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規范抵觸標準

時間:2022-08-09 08: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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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規范抵觸標準

【摘要】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可以說是法與法相互沖突的重要表現之一。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抵觸被列入到了法律規范沖突的概念范疇之中,是對法治規范與統一進行破壞的典型代表。然而,由于當前針對法律規范抵觸理論的研究較為薄弱,加之語義應用方面的模糊性,導致對抵觸概念的界定與抵觸標準的劃分等始終未能達成共識。本文即是在對法律規范的“抵觸”概念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分析了法律規范的抵觸類型劃分,并提出了法律規范之間“抵觸”標準的認定,以此深化對法律規范之間“抵觸”現象的理解,尤其是全面理解法律規范之間的具體“抵觸”標準。

【關鍵詞】法律規范;抵觸標準;法律懲罰;不一致

抵觸是法律規范中常見的法律沖突表現與現象,但對于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標準卻至今未達成統一的看法。其中,《立法法》中將縱向的法律沖突稱為“抵觸”,將橫向的法律沖突稱為“不一致”,如果按照這種概念界定,那是否縱向的法律規范沖突就不會出現“不一致”的現象?或者是橫向的法律規范沖突就不會出現“抵觸”問題了呢?可是,如果承認了嚴重的法律規范“不一致”現象就是所謂的法律規范“抵觸”,那《立法法》中有關“抵觸”理論的論述就會土崩瓦解,這種現象導致直到如今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標準問題依然是法律領域中的難題。因此,本文針對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標準研究,具有至關重要的法律價值與現實意義。

一、法律理論視角下的“抵觸”概念定位

“抵觸”的英文詞匯是“conteavene”或“resistance”,表示“相反、對抗或者反對”的意思。然而,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概念并不是通過“抵觸”的相關詞義就可以全部解決的。針對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概念定位,諸多專家與學者也都做過多次的探討與研究。譬如,周旺生指出法與法間的抵觸其實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間的違背與沖突,并將法律規范間的抵觸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憲法、行政法規、法律的條文內容存在違背與沖突,即所謂的直接抵觸;另一類是憲法、行政法規、法律的原則與精神存在違背與沖突,即所謂的間接抵觸。董書萍則將抵觸等同于沖突,即包含有矛盾、違反、違背、相反等意思,也是兩事物間相互排斥的互不相容的一種狀態。與董書萍的看法相類似的還有楊臨萍,即后者認為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指的就是內容上的違背、沖突與矛盾。[1]另外,比較有代表性的還有孔祥俊對“抵觸”概念的定位,即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主要是指在對同一個對象進行調整時法律規范之間出現的不相容的現象。基于法律理論視角的“抵觸”概念版本還有很多,但綜合這些觀點來看,雖然其所指內容都會或多或少有所不同,但所指向的幾大要素還是能夠達成一致的:一是抵觸的內涵是指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在意思上不兼容;二是存在抵觸的法律規范針對的法律調整目標必須是同一個;三是抵觸既包括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法律條文沖突,也包括上位法的精神與原則沖突。

二、基于法律規范性質的抵觸類型劃分

(一)法律規則抵觸。法律規則的特征與性質決定了,法律規則相互之間的抵觸其實就是彼此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角度去看,法律規則抵觸也可以稱為法律規則沖突。由于法律規則屬于典型的確定性命令,故而法律規則在被有效適用時,必須確保其所規定對象的內容能夠得到最為精準的實現。這樣一來,一旦在同一案件中出現兩個同時都能夠適用于此案件的法律規則時,就會出現法律規則抵觸,此時案件的處理者就只能選擇一個適用的法律規則,另外一個適用的法律規則必須予以排除。然而,如果兩個法律規則出現了沖突又該如何予以解決?這時就可以應用法律規則的例外情形處理法,如公交車上的乘客只有在公交車到站點的時候才能下車,但如果公交車出現了嚴重狀況且此時沒有到達任何一個站點,此時乘客到底該不該下車?面對這種不相容式的法律規則抵觸情況時,可以將公交車出現嚴重狀況的情景當作第一個法律規則的例外情形進行處理,即乘客可以下車。[2]但是,如果通過法律規則的例外情形處理法不能解決抵觸問題時,就需要法律規則的適用者將其中的一個法律規則確定為無效,這是因為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各個法律規則必須是和諧的、統一的且沒有矛盾與沖突的,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則之間的抵觸則必須將其消除。(二)法律原則抵觸。法律原則抵觸主要是由法律原則的特征與性質決定的,且法律原則抵觸屬于優先關系或競爭關系。從本質上講,法律原則屬于最佳化命令,即法律原則能夠不同程度地被滿足,其這種滿足不僅要結合案件情況,而且還依賴于法律規則,尤其是對競爭法律原則的依賴。由此可見,法律原則的法律實現主要取決于法律原則所受到的與其有競爭關系的法律原則在案件中的對其限制,此處所指的限制并不是將不適用于案件中的法律原則予以排除,而只是明確這一法律原則在案件中沒有優先性。比如,其中一個法律原則對某件事情是禁止的,但另一個法律原則卻是允許的,這個時候法律原則適用者就需要考慮哪個法律原則更具優先性。換而言之,法律原則抵觸與法律規則抵觸的矛盾關系與沖突關系不同,其只是優先關系與競爭關系。

三、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標準認定

(一)形式化的抵觸標準。一是以法律規范位階為基礎的積極抵觸標準。位階指的是確定法律規范抵觸的主要依據,同時還是法律規范抵觸形式化標準的認定。一般而言,法律規范抵觸僅僅在不相同位階的規范之間發生。同時,根據位階設定的法律規范抵觸標準,依據的是通過效力高低進行優先排序,并不是按照適用性進行的優先排序。諸如,當下位法的法律規范對上位法的法律規范產生抵觸時,則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當下位法的法律規范在實施過程中并未對上位法構成抵觸時,如果下位法更為明確與具體,則下位法要優先于上位法。二是以法律規范要素為基礎的消極抵觸標準。法律規范所包括的要素主要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從法律規范要素視角對法律規范抵觸進行分析,有助于明確哪些法律規范要素之間的沖突能夠構成抵觸,哪些構不成抵觸等。比如,法律規則間的相互抵觸可以說是法律規范抵觸的最佳代表,法律概念的相互沖突也可以構成抵觸關系,而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原則間的沖突則需要放置到具體案件中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抵觸。(二)實質性的抵觸標準。一是以是否對法制的統一構成損害來認定抵觸標準。對法律規范抵觸的實質性標準探析,必須從法律規范抵觸的研究目的進行著手。對于法律規范抵觸的探究,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法制的和諧與統一,逐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規定存在差異性,并對法制的統一性構成損害,則會直接導致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現象出現。二是以是否違背權利保障、權力限制精神對抵觸的實質性標準進行認定。權利和權力是構成法律體系的最核心內容,故而對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是否成立,可以按照其所規定的權利與權力的效果不同進行判斷與識別。

總之,不完善是任何法律規范都避免不了的特性,但對廣大群眾而言,其更希望生活于確定性法律與可預測性法律所構筑起的法治環境中。同時,對于法學本身來講,其核心任務之一就是排除各種矛盾,將各種材料與實踐經驗整理成有價值的統一性整體。而要做到以上要求,就需要從事法律工作的所有人士意識到并著力解決在法律規范中存在的抵觸問題,確立清晰明確且統一的抵觸標準,從而切實保障法律秩序的和諧性與統一性,強化法律秩序的規范性與安定性,提升法律秩序的可掌控性與可預測性。

【參考文獻】

[1]王傳國.論法與法之間抵觸的判斷規則———在放權地方立法背景下的觀察[J].鹽城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26~27

[2]顧建亞.突破上位法時的抵觸標準———以“其他規范性文件”為研究基點[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06,4:87~88

作者:孫術人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經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