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海盜罪法律體系的構建
時間:2022-09-24 05: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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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輝工作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一、海盜罪的概述
(一)海盜罪的概念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到107條是關于海盜行為的規定。其中第101條給海盜行為的定義,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為了私人目的,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在公海上或無管轄區內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2)自愿參加明知是海盜船舶或飛機事實的任何行為;(3)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盜的任何行為。另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2條規定了準海盜行為:發生叛變的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及其船員或機組成員在公海上或無管轄區內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以海盜罪論。同時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由于其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并控制該船舶或飛機而從事第101條所規定的海盜行為,視同私人船舶或飛機所從事的行為,以海盜罪論。
(二)海盜罪的特征
1.海盜罪的犯罪對象海盜罪的犯罪對象不同于海盜罪的犯罪客體。海盜罪的犯罪對象是指本船以外的私人船舶或飛機,以及其上的人員或財物。如果是船員或乘客在同一艘船舶或飛行器內實施的的搶劫、掠奪行為,以及暴動、劫持船舶或飛行器的行為,均不構成海盜罪。2.海盜罪的犯罪主體海盜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不要求其具有特殊身份。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上的外國或本國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作為例外情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2條的規定,如果軍艦、政府船舶或政府飛機上的船員或機組成員發生叛變,并控制該船舶或飛機在公海上從事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海盜罪的犯罪主體。但如果軍艦、政府船舶、政府飛機是出于政治目的對其它私人船舶或飛機實施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不構成海盜罪,只能要求該國政府承擔國家責任。3.海盜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海盜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其罪過形式一般包括兩個方面含義:(1)行為人在認識因素上表現為“明知”;(2)行為人在意志因素上表現為“希望”。行為人在認識因素上必須“明知”其所從事的行為是海盜行為,且“明知”其海盜行為會對其它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或其上的人員或財物造成危害。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這一事實,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海盜罪。同時行為人在意志因素上必須是“希望”海盜行為的發生。如果行為人在意志上根本不“希望”海盜行為的發生,也不構成海盜罪。海盜罪的犯罪目的不是出于政治目的,而是出于私人目的的非法搶劫和掠奪私人船舶或飛機以及其上財物的行為。如果出于政治目的的搶劫、扣留或掠奪財物的行為,不以海盜罪論。4.海盜罪的犯罪客觀方面(1)行為人在公海上利用私人船舶或飛機并使用武力強制或其它精神強制手段對其它民用船舶或飛機及其財物進行的掠奪行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海盜行為還包括事先無通謀的海盜共犯以及海盜教唆、幫助行為。(2)“公海或無管轄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海盜罪限定的行為管轄地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無管轄區”一般是指無主島嶼、極地等地方。如果海盜行為不是發生在公海或無管轄區內,而是發生在主權國家的領海內,則屬于該國的國內法管轄,不構成國際法上的海盜罪。
二、我國打擊海盜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一)我國《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海盜罪罪名,無法對海盜行
為以海盜罪定罪量刑由于我國法律對海盜罪沒有明文規定,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對我國軍艦和政府船舶捕獲的海盜嫌疑人員就不能以海盜罪名提起公訴,導致實施嚴重危害我國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利益的海盜行為的海盜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我國法律的追究,這無疑是漏掉了罪魁禍首,不利于我國對海盜行為的打擊。
(二)對海盜行為定罪量刑時可能存在管轄權沖突
有人說:“雖然我們在國內審判海盜行為時,無法對海盜罪嫌疑犯以海盜罪定罪量刑,但可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搶劫罪等普通刑事犯罪罪名對其提出公訴。”但這時有可能我們會陷入與它國的管轄權沖突之中。穆爾法官在“荷蘭號”案的審判中說:“海盜行為既然是一種違反萬國公法的罪行,而且發生的地點又是在任何國家均無權管轄的公海上,因此它不能得到他所懸掛的旗幟的保護,而是視為不受保護的人,是‘人類的公敵’對這種人任何國家都有權出于全人類的利益而予以逮捕和懲罰”。穆爾法官這段話表明海盜罪是“萬國公罪”,各個國家對海盜罪都有權管轄。雖然各個國家對海盜罪擁有普遍管轄權,但面臨的問題就是對拿捕的海盜嫌疑人員以“萬國公罪”對其提起公訴和定罪量刑,而不能以各國的國內普通刑事罪名對其起訴和定罪量刑。基于“屬人管轄”原則,一個國家在公海上和無管轄區內,除了對本國人可以強制執行它的國內法外,對其它外國人都不能強制執行它的國內法,除非該外國人按照國際法是“萬國公罪”的海盜罪。由于我國法律對海盜罪沒有明文規定,如在國內法院對拿捕的海盜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就必須以我國國內法上的殺人、放火、搶劫或強奸等普通刑事罪名來定罪量刑。但我國國內法上的殺人罪、放火罪、搶劫罪或強奸罪并不是國際法上的“萬國公罪”,以上述罪名對海盜犯罪嫌疑人進行管轄和審判,就會侵犯海盜犯罪嫌疑人的國籍國或船旗國的管轄權和司法權。退而求其次,即使我們可以以殺人罪、放火罪、搶劫罪或搶劫罪等刑事罪名對海盜犯罪嫌疑人進行公訴,但如果這些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并不符合我國國內刑法對放火、搶劫、強奸或故意殺人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國內法院就不能夠以放火罪、搶劫罪、強奸罪或故意殺人罪來對海盜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在此情況下,那些不符合我國國內刑法對放火、搶劫、強奸或故意殺人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的海盜行為就極有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
三、對我國構建海盜罪法律制度的設想
(一)制定單行刑法,對海盜罪定罪量刑
明確海盜罪罪名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海洋運輸事業,促進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和確保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上世紀70年代我國實施對外開放的政策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不斷發張,我國的經濟與世界的經濟的聯系越來越密切。我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依賴海洋運輸。我國的農業產品和工業產品主要是通過海洋運輸來實現對外出口的,同時我國經濟持續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和高精機床的進口也主要是通過海洋運輸來完成的。但日益猖獗的國際海盜已越來越嚴重威脅到我國的海路安全。因此,在堅持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念下,對海盜行為以海盜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方法就是在在我國刑法典中增加海盜罪這一罪名。由于海盜罪是國際刑法罪刑,在制定海盜罪罪名時,必須與國際社會接軌與合作,不但要堅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盜行為的規定,同時還要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和現有的刑法典,做到在審判海盜嫌疑犯時在國際社會上有理有據,同時又符合我國的現有國情和保證我國刑法典條文邏輯上的和諧。由于單行刑法具有自身靈活變通特點,能很好地滿足與國際刑法接軌、符合我國現有國情和保證我國刑法典條文邏輯上的和諧的這些特征,因此制定海盜罪單行刑法就勢在必行。
(二)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海盜罪的審判管轄
明確海盜罪審判管轄權,有利于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和海盜罪司法審判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國際協調性。明確海盜罪審判管轄權可以借鑒《刑事訴訟法》第20條和第27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和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的另行規定,建立一級中級專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專門負責管理海盜罪的審判工作和國際協調工作。雖對海盜行為早在19世紀國際社會就對此有所規定,但對海盜的公開審判則是在2011年3月14日的美國:“美國一家法院14日判定,5名襲擊美國軍艦的索馬里人海盜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另外,他們因持械襲擊等罪名每人分別獲刑80年。這是美國自1820年以來首次對嫌疑人以海盜罪定罪。”至今,對海盜公開審判的只有美國、德國、韓國和荷蘭等少之又少的幾個國家。可見,對海盜的審判沒有多少經驗和判例可以借鑒,明確海盜罪的審判管轄權,提高我國海盜罪司法審判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就尤為顯得重要。
(三)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有關海盜罪的引渡原則
任何審判都會面臨著管轄權和司法成本問題,對海盜的審判也不例外。當我國在審判海盜時與別國存在管轄沖突時,或是審判海盜時司法成本過高,得不償失時,國與國之間的海盜引渡就顯得極為必要。當我國與別國對海盜都有審判管轄權時,別國更適合、有更強理由和審判海盜司法成本更優時對海盜實施管轄權時,我國向別國引出海盜的行為稱為引出原則;當別國在審判海盜時,發現我國更適合、有更強理由和審判海盜司法成本更優時實施對海盜審判管轄時,我國從別國引入海盜的行為稱為引入原則。不管是引出海盜的行為;還是引入海盜的行為,都需要相應引渡原則予以指導和規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有關海盜罪的引渡原則是國際社會聯合打擊海盜行為的司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獨立的海上警察隊伍,為我國打擊海盜提供專門服務
有審判,必有偵查和起訴。由于海盜行為發生在公海或無管轄區,對海盜嫌疑人的偵查、收集和保留證據就顯得極其困難。同時海盜罪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對其偵查和證據收集也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偵查和證據的收集,對海盜嫌疑人的偵查和證據的收集需要有專門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而我國現有的警察隊伍不足以應對國際海盜的威脅,因此建立獨立的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海上警察隊伍,有利于提高我國打擊海盜的效率和應對日益猖獗的國際海盜的威脅。同時,建立獨立的海上警察隊伍,也有利于為我國打擊海盜提供專門服務。
(五)加強我國海空軍力量的發展,為我國打擊海盜提供堅實支柱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海空軍力量還不算強大。目前我國海軍仍然是一支典型的“綠水海軍”,即近海防御型海軍。首先,中國海軍關注的重點區域和作戰訓練仍然在近海范圍內,如東海海域和臺灣海峽等。其次,由于中國海軍沒有航空母艦,軍艦的防空力量不強,而海軍的大型后勤補給艦只又不足,這就注定在脫離岸基航空兵和遠離海岸的中國海軍編隊很難在大洋上獨立完成高強度的作戰任務。而海盜行為又發生在公海或無管轄區,是“藍水海軍”的作戰區域,用一支“綠水海軍”來完成“藍水海軍”的作戰任務,顯得的力不從心。因此加強我國海空軍力量的發展,建立我國的“藍水海軍”可以為我國打擊海盜提供堅實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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