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防范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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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防范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但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中,存在債權真實性、債權唯一性、基礎合同履行性、應收賬款的付款路徑、應收賬款被轉讓、質權人的內部操作等風險。對這些風險,質權人應采取如下防范措施:謹慎選擇應收賬款質押方式;核實應收賬款的存在或將質押擔保的事實通知付款債務人;選擇質押人已經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應收賬款;爭取在基礎合同中約定將應收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賬戶中;及時、詳細地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嚴格防范操作風險。

[關鍵詞]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風險;風險防范

一、應收賬款質押及其法律規定

應收賬款,指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向購貨單位或顧客應收而還沒有收取的款項,包括公司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或代墊的運雜費。應收賬款建立在債務人商業信用的基礎之上,因此從其本質上說,應收賬款是一種信用債權。而應收賬款質押是指出質人以應收賬款為標的,質押給質權人,作為某特定債務履行的擔保。根據應收賬款和質押擔保的屬性,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其基本內涵是:(1)能夠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押必須是私法上的財產權;(2)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能夠轉讓的;(3)應收賬款的質押必須能夠通過轉讓權利憑證或通過質押登記而加以公示。

有關應收賬款質押有如下法律規定:

1.能夠質押的應收賬款。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押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能用于質押擔保的應收賬款的定義和種類作了進一步明確。其第4條規定:能用作質押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包括:(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2.質押登記程序。《物權法》第228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程序是:(1)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2)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3)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3.應收賬款質押的保護。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后,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應用

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融資的一種。所謂債權融資,是指以債權作為還款的保障來融通資金。典型的債權融資包括保理(或稱為“應收賬款轉讓”)和應收賬款質押。

保理是應用非常廣泛的一種債權融資,具有如下優點:(1)對基礎合同債權人而言,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可以提前收到應收賬款,實現贏利目標;可以轉移應收賬款的收取風險;可以減少應收賬款,有效改善財務報表。(2)對保理商而言,可以通過保理的方式介入原本不能介入的客戶,擴大業務領域;可以通過提供債權管理等保理業務,增加業務收入。(3)對基礎合同債務人而言,借助保理方式,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實現其經營目標,減輕資金壓力。正是上述優點,使保理迅速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相開展的優質業務。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保理業務存在如下問題:(1)基礎合同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后,容易使債權轉讓人產生道德風險,不履行其在基礎合同中的義務。(2)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可能會使基礎合同的付款債務人懷疑債權人的資金實力較弱,由此可能會影響雙方的合作關系。因此,一些債權人不愿意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3)為確認債權轉讓的事實已經通知了債務人,一般要求債務人簽署債權轉讓通知書,而一些債務人,特別是一些強勢債務人,認為債權轉讓與其無關,因此不愿意簽署轉讓通知書。

在這種情況下,為發揮債權融資的優勢,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提出了應收賬款融資的要求。我國《物權法》順應了實務需求,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程序。可以預料,應收賬款質押將會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而被廣泛應用。

三、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風險

應收賬款質押有效開辟了一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應收賬款質押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1.債權的合法性風險。根據規定,只有合法的債權轉讓才能得到保護;如果基礎合同存在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則債權不具有合法性,將會損害質押權人的利益。

2.債權的真實性風險。用作質押的應收賬款是通過合同來體現的,但由于在質押擔保過程中,基礎合同的付款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并沒有參與其中,這就容易產生偽造合同的可能。這種偽造包括基礎合同出質人(可能是債權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個人偽造,也包括出質人和債務人共同偽造。其結果就是產生一個并不真實的債權。

3.債權的唯一性風險。即出質人在質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應收賬款多次質押,能將基礎合同和應收賬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當事人、合同內容、合同編號、應收賬款的支付安排等。在這些要素中,合同的價格、數量、金額、編號等,是容易編造的。如果出質人故意騙取質權人資金,是可以通過編造等手段將應收賬款多次質押的,這勢必影響質押的安全。

4.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前提條件,如果質押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將無法實現債權的有效索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的債權是不能轉讓的:(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具體包括: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為基礎的債權;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不作為債權。(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權利瑕疵風險。對質押的債權,應是能夠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權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權利。但由于質押人的原因,質押債權可能存在如下權利瑕疵:(1)多重轉讓風險。質押人有時因故意、疏忽或對法律和合同的誤解,將已被質押的債權實質上進行了多重轉讓,使質押權人對該債權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阻礙或干擾。(2)多重處置風險。如果在債權質押生效之前質押人已經將應收賬款質押給第三人,將會發生兩個質押權人的權利沖突風險。(3)所有權被保留風險。向質押人供貨的前手供貨人,為確保收到賬款,常常在銷售合同中保留對質押人出售貨物所得賬款的所有權。這種保留所有權的條款為多數國家法律所承認,但對質押權人則是一種風險。(4)貨物被留置風險。在托運人沒有付清運費時,承運人有權留置承運的貨物;付款債務人沒有收到貨物,大多也不會支付貨款。這時,質押權人能否完全實現債權存有風險。

6.基礎合同的履行性風險。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設定應收賬款質押時,基礎合同存在已經履行完畢、正在履行、還沒有履行等情形,應收賬款也就可能已經確定產生,也可能還沒有產生,或還沒有確定等。在后兩種情況下,如果基礎合同的債權人履行存在瑕疵,將可能導致應收賬款不能按約收回。

7.應收賬款的付款路徑風險。質押目的能否實現,與應收賬款的付款路徑關系重大。一般而言,基礎合同約定了債權人的收款賬戶,質權人也知曉該賬戶,甚至有可能該賬戶質押給了債權人。但由于債務人沒有參與應收賬款的質押,其可能不知道質押的事實。由此,債權人有可能背著銀行單方面變更付款賬戶。如債務人有意或無意將應收賬款付至新的賬戶,質押將會落空。

8.質權人的內部操作風險。為保證質權人的權利,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展期、修改、注銷等手續都由質權人完成。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是通過電子系統完成的,沒有第三人的核實。因此,如果質權人內部操作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將產生操作風險。

四、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風險的防范

鑒于應收賬款質押業務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質押權人的風險防范至關重要。歸納起來,質押權人的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如下一些:

1.強化資信調查。資信調查是質押權人確保應收賬款質押風險可控的關鍵。質押權人所進行的資信調查主要針對基礎交易雙方,即質押人和債務人;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兩方面。通過信用評估,核定其信用額度,從而盡可能地降低由此產生的信用風險。

2.謹慎選擇應收賬款質押方式,盡量選擇應收賬款轉讓方式。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除質權人的操作風險外,基本上都是因為付款債務人沒有參與其中,致使債權人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對應收賬款的融資方式,除質押外,還有轉讓方式。在應收賬款轉讓方式中,由于需要將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因此,債務人負有向債權受讓人付款的義務。為防止自己負有多重付款義務或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債務人對應收賬款轉讓會持謹慎態度。這就減少了債權人多重轉讓、虛假轉讓等風險的可能。因此,對質權人來說,只要有可能,就盡量選擇應收賬款轉讓方式,而盡量不使用應收賬款質押方式。

3.排除特殊債權。對于一些特殊債權,質押人很難或者根本無法履行債權質押合同項下的承諾和保證,因此質押權人應該拒絕接受這些債權。這些債權或者存在被抵銷的風險,或者存在不確定的風險,或者存在轉讓無效的風險。因此,質押權人應排除這些債權,不能為了短期效益而忽視風險的存在。

4.在應收賬款質押時,應盡量與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的存在或將質押擔保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為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唯一性,質權人在辦理質押登記前,應盡量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核實基礎合同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唯一性。在難以直接核實時,也應盡量將質押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這樣,至少可以防止債務人和債權人串通欺騙質權人。

5.應選擇債權人已經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應收賬款。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經產生的和將來產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質押擔保。但由于將來產生的應收賬款存在債權人履約風險,如果這種風險成為事實,質押權益勢必懸空。因此,質權人在選擇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盡量選擇既成的應收賬款,即債權人義務已經履約完畢,應收賬款已經現實產生。判斷的標準是根據基礎合同的約定,債權人已經交付、債務人已經驗收等。

6.應盡量提前介入,爭取在基礎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將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賬戶中。應收賬款質押權益的實現,還取決于質權人對應收賬款的控制;最有效的控制途徑是債務人將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賬戶。在質權人是銀行時,該賬戶就是債權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因此,質權人應盡量提前介入,爭取在基礎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將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特定賬戶中;并且應約定沒有質權人的書面通知,債權人或債務人都不得單方或雙方變更付款賬戶。

7.及時、詳細地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使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原因之一,是在應收賬款轉讓中難以取得債務人的配合,如不接受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等。因此,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中,如無法取得基礎合同債務人的配合,無法核實或通知時,質權人應及時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而且,在質押登記時,登記的事項應盡量詳細,以將質押的應收賬款由諸多要素予以特定化,避免重復質押。

8.質權人自己應嚴格防范操作風險。為防范質權人內部人員擅自修改、變更、注銷質押登記信息的風險,質權人內部應制定有效的操作風險防范方案。具體而言,一方面,質權人應將登記、查詢、修改、注銷、復核等權限賦予不同的人員,而且一般操作與復核的人員應分處不同的管理部門;另一方面,質權人應制定有效的操作程序,如內部審批、雙人操作、定期查詢等。嚴格的權限分化和嚴密的操作程序可以有效地防范操作風險,杜絕內部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