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7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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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分析論文

摘要:傳媒即傳播媒介,包括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傳媒監督也即是以大眾傳媒為載體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傳媒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已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已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傳媒監督因其居于輿論的主導地位而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傳媒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發揮了其積極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由于缺乏對傳媒監督的制約機制,傳媒監督對司法公正造成的負面影響應不容忽視。在此,本文試對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傳媒監督存在的誤區及原因以及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傳媒監督機制作初步的探討。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

司法公正不是一個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獨立,并通過公開審判得以實現。因此,研究傳媒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不能離開司法獨立和公開審判。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準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它確認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作為一項審判原則,它確保法院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響。從歷史的經驗和當代的實際來看,對司法獨立的最大威脅除了來自行政機關的非法干涉以外,傳媒的過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響司法獨立的一個重要因素。

審判活動本身是一個以主觀認識客觀,以已知探求未知的過程。理性思維與獨立判斷是法官正確認識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在此過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響,包括來自媒體的渲染和影響,對于承辦法官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新聞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聞自由是指采集、、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報道、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動的嚴肅性,要求新聞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當受到限制。但在實踐中,新聞工作者通常過多地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損害。

其次,新聞的典型性原則要求新聞媒體從社會公眾心理考慮,抓住典型、重大案件進行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輿論熱點。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提高受眾率的利益驅動下,媒體可能會對某些案件的情節過于渲染或妄加評論,從而對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

再次,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這樣才能反映新聞的應有價值,而司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程序性,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會使法官為迎合社會已形成的輿論氛圍而影響依法獨立作出判斷,從而對司法公正產生消極影響。

(二)傳媒監督與審判公開

審判公開是現代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標志。其出發點是實現社會公眾對司法的監督,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傳媒監督對實現審判公開的積極意義在于,一方面,現代社會人們工作繁忙,時間緊張,不可能經常以直接旁聽的方式及時了解司法、監督司法。這樣就為媒體間接公開審判活動留下了合理的空間;另一方面,直接審判公開需要必要的物質條件,而目前許多地方法院由于受審判場所、設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滿足公眾旁聽的需要。通過媒體報道實現間接公開,可以彌補上述不足,成為公民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主要途徑。因此,媒體參與審判,不僅符合審判公開的宗旨,而且可以擴大審判公開范圍,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使審判公開原則落到實處。肖揚院長曾提出,各類案件除法法律另有規定不予公開審理的以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不許實行“暗箱操作”。公開審理案件,除允許公眾自由參加旁聽外,逐步實行電視和廣播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這里實事求是,文責自負應是傳媒機構遵循的原則。

(三)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們對司法活動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應具有的品性。一個社會,如果連司法都達不到公正,法治就根本無從談起。要實現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利和檢察權”,另一方面,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十五大報告)。在我國,通過媒體對一些有影響的案件的披露報道,可能在全國或本地區產生強烈反響,對司法機關造成輿論壓力,或者引起上級領導甚至高層領導重視,下達批示,最終對被告人依法追究,繩之以法,或對案件重新秉公處理,糾正錯案。如孫志剛案,由于媒體的介入,引起了上層領導的關注。最后不僅將涉案人員繩之以法,還由此推動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出臺。因此應當肯定,媒體監督與輿論壓力對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是有目共睹,不可抹煞的。與此同時,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河南張金柱交通肇事案便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筆者在作此文時再次查閱了該案,從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上看,其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民憤極大,審判機關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處其極刑,然而在受害人只構成九級傷殘的情況下以故意傷害罪處以死刑實屬罕見,始且不論被告人犯罪時主觀心理態度。不可否認,在此案中媒體所起的煸情作用和輿論導向,對案件的處理起了很大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梢哉f,在輿論窮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殺聲中法庭的審判已實際失去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在這里,法律的天平已嚴重傾斜向社會公眾的輿論,而以犧牲一個張金柱作為維護公眾眼里的公平與正義。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傳媒輿論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極影響深刻地進行反思。

二、傳媒監督審判工作存在的誤區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媒體輿論監督的地位日漸突出,法院在談到外部監督時都毫無例外地將輿論監督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督手段。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輿論監督在認識和實踐上都還存在著一些誤區,以至于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

誤區一:傳媒輿論監督凌駕于法律之上。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本身是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有的記者把監督權作為特權,動輒就把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不加斟別地搬上報紙,輿論監督成為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一場“訴訟”,“原告”是當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則是隱藏在暗處的記者。在這場“訴訟”中,法院的辨白顯得蒼白無力,結果可想而知。殊不知,當事人與法院之間是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關系,把兩者的地位等同起來,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焉存?誤區二:傳媒監督范圍無限制。傳媒監督有其特有的開放性、自由性、廣泛性的特點,而法院的審判有著其自身的保守性規則。在記者眼里一切都應該公開,而在法官心中有著審判紀律的約束,兩者的矛盾自然成為記者筆下的題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因此大大受損。如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案件,記者為獲取搶眼的題材,窮追猛問法官,法官一旦告之無可奉告,記者則妄加猜測,說三道四。

誤區三:傳媒監督道德化。法官判案斷訟,依據只能是現行法律或政策,而在記者眼中,他們很多時侯是以道德標準去裁斷糾紛,結果使法律問題道德化,法律的運作成為隸屬道德的活動。而事實上,道德標準與法律標準在評判是非時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有時甚至會出現截然相反的結果。這樣的評判必

然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不滿,一旦形成“媒體審判”,必將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

誤區四、傳媒監督利益化。有的記者帶著私情、個人利益去監督,到處插手,把輿論監督變成了生財工具;有的記者為新聞“賣點”,對一些所謂的熱點事件或爆炸性新聞,既不問消息來源,也不問其真實與否,只求轟動效應,新聞的真實性被嚴重扭曲。

傳媒監督誤區產生的原因,除了沒有一部新聞監督法規范其運作外,還在于傳媒監督與法院審判活動之間存在著重大區別。

(一)程序保障不同。審判活動有著嚴格的程序,案件事實需要嚴格按照程序法來確認,必要時程序法還發揮國家強制力作用來查證案件事實,而傳媒監督則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它是建立在言論自由和被采訪者自愿的基礎上。深入、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的可能性要比司法機關小。

(二)雙方視角不同。傳媒機構關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眾興趣的大案、要案、奇案,追求“新聞賣點”的特點決定記者只對案件特殊的一面感興趣,而法律調整的是各種社會關系,需要從整體上進行審查,而沒有選擇和取舍的自由。

(三)是非準則不同。法官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原則,而新聞記者不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其判斷是非的標準是道德倫理準則,是非準則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

(四)追求利益不同。司法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法定職責,追求的是社會的公共利益。新聞媒體雖然以維護社會正義為天職,但經濟利益是其推動力,在利益軀動下有時難免會影響其公正性。

正是由于上述諸多的差異導致傳媒在監督法院審判活動時難免出現偏差,同時,正是這些偏差,有的形成了“媒體審判”,對法官造成各種壓力,從而妨礙了審判機關對案件的公正審判,有的由于發生了虛假報道的情形,影響了審判機關在公眾中的公正形象。

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傳媒監督機制

(一)確立傳媒監督正確的輿論導向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法治建設有待于不斷完善,傳媒監督司法活動處于過渡時期,在過渡時期,法院依法獨立審判還未完全落實,傳媒監督司法活動也還不很規范。如何既最大限度地發揮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同時又盡可能地消除其引起的負面影響;如何既能維護新聞自由,滿足人們的知情權,仲張社會正義,又能維護獨立審判,確保司法公正與權威,這就需要確立傳媒監督正確的輿論導向。

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新聞宣傳必須堅持黨性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當前在司法領域,什么是正確的輿論導向?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貫徹實施法律,主持社會正義;新聞媒體的價值也是宣傳弘揚法律,維護社會正義,兩者的任務和目標是一致的。因此,現階段輿論監督應當把握大局,配合黨和國家的現行法律政策,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只有這樣,傳媒監督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正如肖揚院長提出的:“構筑起對法律的忠誠與信仰是依法治國的需要,輿論宣傳和監督,多作能增強這種忠誠與信仰的宣傳,絕對不可以摧毀這種忠誠與信仰。對于司法工作的報道,要特別注意維護司法的權威,維護法律的權威,追求客觀、準確、公正”。

(二)傳媒監督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1、維護法律權威原則。這是傳媒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的基本準則。記者應充分尊重審判活動,確保司法獨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不作評述性報道,不得充當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

2、客觀真實性原則。真實性是新聞報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實踐的基礎。傳媒監督必須建立在新聞來源和新聞采寫的客觀真實的基礎之上,在報道中絕不能有意炒作或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

3、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未經法院審判,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因此,新聞媒體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嚴禁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表述。

4、與程序共進原則。1985年,中央政法委曾發出通知要求傳媒機構“不超越司法程序予以報道,更不能利用新聞媒介制造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的輿論”?!吨腥A新聞職業道德》中也規定:“維護司法尊嚴,對于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的報道,應與司法程序一致?!边@些能避免“媒體審判”的規定,應嚴格執行。

(三)建立健全傳媒監督制度

傳媒在監督審判工作時除應遵循以上一些原則,還應通過制度建設規范其監督行為和方式。

1、明確采訪范圍。明確范圍是平衡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發生沖突的有效方式。我國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則》規定,法官一般不接受采訪,以保持中立。與此相適應,也應通過立法或其他方式明確傳媒監督司法的范圍。

2、限定監督方式。傳媒在行使監督權時,對可能造成司法公正負面影響的監督方式,應限制使用。如貶損法官的言論,亂下結論的報道等。

3、加強傳媒監督的專業化建設。司法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應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司法運作過程,同時編審機構應聘請法律專家對司法報道把好政策法律關。

4、建立不當監督處罰制度。傳媒可以監督司法活動,然而,當前在我國卻缺乏對傳媒不當監督的有效處罰機制。因此,為了防止新聞監督被濫用,必須對新聞監督規范化、法制化。由于媒體報道失誤而損害司法公正的,輕者令其承擔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重者則承擔刑事責任,如誹謗罪或增設藐視法庭罪等。同時新聞行政主管機關還可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