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后現代法前景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7 10:32:00

導語:我國后現代法前景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我國后現代法前景研究論文

后現代主義是20世紀最重大的學術理論之一,不僅迅速波及全球,而且幾乎影響到所有的學科領域當然也包括法學。在這樣的知識背景下,中國法學如何應對后現代的挑戰是每一個注重中國法學理論建構的人不得不面對、不得不重視的問題。誠然,進行中國法學研究的學者可以不理會、不考察,從而“有效”地抵制后現代(法學)理論對中國法學的滲透。但是中國法學在21世紀要發達,必須走“綜合創新”之路,無視西方后現代(法學)理論,就不能真正創新中國法學。

一、后現代法學是繼三大法學流派之后又一獨具特色的理論思潮

后現代主義是20世紀60年代左右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泛文化思潮。它主要是指一種與信息社會相適應的,以逆向思維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現代主義的理論基礎、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為基本特征的思維方式。“現代主義的特征表現為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視主體性為基礎和中心;堅持一種抽象的事物觀。而對這一切的質疑便構成了后現代主義的特征。”①就其發展歷程來看,后現代既具有否定的、破壞性的特征,又具有肯定的、建設性的向度。后現代主義起初是以徹底否定現代主義的面目出現的,人們稱其為激進的后現代主義,其思維方式是以強調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以及多元性為特征,其理論表現為反基礎主義、反本質主義、非理性主義、解構主義等。但是以后在回應激進后現代主義過程中,又逐漸產生了建設性后現代主義,即“不僅有摧毀、解構、否定性的一面,而且蘊含著積極的、肯定的、建構性內涵。它的建設性向度主要在于倡導創造性和對世界的關愛、鼓勵多元的思維風格。”②因此,對后現代主義的評價,必須以歷史的辯證的觀點為基點,從而使簡單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讓位于具體的分析和批判。

(一)后現代法學研究的歷史與現狀

法學界討論后現代主義是比較晚的。根據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現代法學發端于20世紀后半葉。從國際舉行的法學會議來看,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第17次世界大會曾將后現代主義作為具體論題進行交流討論。另外在法社會學國際協會第51屆學術大會上,對西方現代法治模式的反思以及后現代主義的主張也引起了廣泛的重視。

就法學理論研究的內容來看,法律至上性、自治性、法律自身一致性的理論受到挑戰。其中法院功能的變化被認為是后現代法學最基本的內容之一,即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是機械地適用普遍性的規范,而是通過大膽的“解釋”進行法律規范的創造。更為激進的后現代解釋和解構觀點則對司法體系的合法性和法律研究的完整性提出了質疑。“在歷史上,法律被假定為中立而公正的———以一種非人格的、可預言的、無爭議的方式去解決爭端的某個毋庸置疑的方法。對于法律的尊重象征著擁有高度教養的公民的某種先進而穩定的文明。傳統的法哲學假定法律判決能夠也應該是注重事實、注重分析,不抱偏見和客觀公正的;判決具有確定的意思,法規構成了一個自給自足的體系,它以某種獨立于獨斷和折衷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諸因素的方式來編纂法規。后現代的解釋和解構推翻以上這些假定。他們認為在法律中不存在確定的意思,他們對法律領域里的任何基于理性的真理主張之可能性都提出了質疑。”③在他們看來,法律是政治的、主觀的、有爭議的,僅僅因人而異的解釋,甚至認為有關法律的任何一種解釋都不是真正合法的,他們對法律作者(立法者)的權威和法律的權威提出了詰難,并指出法律判決是武斷的。他們希望他們的后現代法律“將成為一種有益教化的知識,通過拓寬和深化我們的法律視野,它將為社會和個人生活的根本民主化作出貢獻”。④

(二)后現代法學中的若干子話題

在整個關于后現代法學的討論中,其實又包含若干個既可獨立,又與它有著緊密聯系乃至有些重合的話題,如果我們明確了后現代主義實際上是用一種新的話語系統對迄今為止已經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理論的一種再審視、再思考、再建構,那么,將這些子話題納入后現代法學的總話題,便順理成章地成了一件可以做而且必須要做的事情。這樣做,既可以豐富和加深我們對整個后現代主義的理解,從而較完整地展現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理論圖景,而且,對于當下議論最多的這些法學理論熱點之間的相互聯系,我們顯然也會得到一種全新的認識。雖然各個子話題的觀點之間存在著不少矛盾和對立之處,但這些緊密聯系的后現代子話題由于具有一套不同于傳統法學的思維方式和話語系統,并且包括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觀點,有學者歸納為理性的個人作為自治的法律主體并不存在、現代社會的“進步”是虛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虛擬的“宏觀話語”、法律中立的原則僅僅是一種假設。⑤因而,我們認為這些特征使得后現代法學成為繼自然法學、分析實證法學、社會法學三大法學流派之后的又一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學思潮。并且在后現代法學這個總話題下形成了若干個子話題,它們是法學詮釋學、新實用主義法學、批判法學、對話論法學以及女權主義法學等等。

法學詮釋學源于伽達默爾哲學詮釋學的影響。伽達默爾認為,傳統的法學詮釋學之所以脫離整個理解理論,是因為它有一個獨斷論的目的,即認為法律理解本身是完美無缺的,解釋僅僅是適用。事實上,詮釋者不可能脫離其身處的傳統和當下實際處境而對文本進行理解和詮解,理解和詮解必須在每一個當下、每一個處境重新進行。伽氏強調理解和應用(即實踐)的統一性,認為理解在任何時候都包含一種指在過去和現在進行溝通的具體應用。“解釋的任務就是使法律具體化于每一種特殊情況(法律制度的具體化產生于法官的判決),這也就是應用的任務”。“法學詮釋學成為可能的本質條件是,法律(解釋)對于法律共同體的一切成員都具有同樣的約束力。”⑥

新實用主義法學源于以羅蒂為代表的新實用主義,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納。波斯納認為法學并非一個自給自足的演繹體系,而是一種實踐理性活動。這種法學“強調科學的優點(思想開放、實實在在的探討),重視研究的過程而不是研究的結果,偏好活動性而討厭停滯,不喜歡‘形而上學''''———對在任何研究領域里發現的‘客觀真理''''都表示懷疑,缺乏為其思想行動建立一個充分哲學基礎的興趣,喜好實驗,討厭裝腔作勢嚇唬人”。⑦總之,新實用主義法學強調的是必須從經驗、學習和反思中,從生活本身中獲得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

對話論法學的主要代表是哈貝馬斯。哈貝馬斯主張應對現代的理性加以理性的批判,提出交往溝通理論,主張建構一種人與人可以溝通、信賴的價值標準,通過對話溝通人類理性,在溝通上建立理性的共識。哈貝馬斯認為“他的對話論是為政治、道德和法律辯論提供正當理由,用以代替老的自然法”;“法律或司法判決都不能是武斷的,都可以在對話論的框架內加以批評和評價”。⑧能夠證明法的正當性和有效性的唯一基礎,就是理性的、符合對話理論要求的民主立法程序。同時,法律所設定的權利體系的內容不是不證自明,一成不變的,而需要通過公開討論和對話來闡釋和塑造。

二、一個疑問的重述:中國法學正在走向后現代嗎?

對于中國法學界而言,其爭論的焦點主要在于后現代主義引入中國法學的實際意義,即一方面它的引入是否足以導致解構和顛覆現代法學傳統、喪失法律權威,另一方面,引入后現代法學理論能否用來解決中國社會法律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在這一問題上,贊同的不多,反對的不少。反對的理由有兩點是最有說服力的:

第一,中國法學所面臨的是前現代的問題,而不能開后現代的藥方。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即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人治向法治,從傳統向現代的過渡時期,與西方社會的轉型屬于不同的階段。因此當前最需要的是現代法學而不是后現代法學。現代法的精神是自由、平等、民主,現代法的作用就是啟蒙。啟蒙就是幫助大家擺脫常識與偏見,促進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而后現代法學理論則超越了中國當前的現實,脫離了人民的接受水平。“后現代思潮對法律的普遍性、確定性的懷疑可能動搖制定法的權威地位,從而導致法律概念的合理性基礎面臨挑戰。進而在事實上否定了立法和法理學追求進步的努力,否定了法學工作者的理性能力和精神因素在法制建設中的積極的、創造性的作用”。⑨

第二,與其他學科相比,后現代主義對法學尤其是對法律實踐的影響甚小。這是因為法學的應用實踐性很強,它必須要回答和解決現實生活中所出現的問題,正如一位學者所言:“法學是一種非常講求功利的學問。它是一種社會化的實踐,一種職業性的知識,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獨出心裁和異想天開。它有時甚至不要求理論而只要求人們懂得如何做。這與文學和純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較大差異。”

另一方面,在傾向贊同引入后現代法學理論的學者當中,對后現代法學理論所發揮的作用也存在著不同的爭論。在后現代主義與中國法制現代化關系問題上,有學者認為后現代法學可能會阻礙中國現代化,“對于中國當前的法制建設的實際需要而言,現代法的各種學術成果的全面繼受至關重要,而法學的本土化則在其次”;“后現代法學在很大程度上只不過是為了解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結構性難題而劃的一條輔助線,它決不應該是在傳統中固步自封的正當化依據”。因此在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導入后現代主義的觀點可能會妨礙對傳統的批判和變革,影響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另有學者則認為,法學與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作為一種制度、一種社會實踐將拒絕后現代思潮的全面實踐,因此所謂后現代法學可能阻礙中國現代化的命題是一個很難成立的命題。“因為法制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民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執法者———在這一過程中都起作用,但司法活動說到底主要不是理論論證的過程,而是一種職業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

應當說,拒絕后現代法學理論已是一廂情愿的事情。后現代對中國法學的影響已經不是有沒有影響的問題,而是一個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的問題。在我們看來,中國法學已不是簡單地接受某一后現代的學說、理論,而更重要的是,要用一種不同的思維方式來分析中國法學所面臨的基本問題。在這樣的知識背景下,中國法學是不可能不進行后現代的一些思考的。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又要實現工業化,同時也已進入了信息社會。因此確切地說,中國面臨的問題,前現代的有,現代的有,后現代的也有。中國法學理論的建構應當適應這樣的社會現實。事實上中國并沒有建立與信息社會相適應的法學體系,從整體來看,法學無力對知識經濟、國際互聯網、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沖擊作出迅速的回應。社會變遷之迅速,使得我們在還未來得及構建現代法學理論體系的同時,又要面臨后現代的法學理論問題。

中國當代占主流的法學實際上深受西方現代法學的影響,基本上是一種按照西方學術傳統建立的外來的話語系統,包括對中國法律傳統的研究也是完全按照西方學術規則模式進行分析的。這表明中國的法學理論不僅喪失了中國傳統的一套學術話語,而且也沒有自己的獨立話語系統來解決中國社會的法律問題。后現代主義作為對西方現代思想之反動,最主要的是提醒我們不要以西方現論作為全人類的普適準則,忽視了西方法律霸權主義意識形態和文化的影響。我們研究中國,需要尋找符合中國實際的概念和理論來分析解決中國社會的法律問題,而不能盲目地抄襲西方的概念和理論。我們要建立自己的一套法學理論,這一理論的建構應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要考慮中國國情,又要符合時代潮流,只有如此中國法學在世界法學之林才能占得一席之地。因此,如果不考慮后現代觀念對中國法學不斷發展的過程有所貢獻的話,那將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三、重估一切價值:中國法學基本問題之再審視

中國法學的基本問題主要包括法本體論、法價值論、方法論等問題,其中關于法的本質、法的普適性、法的確定性等問題引起了截然對立的爭論。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實際上反映了現代法思維與后現代法思維的差異。后現代思維使得我們對中國法學許多基本問題進行再審視、再梳理。然而,這一審視本身表明對法學諸問題探討或重新探討本身可能比得出的結論更有意義。按筆者個人的粗淺理解,重新審視似乎主要涉及下面諸問題。

1.我們需要普適主義的法學嗎?一般認為,法學的基本研究對象主要是研究法律現象中帶有普遍性質的問題,從而發現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并以此建構法學理論體系。這種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學研究模式的影響,以為在現實世界存在著一些普遍的、永恒的關于法律的原則和原理,只要找到這些原則和原理,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準,就同樣可以解決中國的社會法律問題。我們的法學理論似乎也注意到這種解釋之不足,因此,在創建中國法理學時一直也強調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但是馬克思主義講得多,而對中國國情卻強調得不夠,對法的原理講得多,對法的實證分析研究得不夠。

與法律是普適性的觀點相反,后現代法律理論則認為法律是地方性的,“法律與民族志,如同駕船、園藝、政治及作詩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識相關聯的工作”,法律“乃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這種地方性不僅指地方、時間、階級與各種問題而言,而且指情調而言———事情發生經過自有地方特性并與當地人對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聯系”。進行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可能的結果不會是彼此不斷接近的法律的統一,而卻會是法律進一步趨向于互有區別。所以,后現代法學在法律移植問題上,更強調根據各地風俗的不同而建立不同地區各自的地方法律,而與強制統一采用西方國家的法典模式的主張不同。有人認為,后現代主張法律是地方性知識,體現了文化相對主義立場,它對法律移植表示懷疑,對當代中國的法律移植運動持批判態度。這其實是一種誤讀,事實上后現代并不反對法律移植,而是反對盲目的、不加選擇的、不顧國情的法律移植。他們更強調接受者或借鑒者主體本身的客觀需要,認為西方法律文化僅僅具有可參照性,因此對西方法律更多的是法律借鑒,而非移植。如果有人辯解,我們的移植是建立在自身選材的基礎上的,那么后現代法學是不反對這樣的移植的,但是法律移植這個詞本身可能會帶來盲目的舉動,有可能會導致“外國的好東西,中國人拿來一件糟蹋一件”。總的來看,后現代法學對法律移植持相當保守的態度,它首先注重的是法的歷史傳統,其次才是承認外部因素包括外來法對本土法的影響力和滲透力,進而推動本土法的發展。

2.反本質主義法學。本質主義的觀點是每一種事物都有一個決定該事物的特性,而那事實上就是該事物形而上學的本質。因此,如果這種特性失去了,假設中帶有這種特性的事物也就不再是我們認為應當是的那種事物了。在多數現代法學者看來,法的本質是與現象相對應的法的根本屬性,是法的構成要素之間相互穩定的內在聯系,是法現象后面起決定性的東西。討論法是否有本質關系到法律實踐和法學研究的全局。與此相反,后現代法學者普遍傾向于認為法無本質,法律的本質是虛構的神話。法無本質實際上反映了哲學上的不可知論和懷疑論的傾向。從社會的要求看,不論哪一種法學都應當具有深刻合理地解釋法現象和按既定目標引導法治實踐的功能。按這種標準歷史地衡量,本質主義法學與非本質主義法學是各有優劣的。因此,就中國法學發展本身而言,“承認或不承認法的本質的實在性,真實的意義在于對兩種不同的解釋法現象和影響社會現實的方式作出一種選擇。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法學本身應有的學理功能和社會實踐功能,承不承認法的本質的實在性并不重要,無須有定論。”

3.提倡視角主義與方法多元的法學。與現代法學不同,后現代法學提倡視角主義。視角主義即是“認為存在著多種可供選擇和互不等同的概念體系或假設體系,在各自體系里都要解釋世界,因為不存在權威性的客觀的選擇方法。”主張視角的多元性、多面化,倡導一種多元主義方法論。一方面,視角主義法學承認法律的多元性,允許各種法律理解的存在。法律多元本身即意味著對傳統法學的突破,即法不僅僅包括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法、國際法,還包括民間法、習慣法等等。視角主義法學還使我們認識到,對法律一般問題的研究,已不僅僅是傳統法學即形而上學思維方式法哲學的研究領域,法律社會學、法人類學、法律文化學、法律經濟學、法律倫理學、法政策學等交叉學科研究不僅可以而且更有助于我們對法律問題認識的深化。比如我們先前提到傳統法學認為法律是統一的、帶有普遍適用性的,后現代法學則提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識。這兩種觀點看起來是截然對立的,而事實上是基于不同的視角來看待法現象,法律是地方性知識的觀點僅僅是從法人類學的角度來認識的。另一方面,在方法論問題上,視角主義法學認為,法學研究主體不可能客觀中立地研究法律現象,試圖建構一個超越具體社會語境、純粹的法律科學是不可能的,因而倡導一種語境論的法律研究方法。即是認為人們總是受具體歷史條件和價值判斷的影響,法律知識是語境化的,人們的判斷發生在社會經驗的語境中,語境的認同將問題置于實際社會的具體狀況之中,因此衡量不同類型法的優劣便是在具體語境中分析其具體需求。總的來看,視角主義法學實際上具有相對主義的特征,它僅僅強調了主觀認識的多元性,而往往否認事物的客觀性。因為在視角主義法學看來,對法律現象的認識僅僅是基于不同視角認識的結果,而不同的視角描述同一法律現象得出的結論則是不同的。因而,“同一種現象、同一件事物,用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來看,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導致相異甚至完全相悖的結論和結果。”

4.法學理論應有人文主義的品味,而不僅僅是理性思維的產物。后現代法學者大都認為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歸納和演繹)在法學領域并非是唯一有效的方法。由于啟蒙運動高揚理性直接導致了自然科學的發達,自然科學與理性是密切聯系的,因此,后現代也反對理性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后現代承認理性某種程度的合理性,但同時還主張法學應當是人文主義的、非理性的。所謂人文主義與神學、科學不同,它是從人的經驗開始。它強調人的尊嚴和價值,但實際上又并不以人為萬物的尺度(因此區別于人本主義),同時又將對待自然的“我—它”態度提高到了“我—你”關系,其作用正如《易經》中所云:“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重視法學理論的教化作用是其人文主義品味的重要體現。即是說法學不應成為一種奴役人的力量,不應成為一種統治工具。它應是一門提升人自身修養的學問,能夠幫助老百姓提高對法的認同感,這門學問能夠幫助老百姓對追求社會正義和個人幸福的理解,使得他們認識到法不再是一種統治的工具,而是促進共同幸福的力量。在這樣的法學理論指導下,所理解的法就近似于美國法學家富勒所主張的觀點即法制是一項“實踐的藝術”,“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同時,這樣的法學在方法論上依賴情緒、直覺和想象力,而對理性的價值保持適度的懷疑(但不是全盤否定),因此在法的運作過程中,它尤為重視法官判斷力的作用。而我們的傳統法學理論仍然停留在這樣的認識上,即成文法是理性的,法官的作用僅在于適用法律。現在看來,法律并不總是立法的產物,關于法律的知識實際上是從個別情況得到補充的。法官不僅應用法律于具體事件中,而且通過他的裁決對法律(法官的法律)的發展作出貢獻。因此,在當下中國,雖然不承認“法官造法”的作用,但是實際運作情況表明應當關注法官對法學理論的貢獻。

5.承認法律不確定性有助于深刻認識法現象。后現代法學認為法律確定是相對的,不確定是絕對的。因為法律永遠是抽象的、宏觀的,不可能完全適用于具體的情況,且不可能估計社會中發生的所有情形。不僅法律本身是不確定的,法律推理也是不確定的,因為在審判過程中,價值判斷、公共政策,不同利益的權衡、不同判決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都會左右法官的最終判斷,司法判決最終依賴基于價值和傾向性而作出的判斷因法官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法律文本最終受法律解釋主體意志的主導,法律因而是難以捉摸的,從而不具有任何的確定性。應當說,法律的確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價值之一,它從心理上滿足了人類對穩定性和確定性的需求,使人類的社會關系處于井然有序的狀態。雖然法律不確定性的觀點有偏激之處,但這種觀點的提出,也使我們認識到法律的確定性都是在一定意義上而言的,它們亦含有不確定的因素,我們正可以通過這種不確定性來加深對法現象的認識,從而推動法學研究的深入和法律的不斷發展。

6.后現代法學理論與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存在著諸多暗合之處。從宏觀上看,后現代的許多主張與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現象之間具有不同程度的類似性。后現代不主張理性分析,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老子的無為思想,也強調生命之直覺的、本能的、出自自然的活動,其理想政治就是“治大國若烹小鮮”,其理想的法律狀態就是法自然。后現代反對主客二分,試圖重建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系,推崇“生態主義”和“綠色運動”;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則主張天人合一,努力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如儒家強調禮治,而禮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實則之”,即是認為“禮”是合乎“天道”的“天理”,必須以之作為立法處世的指導,從而達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此外,老子的思想較之后現論更有高明之處。后現代把一切破掉,無疑容易導致虛無主義,使人沒法知曉真理,人與人之間也沒法溝通,這與老子的“崇無”相類似,但老子的思想卻能彌補后現代之缺陷,老子雖有破“名”、“言”的一面,但卻有其他出路,即不通過語言來了解真理,而是通過“道”的境界呈現,借著破語言及知識呈現“道”的境界。

7.重新評估現有的法律關系與法律權利理論。后現代的生態主義觀使得我們對現有的法律關系理論進行反思。傳統法學均以人與人的關系為本位,是以人為中心來建構法律理論,而事實上忽略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質,也沒有將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后現代主義主張法學應當將其關心的對象從作為主體的人本身擴大到動物、植物、巖石,進而擴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環境”。法律上的權利不僅包括人類自身的權利,還應包括構成自然各要素的權利或者自然全體的權利,即自然的內在和固有的權利。這實際上是對傳統法律關系主體是人,調整內容是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理論的創新。新的法律關系理論不僅要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還要調整人(社會)與自然之間關系,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人,甚至還包括自然界的動物等。人不僅生活在社會中,更生活在自然之中,因此法律理論應當建立在社會和自然雙重基礎之上。我們看到,環境法已經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其調整領域,現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將這一認識推進到整個法學領域。當然,主張自然的權利包括主張動物的權利可能是存在問題的,但應當認識到提出自然的權利主張,其合理內涵在于強調人類應當重視非人類生命物質的權利及其內在的價值,在環境保護問題上摒棄以人為中心的法律價值觀,從而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無疑這對法律價值與理念的更新也是有意義的。

注釋:

①王治河:《撲朔迷離的游戲———后現代哲學思潮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9頁。

②王治河:《后現代主義的建設性向度》,《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1期。

③④[美]波林·羅斯諾:《后現代主義與社會科學》,張國清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5頁,第188頁。

⑤參見信春鷹:《后現代法學:為法治探索未來》,《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

⑥[德]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卷),洪漢鼎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3頁。

⑦[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頁。

⑧沈宗靈:《赫格特著〈當代德國法律哲學〉的摘要》,《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

⑨葛洪義:《法的普遍性、確定性、合理性辨析———兼論當代中國立法與法理學的使命》,《法學研究》1997年第5期。

⑩朱蘇力:《反思法學的特點》,《讀書》1998年第1期。

季衛東:《面向21世紀的法與社會》,《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5期。

朱蘇力:《后現代思潮與中國法學和法制》,《法學》1996年第4期。

[美]克利福德·吉爾茲:《地方性知識》,王海龍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73頁。

童之偉:《法的本質是一種實在還是一種虛無》,《法學》1998年第10期。

[英]布洛克等編:《楓丹娜現代思潮辭典》,英國楓丹娜/柯林斯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66頁,轉引自王治河:《撲朔迷離的游戲———后現代哲學思潮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頁。

[法]利奧塔:《后現代狀況———關于知識的報告》,島子譯,湖南美術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參見[英]阿倫·布洛克:《西方人文主義傳統》,董樂山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33、248頁。

本文關鍵詞:中國后現代法學法學研究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