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礦產制度

時間:2022-08-25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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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礦產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礦產督察工作,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據《礦產督察工作制度》(國土資發〔**〕6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礦產督察工作的國家級礦產督察員、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省國土資源廳設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由礦產開發管理處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職責: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指導礦產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組織解決礦產督察報告提出的問題;

(三)每年1月底前,向礦產督察員聘任單位報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況;

(四)負責礦產督察員的培訓與年度考核;

(五)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的計劃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負責礦產督察員推薦、解聘的報批工作;

(七)召開礦產督察員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第四條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省地質調查院承擔日常具體的督察組織工作,**省地質調查院設立礦產督察站,礦產督察站業務上受礦產督察員辦公室直接領導。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公室,由負責礦產開發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根據礦產督察工作年度計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協調處理礦產督察報告提出的問題;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廳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礦產督察工作情況;

(四)負責對國家級礦產督察員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議,并提出對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考核、解聘、續聘意見;

(五)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礦產督察員監督管理范圍

國家級礦產督察員重點負責大中型礦山企業及重要的礦區和大中型地質勘查項目及重要礦種勘查區域的督察;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負責中型以下礦山企業及礦產開發區域、勘查項目及主要礦種勘查區域的督察。礦產督察員的具體督察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

第七條礦產督察員職責及工作要求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重組礦產督察員隊伍的通知》(國土資發〔**〕279號)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組建地方級礦產督察員隊伍的通知》(浙土資發〔2007〕33號)規定的職責實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每位礦產督察員應有不少于4次的現場督察,提交有礦產督察員、礦業權人簽字的《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附1)或《勘查項目督察備案表》(附2),編寫礦產督察報告,送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和相關市國土資源部門;

(二)督促礦業權人按照督察意見進行整改,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時向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和有關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立案調查的建議;

(三)在督察礦區發現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且事實清楚的,應在5日內向有關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礦產督察員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四)發現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不作為的,或發現越權發證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

(五)在執行督察任務時,要向督察對象出示礦產督察員證;

(六)對被督察的礦業權人提交的有關資料保守秘密;

(七)年底向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和相關市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八)總結和報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先進典型和經驗;

(九)完成礦產督察員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礦產督察員考核及管理

(一)礦產督察員的年度考核由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考核的內容包括:

1、現場督察情況,《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勘查項目督察備案表》填寫情況;

2、礦產督察報告提交情況;

3、有無虛報、瞞報、漏報、知情不報或嚴重失實上報的情況;

4、廉潔自律情況。

(二)礦產督察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優秀和稱職的礦產督察員,繼續任用。對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不稱職的,由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向聘任單位呈報,經聘任單位審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證。

(三)礦產督察員因工作關系或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擔督察任務時,礦產督察員辦公室應及時向聘任單位申報,予以解聘。

第九條礦產督察員發現問題的解決

(一)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報告其查處礦業權人的違法行為,應在15日內赴現場查處。對于有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在7日內赴現場查處。

(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反映的違法行政或行政作為不力的情況,應在10日內組織查處。

(三)國土資源部門對礦產督察員報告的問題不作查處或查處不力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礦業權人對督察工作不配合、設置障礙、隱匿實情、拒絕督察或有問題逾期不改正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法定的處罰權限依法進行處罰。

(五)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幫助礦產督察員做好督察工作。

第十條礦產督察員自律要求

(一)礦產督察員不得與礦業權人有合資、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經濟關系;

(二)礦產督察員不得接受礦業權人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向礦業權人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礦業權人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借礦產督察工作之便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三)礦產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的,或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的,由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報聘任單位解除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礦產督察經費管理

(一)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來源:

1、礦產督察工作專項經費;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列支的專項經費。

(二)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使用范圍:礦產督察員的工作補貼、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日常辦公費用、獎勵、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訓、會議等。

(三)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如發現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撥經費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