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商法關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

時間:2022-10-17 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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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商法關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

摘要:從根本上來講,民法以及商法并非孤立性的,二者之間體現為特定的內在聯系。這是由于,商法立法需要依賴于民法為其提供必需的參照。從民商法的整體視角看,民法與商法體現為彼此影響以及彼此促進的關聯性,在此前提下確立了民商法特有的立法模式。因此針對民商法領域而言,應當能夠全面明晰與之有關的立法模式,從二者的關聯性入手來健全現有的民商法模式。

關鍵詞:民法;商法;相互關系;民商法立法模式

進入新時期后,市場化整體上呈現全方位的演變與轉型。在此前提下,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也出現顯著轉型的趨向。由于受到上述要素帶來的顯著影響,現階段的商法與民法更多呈現了分立性與統一性的全面融合。針對現有的民商法模式而言,對其如果要著眼于優化現階段的整體立法模式,則必須關注于二者之間具備的深層聯系,同時也要劃分其中涉及到的調整對象、法律價值取向以及法律基本性質,從而運用適當的法規來約束民商領域的各類日常行為。

一、探析二者的相互關系

從根本上來講,民商法體系內的民法以及商法不能夠將其割裂,而是應當緊密銜接成為整體。這是由于,商法本身建立于民法的根基之上,二者也具備交叉性的調整領域。具體而言,民法以及商法體現為如下的內在關聯性:首先,商法不能夠欠缺民法作為其必要的根基,上述兩項法律體現為補充法以及基本法的典型特征。也就是說,商法構成了補充性的民法要素,而民法本身占據了基本法的核心位置。從現狀來看,當前較多的商法條文都含有民事制度以及民事規章,因而很難辨認并且界定上述二者具備的清晰邊界。其次,商法在民商事體系中占據了特別法的特殊地位。相比于民法而言,部分學者傾向于將商法歸入特別法的范疇。這主要是由于,商法在根本上構成了特殊法,其中包含結合式的商法以及民法模式。第三,當前較多學者傾向于商法本身具備的獨立性,而不是將其納入特別法的范疇。依照上述學者給出的論述,當前只有妥善分離商法以及民法二者,那么才能夠緊跟現有的時代趨向與立法趨勢。與此同時,選擇二者分離的模式也顯著推進了獨立性的商法學研究。近些年以來,商事領域的各項交易行為都呈現了突顯的演變趨向,此種現狀也體現了妥善區分商法與民法具備的意義與價值。

二、民商法涉及到的具體立法模式

從民商立法本身的視角來看,商法與民法有必要適用各自的立法模式,分別設置立法模式的舉措也便于編制全方位的商事與民事相關法規。具體在現階段的實踐中,針對民商法有必要關注于如下的典型立法模式:

(一)結合式的立法模式

在較多國家現有的民法典中,通常來講都包含了結合式的商法與民法部分,其中涵蓋了多層次的商事活動。因此可見,商法本身屬于特殊性較強的民法部分。與此同時,針對商法體系應當將其分成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與破產法。進入十九世紀的時間段,某些發達國家就設置了結合式的民商法立法體系,在這其中包含民法編纂的特殊立法選擇。例如意大利選擇了典型性的兩類法規相融合模式,從而在現有的民法典范圍內納入了經濟類與保險類的商事法規。在此前提下,意大利民法典還設有公司法、競爭法、票據法以及訴訟法,其整體上呈現繁多性與復雜性的法律體系基本特征。在某些情形下,運用結合式的民商立法機制還可以獨立設置商法章節與民法章節,但是將上述章節共同納入當前的民法架構內。然而實質上,結合設立民商法的立法選擇很可能表現為弊病或者缺陷。這主要是由于,結合式的傳統立法模式背離了獨立性的商法立法宗旨,但是與此同時也并沒能緊密融合商法與民法。因此在該領域的有關實踐中,對于兩項法律融合的立法模式仍然有待加以適度修正。

(二)分立式的立法模式

從分立立法的視角來看,具備分立式特征的民商立法機制指的是單獨設置商法以及民法。在此前提下,對于現有的立法模式予以靈活性的改進。因此可見,分立式的商法立法與民法立法模式更加有助于各類民商事日常行為的全方位調整。近些年以來,分立式的立法模式日益受到了更多國家的認同,這是由于商法以及民法設有各自不同的調整對象與立法取向。具體在涉及到法規編纂時,立法者也要分別編制并且整理商法與民法的體系,以此來體現商法獨立性。

三、結束語

近些年以來,民商法涉及到的各項法規正在日益獲得改進,其中包含多層次的法律約束。因此可見,商法與民法最根本的立法宗旨都要落實于約束日常性的民商事行為,商法以及民法具備近似性的調整目標與調整對象。因此在民商事立法的未來實踐中,立法部門還需著眼于優化當前的立法模式,確保民商法模式能夠真正符合現階段的整體社會轉型與經濟進步。

[參考文獻]

[1]姜珊.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和民商法立法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覽,2017(35):91-92.

[2]迪力努爾•阿力木.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13(10):436-437.

[3]楊杰.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科技與企業,2013(04):220.

作者:馮林 單位:海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