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護與法律完善
時間:2022-12-12 10: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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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造成農民工工資保護困境的成因分析,提出相應的法律完善建議,完善對農民工工資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保護;工資拖欠
農民工主要指戶籍在農村,從農村來到城市務工或異地從事非農產業的人,他們主要分布在第二、第三產業工作。早在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中強調:要求各級政府、各部委、直屬機構加大工作力度,解決拖欠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從通知至今,各地政府紛紛出臺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應政策和辦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未根本解決問題。近些年來,群體事件頻發,有些農民工甚至用極端手段維權,不僅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更是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農民工工資保護更是迫在眉睫。
一、農民工工資保護中面臨的困境
(一)建筑行業層層轉包制度拉長勞動關系鏈條
建筑行業是農民工集中就業場所之一,工程項目承包制又逐漸演變成層層轉包制,這種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層關系:第一層是開發商與施工單位;第二層是施工單位與勞務工資或小型建筑公司;第三層是勞務公司與包公頭;第四層是包工頭與農民工,農民工處于這種勞動關系鏈條的最末端?,F實中,農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不知他們為誰干活,也就是不知道開發商或施工單位是哪一家,他們大多憑借“熟人關系”參加勞動,只認定了包工頭為他們的老板,工資的發放也認定是包工頭為其發放。這種長鏈條導致了管理混亂,監督困難,同時也屏蔽了農民工與正規企業的勞動關系。無論那一層資金出現問題,最后作為鏈條最末端的農民工工資均會受到波及,這就是為什么政府總在治理,問題總是不斷的原因。農民工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2003年1月5日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農民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但根據《2012年農民工檢測報告》顯示:外出受雇農民工與雇主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為43.9%。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低不利于農民工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農民工通過仲裁或是訴訟的方式,由于“包工頭”并不是法律上的具有合法資質的主體,在施工單位或勞務單位拖欠工資時,“包工頭”往往一走了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在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但是這種做法割裂了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的雇傭關系,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維權問題。
(二)“同工不同酬”現象普遍
“同工不同酬”現象非常普遍,大多數農民工在這一問題上保持沉默,并沒有主張應有的權利?!巴げ煌辍爆F象的普遍不僅是由于農民工自身屬于弱勢地位,維權意識差等原因,也折射出我國按身份分配的現行勞動用工實況。我國仍然存在身份歧視,對于農民工往往不作為同等工人對待,在工資等各項待遇上都區別對待。這種現象不僅是在建筑業、制造業、餐飲業,甚至是在鋼鐵、石油、化工、銀行、電信等國家支柱產業的大型企業法人單位也屢見不鮮。
(三)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推行不暢
工資集體協商有利于協調勞動關系。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制約企業工資自決權的行使,以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利的充分實現就顯得格外重要。①但現實情況是農民工對于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組織工會進行維權沒有意識。農民工組織化低,集體維權意識弱,這是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推行不暢的表面原因,事實上讓分散的農民工群體組織起來對抗強大的資方雇主,每一個農民工又都會在權衡自己利益得失之后放棄權利,導致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缺乏內在的推動力量。另一方面,農民工慣用的維權方式往往是找政府部門解決,或是引發群體性事件,如罷工或到政府前靜坐示威。這種方式都是想要政府對他們的維權行動能夠足夠重視,從而為其解決問題。農民工組織起來不是同企業進行談判,而是找政府出面解決,政府干預導致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不能實際運行的外在因素。
二、農民工工資保護的法律完善
(一)規范建筑行業管理制度,落實勞動合同簽訂
我國在規范農民工工資保護主要依靠政府頒布政策,應盡快將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政策之治轉變為法治之治。首先應在《勞動法》中明確農民工的勞動者地位,以及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進行列舉,將隱藏在層層轉包制度下的勞動關系明朗化。其次在《勞動法》中對農民工勞動關系明朗化也有利于解決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難問題。明確的勞動關系,有助于勞動監察部門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監督,也有利于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監管,從而解決了勞動監察部門對于農民工工資問題監管浮于表面的問題。有學者提出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筆者并不贊同:其一農民工只是在中國發展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的一個暫時的特殊階層;其二專門立法難以逃脫歧視之嫌,不利于城鄉一體化建設;其三農民工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F階段針對農民工群體的專事專辦政策,使得很多企業或雇主不認為農民工是一般勞動者,強化了農民工的身份差別,因而應該將農民工列入《勞動法》調整的常態化。
(二)盡快出臺《反歧視法》應對“同工不同酬”現象
在農民工群體性事件影響因素的調查中,“同工不同酬”是導致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的經濟因素之一?!巴げ煌辍备驹蚴窃谖覈べY對于按身份分配的實況?!稗r民工”本身就帶有歧視意味,做著同工人相同的工作,卻因戶籍制度和我國城鄉二元結構而摘不掉“農民”的帽子。這種身份上的歧視不僅在“城市人”心中根深蒂固,在農民工心中也是長時間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的誘因。我國應盡快出臺《反歧視法》對“同工不同酬”現象加以規制。出臺《反歧視法》的必要性體現在一是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與轉型,導致貧富差距增加,社會身份、地位出現大面積差距,各種歧視問題嚴重,社會的公平正義遭到破壞。農民工本就是城市邊緣人,社會上本來就對其存在歧視,貧富差距會導致這種歧視的加劇,不僅是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工資待遇歧視、住房歧視、甚至是對他們子女教育的歧視,嚴重威脅著他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也導致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加大。二是司法實踐中要求《反歧視法》的出臺。農民工本就法律意識薄弱,在工作中常常遭受各種各樣的歧視,“同工不同酬”變現最為明顯,也有《勞動法》的規制,可是還在方方面面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隱性歧視,沒有《反歧視法》農民工在遭受歧視后維權困難,不能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三是出臺專門的《反歧視法》順應了國際趨勢。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就通過了《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世界上多數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反歧視法律,根據我國國情出臺與我國國情相符的《反歧視法》不僅有效遏制社會不公現象,也是與國際社會接軌。
(三)地方總工會組織行業工會吸納農民工,代行代言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有學者認為可以讓企業工會吸收農民工作為會員,制定相應的會籍制度使農民工加入到工會中。但此種作為的操作性小,農民工來城市務工有著流動性大、工作形式靈活的特點。將農民工吸納進企業工會無法解決農民工流動性大的問題,不能真正幫助農民工組織起來進行維權。在全國各地政府的不同做法中,江蘇省昆山市的做法值得借鑒:為解決基層工會維權難,昆山市總工會還在全國率先出臺了“上一級工會代行基層工會部分維護職責辦法”,對11種企業工會不便于做的、不能做的、不敢做的維權事項和情形,規定由上級工會直接介入維權,緩解和消除了基層工會維權難的狀況,改變了原有的工會維權方式。筆者認為,對于農民工這種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的特殊群體,地方總工會可以代言和代行基層工會的職責。地方總工會可以建立行業工會,吸納本地區不同行業的農民工加入工會,代表他們與企業進行交涉,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在企業違法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權益時,可以要求企業改正違法行為。還可以受農民工的委托。代表農民工參加仲裁和訴訟。這不僅解決了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薄弱、維權難的問題,農民工組織工會難,工資集體協商推行不暢問題也迎刃而解。農民工作為中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群體,其工資保護關系到農民工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也關系到我國的和諧社會建設和穩定發展。我國在農民工工資保護方面不僅有一般的法律制度保護,也有專門針對農民工的政策和特殊法律保護。但我國農民工工資拖欠依然形勢嚴峻,本文通過對農民工工資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分析造成農民工工資保護困境的成因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法律完善建議,完善對農民工工資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
作者:黨夏寧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何雪飛.中國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權利救濟制度研究———以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墊償制度構建為中心[D].中國政法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博士論文,2011,3.
[2]汪金發.進城務工農民勞動報酬權法律保障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經濟法學專業碩士論文,2011.
[3]張興華.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現狀、根源于治理[J].經濟與管理,2010(7):84-87.
[4]李海明.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及其法律救濟為例[J].河北法學,2011(7):26-37.
[5]高仁波.政府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路徑優化:以重慶市江北區為例[J].重慶社會科學,2010(1):27-31.
[6]劉紅春.我國反歧視法的學理探究及其反思———兼論反就業歧視的理論回應[J].反歧視評論,2015(1):155-171.
[7]中國建筑業協會課題組.建筑業企業各類保證金制度調查分析[N].中國建設報,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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