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隱私權與憲法隱私權的對比透析

時間:2022-03-27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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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隱私權與憲法隱私權的對比透析

摘要:隱私權已經或正在成為一種國際社會和各國廣泛承認與保護的基本權利。通過比較民法中的隱私權憲法中的隱私權,我們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關鍵詞:隱私權憲法權利人格權

一、隱私權的概念和出現之比較

第一,隱私權的概念比較。首先從私法的角度定義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然后從公法,即基本人權的角度來定義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對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務自主支配、不受侵擾和私人活動自主決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權。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隱私權更多的是人格尊嚴方面的保護,而憲法多是從自治性、自由權方面的保護。

第二,隱私權出現的順序比較。從源頭上看,隱私權是以尋求侵權法保護的面目出現的,這有著深刻的大陸法系民法保護的根源。在我國,學者們至今還在民法人格權保護的視角下研究和界定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這是和隱私權的民法保護的開端和努力分不開的。但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卻從民法保護走上了憲法保護的道路。1890年,美國波士頓市社會名流華倫夫人不滿報紙對她所開的舞會的報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撒莫爾·華倫及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白蘭·德斯教授——發起主張“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并在《哈佛法學評論》上著文闡述隱私權,揭示了隱私權的概念及相關的理論。華倫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強調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是有著深刻的大陸法系民法保護傳統的。他們的文章努力把大陸法系特征的基于尊嚴的隱私權保護引入美國法律。可以說,他們的隱私權保護是從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對榮譽和尊嚴這樣一種精神性權利的侵權保護借用過來的,美國侵權法保護意義上的隱私權的雛形在法國和德國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會發展的局限性,大陸法系具備了隱私權法保護的雛形,卻沒有明確提出侵權法保護意義上的隱私權保護。由于美國人對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終被看成是個人權利的最大的威脅主體,所以美國隱私權保護的發展集中體現在針對政府權力行使的憲法保護上。二戰后,德國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權保護完成的。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對人性的摧殘之后,人們加深了對于人格尊嚴保護的認識。當代國家權力擴張和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帶來了對于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強烈需求,人們對于隱私權基本人權的認識更加清晰。雖然侵權法保護隱私權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體之間保護尊嚴利益,但是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更為重要,并且還可以從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從憲法高度保護個人隱私權。

二、隱私權保護理念之比較

第一,民法中隱私權保護理念。與公法相比,民法對人的價值實現有著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這一主體為出發點,并且又以人為其歸依。沒有私法,自由、平等、權利、人權這些社會進步的基本內容將會由于遠離人們的現實生活而成為無力的說教。在現代人的觀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脅的市場背景下,強調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將有助于我們清醒地認識人類社會與法律的發展趨向。民法中隱私權保護的理念主要是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理念。所謂“人格平等”,指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現代社會,人格利益被視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尊重是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人格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法律先進與否之標志。人格制度保護個人的隱私領域不受他人不法侵入。由于侵入他人隱私領域的技術手段日益增多,因此保護個人隱私具有特別的緊迫性。“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與其他民事主體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受國家、社會團體和其他個人的非法干預。隱私權主體可以在不妨礙他人的條件下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處理自己的事務。

第二,憲法中隱私權保護理念。人格尊嚴和人格自治是憲法中隱私權保護的理念。“人格尊嚴”,又稱人性尊嚴、人的尊嚴,簡單的說就是對人的尊重。它體現的是對個體人的至高無上的內在價值的尊重,是把每一個人當作人來對待的價值取向。人格尊嚴是生而為人就應該具有的絕對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價值地位。以人格尊嚴作為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終極價值基礎是德國基本法在寫入人格尊嚴內容后具體實踐的結果。這種人格尊嚴作為隱私權憲法保護的人權法價值基礎,它支持個人有尊嚴地生活,包括個人生活安寧不受侵擾,也包括個人私生活秘密不受窺探;它所對應的侵權對象是絕對的,既包括平等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公權力。關于“個人自治”,按照近代以來重視個人價值的自由主義的觀點,在國家和個人關系上,國家權力行使應該為個人留下不受干涉的自由的領地,即個人自治的領地,所以消極自由與個人自治是從國家和個人兩個角度表達兩者之間的一種關系。應該承認多元的私人生活方式,采取寬容的態度。政府只在個人自治的選擇和決定傷害了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時,才可以通過權力對個人私生活進行干預。而即使是需要政府介入的私人領域,其前提也應該是個人可以控制意義上的,這正好是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直接人權法價值——個人自治所要求。

三、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現狀之比較

第一,隱私權保護的民事立法現狀。許多國家對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為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因訴至法院;一種是間接保護,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認為它附屬于其他權利,必須附著于其他侵權訴訟才能使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得以追究。我國還沒有把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確立為自己的保護對象,而只是簡單規定了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肖像權和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法對隱私權未作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O條提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可見,對于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行為,同樣適用《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名譽權受民法保護的規定。

第二,憲法中隱私權立法現狀。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為保護公民隱私權起到了重要作用。無庸質疑,規定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通訊秘密不被侵害,不得以宣揚他人隱私方式損害公民人格尊嚴等,是保護公民隱私不被人知曉或公開的重要方面。但我國個人隱私權不僅在法律上沒有確立保護地位,而且在人們的思想認識上也嚴重缺位。我國傳統上并無隱私權觀念,只有隱私案件,對隱私的理解僅局限在倫理道德層面。我國沒有能發展出積極的追求私人生活的觀念是因為在我國沒有完善的重視個體價值的私法文化的發展。

四、隱私權保護的不足及完善方式之比較

第一,民法中的隱私權保護的不足及完善。首先,沒有準確界定隱私權和榮譽權。這反映出一種缺陷,即對隱私權的保護過窄,使許多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事實被排斥在外。其次,民法對隱私權意義上的隱私權的保護也是不完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這一解釋說明,隱私權的構成要件是:(1)必須是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2)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認定上作這樣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許多漏洞,使那些非法獲取隱私的行為人,以未泄露、公開隱私或未造成社會不良后果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再次,我國目前關于隱私權規定的內容散見于各種法律之中,還沒有專門的隱私權立法。

針對民法中隱私權保護存在的缺陷,我國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隱私的保護。首先,建議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人身權篇中,賦予公民享有獨立的隱私權,并將其列為與公民的肖像權、名譽權等公民傳統的人格權并行的權利,使其真正成為公民人格權的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同時,從間接保護方式轉變為直接保護方式,一方面便于當事人在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此直接向法院提出保護自己隱私權的訴訟;另~方面,還可使公民依據隱私權來對抗他人依法享有的、以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為代價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其次,在《侵權法》中,直接規定隱私權及其權能,并明確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當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同時,公民對隱私權的內容、范圍、保護方式等都會有清楚的認識,便于公民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從而實現對人格權更全面的保護。再次,借鑒外國的經驗,制定《隱私權法》。最后,在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與侵犯隱私權的界限,規定只要違背本人意愿將其與社會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擅自公開就構成侵犯隱私權。

第二,憲法中的隱私權保護的完善。馬克思認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的結構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任何社會主體的權利都離不開其所在的社會的經濟、政治環境,并受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在經濟體制轉型下,人們在對私有財產和私人生活的自由主張中,隱私權的權利要求便凸現出來。特別是現在高科技時代,網絡個人信息要求得到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要建立憲法的隱私權保護制度。

憲法中隱私權保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首先,明確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對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效力的確立,必須通過明確隱私權憲法保護的政府權力義務和責任,為公權力的行使界定明確的隱私權邊界。其次,設計隱私權的憲法保護規范。鑒于人格權保護的最高價值目標,在憲法中應把人格尊嚴條款提高到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首,使之成為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基本價值條款,指導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憲法中隱私權的保護規范的完善只是形式意義上的保護完善,真正有效的憲法保護體現在憲法基本權利效力的發揮上。再次,確立基本權利的直接司法效力。在我國,憲法內容一向依靠部門法來落實。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條款如果沒有部門法的具體化規定,就基本是擺設。要確立憲法基本權利的實效就要建立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機制,防御立法機關對于個人私人生活自由的侵犯。同時建立憲法訴訟制度,對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制止違憲行為的發生,制約政治權力的運行,最終實現向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邁進也有著重大意義。最后,制定相關立法和建構配套制度。由于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的整體缺位,部門法的保護還是空白。目前只是民法保護領域有了一些發展,直接制約政府權力的行政法領域卻少有突破。所以,針對政府機關權力行使制定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法是必要的,是我國隱私權憲法保護的部門法落實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