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設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6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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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設立分析論文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及特征

公益訴訟是指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都有根據法律的授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作為對傳統法律理論與傳統訴訟法律體系進行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方式和手段,公益訴訟正在變得日益重要,已經成為與傳統的訴訟制度并駕齊驅的新的權利救濟方式。與傳統的普通訴訟相比,該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的目的不是對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而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主持社會正義。

2.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是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傳統的訴訟法理論要求起訴人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無利益即無訴權”。而公益訴訟中,任何關注自身長遠利益以及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辯證關系的人,都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正是“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個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因此,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廣泛性。

3.公益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性。公益訴訟判決的擴張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一般公眾的效力:一般公眾的訴權及于消滅。由于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而由于地域、時間、通訊等等的局限,可能會出現訴訟沖突,這樣就會造成一種無端的資源浪費和司法成本支出。法的效益價值要求“社會性或人們以較少或者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因此,終結其他有公益訴訟心的人的訴權,是法效益價值的體現。二是對全社會范圍內其他訴訟案件的肇事者也產生效力。由于環境污染、經濟壟斷、國有資產流失在全國范圍內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廣泛的相似性,因此,從減少司法成本,追求司法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賦予判決書對全社會的效力,直接要求有關當局作為或不作為,既可以減少訴累,又能夠增加法院判決的權威性。

二、對設立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分析

由于公益訴訟是不同于傳統訴訟法理論的制度,因此,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時應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目前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救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而其它法律又沒有對公益訴訟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因此,應從憲法和實體法兩個層面上賦予公民和其它社會成員普遍的的監督權力,并使這種權利具有司法上的保障。這樣就要求對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引入公益訴訟的概念,并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

2.擴張原告資格。一般認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分為三種:①檢察機關;②任何組織;③個人。檢察機關是我國的監督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既可以發揮檢察機關作為監督機關的優勢,也是其履行法律監督權的最佳途徑。同時,賦予普通公民公益訴訟權不但能鼓勵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而且符合當今立法趨勢。另外,賦予法人、一般社會團體公益訴訟的訴權,一方面,某些團體深入行業內部,了解情況,易于操作如消費者保護協會;另一方面,團體的力量比起個人更為強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對抗相應的被告的作用。

3.受案范圍。現在一般認為,公益訴訟的案件應包括以下幾種: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破壞環境資源與公共設施的案件、雇用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案件以及其它可以界定為公益訴訟的案件。對于這些案件,情形不太嚴重,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又不能忽視其損害的,都可以適用公益訴訟。

4.不同于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英美法系國家的公益訴訟制度普遍設置了前置程序。如美國《環境法》規定,公民提起訴訟前60天必須將起訴通知通告聯邦局,違法行為所在州和違法者本人。如果公民沒有履行60天訴訟通告期制度,則禁止起訴。因此,所謂前置程序,即對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在起訴前,都應當履行告知程序。首先通知被告其行為違法,要求其給予糾正,必要時可以要求賠償,被告在一定期間不答復或答復不滿意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設置前置程序,可以減輕訴累,減少成本,依據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在對被子告的答復不滿時,才可以請求法院做出最終裁決。因此,我國可仿效美國由司法局承擔接受相關起訴通知的責任。

5.有關訴訟費用的負擔。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使更多的人能夠接近法院,通過司法途徑維護社會公益。因此,在訴訟費用的征收方面,可以讓原告預交一定費用,通常比較低,作為擔保,待訴訟結束后再由敗訴方負擔,預交的費用返還給原告。同時,可將訴訟標的額的一部分作為獎勵給勝訴的原告。如果原告敗訴則可以少收取費用或者免收。這樣,才可以調動人們的積極性,發揮公益訴訟的最大價值。

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救濟方式,該制度對于社會的發展和民主化進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我們也應當認識到,我國目前尚未確立該制度,各種實際操作還不完善。作為一項優越的制度,何時以及如何引入我國,理論和實務界正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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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卓澤淵.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144.

【摘要】普通的訴訟制度要求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損害不特定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世界各國相繼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目前尚未確立該制度。本文在對公益訴訟制度做出基本分析的基礎上,指出我國建立該制度時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公益訴訟原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