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論文
時間:2022-09-30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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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和諧社會本質上就是法治社會。在一個法治社會,法院是社會利益矛盾的調解器,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是正義的化身,其所作的裁判是對國家法律和個人道德綜合運用的結果,其行使審判權關系到對人的生殺予奪和對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關系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安定。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培養高尚的職業情操,法官才能通過公正、高效、文明地解決具體糾紛,展現其知識、素質、涵養和人格魅力,從而德化于當事人,德化于社會,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
[關鍵詞]:法官職業道德社會主義榮辱觀司法和諧社會
總書記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為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審判職權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基本內涵,充分認識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對樹立和踐行“八榮八恥”榮辱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才能更好地樹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斷強化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積極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一、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內涵及其與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關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為,都各有各的道德。”職業道德是指“在職業范圍內形成的比較穩定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習俗的總和。它是調節職業集體內部人們之間的關系以及職業集團與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行為準則,是評價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善惡、榮辱的標準,對該行業的從業人員有特殊的約束力。”[1]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費爾巴哈》一文中指出:職業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是社會的、階級的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體現,反映行為的道德調解的特殊方向,又帶有具體職業或行業活動的特點,是一般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重要補充。
(一)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內涵
法官職業道德,是關于法官作為行使審判權的專門人員所應當具備的人格魅力,以及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如下六個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職責時,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審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覺遵守回避制度,謹言慎行,避免因個人言行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業,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職責,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盡力縮短辦案周期,節省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訴訟成本。
3、保持清正廉潔。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謀取任何不當利益,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得就未決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
4、遵守司法禮儀。法官應當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自覺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強自身修養。法官應當加強品德和業務修養,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嫻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6、約束業外活動。法官必須杜絕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如: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法官不得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或者可能借法官影響力營利的社團組織等。
(二)法官職業道德與社會主義榮辱觀的相互關系
法官職業道德來源于中國社會的基本道德觀念,但又融入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對一般社會道德規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既具有司法職業的特殊性,又與社會主義榮辱觀具有同質性和關聯性。
1、法官職業道德與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同質性。
榮辱觀是一種道德價值判斷。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3]它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現象,而不僅僅是抽象的榮辱觀念,其內容與評價總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誠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們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歸根到底總是從他們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系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觀念。”[4]社會主義法官職業道德與社會主義榮辱觀作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都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所決定的,它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現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廣大人民所需求,體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育,社會思想觀念、價值取向日趨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價值判斷上出現了混亂,阻礙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人民群眾迫切需要維系社會和諧的精神紐帶和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榮辱觀則集中表達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來人類社會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基本的價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實現,法官過硬的業務素質是基礎,法官高尚的職業道德是保障。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亦是廣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統一性。凡是社會主義榮辱觀反對的,通常就是法官職業道德所反對的;凡是社會主義榮辱觀鼓勵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是社會主義法官職業道德具有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內在依據,社會主義法官職業道德的價值、精神、原則、規范等,大多建立在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基礎上。
2、法官職業道德與社會主義榮辱觀基本內容的關聯性。
有學者將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內核概括為四個方面:忠誠、公正、廉潔、文明。[5]忠誠是指法官要忠實于祖國和人民利益、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忠實于案件客觀事實、忠實于職守。這是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所應有的含義。作為“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不折不扣執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職業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要既能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這是法官特有的職業道德內容。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艱苦奮斗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這“二榮二恥”在法官職業道德中對應的重要內容就是廉潔,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貧,耐得住寂寞,從思想深處筑牢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做到衣著規范、語言文明、舉止端莊、熱情禮貌。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職業生活、社會公共生活遵循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基礎上的。法官在生活過程中,如果損人利己、見利忘義、違法亂紀,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法官只有在社會生活、工作中首先養成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為的習慣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職業情操。
另外,法官職業道德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補充,共同作用于社會主義的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的。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能為法官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實踐中,存在著知榮明辱的社會環境,法官就樂于接受職業道德教育,也能從我做起,從點滴不經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環境的熏陶下,通過自我反省、自我說服、自我強制的方式,更加自覺接受慎獨的考驗,使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有利于通過審判、執行、調解工作引導社會公眾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促進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一)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的統一性
同志指出和諧社會應具有六個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人類孜孜以求的一種美好社會形態,和諧社會并非自發生成,也不會自然實現,只有當人類社會步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全面、有效地調整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就此而言,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諧社會本質上就是法治社會。[6]和諧社會是社會各個元素,包括個體和整體良好組合,有條不紊地順利運行,良性互補與彼此互動的最佳狀態。而法律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是追求社會和諧的產物。在法治社會中,人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積極追求個人合法的利益預期,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具有可預測性。同時,通過司法引導個體合法、公平、有序競爭,保障不同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消除社會運行中的弊垢,確保社會的各個元素、方面、環節都能無阻礙地有規則地運行,從而建立起尊重個體、彼此互動、相互協調的和諧社會。
(二)法院工作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
司法是以國家權力調整各類社會關系的基本手段之一。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平衡和協調不同的利益矛盾,司法作為法治國家中實現權利的最終和最重要救濟手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法院是國家的主要司法機關。法院通過法律的適用對各種矛盾和沖突加以判斷,從而輸出司法產品——裁判,用一種微觀整合的方式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化解糾紛,緩和矛盾,維護權益,維系社會的穩定與秩序,在終極意義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其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積極意義。[7]對個人而言,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活動協調、保護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人身家庭關系中享有的合法權益,并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對群體而言,人民法院為一定社會群體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場合,滿足他們的需要和利益;對社會而言,法院的意義則在于發揮社會利益調節器的作用,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由此構建一個安定有序、穩定發展的和諧社會。
(三)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總書記指出:“一個社會是否和諧,一個國家能否實現長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沒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沒有良好的道德規范,是無法實現社會和諧的。”這說明思想道德建設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社會和諧需要道德規范加以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由人來制定,也由人來適用、遵守。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關系到國家能否有效地懲治犯罪,關系到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關系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同時肩負著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各方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職能。如此重要的職業決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職業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識和道德品質外化為實際的職業道德行為的過程,也就是其所認同和內化的相應法律規范物化為實際的自覺的公正司法行為的過程”[8].所以,法官的職業道德如何,不僅僅關系到其個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還影響著公眾對社會正義的認知和評價;不僅僅關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響著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諧社會的功能發揮。
1、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構建和諧社會,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其包括政務作風、市場秩序、法律權威、旅居安全、社會穩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手段依法規范各類社會關系,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如通過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及時懲處各類犯罪,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進公民安居樂業;通過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倡導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引導當事人相互諒解寬容,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通過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協調好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政府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沖突,引導人民群眾與國家機關理性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法官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審慎地處理每一件案件,審判職能作用得到高效發揮,其帶來的正面效應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得到更好的樹立,機關作風得到不斷改進,社會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協調,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安全得到保障,社會安定團結得到維護。
2、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有利于引導社會公眾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
法官職業道德是社會主義榮辱觀在司法過程中具體表現。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引導和規范社會道德生活,使“八榮八恥”的基本要求通過審判活動滲透到社會生活中去,為全社會實踐和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提供推力。其一,法官是法律運行的重要主導者和社會道德的維護者。道德確立的行為準則,主要是社會輿論和社會規范保障基礎上的一種以內在自律、自我約束為特征的自制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提供的行為規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礎上的一種以外在強制和他律為特征的約束力。如果連法律規定的由國家強制作為后盾的低度行為標準都不能自覺遵守,更遑論去實現道德要求的以自覺為基礎的高度行為標準。因此,法律是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而馬克思指出,“要適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也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臨人世”,法律要發揮作用,使錯位的道德恢復原位,必須依靠法官的司法行為。進入司法領域的矛盾糾紛,往往是那些發生錯位、扭曲的道德所引發的利益關系。法官通過其司法行為,把這些利益關系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用裁判的方式加以矯正,一方面使法律得以正常發揮社會規范功能,使利益關系恢復正常,真善美得以彰顯,假惡丑受到譴責;另一方面,具備高尚情操的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所展現出來的人格魅力,往往產生道德示范效應。
其二,法官是公平正義的傳播者。[9]公平正義是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永恒的價值取向,也是以“八榮八恥”為核心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密不可分的內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動,從微觀上看,通過對每一個具體的矛盾糾紛的解決,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支持符合社會的品行;從宏觀上看,每一個正確的裁判,就是一個公平正義的連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評價,其確立了整個社會的基本法律秩序,促進了整個社會形成知榮辱、講正氣的風氣。在這個過程中,法官傳遞著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宣揚著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等道德觀念,是真善美的保護者,是假惡丑頭上的一把利劍。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展現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人們對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賴感,法官“德化于社會”的作用就真正發揮出來。
三、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的主要措施
從我國法官隊伍建設的情況看,受歷史、現實、客觀、主觀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我國法官隊伍的職業道德狀態與社會的期盼還有差距,甚至個別法官踐踏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損害了整個法官隊伍的聲譽。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不斷增強法官維護國家安全、打擊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公平正義、促進改革發展的能力,大力推進構建和諧社會進程有積極的意義。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不是孤立的,它必須納入法院審批工作和隊伍建設、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中來考慮。筆者認為,加強法官隊伍職業道德建設應建立四個機制,做到三個結合。
(一)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要建立健全四個機制
1、教育機制。法官的職業道德,是法官的一種自覺的理智活動,如果離開了正確的理論指導,僅憑對工作的樸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職業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實證明,良好的法官職業道德是靠理論學習逐步養成的,學習理論是基礎。有的法官在關鍵時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職業道德問題上出現偏差,都與不注重理論學習有關。所以,法院政治部門應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對教育內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學設計和規劃,建立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的長效機制。對法官隊伍的教育,重點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加強法官隊伍的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教育,不斷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覺悟;二是深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教育培訓,引導法官深入領會其精神實質,并結合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六個方面制定更加具體的實施細則,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的自覺性;三是要加強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導為人民服務的道德觀,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要求。
2、誘導機制。目前,法官隊伍,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官經濟福利待遇還相當低,而工作壓力大,法官職業缺乏應有的尊榮,法官辭職或調出法院并非鮮見,而較高素質的法律專門人才卻不愿進法院工作。法官職業待遇偏低,一方面難以提升法官職業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對各種利益誘惑的自律能力。[10]在這種情況下,建立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誘導機制顯得更為重要。所謂誘導機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來引導個體內在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中的誘導機制可以有多種措施,最為主要的是正面誘導,提高法官的經濟政治待遇。我們曾經不齒于談經濟利益,但從經濟社會學的角度看,適當的經濟利益誘導運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對自己能嚴格要求,不受各種利益的誘惑,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這種自律來自于法官的職業道德感和法官對自己職業的尊重,這種認識的產生,與法官的社會地位是密切相關的,而高薪制從經濟上確定了法官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賦予了法官應有的社會尊嚴,法官職業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經濟基礎。”[11]因此應盡快落實《法官法》第34條和36條的規定,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法官工資制度和法官審判津貼制度,提高法官的職業待遇水平。
3、監督機制。監督在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中至關重要,只有堅持教育、管理、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才能保障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健康發展。完善監督機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把對法官職業道德納入崗位目標考評體系,制定法官職業道德考核辦法,建立法官職業道德考核檔案。第二,建立法官業外活動指引規范,法官定期將自己的業外社會活動向考核組織書面報告,加強對法官“八小時以外”和參與社會活動的約束,避免法官業外活動對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潔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4、懲戒機制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職業道德懲戒制度,法官只有違法違紀才受到處分。道德雖主要靠自覺遵守,但一些違反法官職業道德的行為,嚴重損害法官職業群體的形象,損害司法權威。對法官隊伍違反職業道德,損害法官形象的的行為,應加以懲戒。法院系統以及有關機關應從懲戒機構、懲戒程序、懲戒方式、救濟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法官職業道德懲戒機制,切實推進法官職業道德建設。
(二)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要做到三個結合
1、要與審判執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審判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載體。所以,審判執行工作是推動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主要動力,是檢驗法官職業道德水平的根本標準。要將法官職業道德建設與審判、執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緊緊圍繞黨的工作大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公正司法、熱情服務,認真審理和執行好每一起案件,解決好每一起糾紛,努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社會主義榮辱觀和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深入查找在審判工執行和業務活動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深刻剖析問題產生的根源,從完善制度和機制入手,建立健全科學、公正、高效、廉潔的現代審判制度和運行機制,不斷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2、要與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緊密結合起來
“一名稱職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備法律基本素質,還要有高度的司法職業道德。無知者不能當法官,無能者不能當法官,無德者同樣也不能當法官。”[12]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應該是德才兼備之人。所以,司法能力是法官保障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提高司法能力,總體要求是提高法官通過司法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打擊預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義、促進改革發展的能力。在實際工作中,要重點提高四個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駕馭庭審能力。要提高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識,按法律規定的步驟指揮控制各項庭審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使法庭真正成為辨明是非、弘揚正義的神圣殿堂。二是提高適用法律能力。適用法律是每一個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質的重要內容。正確適用法律,不僅要求法官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內涵,還要準確把握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實,不同的法律適用選擇,將直接影響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是提高裁判文書制作能力。裁判文書是展示法官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窗口。法官應提高文字表達能力、邏輯推理和說理論證能力,制作的裁判文書能使當事人對審判過程、事實理由、法律規定清楚明白,使贏者贏德堂堂正正,輸者輸得明明白白,減少不必要的申訴上訪。四是提高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能力。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應注重綜合運作判決、調解、教育、司法建議等手段,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特別是在審理民商事案件過程中,著眼于服判息訴,注重引導當事人相互諒解寬容,做到案結事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3、要與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密結合起來
法治理念是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相關活動的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官的“職業靈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是“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13]這是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各項改革的理念先導和依據,其為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指明了根本方向。要將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作為實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徑之一,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使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堅定社會主義司法的價值目標,堅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注釋:
[1]見《中國百科全書-哲學卷》“職業道德”條
[2]樊崇義張品澤:“論法官的職業道德—法官的道德約束”,載蘇澤林主編《法官職業化建設指導與研究》2003年第1輯第52頁,人民法院出版社。
[3]張文顯主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33頁。
[5]尹忠顯主編:《法院工作規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頁
[6]肖揚在中美法學院院長會議上的致辭:“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載2005年4月2日《人民法院報》第一版。
[7]參見王旭光、畢惠巖:《和諧社會理想下現代司法之價值取向》濟南市法學會會刊2006年第1期。
[8]鄧云:“論法官的道德素質與司法公正”,載陳衛東主編:《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414頁
[9]呂伯濤:“論人民法官的社會職責”,載《人民司法》第2005年第6期第18頁。
[10]錢鋒:“法官職業保障與獨立審判”,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1期,第50頁。
[11]潘劍峰:“高薪制:審判公正、廉潔和法官高素質的基本保障”,載《北大法學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21-222頁。
[12]肖揚:“關于司法公正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11期第5頁。
[13]載《人民法院報》2006年4月27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