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服務保障體制研究

時間:2022-08-09 08:18:44

導語:農村法律服務保障體制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法律服務保障體制研究

1中國農村法律服務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服務范圍過窄。單單從服務內容上觀察,基層法律服務的內容和人民目前存在的法律需求不能有效對接。目前在農村人民調解仍然以家庭和鄰里糾紛為主,剩余的其他一些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沒有充分介入。也就是說,該機構沒有實現基層法律服務內容,而且一些鄉鎮法律服務主要針對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或者是由公民代表參與的民事訴訟,抑或者鄉鎮企業法律顧問聘用等問題。而其他收費低的一些內容,比如非訴訟調解、對本地區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指導等內容,不能徹底貫徹。所以,就外表看我國法律服務體系是很完善的,可是內容上卻比較缺殘,很多基層地區法律服務非常簡單,不能適應目前農村群體的法律需求。1.2法律服務機構設置不合理。由于我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認識不足,特別是對其性質、功能、定位沒有統一的標準,致使實踐當中遇到不同問題。第一,地方法律服務所分布不平衡,城市街道當中存在較多,而在鄉村當中卻很少。其中分布最多的是那些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省會城市街道的直屬法律服務所,而鄉村當中法律服務所較少。第二,對農村法律服務所授權機關不一。也就是說,有的法律服務所是省市司法廳局批準成立的,有的是地區縣司法局批準成立的,還有省政府、省法制辦、省編委等非司法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1.3法律服務人員相對缺乏。雖然從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法律服務隊伍總體上得到了發展,不過和城村發展快慢相對來比,農村地區的法律服務隊伍的規模和素質相對于城市比較落后。素質低下是農村基層調解員普遍存在的問題,而且農村基層法律服務者資格有待商榷。

2建設農村法律服務保障體制的措施

2.1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農村普遍得到應用,解決目前農村存在的法律需求,可以實現私人間和解和訴訟不再矛盾,讓農民對法律的排斥得到緩解,讓農民法律意識得以提高。這種多元化處理方式,更加適合農村目前糾紛多元的特點。而且這種方案可以讓民間自治功能得以放大。最主要的是這樣解決以后,使得處理結果具有了法律效力,使得民間自治調解能力加強,讓之前民間調解的缺點得以消除。多元化調解和國法并行不悖,使得法律權威性得以展現,讓農民知法守法用法,為農村經濟建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2降低訴訟成本,解決農民“訴訟難”問題。由于訴訟過程的煩瑣、復雜、費用高昂,加之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等現象嚴重導致農民“訴訟難”的問題,從而使農民喪失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信心,抑制了農民對尋求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利益的需求。所以我們必須要降低訴訟成本,使法律成為農民群眾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便捷、經濟的手段。眾所周知,我國目前農村總體生產力水平尚十分低下,大部分農民的經濟收入十分有限。這微薄的經濟來源注定農民無法求助于高高在上的司法救濟,轉而求助于“私了”和調解等非司法手段。因此,要采取切實措施降低訴訟的經濟成本,這就要求司法機關要提高審判效率,即審判機構的設置要方便農民,提高農民的參訴率,解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訴累,要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為確實貧困的農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要做好訴訟費用減、緩、免的工作,無償為經濟困難、無錢訴訟的農民提供幫助等等,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2.3完善農村法律服務的職業環境。要逐步建立起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為龍頭、鄉鎮和農村法律服務站點(窗口)為重點、法律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為紐帶、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體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1)優化鄉鎮便民法律服務。引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鑒定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在基層農村建立工作站、聯絡點,將城區的優質法律服務延伸到基層農村。(2)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鞏固完善村、鎮和縣級層面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推進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完善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為龍頭,基層司法所、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銜接互動的人民調解工作體系。(3)提升鄉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水平。發揮好傳統和新興媒體的作用,創設群眾喜聞樂見的載體,提高鄉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依托基層法制宣傳陣地建設,大力開展“法律進農村”“法律進單位”等活動,推進基層法治文化建設,營造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深化“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不斷提升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祖明.基層法律服務制度與實務[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0.

[2]李本森.中國律師業發展問題研究[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張文顯等主編.司法改革報告——法律職業共同體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朱力宇.依法治國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王晨光.農村法制現狀[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作者:袁浩文 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