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
時間:2022-08-20 08: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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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很多事業單位都實行了績效工資制,職工工資的組成方式更加多樣,主要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日常補貼、獎金等各部分組成。在這其中,績效工資又由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組成,前者主要是以職工的工作崗位、職務等級來決定的,每個月都會發放;后者主要由工作量、對單位發展的貢獻等各方面決定的。在復雜的工資構成中,還需要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如何制定更為科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從而減輕事業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稅務負擔,是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一、績效工資制度下的工資構成
通常來說,在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中,職工工資主要都是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個主要方面構成的。
(一)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主要是由事業單位性質、所屬地區等各方面因素決定的,因此基本工資的差別不大,對于所有職工而言相對來說比較合理。除了上述兩點之外,能夠對基本工資造成影響的因素還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也就是說,職工職位高低的不同,基本工資也會存在差異。崗位工資就是按照每個職工所在崗位的不同,會對應的薪酬,包括行政、后勤、管理等;而薪級崗主要由員工工作年限、職稱、工作經驗、工作經歷等決定。除此之外,基本工資擁有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會在每個月的固定日期進行發放,這也就表示,基本工資對事業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不會產生很大影響。
(二)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和基本工資相似,也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一方面是基礎性績效工資,另一方面是獎勵性績效工資。從基礎性績效工資來看,主要由事業單位所處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人均收入、物價水平等決定,在發放過程中依然會參照職工資質。這部分工資和基本工資有較多相似之處,也是每個月定期發放,因此對個人所得稅納稅額不會有太大影響。和前面幾種工資類型相比,獎勵性工資具有較大彈性,并非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政府部門進行統一核定,而是事業單位根據職工的實際勞動、工資績效總量等來自行劃定的,這也就決定了這部分工資上限和下限較高,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差距也主要由獎勵性工資決定,該部分對個人所得稅納稅金額也有著最大影響。
二、實行績效工資制的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核算
(一)合并財政與非財政統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核算
事業單位和普通單位的區別在于,事業單位需要充分發揮其社會服務職能,在發展過程中,不完全以經濟效益為首要目標,其發展經費的來源也是多方面的,既包括自收自支,也會得到來自國家財政的直接撥款。經費來源的特殊性也就決定了事業單位在工資發放形式上,和普通企業也存在一定差異。部分事業單位的工資一部分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另一部分由單位自主籌集資金來發放,在國家政策的要求下,部分地區財政部門在統發工資時不代扣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由事業單位代扣繳納。以稅法中的相關規定來看,代扣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在合并財政和非財政統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核算后,事業單位需要減去財政部門代扣的稅額,這其中的差額就需要事業單位執行進行繳納,否則就容易出現違規行為,例如逃稅、漏稅。以下是具體案例。某事業單位員工1月份統發工資3500元,基礎性績效工資為2500元,代扣費用一共為550元,根據稅法中的有關要求,該員工1月份由財政統發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就為(3500+2500-550-5000)*3%=13.5元。除此之外,該員工在1月份所獲得的獎勵性工資為1500元,那么他個人所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就為(3500+2500+1500-550-5000)*3%=58.5元,根據稅法中的規定,除去財政部分代扣的13.5元,事業單位還需要代扣45元。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核算
基本工資會在每個月定期發放給事業單位職工,但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在對員工一整年的工作情況進行考察之后,再統一進行發放,該部分獎金屬于績效工資的一部分。國家有關文件表明,在對一次性獎金進行計算時,可以選擇兩種方法,一是單獨對該部分獎金進行計算,并交納稅額;二是將該部分獎金納入到職工當年綜合所得中進行計算并納稅。這兩種方法給予了納稅人一定的自主選擇空間,能夠靈活選擇合適的方式,減輕個人所得稅納稅負擔。如果要選擇方法一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額的計算,就需要將一次性發放的年終獎金除以12個月,隨后確定計算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那么該職工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就為一次性獎金收入*所確定的稅率-速算扣除數。兩種方法如何進行計算,可以參照以下案例。某事業單位員工在12月份收到一次性獎金共36000元,在該年度該員工每月工資為4700,累計免征稅額為60000元。現用方法一對該員工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進行計算,已知該員工每月工資為4700,通過公式4700*12-60000=-3600元可以得知,該員工每月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員工年終一次性獎金為36000元,應該繳納的稅額為36000*3%=1080元,因此該員工本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1080=1080元。現用方法二對該員工個人所得稅所需要繳納的稅額進行計算,在方法二中,要將一次性獎金納入到員工全年的綜合所得中進行計算,通過公式可以得知(4700*12+36000)-60000=32400元,該員工所需要繳納的稅額為32400*3%=972元。在對以上案例進行深入分析之后可以得知,當員工該年度的稅前總收入在96000元以下時,可以選擇方法二來計算個人所得稅,這樣能夠有效減輕職工的稅務負擔;而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次性獎金數額較高,則可以使用單獨計算的方法。
通常來說,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發放形式包括這三種:(1)平攤至各月發放;(2)按照比例平攤到各月,余額在年終發放;(3)年終一次發放。以某員工為例,該員工每月工資為7300元,獎勵性績效工資為13200元,通過以上三種不同的發放形式,該員工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如下圖所示。從該圖片中不難得知,當采用不同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該員工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也存在差異。如果使用第一種方法,則需要納稅38940元;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法,則需要納稅34425元;如果采用年終一次性發放的方式,所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最高,為41895元。這也充分表明,在計算獎勵性績效工資時,具有一定的籌劃空間,可以根據發放金額的多少來合理選擇發放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情況,同一事業單位的兩名員工A和B,兩者固定工資都為7300元,但A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為18000元,B的為18001元,假設兩者都按照一定比例分攤到各月發放,剩余的金額年終一次發放,則這兩位員工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如下圖所示從該表中不難發現,B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只比A多了1元,但最終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4953元,雖然工資發的更多,但是在以同樣比例進行計算的情況下,B的可支配收入卻大大減少,這種情況被稱為收入負效應。因此為了盡可能避免出現這種問題,在對獎勵性績效工資進行籌劃時,需要盡可能避開負效應區間,同時要控制好每月平攤的比例,以最大程度上減輕稅務負擔。
三、實行績效工資制的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處理策略
想要推動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事業單位需要合理調整績效工資薪酬制度,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進行完善。事業單位財務部門工作人員需要加強和其他部門人員的交流和溝通,幫助其他員工合理選擇個人所得稅納稅金額低的方法。在應對不同形式的工資組成時,例如基本工資、年終績效考核獎金等,可以靈活選擇規劃方式,盡量避免超過稅率變化點的最高值。除此之外,事業單位職工還需要樹立依法納稅的思想理念,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需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在單位內部大力進行宣傳和教育,定期開展培訓活動,讓其他員工了解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相關知識理念,定期開展交稅、事業單位代扣繳納等活動。這樣一來,事業單位上上下下都能夠遵循有關規章制度體系,也能夠保證個人所得稅納稅活動順利開展。與此同時,任何納稅行為都需要在國家法律的范圍內進行,嚴厲禁止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事業單位作為國家財政部門直接撥款的單位,更需要發揮其社會引導作用,為其他企業、單位樹立榜樣。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一定要以減輕稅務負擔為主要目的,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法中的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確保納稅工作的科學合理。事業單位也需要幫助員工合理進行稅務籌劃,要在單位內部樹立主動納稅、依法納稅的思想意識。
作者:童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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