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理性及其價值追求
時間:2022-11-21 08: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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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性是一切合理的社會秩序,尤其是合理的政治、法律秩序得以確立的最終源泉。理性推動著民法的發展,同時也推動著一個自由式市民社會的成型和發展。從民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理性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文章通過分析認為,民法中的理性可分為國家理性、社會理性和公民理性。理性在民法中的價值追求可歸納為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對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以及對人文的關懷。
[關鍵詞]民法;理性;價值追求;民法總則
一、理性在民法中的作用及價值追求
(一)理性在民法中的作用
民法由羅馬法中的市民法發展而來,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羅馬法的影響。由于我國封建統治者長期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沒有民法觀念據以生長的土壤,因而我國歷史上并沒有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即沒有單獨的民事立法,一般的民事關系主要由習慣法調整。直至清末進行法制改革,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才得以產生。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是法律體系中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其作用在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從民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理性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主要可分為國家理性、社會理性和公民理性。從國家理性來看,民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從世界歷史來看,制定者是君主制國家的皇帝,或者是資本制國家的立法機關,或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但不論上述哪一種情形,民法的制定和實施均體現制定者的理性,而制定者代表著國家,制定法律是為了維持國家的良好運轉,為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的社會秩序,因此民法的制定從根本來說體現著國家理性。
從社會理性來看,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即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為法律的制定方向提供基礎和依據。面對紛繁的社會關系,需要以理性的方式加以作用和規范,運用邏輯推導的范式加以調整。故民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對當前社會經濟的反映,并對社會的交往秩序加以調整,維持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社會主體以規范的民事行為進行交易和往來,創造社會價值的同時也不斷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經過一般抽象化和立法技術,最終導致民法的補充、修改和廢止,體現了社會理性對民法的作用。從公民理性來看,公民的理性行為產生習慣,習慣經過長期的發展以及國家的認可成為習慣法或者成文法。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離不開公民法律觀念、法律意識及法律思維的形成和發展,具體到民法領域,民法的制定和運行離不開公民民法觀念的形成,如個人自由、平等、權利、義務等觀念的形成和認同。同時,民法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體現了對公民理性活動的反映。
(二)理性在民法中的價值追求
理性是基于現有的理論,通過合理的邏輯推導得到確定的結果。理性對于民法的制定和實施、社會交往秩序的維護以及公民民法觀念的產生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民法中的理性精神表現于外,體現為一定的價值追求和社會效果,可歸納為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對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規范和對人文的關懷。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市民社會是私人自由活動的方式,是為了實現普遍的公共利益。理性作用于民法的重大意義之一,即是限定國家權力的界限,維護私人的權利與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權。民法是私法,以平等關系為基礎,規定私人間或私團體間的相互關系,理性作用于民法的另一個價值追求即是規范現代市場經濟活動。除此,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財富得到一定程度的積累,理性的作用得到進一步顯現,體現為對人文關懷的本位回歸,即從“財產法”向“人法”的轉變。
二、民法的理性在公民人權保障上的具體體現
(一)對公民人格權的保障
理性作用于民法的價值追求之一是對公民人權的保障,人權即作為一個人應有的權利,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均不同程度地體現了對公民人權的保障,我國的民事立法條文亦體現出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如我國《民法總則》第109條是對一般人格權的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一般人格權保護是現代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一項絕對權利,對人格的保護成為衡量一國民法先進與否的標志。《民法總則》通過一般人格權規范,使對人格的全面保護成為我國民法體系中的固有組成部分,賦予人格利益受私法保護的效果。《民法總則》第110條是對特別人格權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二)對被監護人自我決定權的保障
從被監護人的權利保護來說,亦體現了民法理性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如《民法總則》第31條第2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以及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這些規定一方面表明監護的本質為職責而非權利,另一方面體現了對公民人權的重要保護。既順應了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的潮流,又將被監護人的保護上升到了一個新臺階。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軟化
從訴訟時效制度的條文設計來說,體現了對弱勢一方的人權保護。如《民法總則》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該規定防止其在行使訴訟權利時效期間受到其法定人的限制,最大限度保護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有學者認為該條款亦有促成家庭和睦相處、避免破壞相互信賴的意義。被監護人行使其權利,尚需訴訟能力和足夠的心理準備時間,以更為有效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該法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對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進行了人性化規定,當幼女受到性侵害時,她很可能并不具備進行訴訟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不得使她在受到侵害起三年后喪失訴權,這樣的規定符合常理,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
三、民法的理性在規范經濟活動上的具體體現
(一)對平等競爭市場環境的維護
理性作用于民法的價值追求的另一個表現是對經濟活動的規范,對民事主體平等地位的保護,對平等競爭環境的維持。我國《民法總則》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確立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本條認可了民事主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獲得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能夠被法律所保障,這是市場經濟中激勵機制的源泉,故本條有構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意義。《民法總則》第9條確立了“綠色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條回應了社會的重大需求,為我國民法的體制限制原則添加了新的內容。《民法總則》第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旨在明確財產權的平等保護,它是平等原則在民事財產權利制度中的具體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應當遵守相同的規則,享有與這個地位相一致的權利和義務。
(二)對法人結構的規范
理性推動民法的發展,使其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順應民事活動的現實需求。如《民法總則》在法人的分類上,采用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的分類方式,這樣的分類有利于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加強對法人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促進社會的治理和創新。《民法總則》第102條至第106條確立了非法人組織的地位,將各種社會組織囊括進來,讓各類組織在民法上擁有合法地位。將非法人組織獨立作為一類主體,順應了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一方面,法律簡化程序和減少繁雜費用,使人們參加市場競爭更加便捷并減少成本,從而創設了多種社會組織體,另一方面,需要將這種組織與法人區分開,這就體現在責任承擔上,故可以從承擔民事責任上,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予以區別,作為分類標準。
四、民法的理性在人文關懷上的具體體現
(一)對見義勇為的鼓勵
理性作用于民法的價值追求還表現在對人文關懷的回歸。人文關懷是對現實的人的物質性和精神性生存與發展的深切關懷,具體反映在人的尊嚴與自由的保障。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主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因此在民事立法條文中體現了對人文關懷的價值追求。如《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倡導和保護,對維護社會和諧、增強社會個體間的黏合程度具有重要的價值。
(二)對英烈精神的堅守
《民法總則》第185條是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是中華民族的共同記憶,是民族和國家自豪感的重要來源。本條體現了對人文精神的關懷,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本條的規范意旨還在于回擊種種試圖瓦解中華民族精神支柱的言論。世界各國都通過對英雄權益的保護及英雄形象的宣傳,弘揚民族精神,增強國家凝聚力,為國強民富提供精神動力。如美國的《尊重美國陣亡英雄法案》中規定:“在葬禮舉行前后一小時內,禁止在國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內舉行游行示威活動,違反者處以10萬美元罰款和一年監禁。”
(三)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民法理性對人文關懷的價值追求還體現在對弱者的保護上,通過國家強制力介入經濟生活,對“契約自由”“私法自治”以及“責任自負”等傳統民法原則進行干預甚至排除,確保弱勢群體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如《合同法》中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格式條款的合同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的“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五、結語
理性對民法的發展以及對公民民法思維的形成有重要影響,我國今后的民法立法應繼續以保護公民人權、規范市場經濟活動、對人文精神的關懷作為發展方向,將理性思維運用到民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的過程當中,促進邏輯理性和法治規則的統籌和諧,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和發展。
注釋
①梁慧星.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2017:1。
②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2。
③戴晟.人文關懷:中國民法應然的價值追求[J].法制與經濟,2016(06)。
④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附理由?總則編[M].法律出版社,2004:29。
⑤龍衛球.民法總論[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637。
作者:王成璋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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