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審判制度的運行及改善

時間:2022-09-16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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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審判制度的運行及改善

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徑和方式。實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制度對于促進司法公正,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監督審判,保證公正和效率都起過非常重要的作用,對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時代的進步,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這項制度又煥發了新的生機,特別是2005年正式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立法上對這項制度進行了極大的完善,也賦予了這項制度新的生命力。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專家陪審員作為人民陪審員中較為特殊的部分,在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與傳統陪審員制度相比,專家陪審員制度有著其特殊的價值和運行規律,筆者以此展開探討,并結合實際分析現行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制度的一些思路。

一、成都中院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專家陪審員制度的運行情況

(一)專家陪審員隊伍的基本情況

針對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特點,成都中院在2000年就制定了《關于聘請知識產權、涉外民事案件特邀陪審員、法律咨詢顧問、翻譯、專業鑒定單位的決定》,并選任了13名專家、學者擔任特邀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工作;2005年《決定》出臺后,又先后分3批次,選任了26名在特定領域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陪審員,上述人員從受教育的程度看,均為大學以上學歷,其中碩士研究生9名、博士研究生6名;從所具有專業技能及人員結構看,商標和不正當競爭方面專家2人,來自省、市工商局,著作權方面專家6名,來自省、市版權局和高等院校,專利方面專家6人,來自高等院校、省知識產權局、省專利局、專利事務所,植物新品種方面專家4人,來自省農科院、省農業廳,計算機網絡及軟件方面專家2名,來自省信息產業廳,電子網絡法律、國際法、涉外經濟法、新型證據方面的法律專家3名,來自高等院校,以及具有司法工作經歷的陪審員2名,來自政府機關;從性別來看,男性14人,女性12人。這些在特定領域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陪審員,在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二)專家陪審員參審的特點

據不完全統計,筆者所在知識產權庭的專家陪審員自2005年以來,參與審理知識產權案件1664件,參審比例達91.12%,這一比例,大大超過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數占應參審案件總數80%的工作要求。專家陪審員在參審時還具有以下一些特點:一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一般均適用陪審員。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一般由兩名法宮與一名專家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同時為保證專業對口,通常由承辦法官在專家陪審員名單中指定一名相關領域專家陪審員,而未采用隨機抽取決定的辦法。二是陪審員參與庭前準備工作的情況。如涉及專門技術問題時,參與證據保全和現場勘驗;庭審前就涉案技術問題向合議庭成員作專項講解。三是陪審員參與庭審和評議。根據合議庭的分工,陪審員主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調查、評議、分析,如案件合議中,以備忘錄的形式明確了涉案專門性問題在合議中必須首先由陪審員發表意見的合議規則;如裁判文書的制作中,針對裁判文書中涉及專業技術部分,按需邀請陪審員執筆撰寫裁判文書的相關部分,或者在裁判文書簽發前由陪審員對裁判文書提供修改意見,使裁判文書中專門性問題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更加準確。四是陪審員受合議庭要求參與或主持案件調解的情況。筆者所在的知識產權庭2008年受理知識產權案件518件中,專家陪審員介入并調解成功的案件256件,占全部調撤案件(293件)的87.37%;2009年受理知識產權案件539件中,專家陪審員介入并調解成功的案件264件,占全部調撤案件(323件)的81.73%0

(三)專家陪審員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獨特作用

一是有效滿足職業法官與專家陪審員各自的需求。職業法官雖然具有完備的法律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審判經驗,但知識產權案件往往涉及各種專門性問題,這些專門性問題因沒有相關領域普遍認可的規則、技術或方法,使法官在作出判斷并說明理由時變得更加復雜,而選用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一方面滿足了作為陪審員的社會公眾參與審判、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和審判技能的需求,同時也使涉及不同領域的專門知識直接進入審判組織內部,彌補了職業法官專門知識的不足,使裁判更具有說服力和公信力。

二是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在案件審理中,一方面專家陪審員積極發揮專業技術上的優勢,利用其具有的專業技術背景,與案件當事人在涉案技術問題上的溝通更加流暢,進一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法官也通過充分利用專家陪審員的優勢,更加全面地了解當事人的真實訴求和案件爭議的焦點,查明事實,公正裁判,圓滿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司法監督,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陪審制度可以有效融合法官的職業化與陪審員大眾化的特點,縮小了法官與民眾之間的距離;同時,陪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理,對審理程序、證據規則、法院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法官的具體工作有了更深地了解,增強了司法的透明度與公信力,部分消除了當事人對司法的敬畏感,使得司法更能貼近公眾。另一方面,陪審員的積極參審,深化了審判公開原則的落實,同時無形之中也形成了對其他審判人員的有效監督,使人民陪審制度的監督制約功能充分發揮,極大地預防和杜絕司法腐敗行為的發生。另外,陪審員往往是各行各業的資深人士,具有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因此案件審理的嚴謹規范和法院、法官的公正廉潔也可以以此為媒介傳達于社會公眾。

四是進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從筆者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分析,自2005年以來專家陪審員共參與審理知識產權案件1664件,在審判工作任務重,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陪審制度的落實,使司法資源不足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另一方面,陪審員參審也使知識產權審判中涉及沒有鑒定和提供專家證人的專門性問題得以解決,保證了審判質量,而且減少了當事人為鑒定或聘請專家證人支出的費用,降低了訴訟成本,同時還節約了因鑒定等所需的時間,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促進了訴訟糾紛的圓滿解決。

五是“職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之間因知識結構上的互補,形成良性互動,相互促進,不斷提高。近年來,通過陪審制度落實和強化,彌補了職業法官知識結構單一的缺陷,對于具體案件事實的分析與認定以及法官準確適用法律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陪審員也因參與審判實踐,豐富了法律理論知識和審判經驗,同時法官與陪審員之間通過開展座談、研討、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提高了職業技能,完善了知識結構,并形成了指導審判實踐的調研成果;此外,特別是針對筆者所在的知識產權庭中審判人員大多比較年輕,雖然具備高學歷,且工作認真負責,但是,畢竟缺乏一定的社會經驗,在審判中,專家陪審員還利用其年齡和社會閱歷上的優勢,補充了年輕法官社會經驗的不足,確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結合。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相關立法還不健全、不完善

目前人民陪審員制度沒有在國家根本法—憲法中予以明確和體現,而《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均只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做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操作規則,造成具體操作過程中的不規范和不統一;特別是針對專家陪審員的相關制度,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施行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涉及到了專家陪審員確定方式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等均缺乏相應的規定和制度。

(二)關于陪審員的隨機抽取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實

因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專業性的要求,具有特定領域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不宜從全體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加之專家陪審員數量不多,隨機抽取的可能性也較小,為保障專業對口以及基于訴訟效率的考慮,故目前針對專家陪審員的確定方式基本為法院指定。但采用這種指定的做法,固定少數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判,將可能導致一些陪審員變相成為“編外法官”,失去了這項制度應有的群眾性。

(三)專家陪審員回避制度仍不健全

雖然《決定》第十二條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具備一定的原因(即《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并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但專家陪審員參與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審理中,還存在一些特殊的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情形,如一些專家陪審員來自行政管理機關,這些行政管理機關曾經對當事人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的調解;一些專家陪審員來自高校或科研機構,在其曾經發表的論文中對某特定專門性問題提出過某種觀點,而當事人認為持這種觀點的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會對自己不利;專家陪審員從事的行業可能會導致其在案件有關問題上帶有偏見等等。以上種種目前均不屬于法定回避的情形之內,但也確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四)參審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規范和健全

雖然《決定》中明確規定了,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強調了其對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享有獨立表決權,但實際中,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且標準不統一,加之陪審員法律專業知識方面的欠缺,就知識產權民事審判而言,對于程序性等法律問題,專家陪審員一般不會單獨發表意見,而是對法官意見予以附和,從而削弱了陪審制度應有的獨立性和陪審員的責任意識。

三、現階段完善專家陪審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立法方面

一是確立陪審制度在憲法中的地位,并制定相應《人民陪審員法》。首先應在現行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工作,其次應進一步對《決定》予以完善,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統一的《人民陪審員法》,明確陪審員的資格、條件、選任程序,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陪審案件的范圍、陪審程序,強化陪審員的職責,完善陪審員的監督管理機制等,進一步規范陪審制度的運作。

二是完善專家陪審員制度,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雖然現行法律中尚缺乏專家陪審員的相應規定,但實踐中已經屢見不鮮,且多年以來,成都中院為解決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到的專門問題,以特邀的形式聘請專業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表明了專家陪審制度在實踐中的可行性。

三是通過立法區分大眾陪審員與專家陪審員。陪審制度強調司法民主,法官職業化要求專業審判。從對陪審員的要求來說,司法民主強調的是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即陪審員的大眾化,而專業審判強調的是陪審員身份的特定性,即陪審員的專家化。過分強調司法民主,勢必會削弱陪審制度的專業優勢,而過分強調專業審判又必然會影響到司法民主的廣泛性,如何使陪審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與法官職業化后的專業審判要求相得益彰呢?設立專家陪審和大眾陪審相結合的陪審制度是一條可行之路。對于大眾陪審員而言,可按照《決定》規定選任,但選任過程中應注重其道德修養,對其學歷要求還可放寬。專家陪審員側重專業知識要求,必須在特定領域具有一定的專長和足夠的實踐經驗,以便在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中幫助職業法官作出正確的裁判。

(二)制度建設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隨機抽取制度。陪審員隨機挑選制是保障陪審員獨立性的重要制度。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應當堅持隨機抽取確定陪審員的原則,通過制定選任專家陪審員的特殊規定,提高專家陪審員補助,吸引更多專家擔任陪審員,擴大陪審員的數量;同時將專家陪審員名單從普通陪審員名單中分離,保證專家陪審員質量;根據專家陪審員的專長將其分組,建立專家陪審員名冊,以保證確定具體案件的專家陪審員時,從相應類型專家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

二是健全和完善回避制度。針對前文所述的專家陪審員在參與知識產權審判時,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影響公正審理的情形,為保證司法公正,應將專家陪審員回避情形適當擴大,如當事人申請回避時,只要經審查理由成立,即可申請專家陪審員回避。

三是健全和完善與專家陪審員制度相適應審判工作機制。實踐中專家陪審員可能因法律知識的欠缺,而依附于法官而不能獨立發揮作用,或者因具有專業技術上的經驗和優勢,在專門性問題上形成壟斷話語權。因此,建立規范的法官指導規則和合議庭評議規則,既將專家陪審員行使權利限制在法律原則范圍內,又保障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

——建立規范的指導規則。專家陪審員在事實認知方面有一定的優勢,因此法官對專家陪審員在事實認定方面的指導應著重于原則性的指導,主要限于對非法證據排除的指導,即明確哪些證據為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保障陪審員通過對全部合法證據證明力的獨立綜合判斷達到內心確信,得出事實認定的結論。專家陪審員的法律知識往往比較欠缺,法官對專家陪審員在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應當全面、具體、詳細。具體來說,法官對專家陪審員的指導應主要集中在庭審前和評議前。庭審前,法官應向陪審員簡要介紹案情和爭議焦點;介紹相關證據規則,對需要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作特別提示;應對庭審提問時需注意的事項進行提示。評議前,法官應向陪審員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不能有所偏向或有所隱匿。如在介紹有關確認侵權的法律依據時,還應介紹有關合法抗辯的法律規定;在介紹確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時,還應介紹有關減輕和免除責任的情形。

——建立規范的評議規則。實踐中,專家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的情況,與單純由法官組成合議庭的情況是有所區別的,因此,在專家陪審員參與評議時,可采取以下步驟進行:承辦法官應先介紹當事人的主張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案件的爭議焦點,但不得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先行發表意見;在事實認定方面,應由專家陪審員先行發表意見,再由承辦法官和審判長發表意見;在法律適用方面,可由專家陪審員先行發表意見,也可由承辦法官先行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應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并適時予以指導。按以上程序操作,可最大限度地保障陪審員行使權利,減少其對法官的依附性,從而強化其責任意識。

——強化專家陪審員的獨立性原則,保障其將案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權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施行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并獨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時應當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上述規定為陪審員獨立行使權提供了程序性保障,但我們也不難看出,此條規定沒有區分事實認定的分歧和法律適用的分歧兩種情況,過于籠統,不便于實際操作。基于此,筆者建議,針對專家陪審員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對事實認定方面的獨特作用中,可將專家陪審員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權利限定在對事實認定有重大分歧情況。因為專家陪審員在認定專門性問題上更具有優勢,對合議庭正確認定事實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法律適用方面,職業法官具有豐富的法律理論知識和審判實踐經驗,但專家陪審員并不具有優勢。故對專家陪審員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權利作適當限制,既能切實保障專家陪審員認定事實方面的獨立權利,又能將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數量控制在適當的范圍內,保障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