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的發展及現代化研究
時間:2022-02-22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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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所表明的是傳統向現代的變遷過程。現代化作為一種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作為所有社會一致追求的目標,表現了各民族對先進的永恒追求。
法律被視為一種社會工程,法的目的是盡可能有效地建筑社會結構,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費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中的人類利益;或是認為“法是使人類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斷的有目的的產物。總之,現代法律已成為國家進行社會管理和社會控制并促進社會變遷的工具。民法既是適應社會需要而出現的,同時現代民法也應是促進社會變革和社會發展的工具。
一、民法理論發展的新視野
當代中國社會已越發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因為隨著市場導向改革的全面展開和深入進行,中國社會面臨著一個全面的轉型時期。如果說以往的社會關系中地緣關系、親緣關系占居主導地位的話,那么隨著社會流動的不斷增強,這種地緣、親緣關系正日趨淡薄,中國社會正經歷著一場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而調整地緣、親緣社會關系的道德的“滑坡”無疑是這種轉變的現實反映。中國社會正在由“熟悉人”社會邁向“陌生人”社會,而在陌生人之間,法律的作用達到最高程度。
什么是民法的理念或民法精神?一般說來,承認個人有獨立的人格,承認個人有一個確獲保障的私域的存在,這是民法理念的核心部分。國家通過法律去承認這一點,維護這一點,這就是民法的作用。從這一點出發,才有個人的人格權,特別是隱私權、自由權;才有個人的意思自治,才有個人在法律行為中的責任;才有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制度。[1]
民法是規范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它具有極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
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有利于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于經濟基礎的發展。這必將從客觀上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
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六部最基本的法律中,已有憲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行政訴訟法典等五部業已制定出來。現在唯一缺的是一部民法典。只有通過進一步發展民法,制定民法典,才能完成2010年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任務,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偉大進程創造可靠的法制前提。因此,進一步健全民法,制定民法典、勢在必行。21世紀制定的中國民法典應當具有濃郁的新時代特點。
二、中國民法的現代化
各國的民法典均有其獨特的時代使命。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是為了鞏固法國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統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實現德意志民族、國家和法律的統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維新變法及廢除領事裁判權。當今我們所要制定的中國民法典,作為滿足當代中國社會需要并促進社會變革和發展的工具,負載著特殊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使命。
中國民法典的經濟使命就是:民法典應為中國的經濟活動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動準則,促進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發展既需要民法典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證民事活動有法可依,為民事活動提供一般準則,使市場參加者能夠按照這些規則活動,進行預測、計劃和冒險,同時還需要民法典在質的方面體現“私法自治”精神、予經濟主體以充分的自由,體現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在關懷當事人個人利益的同時,兼顧對社會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中國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進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和法治國的實現。中國民法典的社會文化使命就是通過民法典的頒布,促進中國市民社會的締造、促進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實現新的社會整合。在中國,頒行民法典不僅是一種社會控制,更應是一場社會改造和文化變革。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不單是民法制度的現代化,同時還應是文化的現代化;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不單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時也還應是民法的科學化、民法的活法化。
三、民法中的“人本”理念
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恩格斯指出,民法乃足“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的準則”。民法將以人為本作為核心理念,以私權神圣精神確認和保護人的最基本權利———人身權與財產權。民法還保持民事權利體系的開放性,以隨時展不斷衍生的新的權利類型保障對人的充分尊重與愛護。
民法作為一個法的部門,其所關涉的對象主要是人身與財產,但它調整的不外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民法是人法,是人的權利之法。自中世紀后期,隨著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以及宗教改革等運動興起,人的地位日益彰顯,最終使人成為近代民法之無上主體。一定程度而言,近代民法人格建構之最初宗旨是為了否定身份以及基于身份導致的不平等。梅因運用歷史方法,用“從身份到契約”這一論斷提出了對法律起源和發展的經典觀點。
從法學意義上看,它揭示了從前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身依附到自由資本主義以人身自由、平等為基礎的私法自治的嬗變。所以,“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實際上是一場從神格到人格、凸顯人的主體性的運動,是一場市民法復興的運動,它充分運用以反對神權而找回的民商法為武器來反對封建專制,彰顯了人的真正價值,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民法之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始終堅持人的主體性地位,人是法律的價值主體。任何法的價值都是為人而產生和存在的,離開了人作為主體的需求和發展就無所謂價值,也無所謂法的價值。
21世紀是人更加自由、更能發展的世紀,是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更能發揮的世紀,是人的價值和基本人權原則更好實現的世紀,為此,中國當代負有盛名的法學家王家福對如何制定中國民法典發表了一番意味深長的話:“新世紀的中國民法典應當是人法,是人的權利法,一定要堅持不移地以人為本,把人擺在全部法典的中心,將人文關懷精神貫穿每個條文,要周全地規定對人的尊嚴和人格權的保護,對人身權的保護,對財產權的保護,要增加、完善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使之與人的價值相當,為了適應技術革命和經濟體制改革所引起的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要從民法上營造一種人人能平等地提高素質,自由地從事創業,誠實地進行交易,公平地獲得共同發展而不損害他人與社會的規則與秩序。”[2]
民法是自治法,首先體現為民法以私權神圣為基本原則。其次,私權的內容具有廣泛性。這種廣泛性是在私權所受到的外界條件的限制下,為私權人的私權提供更為廣闊的權利空間。第三,私權神圣的重點在于自然人人格神圣和所有權神圣。民法的宗旨在于確認人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并對其交往進行保護。而這一保護的條件就是:承認人為法律上的主體,具有法律意義;承認人擁有進行交往的物質性基礎———財產。這是任何一個主體都不可或缺的兩個要件,也是私權神圣所要體現出的精神之所在。[3]第四,私權的救濟。民法關于權利的保護,即在于救濟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并確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確保救濟權的行使。這種安排就是許可權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濟權的自力救濟程序,以及許可權利人通過國家的專門幫助行使救濟權的公力救濟程序。可見,對私權的尊重已成為存在于人們良知之中的普遍共識,也為當今世界無須予以辨明的客觀事實。
回顧民法的歷史,把握近代民法向現代民法發展的規律,可以使人們深刻認識到民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所蘊涵的以人為本的精神。如果說近代民法在某種程度上注重的是一種抽象的人性,而現代民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對具體人性的尊重,那么,在當今社會,現代民法還面臨著不斷的挑戰。因此,了解和探究現代民法所面臨的難題,更要求今天的人們在以人為本的理念指導下,進一步開拓視野,充分發揮人的智慧,尋找新的方法以回應現實的難題,使2l世紀的世界變成一個更富人性化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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