金額25萬元(其中查處非法使用童工案件26起,清退童工31人,處以罰款21.75萬元;違法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案件7起,處以罰款1.9萬元)。完成書面審查9504家,其中上報失信企業5家。獲*市勞動保障監察案卷質量評比第一名,并被*市局評為勞動保障規范化達標綜合先進單位,推薦為省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考核先進單位。
1、完成各項專項行動監察任務。監察大隊今年圓滿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專項行動監察任務,主要包括“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整治行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春暖行動”。通過整治清理,我市勞動用工環境大為改善,企業依法用工氛圍逐步形成。同時處理突發性群體性業主逃匿拖欠工資案件25起,聯合各部門和鎮(街道)為1893名勞動者追回拖欠工資700多萬元,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開展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今年,我市共有9504家用人單位參加了勞動保障書面審查,任務數為7790家,完成率達118.95%。為保證書面審查工作順利開展,我局專門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同時將書面審查時間及相關事項在*日報上刊登公告,還以郵件的形式發往各企業。大隊專門設立了誠信檔案股,落實專人負責書面審查工作。通過書面審查,確定A級企業126家,B級企業5624家,C級企業3749家,上報*市失信單位5家。
3、建立企業欠薪預警機制。今年1月份,市委辦和市府辦
聯合下發《建立企業欠薪預警機制的實施意見》(溫市委辦[20*]9號),要求各部門明確各自職責,加強配合聯動。大隊根據文件精神,積極配合各鎮、街道處置各類突發性、群體性和業主逃匿案件,落實了欠薪預警機制中確立的各項措施,有效的防止和解決的發生。12月25日,*市政府召開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工作視頻會議,我市林先華常務副市長在會上作了題為《建立欠薪預警長效機制,依法妥善處置欠薪事件》的經驗介紹。
4、健全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市欠薪應急周轉資金管理辦法》,保證該項資金適時發揮作用。同時,繼續落實好《*市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督促在溫建筑企業建立欠薪保障金。已有70家企業(項目)共交納欠薪保障金1100余萬元,為切實解決建筑行業拖欠工資提供了資金保障。今年2月,我局與市交通局、中國人民銀行*市支行聯合下文,貫徹實施浙江省交通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根據辦法規定,建立交通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切實解決交通建設領域的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截止11月,市交通領域工程共有4家交納欠薪保障金319萬元。
5、抓好“雙推”工作制度化管理。今年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第一年,我們很抓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的推進。12月上旬,我局組織人員對各鎮、街道“雙推”工作進行了一次抽查。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20735家企業與375390名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1795家企業工會或聯合工會與所在企業或被覆蓋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與年初下達的目標任務基數比較,企業覆蓋面超過了5.8%,勞動合同簽訂率超過了3.96%,集體合同簽訂率超過18.54%,點上勞動合同簽訂合格率達到100%。企業職工臺帳均已建立,并已輸入電腦。
6、推進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我市自20*年在新河羊毛衫行業率先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以來,經過不斷探索、實踐、總結和提高,現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規范有序、行之有效的操作規程。目前,我市已在羊毛衫、水泵、軸承、注塑、制鞋、帽業、船舶修造等7個行業中開展了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覆蓋企業600多家,受益職工達3萬多人。此項制度得到了有關專家、上級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去年11月26日,得到了總理“*的做法可以總結推廣”的重要批示。今年3月10日,全省推廣*市工資集體協商經驗現場會在我市召開,陳加元副省長親臨會議并作重要講話。
7、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網格化建設。經過幾年努力,目前全市大部分鎮(街道)已建立了勞資調解四級網絡體系,即市、鎮(街道)、管理區、村(居)四級,還有些地方已經延伸到企業內部。以城北街道為典型,該街道重視基層勞動保障網格化建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基層勞動保障協理員制度。現在該街道的大部分勞資糾紛都能在本轄區自行消化和妥善化解,為解決勞資糾紛設立了第一道防線。城北街道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網格化建設的做法和效果在《中國勞動保障報》等各級報刊上多次刊登。箬橫鎮、石橋頭鎮、城西街道、橫峰街道等借鑒城北街道做法,因地制宜,探索適合自己的網格化路子,分別在本轄區的工業園區和村設立勞動保障協理員,完善了基層勞動保障網絡。
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
1、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訓力度。今年*市局下達給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訓任務為技師2*人、高級工795人。為完成培訓任務,我們深入各鎮、街道進行宣傳,征求意見,制作高技能人才培訓(推薦)鑒定計劃數,并將培訓數列入市政府對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我們多次下到各鎮、街道,督促落實培訓推薦任務的完成。至12月底,我市完成高技能人才培訓推薦1040人,其中高級工820人,技師220人。
2、開展技能大比武和首席技工評選活動。一是在大溪新界泵業有限公司舉行全市水泵嵌線工技能大比武活動,共有9支代表隊、27名選手參加。二是在箬橫舜浦帽業有限公司舉行帽業編織技能大比武,共有12支代表隊、36名選手參加。三是開展市首屆首席技工評選活動,共分車工、電工、汽車修理工、美容美發師、烹調師等五個工種。四是組織市第四屆中等職業學校師生職業技能競賽。通過大比武、競賽和評選活動,促進了技工崗位練兵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3、積極推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今年我們不斷拓展考證的空間,經過艱苦努力,得到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全年共培訓鑒定核發《職業資格證書》21343本,其中初級19275本,中級1248本,高級820本,超額完成*市下達的鑒定任務數。
4、重視做好市技工學校的招生、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推薦工作。今年市技校在招生難度增大的情況下,努力拓展招生渠道,尋求更多形式的合作辦學思路,基本完成招生任務。通過學校推薦與召開就業洽談會形式,至9月份,畢業生就業工作基本完成,就業率仍保持在96%以上。該校力抓德育核心,主抓教學中心,強化技能教育,重視學生全面發展。在12月份舉行的*市中職學校師生技能比賽中,該校普通車工和數控車工分別獲得師生個人第一、團體第一,工具鉗工和演講比賽分別獲得團體第二的好成績。通過全體教職工的共同努力,在9月份學校督導評估中,順利通過了07學年學校發展規劃評估,八個方面規劃目標,全部達標。
十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1、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本年度因不服工傷認定,申請人向市法制辦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43件,申請人提請市法院行政訴訟案件33件。針對如此多的工傷認定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我局高度重視,積極應對。一方面依法規范做好工傷認定工作,另一方面加強與市法制辦和市法院的聯系與溝通,做好應訴工作,在業務科室指定專人專門負責。所有工傷行政復議結果均維持我局所作出的行政確認,工傷行政訴
訟也未出現敗訴。10月22日,我局在省廳召開的全省勞動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座談會上作了題為《工傷認定行政應訴思考和建議》的經驗交流。
2、繼續組織開展調研活動。繼去年我局組織開展調研活動,共撰寫18篇調研文章后,今年我局從5月份開始,局領導率先垂范,廣泛發動全局各科室和下屬單位深入基層,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到8月底,調研活動基本結束,共收集調研報告22篇。11月中旬,組織優秀調研文章評比活動,分別評比出一等獎4篇、二等獎8篇、三等獎10篇。這些調研報告對市領導和局領導進行工作決策提供了參考。其中《*市人事制度改革問題探討》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促進農民創業就業》兩篇調研文章分別被《浙江人事》和《浙江勞動與保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